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语文科
  • 数学科
  • 英语科
  • 政治科
  • 物理科
  • 化学科
  • 地理科
  • 历史科
  • 生物科
  • 中考备战
  • 高考备战
  • 高考试题
  • 中考试题
  • 当前位置: 天一资源网 > 特警 正文

    特警培训心得体会(共9篇)

    时间:2020-10-28 08:48:46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雷霆壮志,拔剑待出——浅谈特警成长

    历经几番苦读拼搏,我终于成为一名中国人民警察,生就粗糙的内心世界竟也在此时泛起无限波澜——自己忽然感到一种无以名状的责任感。

    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务员,但更具有自身职业特殊性,它担当着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两大职能。从职业警察的历史角度看,警察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在我国,警察则是人民的警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应积极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全心全意服从人民根本利益,以维持安定的社会秩序以促进生产、经济等多方面发展。

    特警属于警察的新警种之一,是为适应新的世界形势,打击新型国际犯罪如恐怖主义、贩卖人口、贩毒、走私等以维护国内社会秩序而成立的警察队伍,对国家、世界的和平稳定都负有积极作用,承载着更沉重的社会责任。从更高的战略角度看,特警的责任意识不仅局限于国内,更应面向全球。中国是第三世界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应为弱小者畅言。在世界总体和平格局中,局部地区不断发生动荡,如埃塞俄比亚、海地等国家,国内狼烟四起,天灾不断,百姓无法安居乐业,但统治阶层与犯罪势力勾结在一起谋求自身利益、醉生忘死、纸醉金迷。我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之一,作为非常重要的国际主体,应承担更多的世界责任,而不只是道德谴责和民间团体帮助。

    警察肩负保卫国家的历史使命,是保卫人民利益的“安全的蓝色警戒线”。

    特警首先是警察,其次才是执行特殊任务的特殊警察。

    一个人的性格,就是他的工作;
    一个人的工作,就是他的性格;
    一个人的性格,就是他的一生。从事警察行业的人大多性格开朗外向,注重感情,勇于承担责任,可以说具有某种程度的“尚武之大义”,这种种特质与警察精神不无关系。但是,大义不等同于任侠尚气,作为警察,最忌讳的就是江湖之气。警察是抵御犯罪不良因素的第一层外衣,最容易受到侵蚀腐化。假若从警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意志力不坚强,极易受各种新型包装的腐朽文化和江湖文化所迷惑、击垮,成为犯罪分子手中的筹码和傀儡。所以,规避不良性格可以塑造较完美的职业生涯,培养纪律、文明、秉公执法的警察风气至关重要。

    最近备受瞩目的重庆“文强案”中,身为重庆市公安局局长,一个厅级领导,文强腐败如此程度,与自身的文化修养、人生价值取向、抵御不良文化的意志力、以及外部复杂环境不无关系。因为无论外界因素多么恶劣,人的思想行为变化总是由自身内部因素引起的。

    所以,塑造健康的警察文化、铸就警察精神、坚守誓言则应提高到第一位,真正做到“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恪尽职守,不怕牺牲;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李昌钰说过,一个人只有具有信仰,才能身心和谐,看得开,放得下,才能快乐,才能走得更远。所以,维护公正廉洁、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警风在特警工作中尤为重要。特警应当首先具备普通警察的职业要求。

    特警作为警察的同时,在管理训练、指挥监督、工作、装备保障等方面更有与其性质、任务相适应的特质,更应从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法律素质、文化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文化等多方位准备,从而塑造成当前的全新的“我”。正所谓“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有文者必有武功,也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中“文武合一”的古训。

    从“文”讲,特警应当积极学习法律知识,杜绝“为实体正义可以牺牲程序正义”的非法治思想,为担当不同社会角色的人提供平等的法律适用机会,且灵活运用法律以做到依法办事;
    学习业务知识,掌握犯罪心理和犯罪活动规律,尽量以非暴力、低成本的方式解决各种突发事件;
    政治觉悟提高,深刻认识到我国警察的革命性质,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果实。

    从“武”讲,了解、最好熟知枪械以防患于未然,勤练擒拿格斗技术,培养处变不惊、处乱不慌的心理态势和坦荡的气度。因为警察的使命是维护国内社会秩序,相对军队训练而言,在日常训练中更强调近身搏击、小组行动,以不及掩耳之势迅猛制敌。在千钧一发,枪法准确可以更有效、迅速的解决犯罪事件,避免人力、财力等治安成本增加。

    从某种意义上看,警体训练是传统武术与现代冷兵器的结合体,是智慧和勇敢的结晶。

    团队协作在特警行动中尤为重要。

    特警身肩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公私财产、保护群众安危,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稳定发展的责任,使命感非常强,应有英雄气概但这绝非等同于简单的个人英雄主义。

    由于执行任务特殊、艰巨,个体作战能力在行动中发挥很大作用,因此特警很容易具有英雄主义倾向。出类拔萃的个体作战能力固然重要,但只有每个队员默契的协作才能更有效地完成任务。正如影视作品描绘得那样,再优秀的狙击手也必须在队友的掩护或配合下射击目标。所以,作为特警,应当摆正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找好自身位置。

    我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检察院、法院、国务院等是并列的国家机构,统一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特警是警种之一,由公安部门指挥,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隶属于中央政府即国务院领导,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可见,只有各个国家机构、国家机关合理分工、互相帮助、互相制约,立法、司法、执法及社会监督、国家监督系统化,使法在运行过程中能够更好地得以实现,真正体现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才能更好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可见,团队协作精神不仅仅局限于特警小组内部,体现于方方面面、各个角落。团结协作也是充分有效利用警力资源、缩减成本的途径之一。

    周恩来同志曾指出“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在我国,警察和军队、法庭、监狱一样,是国家的暴力工具,而这种暴力工具主要通过其武装性质体现出来。在警察中,特警的武装性质最为突出。所以,特警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法律素质,具有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法治意识,能妥善解决社会矛盾,尽量避免暴力场景,以实现和谐社会。但不能排除特殊情况,如顽固不化或情况紧迫,运用合适的武力可以避免损失扩大化。

    在执行任务过程中,特警可能遭遇各种情况,也许会对犯罪分子产生恻隐之心。俗谚道“有情未必不丈夫,无情未必真豪杰”,我们不能消灭自己的情感,不可能是冷冰冰的钢板一张,但也要意识到情与法的不溶性。法律是确定公民行为合法性的基本尺度,特警应具有“理性”思维,维护人权但禁止人权滥用,既不失温情、人性,又要提防善良为他人不法利用,以防悲剧发生、任务失败乃至自己身陷泥潭。

    鲁迅说过,看人生是因作者而不同。我认为特警人生应当是积极向上、机智勇敢、敢于承担的,特警队员就应当有特警的特质。

    有人因为追求而选择警察,也会因为选择警察而重新铸就今天和未来的自我。

    马克思·韦伯在《以政治为业》中如是说:“警察的传奇也是人类的传奇,这种传奇基于这样一个事实:道德是最阴暗和最大胆的阴谋,它提醒我们这套悄无声息的统治与保护我们的警务管理只是一次成功的游侠之旅。”可见,警察与政治之间具有一种天然的必然联系。我国警察的职能在于专政和民主,对敌对势力、犯罪分子实施专政,对人民实行民主,特警具有阶级性,要坚定为祖国、为人民而战的信念,防止为反动势力、犯罪分子利用。

    警察是有趣、充满挑战、刺激的一场智力和技能游戏。工作要求警察面临着和其他人相处时不确定的风险,如突然袭击,而不是生理或环境的可预见的风险,并且严重程度明显不同。这些危险,可能是他转身过去的每一个角落或者是他敲开的每一扇门的背后都有着如果不是枪支至少也是拳头的危险。所以,警察具有相对其他职业较高的职业安全风险,特警由于执行任务之艰巨特殊,更是如此。

    在这激发深层次的混乱与不安全的社会转型期,因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政策的影响已经加剧了社会分层、不公和相对剥夺。社会边缘人爆发的怨气越多,警察承担的苦果就越多。在这个社会分层七零八落的社会里,确立切实可行的目标是警察使公众意识到警察在干一种专业的、有效率的、公正的“脏活”。所以,警察文化的核心在于“使命感”,即工作的神圣感,认为警察是一种有意义的生活方式,追求生命价值的努力,也就是保护弱小者免受侵害,核心是一种以牺牲为中心的观点。

    使命感即是责任感,有责任即有承担。承担是一种真诚,一种用心铸就的应允和领悟;
    承担是一种涵养,一种处变不惊、处乱不慌的气度和坦荡;
    承担是一种勇气,一种使用浑身解术、竭力负担、呼出大气的魄力和形象;
    承担是一种力量,一种排泄流俗、弘扬正气的凸现和舒展。特警应遵守“对党忠诚、服务人民、秉公执法、清正廉明、团结合作、勇于献身、严守纪律、文明执勤”的职业道德,应承担守护国家的使命,弘扬正气,洋溢忠诚的“警魂”。

    开训动员心得体会

    现代社会飞速发展,对于我们担负执勤处突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特警队伍来说,如何确保在各种情况下的任务完成是我们当前工作的重点。支队于3月2日开始了为期三个月的强化训练生活。自训练的第一天,我就感觉到了训练生活的紧张与劳累,深刻的体会到我们的身体素质较一名优秀的特警队员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距离成为一名合格的特警队员还需要更加刻苦的训练,需要我们学习的东西还有很多很多.......。

    当代警察,不仅需要较高的文化素质,较强的应用能力、适应能力,而且需要具有坚强的意志,顽强拼搏的精神,用训练来培养这种精神是最佳方式。在培养意志和拼搏精神的同时,更培养了队员组织纪律观念。

    对于我自身来讲,此次集训是我入警五年来公安工作涵盖最为全面的一次,这次学习内容对于自身来说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也会把握好这次提高自己的机会,结合往年的集训经验,把此次训练任务完成好。

    为圆满完成此次集训任务,我决心做到以下:

    一、刻苦训练、加强自我管理能力。坚决做到每一个科目保质保量完成。

    二、扬长避短、优势互补。参加此次集中训练的队员来自不同的中队,每一名队员都有优势的一项,也存在劣势的一面,为了能够取得共同的进步,我将时刻总结训练经验,交流训练心得,并且汲取兄弟支队的优秀训练方法,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严守纪律、注重修养。保证做到遵守支队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大队一日生活制度,在平时严格要求自己,时刻注意特警形象。

    特警队员要在训练的有限时间里,汲取无限的知识,发扬“不抛弃、不放弃”的攻坚精神,培养瓷都特警“居则有礼、动则有威、攻无不克、坚不可摧”的精神,培养一支“心坚如铁、志强如钢,攻必克、守必住、打得赢”的攻坚队伍。用对人民群众负责、对自身安全负责、对执法执勤工作负责的高度的责任心严格落实训练,取得训练工作综合素质的切实提高。

    特勤二大队民警:××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集训体会

    根据市局的统一安排,我们这批新警于2012年10月10日来到我们实习期最后一站——特警支队。特警支队的领导们为我们精心制定了为期十天的集训生活,在这十天的集训生活里我们更进一步的了解了这支钢铁般的队伍。培养了我们坚强的意志,顽强的拼搏精神和牢固的集体观念。

    我们每一天的训练生活都非常的丰富,从时间上大体可以分为四个时间段。即早操时间、上午训练时间、下午训练时间和晚上活动时间。自训练的第一天起我就感觉到了训练生活的紧张和劳累,深刻的体会到我们的身体素质距离一名普通的特警队员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在队列的训练中,富教官一遍一遍的纠正着我们的错误,告诫我们队列看的就是一个整体,要有整体意识,任何一个人的问题都会影响到整体的效果。在这种意识的感染下,我们的队列训练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在警棍盾牌术的学习过程中,李队长的严厉教诲和张队长的耐心指导将使我们终生难忘。一直以来总在电视上看见英姿飒爽的警察挥舞着警棍和盾牌演练,认为这是一件很酷,很潇洒的事情。当自己手持警棍和盾牌的时候才知道,每个动作都需要耐心的去研究,每一个定型的姿势都需要磨练我们的意志。

    在集训的这十天里,我体会了人生中的第一个五公里长跑,每当感觉自己要坚持不住的时候,耳边总会响起王队长说的话“是个男人

    就一定要坚持下来”。这句话使我们很振奋,挑起了我们心中好斗的一面,也使我们感受到作为一个男人应该肩负更多的责任。几个五公里跑下来,使我们对自己的身体素质又充满了信心,同时也培养了我们一种顽强拼搏的精神。

    每天的晚活动中,王队长他们都会给我们放几部特警训练或者执行任务的影片。在这些影视资料中我们再一次的感觉到我们这份工作的庄严和神圣,同时也向影片中的英雄们致敬。每当看完影片我都会将一天的疲劳抛在脑后,在心中暗暗的告诉自己,这是一个崭新的开始,这是一个无悔的选择。

    十天的集训生活虽然短暂,但是训练的过程是刻骨铭心的。在这里我懂得了团结的力量是无穷大的,在这里我磨练了坚强的意志,在这里我收获了拼搏后的喜悦,我相信在这十天里的种种收获将指引我迈出崭新的一步。

    特警轮训学员:XXX

    特警队培训总结

    2015年1月18日至2015年2月12日受学校安排,我们警体部四名教师前往西安市特警支队与西安市新招聘的特警进行为期25的培训。通过这25天的培训弥补了我在警务技能方面的欠缺,增加了我对警务技能方面的更深刻的认识,也为我日后的教学方向提供了重大帮助。下面我将本次实习的情况做一总结。

    一、保持心态、摆正位置、遵章守纪、努力提高自身各方面能力和素质。

    保持良好的心态、摆正学习者的位置,严格遵守特警队规章制度,是我来到新训队时给自己一个承诺。尽管在学校我是一名教师,但是在这里我是一名初进特警队报到的新成员,我时刻提醒自己要保持积极向上的态度,摆正一个学习者的位置,遵章守纪,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各方面能力。在这里我严格遵守新训队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严于律己,自觉的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在工作过程中虚心学习,在实际工作中努力提高自身各方面的能力。

