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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时间:2020-09-26 09:17:40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1991年7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干部政策和规定精神,结合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由国家建材党组管理,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任免、调配、考核、奖惩、培训、退(离)休、工资待遇等。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党组织协助局党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建材局党组领导干部范围:

      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的行政领导正、副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下通称“三总师”),调研员;

      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第四条 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是国家建材局党组管理干部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 任职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职数:

      地师(司局)级事业单位、大型联合企业、大型企业行政领导(含三总师)职数一般为3-5人;县团级单位行政领导职数一般为3-4人;党委领导干部职数一般为1-2人。

      第六条 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思想素养;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勇于开拓,锐意改革;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协调能力和决策水平,具备相应的现代管理知识和专业知识;

      (四)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工作水平,作风民主、知人善任、廉洁奉公、公道正派、团结同志、身体健康;

      (五)一般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在下一级任职时间一般满二年以上,且年富力强。

      第七条 行政领导干部一般通过素质考察、民主评议、组织任命的方式产生。实行行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八条 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应按程序进行。

      (一)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单位换届程序是:

      ①组织考核,同时进行审计;

      ②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提出班子配备意见;

      ③国家建材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行局文任命;京外单位班子配备在征求单位所在省、直辖市党委或地方上级党委意见后任命;

      ④递交任期目标责任书,由国家建材局批准后实施。

      (二)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单位换届程序是:

      ①组织考核,同时进行审计;

      ②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提出行政正职人选;

      ③国家建材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征求单位所在地上级党委的意见,行局文任命;

      ④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对行政正职提出的行政副职人选进行考核,提出人选意见;

      ⑤国家建材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征求单位所在地上级党委意见,行局文任命;

      ⑥递交任期目标责任书,由国家建材局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在任期内调整行政正职由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察后,确定人选,征求单位所在地上级党委的意见,报国家建材局党组决定。

      在任期内调整行政副职(含三总师)采取国家建材局党组直接任命或由单位提出任职建议报国家建材局党组任命两种方式。单位提出建议时,应根据班子成员职数和缺员的情况,由行政正职提名或党委推荐。经组织考察后,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单位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单位提交由党委书记主持党政领导联席会议(不设党委的由行政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均以党委(不设党委的由行政)名义向国家建材局党组提出任免建议。

      第十条 建材工业协会,硅酸盐学会的领导干部由国家建材局党组推荐人选,经理事会议选举通过后,行局文任命。

      第十一条 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必要时由国家建材局党组指派。

      第十二条 不足二年到退(离)休年龄的党政正、副职,一般不再进入新一届领导班子,经考核称职者,可任调研员。

     第三章 免职、辞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免去其领导职务:

      (一)经组织考核确认不称职者;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离职在国内、国外学习、进修期限超过一年者;

      (四)已到退(离)休年龄,因工作需要,决定延长退(离)休时间,不再担任领导职务者;

      (五)转任领导职务者;

      (六)因其它原因需要免去领导职务者。

      第十四条 在任期内,领导干部可申请辞职,但必须经国家建材局党组批准后,才能离任。未批准前,必须履行职责。

     第四章 任期

      第十五条 行政领导干部任期一届为四年,可以连任。党委、纪委领导干部任期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行政领导干部的任期从国家建材局正式任命的时间算起:党委、纪委任期从上级党组织审批的时间算起。

      第十七条 进入任期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正职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作调整。在任期内到退(离)休年龄的行政正职可在任期届满后再办理退(离)休手续。

      第十八条 在任期内调整行政正职不属换届,继续实施本届班子制订的任期目标,如修改目标,需报国家建材局批准。

     第五章 待遇

      第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享受所任职级的政治、生活、福利待遇。工资升级由国家建材局党组审批。奖金(含浮动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交叉兼职者,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被免职后,一般不再保留任职期间的职级待遇。担任新职务者,享受新任职务相应职级的待遇。领导干部辞职不保留原职级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离任后可保留原职级待遇:

      (一)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到退(离)休年龄,及时办理退(离)休手续者;

      (二)虽然免领导职务,但因工作需要,决定延长退(离)休时间者;

      (三)由于领导班子调整,经考核称职,但因工作需要,组织决定不再进入班子者;

      (四)在任职期间因工致伤或因病不能继续任职者。

     第六章 交流和回避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材局党组根据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具体情况,结合班子换届和局部调整,对领导干部实行有计划地交流。

      第二十四条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人事、监察、纪检、审计、财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在处理公务时,如果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问题,必须回避,并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考核是对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作出恰当评价,为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升级及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提供依据。考核以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和领导完成工作目标情况为主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考核分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年度考核在党委领导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考核组实施;任期届满考核,由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会同有关部门及党的关系所在地的上一级党委联合组成考核组,由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领导干部和班子拟写述职报告;

      (二)召开中层干部及职工代表会听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

      (三)中层干部及职工代表民主评议;

      (四)个别谈话,听取各级领导及职工的意见;

      (五)综合评价,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

      (六)形成考核材料,归入考绩档案;

      第二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奖惩,依据国家建材局所确认的工作目标,根据考核结果,按奖惩规定进行;对工作成绩突出、效益显著者由国家建材局给予荣誉奖或晋升工资奖励。对在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或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者和严重违反党纪、政纪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培训与提高

      第三十条 国家建材局应有计划地对领导干部进行定期脱产培训,学习成绩归入干部档案,作为任用干部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坚持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制度和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制度,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政治思想素质。国家建材局领导和人事改革司及主管业务部门应有计划地参加直属单位的民主生活会。

      第三十二条 在领导干部考核、任免、转任、奖惩、退(离)休时坚持国家建材局领导、人事改革司或委托单位党委与领导班子成员谈话制度。党政主要领导每年应向国家建材局党组汇报一次班子的工作和思想作风建设情况。

     第九章 退休与离休

      第三十三条 凡已到退(离)休年龄的领导干部,一般应在到龄的下个月办理退(离)休手续。不需本人申请。

      第三十四条 担任领导干部的高级技术人员、知名专家,在到达退(离)休年龄时,确因教学、科研等技术工作需要,本人能坚持正常工作,需延长退(离)休年龄者,由单位提前二个月申报,经国家建材局批准可延长工作时间二至三年;延长期间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第三十五条 即将到退(离)休年龄的领导干部确因身体状况不适应继续任职者,可以提前退(离)休。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关键词: 国企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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