    二、苦练警务技能,做到精益求精。

    在这25天里,我们从实际出发,一切的训练目标都是以在最短时间内控制敌人为中心思想而练习的。我充分认识到这一点的重要性,在格斗基础、擒拿控制、单警装备的使用、上铐搜身带离、查缉战术、设卡盘查、枪械的使用与拆解等实践课程中,我都认真的对待,一动没学会就两动、三动、四动的学,从思想观念去除只求过的去,不求过的硬的思想,我提高了自己的身体素质和吃苦精神。教官们通过言传身教、严格的要求,让我明白到做为一名特警队员要有强健的体魄,不退缩不畏惧的胆量,具备了这些之外,还要有高度的团队精神。这也使我意识到在以后的教学中,除了要教会学生课堂内容还要将这些思想不停的灌输给学生,从学校开始就告诉他们如何才能够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民警察。

    三、找出不足,夯实基础,努力实现“质”的飞跃。

    通过25天的培训,我付出了很多,也收获了很多,我清楚的感觉到自己在警务技能方面的学习正不断的完善。但同时,也深深的体会到众多的不足,比如应急棍术的使用,擒拿格斗的不熟练等。这些都是在以后的学习中需要更加注意和提高的地方。勤加练习,作为一名教师,如果自己都不能够弄清楚这些动作是如何演练的,那又怎么能够给学生教授好这写内容呢?所以尽管这期培训已经结束,但是我对自己的要求还是不能有半点松懈。

    总的来说作为一名警察类专科院校的教师,我在日常教学中的课程设计应当更贴近实战。我们的大部分学生在毕业后之后会进入公安部门有关单位工作,这些工作危险性极高,所以课堂警务战术的教授除了必要的简洁明了的理论训练,更加应该将授课的重点放在警务战术技能的实际运用上,使学生在工作中不仅能够及时迅速的打击犯罪、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能在同时保证自身的安全。这就要求学生在校期间掌握过硬的警务技能,同时这门课的授课教师必须能够熟练掌握这些技能,因为只有这样在日常的课堂之上带给学生最正确的技术动作和行为规范。

    特警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党章心得体会

    特警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党章>心得体会

    马成

    我是一名人民警察,是一名特警队员,也刚刚从一名入党分子成为了一名入党发展对象,通过近段时间再次学习《党章》,通过对《党章》、"两学一做"、"严教育、肃警纪、强管理、塑形象"的学习,使我对中国共产党的性质、理想目标、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更深的了解,也更加坚定了自己的革命理想信念和永葆中国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崇高责任感。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通过对《党章》的学习和思考,我对党员应具备的素质,应履行的义务,应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责任有了进一步的明了和定位,对党员的先进性要求有了更加清晰具体的理解。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生活中我还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强学习,与时俱进。积极认真学习《党章》、《党规》、系列讲话以及党支部每周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主动学习先进事迹、接受先进文化,用现代文化武装自己,时刻以一名合格的中国共产党员要求自己。

    二、克己奉公、廉洁自律。自觉遵守维护党章,严守党的纪律,严于律己,公私分明、克己奉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在特警支队工作中经常与人民群众接触,这更要求自己的素质,我们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党和公安机关的形象,更要严以修身,严以律己,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工作认真履职,为人民办好事,办实事。

    我决心在今后工作实际中,进一步按照党章要求,加强党性修养、增强党员意识,履行党员义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把党员的先进性具体体现在工作岗位上,落实在行动中去,永葆党的先进性,积极为党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为人民更好的服务。

    特警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党章心得体会

    (二)

    通过一段时间的党章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集中概括了党的先进性,集中体现了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学习、理解和认同党章,严格按照党章的规定办事,是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前提条件,学习贯彻党章,是维护党的团结统

    一、完成党的各项任务的坚强保证。

    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又是重点发展对象,我感到一定要时刻以一名党员的标准来衡量自己,以一名党员的条件严格要求自己,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理论体系,他们是无产阶段解放运动的理论,是指导革命和建设的强大思想武器。只有认真学习理解才能去很好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我会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在实践中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习主席曾说过"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的一桩桩小事,是构成国家、集体的"大事"和"细胞",小的"细胞"健康,大的"肌体"才会充满生机活力。做为人民的公仆,我一定会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以"天下大事必做于细"的态度,真心诚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脚踏实地,把心思凝聚到干事业上,把精力集中到办实事上。增强责任意识,树立敬业爱岗的奉献精神。任何情况下都把集体利益放首位,个人利益、局部利益、眼前利益服从于集体利益、长远利益,克己奉公,多做奉献。

    我决心在今后的工作实际中,进一步按照党章要求,坚持党员标准,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进一步加强道德修养,增强意识,履行义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把党员的先进性具体体现在工作岗位上,落实在实际行动中。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我会在党组织的关怀下,在同志们的帮助下,通过自身的不断学习和进步,努力克服不足,更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积极协助领导搞好工作,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以新的更大的成绩来回报组织和同志们的帮助和培养,切切实实把对入党向往转化为为国家多做贡献的实际行动中。

    电影《特警队》由丁晟执导,凌潇肃、贾乃亮、金晨、张云龙、刘俊孝等主演,《特警队》是第一部完全以特警为主角的电影。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观看《特警队》心得体会感悟优秀观后感2019精选,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观看《特警队》心得体会感悟1

    特警,中国特种警察,简称中国特警。特种警察是警方的一个担负某些特殊任务的警种。特警部队是警察中的特种精英部队,专门负责各种特别的危险任务:例如:拯救人质、围攻或有强大火力武器的匪徒等。

    《特警队》是由丁晟执导,凌潇肃、贾乃亮、金晨、张云龙、刘俊孝等主演,真实一线特警队员参与拍摄的动作警匪电影。

    影片中地铁、高楼、孤岛等多个任务场景一一曝光,全景展现影片的真实场面,凸显商业大片质感。剧照中,特警队员们持枪出击,严阵以待,将中国特警的无畏无惧生动刻画,彰显生猛与硬气。

    丁晟导演以动作警匪电影见长,塑造了多个深入人心的硬汉形象,《特警队》在延续其成熟的丁式硬派影像风格的同时,进行了一些创新和突破。炫酷的主观镜头尽显游戏感、时尚感;男性群戏结构、兄弟情谊描摹和荷尔蒙爆棚的对抗,赋予影片全新的面貌,令人期待不已。

    《特警队》讲述了特警队员们对内在实战演练中互相博弈,置身训练场不断淬炼自我,场场来真的;对外无惧艰险,深入虎穴,齐心协力捣毁制毒基地、解救线人,共同守护城市安全的故事。

    《特警队》是华语内地警匪片中第一部完全以特警为主角的电影,在筹备和拍摄过程中,得到了公安部新闻宣传局、治安局的大力支持,并由北京市公安局联合摄制,多位真实一线特警参演其中,对主演进行了枪械、动作、战术和装备等多个方面的专业指导

    《特警队》在延续丁晟导演成熟的硬派影像风格的同时,增添了赤身肉搏、跑酷、浴室性感对峙等商业化、娱乐化的元素。其独特的特警群像题材,主观视角拍摄手法,以及高规格、高还原的实景拍摄,同样也是警匪动作类型影片中难得的一次突破。

    观看《特警队》心得体会感悟2

    由丁晟执导,凌潇肃、贾乃亮、金晨、张云龙、刘俊孝等主演,真实一线特警队员参与拍摄的动作警匪电影《特警队》正式提档12月27日全国上映。

    《特警队》是华语内地警匪片中第一部完全以特警为主角的电影,该片以真实的特警精英队伍“蓝剑突击队”为人物原型,故事围绕特警队内的两个小队展开,讲述了一队、二队队员对内在实战演练中,互相博弈,置身于训练场不断淬炼自我,场场来真的;对外无惧艰险,深入虎穴,齐心协力捣毁制毒基地、解救线人,共同守护城市安全的故事。

    电影《特警队》邀请真实特警参与拍摄并进行专业指导,此次海报中曝光的这四位更是实力超群。屡立战功的全国冠军特警龚彪、“蓝剑突击队”特警赵朔、世界射击冠军余帅与省级跆拳道冠军李旭阳,《特警队》不仅让屏幕前的网友们感受到来自中国特警的震撼力量,也一定会给观众带来惊喜。

    练为战,战必胜!《特警队》真实还原了特警队员们的生活训练,枪击、爆破、直升机空降、丛林越野等场面尽显商业大片气质。

    近身肉搏激发血性,更有全员大秀好身材带来荷尔蒙暴击,配以震撼的枪炮声,献上视觉和听觉的双重震撼,电影《特警队》在延续丁晟导演一贯热血的个人风格基础上,新增加浴室裸身的性感对峙、摩天大楼外高空索降飞檐走壁等大量娱乐化、商业化的元素,凸显视觉效果令观感升级。

    据悉,在电影《特警队》的筹备和拍摄过程中,得到了公安部新闻宣传局、北京市公安局的大力支持,并有众多真实特警队员参演其中。开机前两周,丁晟导演让演员们进入北京市公安局反恐怖和特警总队,进行全天候封闭式“魔鬼”集训,接受了枪械、战术、动作和装备等多方面的专业指导。

    导演丁晟一直以动作警匪类电影见长,加之专业演员的全情演绎、实力加盟,电影《特警队》有如此黄金班底坐镇,势必再掀高潮,不负观众期待!

    观看《特警队》心得体会感悟3

    由丁晟执导,凌潇肃、贾乃亮、金晨、张云龙、刘俊孝等主演,真实一线特警队员参与拍摄的动作警匪电影《特警队》,集中展现中国特警“有型”、“酷帅”、“野性”的一面,不同以往的潮流风格令人眼前一亮。

    电影《特警队》以真实的特警精英队伍“蓝剑突击队”为原型,讲述了特警队员在对内实战演练中互相博弈,场场来真的;对外深入虎穴,齐心协力捣毁制毒基地,共同守护城市安全的故事。

    超有型的特警队员搭配在内地银幕首次出现的新型警用冲锋枪,力量感十足,令人“心动”的同时尽显意气风发的狂野气息。

    《特警队》是华语内地警匪片中第一部完全以特警为主角的电影,在筹备和拍摄过程中几位主演在开拍前接受了全天候封闭式的“魔鬼”集训,包含高强度力量训练、高空索降、负重30公斤野外30公里拉练等一系列特警科目,亲身体验特警队员的残酷与不易。

    从此效果可以看出,前期的训练颇具实效,主演们在废弃工厂贴身肉搏,肌肉线条饱满,荷尔蒙感扑面而来,给人以脱胎换骨的感觉,实现了对自我和以往角色的全面突破,也让观众看到了主演和影片更多的可能性。

    特警警务技能定向委培

    培训手册 理论基础知识

    内部资料 昆明市公安局特警防暴功夫训练基地滇东北培训部

    曲靖市乐业技术学校

    二0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目 录

    前 言 ...................................................................................2 第一章 警察礼仪 ..........................................................................3 第一节 社区民警基本礼仪 ..................................................................3 第二节 公安“窗口"接待礼仪 ...............................................................4 第三节 社区走访礼仪 ......................................................................5 第四节 执勤工作礼仪 ......................................................................5 第五节 日常公务礼仪 ......................................................................6 第二章 行政公文 ..........................................................................6 《通知》写作要点

    .....................................................................8 《报告》写作要点 .........................................................................9 《请示》写作要点 ........................................................................10 第三章司法文书 ..........................................................................12 第一节司法概论 ..........................................................................12 第二节司法文书写作中的各种要素 ..........................................................15 一 司法文书的主旨 ......................................................................15 二 司法文书的材料 ......................................................................16 三 司法文书的结构 .......................................................................17 第三节公安笔录制作 ......................................................................18 第四章法律基础知识 ......................................................................21 第一节法理学 ............................................................................21 第二节宪法 ..............................................................................25 第三节刑法 ..............................................................................27 第四节民法 ..............................................................................32 第五节行政法 ............................................................................39 第五章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 ........................................................50 第一节警察的起源 ........................................................................50 第二节公安机关的性质 ....................................................................51 第三节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 ................................................................52 第四节公安机关的宗旨 ....................................................................53 第六章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 ..............................................................54 第一节公安机关的任务 ....................................................................54 第二节公安机关的职责 ....................................................................55 第三节 公安机关的权力 ..................................................................58 第七章公安工作的内容和特点 ..............................................................60 第一节 公安工作的内容 ..................................................................60 第二节公安工作的特点 ....................................................................63 第八章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 ............................................................65 第一节公安刑事执法 ......................................................................65 第二节公安行政执法 ......................................................................70 第九章 公安队伍建设 ......................................................................80 第一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80 第二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84 第三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 ........................................................87 第四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 ........................................................94 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培训教材 ..............................................................97 公安常用法律、法规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 .................................................106

    本书内容共有九章、保安考试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其主要内容由警察礼仪知识、应用文写作知识(主要是行政文书和司法文书)、法律基础知识、公安基础知识、保安资格证考试理论基础知识、公安常用部分法律、法规。实用于短期培训的辅警培训学员、短期培训的保安和想了解公安初浅基础知识的朋友。在此感谢昆明市公安局特警防暴训练基地滇东北培训部、曲靖市乐业技术学校的大力支持。编者水平有限,还望广大读者多多指正。

    编辑者:李长江

    2012年3月15日

    第一章 警察礼仪

    第一节 社区民警基本礼仪

    一、社区民警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一) 全体社区民警除工作不便外,需要时均应着警服。

    (二) 全体社区民警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况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

    (三) 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不得警服与便服混穿;
    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警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警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 规范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它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五) 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它不宜戴警帽的场所外,应当戴警帽。

    (六) 参加会议时,应将警帽置放在桌子左前方,帽徽朝向前方;
    没有桌子时,应当左手托帽,握住帽檐,放在左腿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七) 着装驾驶和乘坐两轮摩托车时必须戴警用头盔。除路面执勤交警、巡警和驾驶机动车辆的公安民警以及眼部有严重伤疾的民警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八) 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着警服进入宾馆、酒店和营业性娱乐场所。

    (九) 一般情况下,应着统一制式皮鞋。不得穿黑、棕色以外的皮鞋,不得穿式样怪异的皮鞋,不得穿布鞋、拖鞋或赤足。男民警的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民警的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皮鞋要保持光亮。

    (十) 全体社区民警按规定根据季节、气温的变化,施行统一换装。但集体行动时,着装必须统一。

    二、社区民警在各种场合,应注意个人仪容的美观、端庄、清洁。

    (一) 应当保持头发整洁。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男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发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民警发辫不得过肩。

    (二) 民警不得纹身。着警服时不得系扎围巾、染指甲、留长指甲、化浓妆、戴首饰。

    三、社区民警应当礼貌用语、谈吐文明、举止端庄、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四、社区民警在履行公务职责中禁止使用粗言俚语,要正确使用法律用语和文明用语。

    五、社区民警在执行公务时,站姿应端正挺拔,坐姿应平稳端庄,步姿应轻松稳健,手势应优雅规范,表情要温和自然。

    (一) 站姿。在履行公务职责活动时的站姿大致有:

    侧放式:两腿并直,脚跟靠拢,脚掌分开呈v字形,双手自然垂放在腿部两侧,手指稍弯曲,呈半握拳状。

    前腹式:两腿并直,脚跟靠拢,脚掌分开呈v字形,双手相交放在小腹部。

    跨立式:两腿分开,两脚平行,与肩同宽,双手背后轻握,放在后腰处。

    丁字式:一脚在前,将脚跟靠于另一脚内侧中间,两脚尖展开90度,呈斜向丁字形,双手轻握,放在腹前,身体重心在双脚(此式限女性)。

    非致礼状态时,站立姿势可以变换。但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
    不得将身体倚靠在物体上,不可双手抱胸或叉腰,不得席地坐卧。

    (二) 坐姿。入席就座要从容轻缓,应在座位前面转身;
    女民警入座时,应把裙子向前拢平;
    入座后,上身正直,头正目平,两腿自然弯曲,两脚平落地面;
    双手放在腿上或相交放在腹部,坐椅有扶手时,可双手轻搭或一搭一放;
    两膝相靠,两腿并拢或稍分,男民警两膝间的距离以一拳为宜,女民警两膝不应分开,如椅面较低时,应两腿并拢,自然倾斜于一方;
    两脚可靠拢,也可一前一后或交叉;
    与人交谈时,可以侧坐,注意上身与腿同时转向一侧;
    落座后,不要摇晃上身,忌翘二郎腿、抖动腿脚、脚尖朝天;
    起座时,动作要轻缓,不要猛站。

    (三) 步姿。行走时应抬头挺胸,两肩持平,两眼平视,两臂自然前后摆动,两腿步幅适中均匀,两脚步位正直朝前;
    集体出行除紧急情况或执行巡查任务外,一般步速应在每分钟116步左右;
    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值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 威严有序;
    不要弯腰驼背、摇头晃脑、大摇大摆;
    不要过度甩手,扭腰摆臀,左顾右盼,脚不应蹭地面。

    (四) 手势。介绍人、物体或指示方向时,应掌心向上,四指并拢,大拇指张开,以肘关节为轴,前臂带动大臂自然上抬,同时,目光朝往目标方向,并兼顾旁人是否意会到目标;
    与上级或女士见面握手时,由对方先伸手,其它情况可主动伸手,握手的同时,身体前倾并点头示意;
    鼓掌时,应以一只手掌击拍另一只手掌,力度和时间要视情况而定;
    手势配合说话时不要做不相干或多余动作,如用手指指点对方,特别是指着对方的面部;
    不要在人前进行个人整理动作。

    (五) 出行礼仪。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嬉笑打闹,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它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六、公安社区民警根据工作需要,应行致敬礼,致礼方式主要有举手礼、注目礼和立正致礼。

    (一) 致举手礼时应着装整齐,呈立正姿势;
    右臂向外抬起,与身体呈90度,肘部向内弯曲,腕部伸直;
    右手五指并拢、伸平,上举至头部右侧太阳穴处,手心朝下偏前方;
    双目平视前方或注视受礼人,保持3秒钟。.

    (二) 致注目礼时应呈立正姿势,目光随受礼者移动,时间视情况而定。 (三) 立正致礼时应原地起立,目光平视,不必注视受礼人。

    七、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或升国旗时,着警服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
    未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行注目礼;
    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八、晋见或者遇见上级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时,着警服的公安民警应当行举手礼;
    因携带武器装备或者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应当行注目礼;
    晋见或者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志时,应当互相致意。

    九、公安民警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
    不同单位的公安民警因公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因公与非公安人员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纠正违章时,应当先敬举手礼。

    十、公安民警在下列时机和场合可以不敬礼:
    (一)在检验室、机房、病房、诊室等场合;

    (二)在侦破案件和处置群体性、灾害性事件现场作业时;
    (三)参加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四)其它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二节 公安“窗口"接待礼仪

    凡直接与人民群众相接触的公安部门都是“窗口”单位,包括户籍、身份证、边境证受理,交通管理及各种车辆、驾驶员管理,出入境、消防、技防管理,刑事、治安案件、交通事故、“110”接处警的受理,以及信访、监察、鉴定的接待等。

    公安“窗口"接待民警应严格按规定着装,警帽可戴亦可按照规定挂在衣帽架或置放在办公桌前方。从事鉴定等技术专业接待民警,可着专业服装(白大褂等)。要精神饱满,举止端庄,严禁在接待室嬉笑打闹、吃零食。

    公安“窗口”接待民警应表情自然、诚恳,目光平视对方,认真听取对方谈话,不端架子、不耍威风,文明用语,语气谦和、客气,要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公安“窗口”接待民警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秉公办事,一视同仁;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群众发生争执,要虚心接受群众意见,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
    确属工作有误的,应立即向群众致歉;
    当时不能解决的,可转由单位负责同志作进一步处理。

    公安“窗口”接待民警应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及时、高效地为群众服务;
    对办事程序和手续不甚清楚的群众,应耐心介绍,并开具告知单,保证二次办结;
    对接待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应耐心讲明其应有的权利、义务以及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法。

    公安“窗口”接待民警严禁接受群众的请客、送礼,并对送礼者予以委婉诚恳的批评。无法返还的礼品,可由组织出面捐送福利部门或公益事业,并应张榜公布。

    第三节 社区走访礼仪

    社区走访是以实地核查为主要方式,了解和掌握辖区内住户、人口基础信息的户口业务管理。

    公安民警应选择恰当的时间进行走访,尽量避免在吃饭和休息时间打扰被访者;
    走访时,应在居民门前稍事整理警容,然后轻声敲门或轻摁门铃,切忌大声喧哗、猛力敲门或频按门铃。主人开门后,可先自我介绍或由陪同的居(村)委干部介绍,未获得允许,不可入内;
    如居民家中有客人或家务繁忙不便接待,可与主人约定时间再来走访。

    公安民警在进入居民家中之前应蹭净鞋底,主动询问是否需要更换拖鞋;
    不得在居民家中吸烟、吃东西;
    使用居民的电话时,应征得主人同意;
    访问时间不宜过长,内容不宜太广,应掌握好时间,及时告辞,并对居民的接待表示真诚的感谢。

    公安民警在走访外来人口时应首先了解外来人口在本市生产、生活中的相关情况,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在处理外来人口治安问题时,应特别注意不要对外来人口持排斥或歧视的态度,要排除偏见、以诚相待。

    第四节 执勤工作礼仪

    公安执勤是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安检查、侦查、交通管理及巡察等任务,管理、维护社会和各行业场所的治安秩序及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职能。

    执行公安检查时,民警应使用例行公务语言,如:“对不起,例行检查,请出示您的身份证”、“请协助我们到某某处接受进一步检查"。检查中,经弄清事实消除嫌疑的,应表示歉意。

    公安民警在公共场合检查人员及物品的时间一般不宜太长,应尽量避免无关人员的聚众围观和在公共场合发生冲突。检查物品时,应谨慎文明,轻开慢拉、轻拿轻放、顺序查验,检查完毕要按原顺序将物品装好;
    对涉及宗教及风俗的物品进行检查时,要小心慎重;
    查验女性的箱包时,尽量不要将所有的物品取出、亮开。

    公安民警在将可疑人员带离现场时,应注意不要遗漏其所携带的物品,并应尽量保持物品完好,以免造成当事人和不明真相的群众不满。

    公安民警对犯罪嫌疑人的约束强制行为应当适当,非因工作需要不宜将加戴的戒具暴露于明处;
    需带离现场并采取必要强制手段的,应尽量减少影响。

    公安民警执行场所搜查时,对当事人不理解或不愿配合的,应进行必要的宣传解释;
    对无理取闹、纠缠的,应向其阐明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禁止简单粗暴、任意行事。

    公安民警执行人身搜查时,不得有侮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或者其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安民警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征得其同意,必要时可请其家属配合进行说服疏导,不得强制检查,对被害妇女或女性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由女民警或女医生进行。

    公安民警在执行街面治安巡察时,应注意巡察文明;
    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条 例行为人时,应先向其敬礼,再对其说明违反的条 款和应接受的处罚,并应告诉其有申诉的权利;
    对经过盘问后解除疑点的人员,应该及时放行,不宜拖延,并对对方合作的态度表示真诚的感谢,若对物品进行了检查,应协助对方将物品整理好,并表示歉意。

    公安民警在接处警时应文明用语、态度热情、耐心细致、行动迅速。

    (一) 接警用语要准确、简练,态度要热情、客气,不得训斥和刁难报警人。

    (二) 对难以正确表述的报警人,要加以适当引导、询问;
    对询问不耐烦的报警人,应礼貌告知只有准确报警才能正确处警;
    对重复或催促的报警人,不应表现出不耐烦的情绪。

    (三) 当接到语言粗鲁、不礼貌的报警电话时,应告诫对方注意语言文明;
    对故意捣乱者,应做到激不发怒、骂不还口,用“这里工作繁忙,请不要妨碍工作”回答,然后挂机即可,不要与对方纠缠。

    (四) 报警服务台应礼貌对待打错电话者,对玩耍拨打110的小孩应和声劝诫,也可设法告知其家人阻止。

    (五) 处警必须警容严整、精神饱满,以最快的速度做好处警准备工作并迅速赶至案(事)发现场。

    (六) 对不用出警的电话求助,应详细告知和耐心教授其解决办法;
    对不是业务受理范围内或无力解决的事,应耐心解释并向其提供可解决求助事项的途径、方法。

    (七) 根据案(事)件的不同性质、情况,民警必须携带相应的装备,包括交通、通讯设备,警械、武器设备,抢险抢修、救援勘察设备等,并保持各种设备的完好有效和出警车辆的整洁。

    (八) 遵守现场移交操作规范。现场移交案(事)件双方应互致正规举手礼,再按规定进行案(事)件移交。

    (九) 处警民警在处置治安案件时,应神情严肃、动作迅捷;
    听取案情陈述要耐心专注,需要打断的地方,须先示意。

    (十) 在当场处罚和教育工作中,应指明其行为违法的法律依据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
    将肇事者或犯罪嫌疑人带离时,须先申明;
    对有抵抗或不配合的行为,可按规定采取必要强制措施。

    (十一) 对待轻微精神病人或醉酒程度不深的人,尽量现场 处置,请其监护人或单位负责人将其带回加以监护、教育;
    对待精神病人或醉酒程度深的人,在不得以的情况下,可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但要注意安全,避免对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
    在无法与当事人进行语言沟通的情况下,不宜与之针锋相对,严禁对当事人进行侮辱性人身攻击。

    (十二) 在等待现场勘查期间,现场先期处置应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不宜妄加评论或散布案情;
    同时要注意保护现场群众的安全,避免受害人及其家属、亲友遭受二次伤害或节外生枝。

    第五节 日常公务礼仪

    日常公务礼仪是指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处理日常工作的具体手段。公务礼仪一般包括公文礼仪、会议礼仪、日常工作礼仪等几个方面。

    人民警察的公务行文应具备鲜明的政治性、时效性、定向性和规范性,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越级行文。

    正式大型的会议安排应规范,不应随意;
    会议通常应安排颜色、规格、字体统一的席卡,座次安排一般为尊者居中,其左手为次,右手再次,依次类推(国际活动时以右为尊);
    设在主席台上的发言席一般位于台上的最右侧,主持人席在发言席的左侧;
    如在主席台外另设发言席,则主持人席设在主席台的最右侧;
    特殊情况下,主持人席也可设在主席台的中央。

    第二章 行政公文

    行政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是人类在治理社会、管理国家的公务实践中使用的具有法定权威和规范格式的应用文。它是特殊规范化的文体,具有其它文体所没有的权威性,有法定的制作权限和确定的读者,有特定的行文格式(注意:比模式更进一步),并有行文规则和办理办法。我国公文一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1月起重新修订并实施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写作和办理。

    一、行文规则

    行文规则是指各级机关公文往来时需要共同遵守的制度和原则。遵守这一原则,有利于公文传递方向正确、线路短捷有效,避免公文旅行,阻止部分公文进入不必要的流通过程,抑制无价值公文的产生。行文规则规定了各级机关的行文关系,即各级机关之间公文的授受关系,它是根据机关的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的。

    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是由各自的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归属、地位、职责、权利范围等因素决定的。它对行文关系有决定性的影响,规定着公文传递的基本方向。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有如下几种类型:

    第一类,处于同一组织系统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第二类,处于同一专业系统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与下级主管业务部门之间存在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三类,处于同一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的同级机关之间的平行关系。如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之间。

    第四类,非同一组织系统、专业系统的机关之间,无论级别高低,均为不相隶属关系。如军事机关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之间。

    根据公文授受机关的工作关系不同,可以将公文划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发送的公文,如报告、请示等;
    下行文正好相反,是上级机关向下级发送的公文,如批复、指示等。上行文和下行文主要存在于以上第一类和第二类工作关系类型中。平行文存在于以上第三类和第四类关系类型中,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相互发送公文都是平行文,如函等。

    二、公文写作

    公文写作的要求很高,尤其是要求起草者具有工作实践的基础,懂得工作中许多微妙的关节,而在具体起草中要求较好的文字语言工夫。公文语言总的要求是庄重、平实、概括。公文语言功夫的核心是选词。选词一要根据所反映的客观实际需要,二要符合明晰、确切、简练的标准,三要根据具体的语言环境,为避免上下文重复而选择不同的词语,注意文中所涉及对象和阅读对象。多用书面语和文书用语,少用形象和描绘性词语和口语,不用方言土语,十分规范。

    需要特别提出公文结构用语。

    一是开头用语,用来表示行文目的、依据、原因,伴随情况等。如:为(了)、关于、由于、对于、根据、按(遵、依)照、据、查、奉、兹等。

    二是结尾用语。如:为要(荷、盼)、是荷、特此通知(报告、函告)等。

    三是过渡用语。如为(对、因、据)此、鉴于、总之、综上所述等。

    四是经办用语。如:经、已经、业经、现经、兹经、办理、责成、试行、执行、贯彻执行、研究执行、切实执行等。

    五是称谓用语。有第一人称:我、本;
    第二人称:你、贵;
    第三人称:该。等等。

    国家行政公文有12类13种,即命令(令);
    议案;
    决定;
    指示;
    公告、通告;
    通知;
    通报;
    报告;
    请示;
    批复;
    函;
    会议纪要。

    公文主文结构,是指除了公文格式(外部组织形式即文头、主文和文尾及其各项设置)之外的公文核心部分。这一部分的写作,是公文写作的难点。

    (一)标题

    1.规范式:三部分,即:发文机关+事由+文种 ――用于重要、庄重的公务 2.灵活式

    A 二部分:一是发文机关+文种 (以上标题下可加时间) 二是事由+文种

    三是“转发+始发机关及原通知标题” B一部分:只有文种

    ――常是不大重要的公务,带周知性

    ★带发文机关的标题下面如写发文时间,则须用括号,公务须是重大的、庄重的。文后不写落款及时间。

    (二)正文

    1.主送机关(面向机关全体人员或者社会群体的,公务是周知的、重大的,常常不写;
    注意工作实际中组织关系) 2.正文

    常见公文写作格式与范文

    公文格式 (函、请示、报告、通知、规定的公文格式)

    《通知》写作要点

    通知是下行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执行或服从安排的文种。通知讲究时效性,是告知立即办理、执行或周知的事项。

    一、标题:制发机关+事由+通知。

    二、正文:㈠通知前言:即制发通知的理由、目的、依据。例如“为了解决×××的问题,经×××批准,现将×××,具体规定通知如下。㈡通知主体:写出通知事项,分条列项,条目分明。

    三、结尾:三种写法:㈠意尽言止,不单写结束语。

    ㈡在前言和主体之间,如未用“特作如下通知”作为过渡语,结尾可用“特此通知”结尾。

    ㈢再次明确主题的段落描写。

    通知格式:(指示性通知)

    北京积水潭医院关于××××××的通知 各科室:

    ×××××××××××××××××××××××××××××××× ×××××××××××××××××××××××××××。

    北京积水潭医院

    二○○五年三月十日 例文(指示性通知)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

    国发(19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交易市场有了很大发展,证券交易规模不断扩大,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为进一步规范证券交易市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合配比例,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国务院决定,自1997年1日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由现行的中央与地方各50%,调整为中央80%、地方20%。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继续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通知格式:(会议性通知)

    关于×××××××××××××××会议的通知 各职能处室:

    定于×月×日召开××××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会议议题××××××××××××××××××××××××××××。

    参加人员××××××××××××××××××××××××××××。

    会议时间×月×——×日(会期×××,×××××报到。)

    会议地点××××××××××××××××××××××××××××。

    有关事宜

    (一)××××××××××××××××××××××××××××。

    (二)××××××××××××××××××××××××××××。

    (三)×××××××××××。

    联系人:×××,电话:××××××××,传真:××××××××。

    北京积水潭医院

    ××××年×月×日

    例文(会议通知) 关于召开全区宣传部长会议的通知 各市委宣传部,柳铁党委宣传部:

    定于9日9-10日召开全区宣传部长座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议题传达学习中宣部召开的部分省区市宣传部长座谈会精神;
    总结交流我区前八个月宣传思想工作;
    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二、参加人员各市委宣传部长、柳铁党委宣传部长。

    三、会议时间9日9-10日(会期一天半,9日8日下午报到)。

    四、会议地点报到及住宿地点:南宁市七星路广西宣传干部培训中心。会场:区党委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五、有关事项

    (一)请参加会议人员准备约15分钟的发言。请将发言材料打印50份,在报到时交会务组(打印要求:16开幅面,在左上角用四号楷体注明“全区宣传部长座谈会发言材料”)。

    (二)请各市委宣传部长、柳铁党委宣传部长安排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准时出席会议。在外出差、学习的,加无特殊情况,务请回邕参加会议。

    (三)请各市委宣传部、柳铁党委宣传部于9月5日下午下班前将参加会议人员名单报到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办公室。

    联系人:×××,电话:××××,传真:××××××。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二○○三年九月四日

    《报告》写作要点

    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询问时用的陈述性公文。

    一、标题:制发机关+事由+报告;
    报告前可加“紧急”。

    二、正文:㈠事由:直陈其事,把情况及前因、后果写清楚。㈡事项:写工作步骤、措施、效果。也可以写工作的意见、建议或应注意的问题。

    三、结尾:可写“特此报告”、“专此报告”,后面不用任何标点符号,或“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或“以上报告,请指示”等语。注意事项:概述事实,重点突出,中心明确,实事求是,有针对性。

    报告格式:(建议报告)

    关于××××××的报告

    院领导:

    根据×××××××××××××××××××××××××××××××××××××××××××××××××××××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

    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执行。

    北京积水潭医院××处

    ××××年×月×日

    例文(建议报告) 关于开展强化免疫活动消灭脊髓灰质炎的报告 国务院:

    脊髓灰质炎(俗称小儿麻痹)是一种不能有效治疗,却可用疫苗彻底预防的急性传染病。为实现《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规定的一九九五年消灭脊髓灰质炎的目标,国家决定开展强化免疫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我国开展计划免疫工作以来,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率提高,发病率显著下降,取得了可喜的战绩。

    二、在冬季,脊髓灰质炎病毒传播能力最弱。为此,决定从现在起至一九九五年一月期间,每年的十二月五日和一月五日,对全国四岁以下儿童各加服一次疫苗。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卫生部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日

    《请示》写作要点

    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的呈请性、期复性公文。

    一、标题:制发机关名称+事由+请示。

    二、正文:㈠请示的原因:陈述情况,阐述理由,讲情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后用“为此,请示如下”。㈡请示的事项:写明请示要求,如请求物资要写明品名、规格、数量,请求资金要写明金额。

    三、结尾语:多用“上述意见,是否妥当,请指示”。“特此请示,请予批准”,“以上请求,请予审批”,“以上请示,请予批复”,“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执行”等语。

    注意事项:一文一事;
    一个主送机关;
    逐级请示。

    例文(事务性请示) 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请示 国务院: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精神,巩固和发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这项工作的成果,拟在全国推广这一做法。具体意见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加强组织领导。„„„„„„

    二、根据不同地区确定保护重点。„„„„„„

    三、建立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及地方补偿制度。„„„„„„

    以上意见已商得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等部门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 执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日

    例文一 请求批准性请示

    关于建立中国工程院有关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

    近年来,我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有关人士,曾多次提出建立中国工程院问题。

    全国政协七届五次会议和中国科学院第六次学部委员大会期间,不少政协委员、学部委员和工程技术专家,又先后提出提案和建议。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重视这一建议。曾就建立中国工程院问题,多次作过批示。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

    神,组成了专家研究小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人士和有关产业部门的意见,进行反复酝酿和讨论,形成工程院的初步方案。现就建立中国工程院的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建立中国工程院的必要性。(略)

    二、关于组建中国工程院的一些原则。

    (一)关于名称(略)

    (二)关于中国工程院的性质和作用(略)

    (三)关于中国工程院成员的称谓(略)

    (四)关于中国工程院与中国科学院(学部)的关系(略)

    (五)关于中国工程院院士的标准和条件(略)

    (六)关于中国工程院第一批院士的产生及以后的增选制度(略)

    (七)关于中国工程院的领导体制及学部设置(略)

    三、关于中国工程院的筹建工作及进度安排(略)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

    附件:中国工程院筹备领导小组名单。

    国家科委(盖章)

    中国科学院(盖章)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例文二 请示指示性请示

    关于《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总会计师”既是行政职务又是技术职称的请示 财政部:

    国务院1987年国发 [1987] *号通知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规定,会计人员技术职称分为总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四种;
    其中“总会计师”既是行政职务,又作为技术职称。在执行中,工厂总会计师按《条例》规定,负责全厂的财务会计事宜;
    可是每个工厂,尤其大工厂,授予总会计师职称的人有四五人,究竟由哪一位负责全厂的财务会计事宜,执行总会计师的职责与权限呢?我们认为宜将行政职务与技术职称分开。总会计师为行政职务,不再作为技术职称,比照最近国务院颁发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将《条例》第五章规定的会计人员职称的“总会计师”改为“高级会计师”。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指示。

    *省财政厅(盖章)

    一九*年×月×日

    例文三 请求批转性请示

    关于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

    国务院:

    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近年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不断增加,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加强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的管理,特制定了《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暂行办法》。

    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以上暂行办法如无不妥,请批转发布执行。

    国家旅局(盖章)

    公安部(盖章)

    一九*年×月×日

    请示类公文写作规范:

    请示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其各部分的格式、内容和写法要求如下:

    1、首部。主要包括标题和主送机关两个项目内容。

    (1)标题。请示的标题一般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如《*县人民政府关于***的请示》;
    另一种是由事和文种构成,如《关于开展春节拥军优属工作的请示》。

    (2)主送机关。请示的主送机关是指负责受理和答复该文件的机关。每件请示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不能多头请示。

    2、正文。其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和结语等部分组成。

    (1)开头。主要交代请示的缘由。

    (2)主体。主要说明请求事项。另外请示事项要写的具体、明确、条项清楚,以便上级机关给予明确批复。

    (3)结语。应另起段,习惯用语一般有“当否,请批示”,“妥否,请批复”,“以上请示,请予审批”或“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研究执行”等。

    3、落款。一般包括署名和成文时间两个项目内容。标题写明发文机关的,这里可不再署名,但需加盖单位公章,成文时间**年*月*日。

    撰写请示应注意的问题

    请示的写作首先要和“报告”文种相区别。在这个前提下,一要遵守“一文一事”的原则,主旨鲜明集中。二要做到材料真实,不要为了让上级领导批准而虚构情况,也不要因为没能认真调查而片面地摆情况,提问题;
    三要理由要充分,请示事项要明确、具体;
    四要语气要平实,恳切,以期引起上级的重视,既不能出言生硬,也不要低声下气,客客套套。

    第三章 司法文书 第一节 司法概论

    一、概念

    司法文书是指公安(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机关依法制作或发布的有关处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司法公文。这是严格意义上司法文书的概念。

    这一概念明确了五方面的内容:第一,司法文书制作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所辖的监狱和劳改机关。

    第二,司法文书必须依照相关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制作。

    第三,司法文书的适用范围为处理民事、刑事、行政等三大类案件。

    第四,司法文书的本质特征是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

    第五,司法文书的根本性质属于国家公文,即国家司法机关为处理司法实务而制作的司法公文。

    司法文书:公安(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文书 法律文书: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 非规范性法律文书:公安(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文书,仲裁文书,公证文书,当事人民用文书,律师代书及法律事务文书。

    诉讼文书:有关诉讼的各种文书。

    二、分类

    角度不同,标准不同,司法文书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按照制作主体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公安机关司法文书、检察机关司法文书、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劳改机关的司法文书和律师法律事务文书。

    (二)、按照诉讼的性质分类。可分为:刑事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文书、行政诉讼文书。每类再以不同的审级和诉讼程序划分。例如,刑事诉讼文书,它又分为:第一审程序的刑事

    裁判文书,第二审程序的刑事裁判文书,死刑复核程序的刑事裁判文书,审判监督程序的刑事裁判文书和执行程序的刑事裁判文书。

    (三)、按照文书性质和用途分类。可分为:侦查类文书、起诉类文书、裁判类文书、执行类文书、国家赔偿类文书、笔录类文书、报告类文书、命令决定类文书、公告布告类文书、公函通知类文书、证票类文书等等。

    (四)、按照文书格式的体制分类。可分为:拟制类(或称制作类,即用文字直接叙述)、表格类、填空类、笔录类。

    三、特点

    (一)、制作的合法性。

    制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司法文书制作主体由法律规定,有其特定的范围。

    第二, 要符合法定程序。从诉讼程序上看,司法文书的制作要依照程序法的要求来制作,在什么诉讼程序中应制作什么文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此外,各种司法文书的制作,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有的属于司法机关的内部规定,有的也要以诉讼法的有关条款为依据。如各类讯问笔录必须由被讯问人、讯问人、记录人签字,才能成为一份有效的司法文书。

    第三, 要正确适用实体法。大多数司法文书都是为解决实体问题而制作的。无论是案件事实叙述、证据材料分析引用,还是理由阐述、结论表述,都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符合实体法的规定。

    (二)、形式的规范性。

    司法文书的规范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结构程式的固定。各类司法文书都有较为固定的结构。一般均需具备首部、正文、尾部三大部分,各部分的具体内容也有严格限定,结构形式如下:

    首部:制作单位、文种名称、案件编号;
    当事人的自然情况;
    案由、案件来源;

    正文:案件事实;
    处理理由;

    处理决定(意见);

    尾部:交代有关事项;

    签署、日期、用印;
    附注事项。

    第二, 文字表达的固定。司法文书某些部分的文字表述,其用语也往往是固定的。如判决类文书的案由、审判组织及审判方式的表述;
    一审判决书尾部向当事人交代上诉权事项,二审判决书尾部说明本判决属于终审判决等,都需按照格式样本中规定的固定用语去表述。这些规范性的语言,也构成了文书形式规范化的组成部分。

    第三,项目要素的固定。

    不仅是各个部分总的有规范性的要求,而且每一部分的内容也还有要求写明的各种必备的事项,也可以叫做必须具备的要素。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就有固定的要求写明的事项,除了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外,有关刑事被告人的身份情况,还要求写明拘留、逮捕的时间,是否有前科的情况,解除劳教或从劳改场所潜逃的时间等。这些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以及计算刑期起止日期有一定的关系,因而必须写明。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的情况,自然人和法人也都有各自的特定要求,在叙述案件事实和阐明理由的部分也有一些具体的写作内容要求,而且都要求符合规范的写法。

    (三)文字解释的单一性

    无论是对情况的说明,对事实的叙述,对理由的阐述,或对处理意见的表达都必须只能有一种解释,而不能使之产生歧义。司法文书的语言表述,必须明确切实,模糊含混固然不符合要求,而语言歧义,模棱两可也是语言运用的大忌。

    歧义产生的因素有以下几种:

    1、词语多义。汉语的词,单义的只占小部分,多义的占大部分。如果我们使用时不注意就会造成歧义。例如:

    劳教人员必须遵守纪律和制度。

    “劳教人员”这一词组,意义似乎明确,其实并不明确。它可以指被劳动教养这个范围内的违法人员,也可以指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范围内的工作人员。词组的意义范围不明确,

    歧义的存在是自然的。正确的应将前者明确写为“被劳动教养人员”,而将后者写为“管教干部”。

    2、词性兼类。汉语的词,有少数属词性兼类词,使用时如果不注意,也可能造成歧义。例如:

    在合议庭评议时,何副庭长和他说过那个案子。

    这里的“和”属兼类词,既可以是连词也可以是介词。如果是介词,意思是“何副庭长对(或向)他说过那个案子”;
    如果是连词,意思是“何副庭长和他都说过那个案子”。如果是前一个意思,则应把何改为“对”或“向”;
    如果是后一个意思,则应在“说”前加上“都”这个范围副词,这样,歧义就可以消除。

    3、同音异义。司法文书有的是要在法庭上宣读的,有的是要公开张贴的,所以对同音词造成的歧义这一点,就不能不注意。例如:

    被告人王**,捕前住**市**区**号出租屋,是个黑人,19**年以来到处流窜共作案**起。

    被告所供电缆全不符合规格。

    前一例中的“黑人”,既可指“黑色肤色人种的人”,也可以指“没有户籍登记的人”。后一例中的“全不”容易让人误听为“全部”。“黑人”可改为“无本地户口”;
    “全不”可改为“全部都不”。

    4、层次结构。汉语中,有的语句所组成的词相同,词的排列顺序也相同,但按层次结构分,它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层次相同,一类为层次不同,这两类语法学家称之为同形结构。这种同形结构,往往是歧义结构。下面先看层次不同的一类,例如:

    湛**信用卡丢了。

    A湛**信用卡 丢了。

    B湛** 信用卡丢了。

    按A的意思是“湛**的信用卡丢了”,即湛**自己的信用卡丢了。按B的意思是“湛**把信用卡丢了”,即湛**不小心把信用卡丢了,这个信用卡可以是自己的,也可以是别人的。同一语句,词相同,词排列的顺序也相同,就是层次切分不同,因而意思也不相同。我们在看层次结构相同的同形歧义结构,例如:

    到了被害人家,王**没有找到。

    句中的“王**没有找到”是同形结构,属主谓关系。这个同形结构的意思可以是:A:“(公安人员)没找到王**”,可以是B:“王**没找到他所要找的被害人或他所需要的东西。”在A中王**是受事主体,而在B中王**是施事主体。由此可见,由“名词+没有+动词”是一中歧义结构。消除这种歧义就要借助上下文,如果借助上下文仍然不能消除歧义,就需要换个明确具体的说法。又如:

    进口彩电不合要求。

    这句话可以有两种意思,一种意思是指:“进口的彩电不合质量上的要求”,另一种意思是“进口这批彩电不合进口手续上的要求”。由此可见,“动词+名词”这种结构的特点是:动词既能直接修饰名词,又能直接支配名词。这种同形结构,如果在上下文的制约下仍不能消除歧义,就应该根据所表达的意思,用另一种说法消除歧义。比如“进口的彩电不合质量上的要求”或“向外商购进的彩电不合进口手续上的要求”。

    5、词的顺序。词的排列顺序不同,有时也会产生歧义。例如:
    他们这一伙,在5年前是四个工读学校的学生。

    此句可以理解为:A:他们这一伙是工读学校的四个学生,也可以理解为B:他们这一伙是分别来自四个工读学校的学生。之所以出现歧义,主要是“四个”这一数量词的排列顺序不恰当。要消除歧义,可以根据情况取A或B的说法。如果取A的说法,最好写“他们这一伙,在5年前是工读学校的四个学生。”

    6、误用标点符号。标点符号,用的好可以消除歧义,用的不好会产生歧义。例如有一份羊皮供货合同,买方要求的规格是每张4平方以上,质量上是没有剪刀斑(即无刀伤痕),但合同上却写成:

    羊皮四平方以上、有剪刀斑的不要。

    例句中的顿号,本来应该用逗号或句号,现在用了顿号,意思就变成了“四平方以上和

    有剪刀斑的羊皮”买方不要。

    7、指代不明。这是由于不该用代词而用了代词,以致所用代词指代不明。例如:
    被告辩称,原告将他哥哥打伤,所以他才打了他。

    (四)使用的实效性

    法律文书的实效性是十分具体、明显的,有的还具有强制性。特别是司法机关制作的司法文书,都是为法律的执行和法律的贯彻实施而制作和发布的,它的制作和发布,都是要收到具体实效的。

    四、作用

    (一)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

    司法文书的内容是国家法律与具体案件(事件)相结合的产物,是国家法律调整各种法律关系的记载,是适用法律的结果。实施法律的工具作用,是司法文书最基本的作用。

    (二)诉讼活动的忠实记录

    司法文书是诉讼活动的产物,也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忠实记录,它常常是前一阶段诉讼活动的结束和小结,又是下一阶段诉讼活动的起点和进行活动的文字凭证。这些记录有些是特定的诉讼环节中必须制作的;
    有的是在整个诉讼进程中必须随时制作的,如各类笔录就是属于后者的情况。正因为这样,所以各司法机关对司法文书的档案工作要求非常严格。要求将每一案件的各类司法文书按诉讼活动的进程系统完整的整理归档。这样做不仅对审理案件有直接的现实作用,而且有不容忽视的历史价值,对事后检查法律执行情况也有着重要的凭证作用。

    (三)有执法、守法的教育作用

    从宣传、教育意义上说,司法文书本身就是一份份真实、具体、形象的教材。在法庭上宣读判决书,在公共场所张贴布告等,对人民群众有着宣传、教育作用。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同样是为了宣传、教育。因此,公开的司法文书对人民群众来说是运用具体案例教育其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的重要手段。

    (四)具有对制作主体的素质考察作用

    制作司法文书是司法工作者和其他特定主体的基本功之一。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者的考核和评估,普遍将其制作的文书作为内容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文书制作和适用水平如何,正是司法工作者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反映。

    (五)司法文书是反映社会各方面的一面镜子

    它可以全面、真实、具体地反映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治安状况,体现社会法制完善的程度和民主的进程。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司法文书则是判例法的载体,法官审理类似案件作出判决的根据。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文书又有创制法律的作用。

    第二节 司法文书写作中的各种要素

    一 司法文书的主旨

    一、主旨的含义

    所谓主旨是指一篇文书的制作目的和它的中心思想。一篇文书的中心思想实际就是解决某一诉讼环节的意见和理由。由于司法文书是一种实用性很强的文书。因而制作任何一份文书都有明确的制作目的。又因为司法文书是在诉讼活动的进行过程中制作的,是针对诉讼活动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制作的,因而又必须有明确的解决问题的意见。这两者结合起来就构成了司法文书的主旨。

    写作目的:某些类型文书的写作目的是比较容易明确,甚至是直观的。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代理律师的一审代理词,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主张。二审代理律师制作代理词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或者推翻一审判决。

    在文书写作过程中,作者首先要明确写作目的,写作目的明确后,就要进一步明确文章的中心思想。文章的中心思想显然要受到某一类型文书写作目的的制约,这一点可以从民事起诉状中看得很清楚。由于民事起诉状是当事人维权的一种法律工具,所以,作者必须在程序目的之外还要努力地将案件全貌清晰地向法官展现出来,并要努力争取法官对自己有利的

    初步印象,这一点决定了中心思想的确立。尽管中心思想要依案件类型与具体情节不同而各不相同,但是上述明确方向的意义仍然是不可低估的。它引导写作者去形成恰如其分的中心观点,从而避免漫无目的或随意的案情描述。

    中心思想对文书写作的意义:

    统率全文。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文章的中心思想就象一根红线贯穿文书全文。有了明确的中心思想,就可以提出文章的写作重点。

    文章写作要围绕中心思想选材。在确定了文书的中心思想后,所需要的是对材料进行认真的分析,努力把握材料对中心思想的意义,这也是体现文书制作者专业功力的一个地方。

    形成阅读者对文书的总体认识。一篇文书可能洋洋洒洒数千言,分论点众多,但真正能留在阅读者记忆里的具体观点却未必很多,中心思想是能够也应当非常鲜明和突出地留存在阅读者的头脑中的。它应该是阅读者在遗忘了一些案情细节和具体观点的情况下,也不致淡忘的。如果一篇文书能够做到这一点,那么她就是成功的。因此中心思想是否能为阅读者认同并牢记在心,是判断一篇文书写作成功与否的一个至关重要重要的技术性标准。写作目的的实现与否可以作为一种目的性标准。

    二、主旨的产生

    司法文书主旨的形成,首先是基于案情事实,其次是法律的制约。根据一定的案情事实,用法律的尺度加以衡量,从而提出了必须制作某种司法文书的要求,也就是明确制作某种司法文书的目的,同时应明确解决一定的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或实体问题的中心意见。由此看来,主旨的产生是第二位的,而案情事实和法律准绳是第一位的,但是主旨一旦形成之后,在制作一份文书时,又要以主旨为统率,指导文书的制作,使文书的内容准确地体现主旨的要求。这就是司法文书的主旨和案情事实、法律尺度之间在文书制作过程中的辩证统一关系。

    三、主旨的要求

    司法文书主旨的要求是正确性和鲜明性。司法文书的主旨必须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就要求正确,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准确恰当地提出解决各类案件诉讼过程中某一环节的正确意见。

    所谓鲜明,是指制作文书的目的明确,解决的问题单一集中,解决问题的意见鲜明突出。反之,制作一份司法文书没有明确的制作目的,如在一份文书中既要解决起诉问题,又要解决不起诉的问题,甚至于解决问题的意见模棱两可,含糊不清,都是不符合司法文书对主旨的要求的。正是为了保证司法文书主旨要求的鲜明突出,在文书格式方面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目前各司法机关所制定的司法文书格式,区别非常细致,要求一种用途使用一种问书,如检察机关,对起诉的案犯就使用起诉书,对不起诉的当事人就使用不起诉决定书,分别予以制作。其目的之一也在于保证司法文书主旨的鲜明集中。

    二 司法文书的材料

    司法文书的材料主要是指案情事实材料,其次是指论证案件性质、分辨是非正误的法律条款材料。

    一、材料的积累

    司法文书的材料来源是多方面的,但是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依照我国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制作并移交的材料;
    某些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检举、控告、自首的材料;
    现行法律、法规及执法机关颁布的暂行规定等;
    司法机关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查所获取的材料。前三个方面是材料的重要来源,但属于第二手材料;
    第四个方面属于直接获取的第一手材料。

    司法文书材料的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一)、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等等,是文书首部使用的主要材料。

    (二)、案件事实材料。这是叙述案件事实部分使用的材料。一般包括案件发生、发展和结果的各类事实要素(如时间、地点、原因、涉及的人和数额等),以及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及其相联的各种证据材料。

    (三)、论证材料。这是用来分析、论证案件性质,评判是非曲直,阐明处理理由的材料。

    主要包括法学理论、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理等。

    (四)、法律条款。即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以及司法解释的材料。

    二、获取真实的材料

    材料真实是司法文书的生命。写进司法文书里的材料,不允许有任何想象、推测和虚构的成分。而必须是现实生活中确确实实发生过或存在的事实。人物、事件、时间、地点、起因、结果、数字、引文等都必须准确无误。制作司法文书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即是说,无论是刑事内容的司法文书还是民事内容的司法文书,都必须写进经过查证核实的材料,必须列举充分,证据确凿,并使事实和证据相互印证,而不能把未经查证或查无实证的“事实”,作为材料写进司法文书。如某公诉人由于事先没有认真核对被告人的年龄,起诉书中错将17岁写成18岁。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向公诉人提出质疑:“你认定被告18岁的依据是什么?”公诉人无言以对。

    三、选取典型的材料

    收集掌握材料要尽可能充分、全面,但在经过鉴别取舍之后,写进司法文书的材料,必须是反映事物本质的典型材料。例如在制作离婚案件的判决中,必须将最能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典型事实写入文书中,其它事实可以略写或不写。

    四、要为表达主旨选择材料

    材料是为表达主旨服务的,要选择那些最能说明、突出文章主旨的材料。

    原稿:
    被告人嗜赌成性,曾多次被当地派出所教育,并被罚款、拘留,但仍不思悔改,继续行赌,直致将家产输光,继而萌生盗窃之念头。

    1998年7月期间被告曾多次携带钳子、铁棍、手电筒及帆布袋来往于市内主要地段踩道,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同月18日晚子时,被告翻墙闯入坐落于**北路一品香饭店内,用铁棍撬开桌锁抽屉,盗得人民币4852元、保值债劵2320元,得手后,在溜出途中,被该店雇员刘*撞见,被告即抽出两刃匕首向其背、颈部猛刺数刀,将刘活活杀死。

    所盗钱款,除用于还债5500元外,其余的买羊皮夹克1件、变色镜1副、自动雨伞1把、福星牌老板鞋1双、电子打火机1个、中华香烟3条...... 修改稿:
    被告人因赌博债台高筑,遂萌生盗窃之恶念。1998年7月18日晚12时许,被告越墙蹿入**北部一品香饭店内,乘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铁棍撬开桌锁,将抽屉内存放的人民币4852元、保值债劵2320元全部掠走,共计7172元。得手后退出途中,适逢该店雇员刘*入内,刘见状迅即呼喊。被告遂抽出两刃匕首,将其逼到墙角,当刘扑来夺刀之时,被告闪身躲过,向其背部猛刺1刀,刘倒地后;
    被告又上前用脚踩住刘的胸口,继续向其颈部连刺3刀,致刘当即死亡。

    刘得赃款除已追回5500元外,其余全部挥霍。

    五、援引法规、法条必须与事实材料一致

    司法文书确定事实后,应当恰当地引用法规、法条来定罪、量刑或判决、裁定。因此,正确使用法规、法条是定罪量刑和裁定判决的先决条件。如果引用法规法条与事实相悖,就不能保证公正司法。

    三 司法文书的结构

    司法文书结构,是指构成司法文书的基本框架。

    一、司法文书的内容结构与形式结构

    (一)内容结构

    司法文书的内容结构一般由事实、理由和结论三个部分组成。

    事实指的是案件事实或案情事实。它并非一般事实,而是指法律事实。

    理由包括认定事实的理由和适用法律的理由。

    结论就是指制作该文书所要解决的问题,或解决程序问题或解决实体问题。如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就是将特定案件的刑事被告人交由人民法院审判。

    (二)形式结构

    司法文书的形式结构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

    首部:制作单位、文种名称、案件编号;
    当事人的自然情况;
    案由、案件来源;

    正文:案件事实;
    处理理由;
    处理决定(意见);

    尾部:交代有关事项;

    签署、日期、用印;
    附注事项。

    二、司法文书结构的特点

    (一)结构的稳定性

    司法文书的稳定性所表现出的特征就是结构的固定化,以及行文模式的程式化

    (二)内容的规定性

    如《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的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承担;

    (四)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三)结构用语的程式化

    法律文书的形式结构是由首部、正文、尾部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任何一部分在文书中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彼此联系,相互衔接的,构成承接和过度部分的样式,用语程式化。如法院的判决书通常在首部和正文之间以“现已审理终结”一语联系上下文。在文书尾部以程式化的语句来交代有关事项,如一审判决书的尾部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第三节 公安笔录制作

    今天我坐在这里不能算是讲课、更谈不上是授课,因为本人尚不具备给别人讲课的能力,也远未达到能够给大家授课的水平,今天我能在这里谈几点个人对公安笔录制作的几点感受,与大家作一些交流,甚感荣幸。当然我讲的其中肯定会有一些不成熟、甚至是幼稚的观点,希望大家不要见笑,也希望大家能在课后与我共同探讨、相互交流,共同提高。根据局里的安排,我与大家交流的话题是:笔录制作。身在警营,所谓的笔录制作当然是公安笔录制作、而非其他。下面我就围绕公安笔录制作聊九个方面的话题:

    一、公安笔录的重要性

    笔录制作是一个很大的课题,从大的层面讲,可以上升到依法治国的高度,从小的角度看:可以具体到我们承办的个案。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人民警察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如何规范我们基层一线民警的执法行为,提升我们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执法能力是我局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关键所在。我认为张局长的话讲得非常到位,我需要补充一点的是:执法规范必须从笔录规范这一最基础的执法行为开始。离开这一基础,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将无从谈起。我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

    现阶段,我们公安机关的任何一项执法活动无不是从笔录开始的,制作笔录是公安机关办案工作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和物质载体,笔录在整个公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证据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我们来看看,笔录无论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体系中、还是在实际的证据材料中都占有很大的比重。

    首先看:法定的证据种类体系里、刑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有七种,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其中四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都主要以笔录的形式体现。

    治安行政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有七种,分别是: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2006年8月24日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对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证据种类进行重新整合: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分为八类: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程序规定增设的)

    4、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5、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6、鉴定结论

    7、检测结论(程序规定增设,实践中主要是酒精检测、毒品检测证据作用与鉴定结论类同)

    8、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在此且不论程序规定对行政诉讼法的证据整合的是否科学,但其中规定的“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主要以笔录的形式表现。

    在实践中,我们再随便翻开一个的案卷看看,笔录类材料基本上占证据材料的百分之七八十以上。

    除了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外,公安机关在日常治安管理、消防管理、交通管理、户证管理、出入境管理、监外执行罪犯的考察等等活动中,甚至信访工作中,都需要制作笔录。以前当公安是一支笔、一本簿、一个包,“三个一”包打天下,前两个一就是为笔录制作服务的,现在虽然光靠这三个一是不行了,但现阶段的公安工作,同志们想想,离开公安笔录,行么,我看是寸步难行。下面我谈谈第二点:

    二、公安笔录的形式和分类

    现阶段,我们公安笔录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也可以说是五花八门。从名称上看有谈话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复验复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告知笔录、听证笔录等等;
    从功能上分有办案类笔录、管理类笔录、事件类笔录、其他笔录等;
    从警种上分还分消防笔录、刑事笔录、治安行政笔录、交警笔录 等;
    办案类笔录还分法律文书类笔录、问话类笔录、表述类笔录等不一而足。以下我讲的都是狭义上的公安笔录,也即办案类笔录。办案类笔录中文书类笔录因为我们已有刑事、行政两本指导书,我也不多讲了,我下面主要谈的就是办案类笔录 中的问话类笔录。

    三、公安笔录制作的一般原则

    问话类笔录又称搏奕性笔录,有很大的个性化空间。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嫌疑人,不同的制作人就不会有不同的笔录,有的甚至会出现截然不同的两种结果---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问话类笔录是我们办案民警最基本的技能,也是公安办案中最难、最深奥的一项工作,它与审讯密不可分。但总的来说笔录制作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如实记录、客观反映。如实记录、客观反映是笔录制作最基本的要求。也是笔录能得以广泛适用的生命所在。能准确客观地把问话人与被问话人与案件相关的话语记录下来是一个笔录 有效性的前提。一个优秀的笔录不仅要如实记录案件相关的事实,同时还能记录下被问话人回答问题时的态度:比如讲空话眼神躲躲闪闪的、迟疑、回答话语的结巴、脸红。[突然的流泪痛哭、比较坚定时的迅速回答、突然的长叹等等,以反映其陈述的真实性、客观性。当然笔录记录也不是录音筒、要有所为也要有所不为,有时要不惜笔墨,有时要惜墨如金,要有所过滤、有所取舍,这就是体现笔录制作水平的地方。比如同样一个漂亮的女生照片、身份证上使用有真实的青春痘的照片,毕业证上用美化、修饰过的艺术照,但至少要能一眼认出就是同一人,这是基础,这点不能偏离。是使用身份证照还是使用艺术照,要按需取舍,这就是笔录要达到的效果。

    2、字迹工整、表意明确。笔录是问话过程的反映,也是固定证据的一种形式,也是表现证据的一种载体,他不仅仅是做给制作人本人看的,更重要的是给别人(审核人、审批人、检察官、法官)看的。要使别人看得清楚,就需要字迹工整。要使别人看得懂,就要表 《询问笔录的实例》

    询问证人笔录

    询问地点:××厂会议室 时间1988年12月9日自11时58分开始至13时30分结束

    询问人:××市公安局××区分局 刘××证人:袁×,男,现年××岁,×族,成分学生,文化程度高中,职业××市××中学××班学生,住址××市××区××村××号,证人与被告人关系:同学、邻居。

    问:我们是公安局的。今天找你来,主要是证实一下有关何××杀人的情况,希望你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如实地提供证言,不得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否则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答:是的,我一定如实地说。

    问:你现在就实事求是地讲何××的犯罪活动。

    答:今年11月14日中午,我同何××在我们家楼上扶着栏杆耍时,何提了:“11·27的时候我们到××山去耍,把周×的汽枪借去玩,看到哪个地方去弄(偷)点钱。”我说:“现在‘烫得很’(公安局管得严的意思),不好搞。”11月18日中午他对我说:“我们今天晚上去偷××厂的二宿舍(女工宿舍),你吃了晚饭后在茶园等我。”我说:“二宿舍没有什么偷的。”他又说:“去闯一回。”当天晚上我吃过晚饭就在茶园等他,大约7点过一点,我们就在茶园相遇了。于是,他就叫我走,走到厂大门口铁栏处站着,他说:“我到二宿舍去闯一下,你给我放哨。”我说:“行!”之后我也尾随下去。我们在厂里转了一下,就到外宾厕所去解便。在厕所里,他叫我先去看一下有没有人,我看后去告诉他“二宿舍门前有个女工在洗衣服。”他解完便也转到二宿舍背后,看到有人洗衣服,就没有去偷二宿舍,我也没给他放哨。等了一会,我就转到茶园去看赵××等打牌,不知道他到什么地方去了。大约8点多钟的时候,厂里职工唐××来茶馆里说:“厂里杀了人,高×被杀伤了。”当时我就怀疑是何××杀的。后来又听说罪犯是穿的米黄色上装,我就更怀疑是何××杀的了。

    问:你有什么根据?

    答:因为何××当天晚上是穿的米黄色中山服。

    问:你看清何××下装穿的裤子,脚上穿的什么鞋子?

    答:下装是浅蓝色涤纶长裤,没有注意脚上穿的什么鞋子。

    问:18日晚上你看见何××身上带有什么凶器?

    答:有把水龙刀,我们两个从茶园出来,走到厂门口,他把刀拿出来向上抛起耍时,我看得很清楚。

    问:这个刀(出示刀),你看是不是何××在18日晚上耍的那把?

    答:是那天晚上我看见的那把刀,一点不错。

    问:你把18日晚上的情况继续谈下去。

    答:在厂门口,他还拿给我一根擀面棒,叫我用,并说:“到万不得已的时候,这个东西好敲人。”他下去后,我就立即将这根擀面棒丢到大门口铁板下面去了。那天晚上他还拿出手套来给我看了一下,但不知是一只还是一副。他说戴手套的目的是避免留下指纹。

    问:18日晚上你与何××还到过哪些地方? 答:除在二宿舍周围转了一圈和在外宾厕所解便,就是在茶园里看打牌,其它地方我都没有去过。

    问:18日晚上,何××约你去偷二宿舍,还有哪些人参加没有?

    答:只有我们两人。

    问:18日晚上你们还商量去偷其它地方没有?

    答:没有。

    问:在此以前,何××同你还干过哪些违法的事情?

    答:今年11月份上半月的一天晚上,何××叫我放哨,他进二宿舍(女工宿舍)偷了一些钱,买来香烟给我抽过。还有一次在厂里看露天电影,他叫我帮他看着方凳,他和代三(代××)去偷了他邻居的钱、粮、闹钟和半导体收音机,给了我10元钱。到底偷了多少东西,我搞不清楚,他们二人才晓得。

    问:还有什么违法活动?

    答:没有了。

    问:今年3月份,你到×县干什么?

    答:何××今年2月份在×县做临时工,当时我因逃学,怕父亲打我。就在家里偷了20元钱做路费,跑到×县去找何××,第三天就被我父亲追到×县,将我带回××市来了。

    问:你以上讲的都是事实吗?

    答:以上记录我已看过,与我讲的一样。

    证 人:×××(签名或盖章)

    记录员:×××、×××(签名)

    19××年××月×日

    第四章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21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具体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1.法的对象效力

    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好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第二,我国法律对外国的适用包括两种情况:(1)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好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一律适用我国法律;
    (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

    2.法的空间效力

    (1)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
    (2)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
    (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3.法的时间效力

    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法开始生效的时间: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法终止生效的时间:一是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
    二是有些法完成了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
    三是发布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
    四是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日期。

    注意: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1.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

    (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

    (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好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4)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5)教育作用

    (6)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五、法的运行过程

    (一)立法

    1.立法的概念

    22

    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好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2.中国立法指导思想

    当代中国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立法观。

    当代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3.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
    (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
    (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4.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

    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和法律的公布等四个阶段。

    (1)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法律案。

    (2)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3)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案经过审议后提出的表决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这是整个立法活动中最有决定意义的一步。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一般法律要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这是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众(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

    5.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它不包括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二)法的实施

    1.法的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所谓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现法律的活动。所谓司法,也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好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则

    法律适用的要求:(1)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
    (2)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
    (3)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3.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3)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
    机构和组织(法人);
    国家。

    23

    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行为结果;
    精神产品;
    人身。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违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为。

    构成: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的主观要件,违法的客观要件。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2)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第一,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以及正确行使权力、权利的义务;
    第二,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该责任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以直接强制手段实施;
    或由当事人协商主动承担,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潜在的保证。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5.法律实施的监督

    (1)法律监督及其构成

    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通过法律监督促使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

    (2)国家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又称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

    (3)社会的监督

    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六、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1、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

    2、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
    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3、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4、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
    促进作用;
    保障作用;
    制约作用。

    5、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
    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
    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
    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法与政治、政策

    1、法受政治的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
    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
    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法又服务于政治。

    2、法与政策的关系:党的政策是法律的依据和指导,法律是政策的规范化、法律化,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工具。

    24

    第二节 宪法

    一、宪法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则:

    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宪法的特征

    第一,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

    第二,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3.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
    (3)民主集中制原则;
    (4)法治原则。

    二、宪法监督:

    宪法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第一部宪法,此后于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做了全面修改。1982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四、国家性质、经济制度、国家政体与国家结构形式

    1.国家性质

    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

    一般地说,在经济领域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阶级总是控制或掌握着国家政权,处于统治地位。

    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由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其性质不属于国家机构,但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

    2.经济制度

    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国家政体

    政体又叫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去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是为国体服务的,是国体的表现形式。

    25

    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
    (2)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接受监督,向它负责;
    (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4.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和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国家有统一的宪法、统一的国籍、统一的国家立法机关和统一的行政机关。复合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联合组成联盟国家或者国家联盟的结构形式。分为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我国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我国一级地方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1.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指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3)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宗教信仰自由: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获得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7)特定人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婚姻、家庭、老人、儿童受国家保护;
    保护华侨和侨眷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2.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六、国家机构的组成、性质、地位等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保证国家权力的有序运行而建立的相互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它的性质决定了它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的、最高的地位:(1)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2)它制定的法律、做出的决议和决定,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和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经常性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对外代表国家。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的每届任期为五年,联系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每届任期五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4.中央军事委员会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即最高国家军事机关。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包括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从属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8.特别行政区。

    目前我国设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9.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是基层群众性组织,而不是国家机关。

    第三节 刑法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也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的正式诞生。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这是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

    2.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刑罚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1)刑罚法定原则

    刑罚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3)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的性质: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鲜明地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

    4.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27

    (1)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最终目的。

    (2)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具体任务有:保卫国家安全;
    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5.刑法的效力范围:

    又称为刑法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它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问题。

    (1)空间效力范围分为: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

    (2)我国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始于生效日,中止于废止日;
    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二、犯罪和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的定义及特征: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2.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四个要素。

    (1)犯罪的主体

    犯罪的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它包括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和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有: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
    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罚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要负刑事责任;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年龄与承担刑事责任的关系:①我国刑法规定,公民完全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下。②已满14周岁的公民,犯以下各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单位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有: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必须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司、团体。

    (2)犯罪的客体

    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在这种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就属于故意犯罪。犯罪的故意有两种:一是直接故意;
    二是间接故意。

    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内心冲动或起因。

    (4)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客观外在表现。它包括三个基本要件: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8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3)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针对第三人;

    (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遇到危险而采取的;

    (2)必须使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3)必须使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如果能采取其他方法避免危险,就不能实施紧急避险行为;

    (4)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

    1.犯罪的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预备也是犯罪行为,而犯意表示不构成罚罪。

    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为得逞。《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4.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判定犯罪是否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完全具备的,是既遂;
    未能完全具备的,则不是既遂。

    五、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可以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3.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4.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

    (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29

    (2)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共同犯罪的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3)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因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动地位、罪行也比较轻。

    (4)教唆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教唆犯必须有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

    六、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2)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且作出犯罪决定的是单位集体或其负责人;

    (3)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

    (4)单位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处罚。

    2.单位犯罪的刑罚

    我国刑法在处罚单位犯罪时采用“两罚制“原则。即对单位犯罪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其机关的自然人或者行为人。

    单位犯罪的刑罚具体为:

    (1)对单位判处罚金;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包括判处可以适用于自然人犯罪的一切刑罚方法;

    (3)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七、刑罚概念、种类和具体运用

    1.刑罚概念:

    刑罚,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裁措施。

    刑罚与其他制裁的显著特点有:

    (1)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制裁方法。

    (2)适用对象不同。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

    (3)适用的机关和程度不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适用,并且要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限和诉讼程序进行。

    2.刑罚的种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属于主刑的刑种只能独立适用。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附加刑的各个刑种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另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主刑的刑种:

    (1)管制

    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刑法》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拘役

    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需要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年。

    (3)有期徒刑

    30

    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和矫正的一种刑罚。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刑期可以超过15年,但最高不能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一种刑罚。适用于罪行严重,但又没有必要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5)死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它是我国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附加刑的刑种:

    (1)罚金

    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

    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

    3.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

    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具体说来,就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的刑罚。

    量刑的一般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2)累犯

    累犯指因犯罪受到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累犯,分为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普通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3)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之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所谓数罪,就是行为人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即具备了数组犯罪构成要件。所谓并罚,就是对一个人的犯的数罪,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分别确定罪名和刑期,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4)缓刑

    缓刑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当犯罪人满足一定条件后,便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如果违反了应当遵守的条件,则原判刑仍要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制度。

    (5)减刑

    减刑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制度。

    (6)假释

    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以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7)自首与立功

    31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形。

    (8)实效

    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八、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九、犯罪的种类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

    1.犯罪的种类

    根据新《刑法》可分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

    (1)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违背职责义务,非法占有、使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的种类: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受贿罪;
    行贿罪;
    向单位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
    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2)渎职罪

    渎职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亵渎职责、职务的犯罪行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渎职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是实施了亵渎职权、职务的行为;
    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又可以是过失。

    渎职罪的种类有: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徇私舞弊罪;
    泄露国家机密罪;
    徇私枉法罪;
    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
    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第四节 民法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民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32

    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我国,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在一定范围内也是民事主体。

    (1)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是我国的公民。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其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

    ①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它是公民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成为民事主体的必然要求和集中表现。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法人的宗旨不同,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点,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一般来说,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客观事务,主要包括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的不同性质,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能够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主要有:(1)不可抗力;
    (2)时间的经过;
    (3)人的出生和死亡。

    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活动(称为“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活动(称为“不作为”)。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必须能够依法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产生,其主要包括:(1)事实行为;
    (2)民事行为;
    (3)违法行为等。

    四、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民事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不具备,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33

    (2)形式要件:《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主要有:①口头形式;
    ②书面形式;
    ③默认形式。

    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可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等等。

    五、代理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征是:(1)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的行为,而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却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的种类

    (1)法定代理。是指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主要适用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指定代理。是指代理权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3)委托代理。是生活中最常见的代理种类,指基于被代理人授权行为所产生的代理。

    3.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委托他人代理;
    (4)不得滥用代理权。

    六、物权与所有权

    (一)物权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2、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一种“对世权”。(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物,而不是行为或精神财富。(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4)物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5)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

    3.物权的分类 物权按不同的特点可分为四类:

    (1)所有权与他物权;
    (2)主物权与从物权;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4)准物权。

    (二)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与内容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1)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权利;
    (2)它是一种绝对权;
    (3)它具有强烈的独占性、排他性;
    (4)其客体总是特定的物体和财产,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为。

    3.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1)占有,就是单位或个人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和控制;
    (2)使用,是指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而对财产的运用;
    (3)收益,是指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而取得经济效益;
    (4)处分,是对某项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最终处置,是所有权中带有根本性的一项权能。

    七、债权

    (一)债的概念和产生的根据

    1、债的概念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其享有的权利称债权;
    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其负担的义务是债务。

    34

    2、债产生的根据

    也称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依照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我国民法上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两类:一是基于合同;
    一是基于法律规定。在各国民法上,可引起债的产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单方允诺、其他原因。

    (二)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主要有:(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3)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5)主债与从债;
    (6)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三)债的履行

    1.债的履行的含义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债所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

    2.债的履行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适当履行;
    (3)协作履行;
    (4)经济合理原则;
    (5)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因而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3.债的担保

    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债的担保的种类有:(1)人的担保,其形式主要有保证人担保;
    (2)物的担保,其方式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等;
    (3)金钱担保,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4)反担保,是指在经济往来中,有时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担保、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4.债的消灭

    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债的消灭原因大致有三类:(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如免除、解除;
    (2)基于债的目的,如不能履行、清偿;
    (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债消灭的方式主要有:(1)清偿,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与履行的意义相同。(2)抵销,是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额内相互消灭。(3)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权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从而消灭债的制度。(4)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关系的单方行为。(5)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八、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是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2.合同的法律特征

    (1)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3)它是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4)它所确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
    (5)其所确定的内容是符合法律的。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以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为标准。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为标准。

    35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合同成立是否必须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宣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

    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为标准。

    5.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以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规范为标准。

    (四)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1.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要件,除了必须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和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2.承诺

    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的要件:(1)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之意思表示须与要约一致;
    (3)在承诺期间作出。

    承诺的效力,我国合同法采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五)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酬金;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六)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其他形式。

    (七)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1.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1)应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3.效力未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追认权人追认后,自始有效,否则,自始无效。

    (八)合同的责任

    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或者赔偿损失(如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支付价金及预期利息)等。

    九、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法律特征及范围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亦称智力成果权。

    2.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36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2)专有性,及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3)地域性,即知识产权只在产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4)时间性,即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3.知识产权的分类

    一类为文学产权,是关于保护智力作品创造和传播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即版权)和邻接权;
    另一类为工业产权,是工业、农业、林业、商业和其他产业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无形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4.知识产权的范围

    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等。

    (二)著作权

    1.著作权的概念

    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中,它同版权系同义语,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前者指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具体包括:(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再现作品获得报酬权,二是演绎权。

    2.著作权的主要内容

    《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保护的作品包括:(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3.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但发表权的保护有时间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分别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至于作者死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专利权

    所谓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期限为10年。

    (四)商标权

    商标,俗称商品的牌子,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标记。根据商标的构成不同,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根据商标的识别对象不同,商标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和服务商标。根据商标的法律保护不同,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

    商标权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专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标示权、禁止权。

    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需遵循自愿注册原则和先申请原则。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有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可以续展注册。

    十、人身权

    1.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的分类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具有法律尚的独立资格必须具有的民事权利,公民、法人都有人格权。具体包括:(1)生命权;
    (2)身体权;
    (3)健康权;
    (4)姓名权和名称权;
    (5)名誉权;
    (6)肖像权;
    (7)隐私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种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1)亲权;
    (2)配偶权;
    (3)亲属权;
    (4)荣誉权等。

    37

    3.人身权的保护

    保护人身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

    十一、财产继承权

    1.财产继承权的概念

    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继承制度中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养老育幼、互济互助原则;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

    继承的方式有四种: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4.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

    转继承实质上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6.遗产的分配原则

    遗产的分配原则有以下几点:

    (1)一般平均原则。经继承人协商一致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照顾原则。对生活特殊困难的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3)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4)协商原则。法定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要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二、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

    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人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它是民事违法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2.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承担一般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

    (1)行为的违法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实施了违法行为才承担民事责任。

    (2)损害事实的存在,具体地说,民事违法行为只有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责任。

    (3)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违法行为人才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3.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

    三、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38

    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失去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完成只消灭胜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它不消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不消灭实体权利。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
    ④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3)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

    第五节 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3)应急性原则。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3.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表现形式,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
    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际条约、惯例。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也称为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1.行政主体的概念、范围、职权和职责

    (1)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主体的范围

    39

    我国的行政主体具体包括;
    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3)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行政立法权;
    ②行政命令权;
    ③行政处理权;
    ④行政监督权;
    ⑤行政裁决权;
    ⑥行政强制权;
    ⑦行政处罚权。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不能放弃和违反,否则会引起相应违法责任的追究。主要包括: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守法定程序。

    2.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三、行政行为概述

    1.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服务性;
    (2)从属法律性;
    (3)裁量性;
    (4)单方性;
    (5)强制性。

    2.行政行为的分类:

    从不同的方面可以划分出不同的类型,包括:(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8)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9)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3.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

    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包括: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4.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生效规则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即时生效;
    受领生效;
    告知生效;
    附条件生效。

    5.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6.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④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⑤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①行为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示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②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③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方;
    所加予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
    对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2)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①相应行政行为通常自撤销之日起方失去法律效力,但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②行政行为如果被撤销,因此造成相对方的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③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相对方的过错引起的,则行政相对方必须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当的责任。

    40

    (3)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①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相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被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②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籍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③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其历史使命。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四、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规章)和一般行政规范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多次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

    2.抽象行政的特征 包括是对象的普遍性;
    不可诉性;
    多次适用性。

    (二)行政立法行为

    1.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它既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从属性立法行为(准立法行为),又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具有如下两方面的特征:

    (1)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表现在:①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人们遵守的行为规则;
    ②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③它必须遵循相应的准立法程序。

    (2) 行政立法的行政性。主要表现在:①其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②其客体是有关行政管理事务;
    ③其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①国务院;
    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③国务院直属机构;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⑥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⑦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①依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②依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③依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创制性立法。

    3.行政立法的原则

    (1)依法立法原则。行政立法必须依法进行,“依法”中的法指宪法和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立法民主原则。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立法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地参与行政立法。

    (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4.行政立法的程序与原则

    行政立法的程序主要包括:①立项;
    ②起草;
    ③听取公众意见;
    ④审查;
    ⑤决定与公布。

    五、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其行为形式主要体现为具体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等。

    (一)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的特征

    41

    (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赋予相对方权利或免除义务的行为;
    (2)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

    3.行政许可的分类

    ①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②以许可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③以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条件的许可;
    ④以是否附加履行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
    ⑤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分为长期许可和附期限许可;
    ⑥以许可的内容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4.行政许可的作用

    (1)有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和其他义务的宏观控制。

    (2)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公共利益和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3)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征收

    1.行政征收的概念

    行政征收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方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的财产一经国家征收,其所有权就转为国家所有,成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由国家分配和使用,以保证国家财政开支的需要。

    2.行政征收的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
    (3)法定性;
    (4)先定性和固定性。

    3.行政征收的分类

    目前我国行政征收主要由税和费组成。因此,行政征收主要分为两大类,即行政征税和行政征费。行政征收的主要内容有:①税收征收;
    ②建设资金征收;
    ③资源费征收;
    ④排污费征收;
    ⑤管理费征收;
    ⑥滞纳金征收;

    4.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两者区别主要在于:

    (1)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
    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

    (2)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
    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
    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以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特征

    行政处罚的特征主要有:(1)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3)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

    4.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开、公正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5)职能分离原则;
    (6)一事不再罚原则

    42

    5.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经授权的组织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违法事实确凿;
    有法定依据;
    较小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的步骤:表明身份;
    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
    备案。

    (2)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

    步骤:立案;
    调查取证;
    决定;
    拟制处罚决定书;
    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正式裁决;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3)执行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①申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②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原则。

    (四)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其中要求行政相对人为一定行为的命令,称为“令”,如命令纳税,命令出境(外国人);
    另一种是要求行政相对人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命令,称为“禁(止)令”,如因修建马路禁止通行、禁止携带危险品的旅客上车。

    行政命令一经作出,相对方便有了相关的义务,必须按行政命令要求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否则须承受行政主体给予的处罚。

    (五)行政强制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六)行政裁决

    1.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2.行政裁决的特征

    (1)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是民事性质的,且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这是行政裁决的前提。(2) 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3)行政裁决程序通常是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以协商或调解为前置。(4)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5)行政裁决具有不可变更力。

    (七)行政奖励

    1.行政奖励的概念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奖励的特征

    (1)实施行政奖励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目的是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3)对象是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4)内容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5)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6)是一种单方行政行为,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7)是一种法定的行为。

    3.行政奖励的原则

    行政奖励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2)公正、合理、民主、平等原则;
    (3)奖励与受奖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4)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原则;
    (6)依法奖励、实事求是原则。

    (八)行政给付

    1.行政给付的概念

    43

    广义上的行政给付包括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狭义上的行政给付仅指社会保障行政,即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给付的类型

    行政给付包括:抚恤金;
    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社会救济、福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
    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九)行政确认

    1.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确认特征

    (1)行政确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2)内容或目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或否定。(3)是要式行政行为。(4)是羁束性行政行为。

    3.行政确认的形式

    行政确认的形式包括:(1)确定;
    (2)认定(认证);
    (3)证明;
    (4)登记;
    (5)鉴证等。

    (十)行政监督

    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六、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一)行政合同

    1.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2.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行政行为。(4)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权。(5)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行政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则,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予以解决。

    (二)行政指导

    1.行政指导的概念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现实社会与经济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指导的特征

    (1)行政性。行政指导的实施主体是行政主体,承受人是行政相对人;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行政主体不得超越权限;
    行政指导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方式较为温和。

    (2)非强制性。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法律拘束力。

    (3)依据的特殊性。行政指导既可能依据法律,也可能依据法律的原则、精神,有时还可能依据国家的政策。

    (4)表现方式的灵活性。在实施方式上,主要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政机关视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倡导、希望、说服、教育、示范、劝告、建议、提供信息以及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

    七、行政程序

    1.行政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44

    其特征主要为:(1)行政程序是行政活动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的总和;
    (2)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行行政管理,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与步骤;
    (3)行政程序具有法定性;
    (4)行政程序具有多样性;
    (5)行政程序具有基本程序统一和特殊程序分散的特征。

    2.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
    (2)相对方参与原则;
    (3)效率原则;
    (4)程序公正原则。

    3.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表明身份制度;
    告知制度;
    调查制度;
    听证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
    辩论制度;
    回避制度;
    职能分离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
    不单方接触制度;
    时效制度;
    行政救济制度等。

    八、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一)行政违法

    1.行政违法的概念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律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行政违法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2.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4)有的行政违法要具备主观要件。

    3、行政违法的分类

    根据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行政违法可分为行政主体的违法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
    根据行为的方式和状态不同,可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
    根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二)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2.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主观上有过错;
    (2)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
    (3)存在承担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

    3.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

    (1)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批评;
    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返还权益;
    恢复原状;
    停止违法行为;
    履行职务;
    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行政赔偿等。

    (2)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批评;
    行政赔偿等。

    (3)行政相对人承担行责任的具体方式有: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接受行政处罚;
    履行法定义务;
    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等。

    九、行政赔偿

    1.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2.行政赔偿的特征

    (1)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赔偿范围是特定的(一是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二是事实行为);
    (3)赔偿的途径是多渠道的(受害人可以通过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等渠道实现)。

    3.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主要是指违法归责原则,国家只对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4.行政赔偿的范围

    45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对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以及法律规定国家不负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不予赔偿。

    具体包括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和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5.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赔偿请求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赔偿中,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有以下几种: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
    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①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②共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③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④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一般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⑥经行政复议后的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是,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6.行政赔偿程序

    (1)我国行政赔偿的途径有两种:

    一是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申请赔偿;
    二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受害人的赔偿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赔偿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请求人,并在两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赔偿诉讼是特殊的诉讼形式。它是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与其他行政案件的区别:第一,赔偿诉讼不能直接单独向法院提起;
    第二,赔偿诉讼当事人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担举证责任;
    第三,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
    第四,赔偿诉讼中法院的司法权不受特别限制;
    第五,在赔偿诉讼中,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到任何费用。

    7.行政赔偿方式和赔偿请求时效

    国家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了三种赔偿方式:(1)金钱赔偿。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遭到违法分割或毁损以致破坏,若有恢复的可能,应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十、行政复议

    46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

    1.行政复议的概念

    所谓行政复议,系指行政相对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2.行政复议的特点

    (1)行政复议由法定的行政主体进行;
    (2)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为;
    (3)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裁判行为;
    (4)行政复议同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5)行政复议按照特定行政程序进行。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裁决原则;
    (5)便民原则;
    (6)一级复议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申请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的,不得再行提出复议申请。)(7)书面复议原则。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1.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包括:(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可提起行政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包括: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3.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或者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

    (四)行政复议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47

    4.对上述三项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将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五)行政复议程序

    1.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受理日期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计算。

    复议申请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复议案件的审理

    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理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十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材料。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4.做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议决定的种类主要包括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决定、变更决定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等。

    一、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据此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等司法活动的总和,是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行政诉讼特有基本原则:

    48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部分组成:

    一是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外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是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1.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所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

    2.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1)级别管辖的确定规则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a.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b.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c.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的规则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总称。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行政诉讼中的翻译人、鉴定人、证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与诉讼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称为诉讼参与人,不具有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

    49

    培训心得

    2017年2月17日XXXX特警队成立。我也很有幸被当选为其中一员。在单位进行了为期近三周的训练,收获颇丰,不管在身体素质上还是在擒敌制敌动作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在单位的周全安排下,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17日,我们特警队一行十五人在前往XX市进行为期一周的培训。通过这一周的培训更加弥补了我在警务技能方面的欠缺,增加了我对警务技能方面的更深刻的认识,也为我日后的训练方向,训练方法及在以后对新人的教学方向提供了重大帮助。下面我将本次实习的情况做一总结。

    一、保持心态、摆正位置、遵章守纪、努力提高自身各方面能力和素质。

    保持良好的心态、摆正学习者的位置,严格遵守特警队规章制度,是我来到新训队时给自己一个承诺。尽管在单位我是一名警察,但是在这里我是一名初进特警队报到的新成员,我时刻提醒自己要保持积极向上的态度,摆正一个学习者的位置,遵章守纪,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各方面能力。在这里我严格遵守新训队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严于律己,自觉的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在工作过程中虚心学习,在实际工作中努力提高自身各方面的能力。同时单位安排我为队伍的副班长,这更要求我在认真训练的同时和班长一起带好这只新的队伍。所以,保持心态、摆正位置、遵章守纪、努力提高自身各方面能力和素质显得尤为重要。

    二、苦练警务技能,做到精益求精。

    在这一周的时间里,我们从实际出发,一切的训练目标都是以在最短时间内控制敌人为中心思想而练习的。我充分认识到这一点的重要性,在格斗基础、擒拿控制、单警装备的使用、上铐搜身带离、查缉战术、推进战术、驱散战术等实践课程中,我都认真的对待,一动没学会就两动、三动、四动的学,从思想观念去除只求过的去,不求过的硬的思想,我提高了自己的身体素质和吃苦精神。教官通过言传身教、严格的要求,让我明白到做为一名特警队员要有强健的体魄,不退缩不畏惧的胆量,在XX市XXXX教官更是把我们平时最实用,最便捷的一些制服技术教给我们,从动作到细节,从单警到协同,每一个动作,每一个细节都亲身示范,毫无距离感。当然具备了这些之外,还要有高度的团队精神。这也使我意识到在以后的工作中,除了要学会这些基本的技能,更要把这些技能练精练细。以便能在工作中真正的有用武之地。同时也更希望把这些技能继续发扬传教给更多的人民警察。

    三、找出不足,夯实基础,努力实现“质”的飞跃。

    通过一周的培训,我付出了很多,也收获了很多,我清楚的感觉到自己在警务技能方面的学习正不断的完善。但同时,也深深的体会到众多的不足,比如应急棍术的使用,擒拿格斗的不熟练等。这些都是在以后的学习中需要更加注意和提高的地方。勤加练习,作为一名XXX特警队队员,如果自己都不能够弄清楚这些动作是如何运用的各种防爆、处突队形是如何演练的,那又怎么能够熟练运用于工作中呢?所以尽管这期培训已经结束,但是我对自己的要求还是不能有半点松懈。我一定会加强平时的练习,锻炼,真正的学为我所用,为XXX特警队树立形象,打响口号。

    这次的培训是短暂的,但对于我来说我的所见所闻都是终生受用的,能借这个机会打开自己的眼界,学到更多的技术,可以说为我以后特警队的工作打下基础,让我能在面对不同情况的时候都能有一个清晰的思路去面对,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定会努力工作,认真学习,勤于思考,找出不足,不断提升自己履行本职工作的能力水平,针对性深化理论学习,并加强锻炼独立解决事务的能力,争取实现"质"的飞跃,为特警队的工作做出自己的贡献。"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虽然初任特警队的第一阶段培训已经结束,但是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坚持学习,不断完善自己;在生活和工作中做到"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为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民警察奋斗终生。

    学习特警沈战东先进事迹心得体会

    学习特警沈战东先进事迹心得体会

    学习特警沈战东先进事迹心得体会

    “沈战东”一个英雄的名字 我们国家有太多的英雄和好人。沈战东又一个英雄的名字,从同是28岁的山东英雄孟祥斌到优秀村支部书沈浩再到河南的沈战东。我们一路怀念,一路学习,一路敬仰。英雄的名字传天下,我们中华民族的魂就在他们之中不断呈现和升华。

    我们要学习他们什么,如何学习他们的品德?他们做事情也许很平凡,但是却用去了他们一生的时间和幸福。他们是不幸的,但同时,他们也是幸运的,因为他们为之奋斗的精神将永远为后来人所传承下去,他们的灵魂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安慰! 20xx年1月30日零时30分许,年仅28岁的郑州援疆特警沈战东,连续工作24小时后,在乌鲁木齐驻地备勤岗上猝然离世。那一天,是沈战东和战友们援疆的第206天,也是他和新婚妻子婚礼后的第55天。

    “我们要继续战斗在维稳第一线,全力完成维稳任务,这也是战东的遗愿”2月3日早晨7时,乌鲁木齐的天还没亮。在郑州援疆特警指挥部驻地,战友们举行了隆重庄严的仪式,送沈战东同志魂归故里。大家身着单薄的作训服在寒风中列队肃立敬礼,沈战东的同学兼战友冯鹏飞捧着他的遗像走在前面,沈战东的妻子王晖抱着他的骨灰盒走在后面,骨灰盒上面盖着党旗。

    在郑州援疆特警指挥部驻地,许多群众早晨6点就来了,静静地在寒风中等着。送沈战东的车队行经的克拉玛依东路上,许多群众肃立路旁打着条幅为英雄送行,条幅上写着“黄河岸边孕育忠诚卫士,天山脚下造就时代楷模”,“沈战东,一路走好”,“新时代的英雄”,“沈战东,永远活在边疆各族人民心中”,“中原好特警、热血铸警魂”,“水磨沟区人民送别可爱的英雄”……

    沈战东用自已的言行和宝贵的生命诠释了“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讲奉献,特别守纪律”的中国特警精神,他是所有公安民警的楷模。也是我们广大人民群众所学决的榜样。2月10日,河南省公安厅党委作出决定,在全省公安机关开展向沈战东同志学习的活动……

    我们有着太多的眼泪,有着太多的情感,却怎么也道不完对英雄的赞美。只愿我们的英雄们一路走好,英雄的亲人们勇敢的走好以后的路。一定要记住,我们与你们一路同行……(新华网

    “我抓不住他,我很难过……” 一个当时看你救人的群众哭泣着说你救的人活了下来自已却永远的守在了金华的河面还怕有人落水吗一定是的所以你决定用了一生来守护 当你的战友来的时候你已经把一切定格在了相框里你走了走得这样无声无息来不及与你的亲人说一句话来不及与你的亲人吃上已备好的午餐

    当你从桥上跳下去的时候你想着什么呢我总也想不透 有人说你感动了整个金华人不我说你感动了整个中国你感动了整个人类 当祖国和人民遭受危险奋不顾身就冲向前去的人是最可爱的人那就是你啊孟祥斌

    《谁是最可爱的人》一篇灿烂的文章在几十年前温暖着人们的心今天你再一次证明不管何时何地何处中国军人永远是最可爱的人 没有壮言没有豪语你在那一刻象天使纵身飞向了天空轻轻的落在一个地处金华的江里你的灵魂离开了肉体去追寻追寻那世上更多的美丽

    只是你怎么能丢下年幼的女儿只是你怎么能放开年老的双亲只是你怎么能不理深爱的妻子只是你怎么能…… 也许这就是你所信仰的精神也许这就是你生存的责任不止是奋不顾身舍身救人……

    只要祖国与人民需要你都会以生命去完成我相信我们都相信这就是你啊山东英雄孟祥斌 一个网友说人不可能永生但是可以用一种方式永恒 …… (朝天语) 附二 沈浩一路走好,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你做到了为人民而生,为人民而死。你从省直机关到村委会,你从省城到乡村;
    你一住就是

    五、六年,一住就是一生一世。安徽凤阳小岗,这个二十多年前就因带头“单干”而闻名的村庄,因为你的到来,再次让全国人民深深的诠释,真诚的怀念。你是人民的好儿子,你为小岗村的发展兢兢业业,先后为村里修了公路、为散居的二十六户村民集中盖了住宅楼并在村里成立了大包干纪念馆……你为村民离开90岁的老娘,年幼的女儿与深爱你的妻子,并且永远的留在了小岗…… 20xx年11月5日是个让小岗人难忘的日子,你在送走来小岗考察的三批客人后,带着深深的遗憾,带着你没有完成的事业,带着村民们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一个人悄悄的离开了,走了……我想,你也是千不愿,万不甘的。但是,

    五、六年间你休息的太少了,累坏了,不得不以这种方式来躲下来---“休息”。你本来是可

    以回单位的,第一个三年结束后,你完全可以全身而退,带着荣誉,带着成绩回省城。但是面对98个红手印,你选择了留下。你一步一个脚印,带领着小岗人继续描绘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蓝图……

    优质养殖示范区办起来了,种植双孢菇的创业大学生引进来了,小岗钢构厂等企业也开始生产了,大包干纪念馆建起来了…… 村民们的农家乐旅游服务启动了。小岗村当年的茅草屋、“大包干”纪念馆、文化广场等成了一个个旅游景点,“小岗人家”、“大包干餐馆”、“金昌食府”等餐馆红火起来,直通合肥的长途汽车线路开通了……

    第二个三年结束时,已是2009年秋天。又一纸按有186个红手印的信递到省委组织部,递到你的面前。你毅然选择了留下,并且是永远的留下了。2009年11月17日,农历十月初一,这是小岗祭奠先人的日子。一场罕见的大雪不期而至,飘飘洒洒,漫天飞舞。声声呼喊,惊天动地,沈书记,你听见了吗?你听,你听啊!“沈浩,你还有好多事情没做,怎么就舍得走了,走得如此匆忙——

    妻子还等着你回家喝一口煲好的热汤,女儿还等着你和她一起打开世界名著的书箱,老娘还在等着你轻拢她的风霜白发…… 沈浩,你还有好多事情没做,怎么就离开了,离别得这么无声——

    修环村路、引进项目、盖敬老院……你布置的年底前要完成的11项重点工作,还等着你带领大家一起完成去验收呢。你想写的那本书《我在小岗工作的日子》,村干部们还盼着自己的名字能印在书上呢。韩巧兰还记得你说过,她家门前的小岔道,一定能在年底前铺上光光的水泥,放炮过年,她盼着你把路铺到家门口呢……

    沈浩,你不该走。你做过的一切,小岗村人民记在心底。小岗村的一草一木、一砖一瓦都在见证着,见证着一位农民之子、小岗之子的深情。在入党志愿书上,你写道:在祖国和人民需要的时候,我将毫不犹豫地挺身而出,甘愿牺牲自己的一切。沈浩,你做到了。你牢记总书记的嘱托,用生命践行了一个共产党人的庄严承诺。信念如山,真情不改,“红手印”印证了你对党和人民的忠诚!”

    我们深深怀念你,沈浩,中国人民的好儿子,小岗村的好书记!一路走好!中国需要你这样的好干部,人民需要你这样的好儿女,中国正走向繁荣富强,中国正崛起于世界民族之林。你一路走好吧!小岗村人民的生活,中国人民的生活一定会越来越好!越来越甜!(

    特警集训心得体会(共20篇)

    特警训练心得体会(共14篇)

    特岗教师培训心得体会(共9篇)

    警察业务培训心得体会(共9篇)

    辅警培训心得体会(共13篇)

    相关关键词: 公安特警学转促心得体会 特警学转促演讲稿 特警力量 特警 公安特警入党转正申请书_民警入党转正申请书例文
    相关热词搜索: 特警 心得体会 培训

    • 范文大全
    • 教案下载
    • 优秀作文
    • 励志
    • 课件
    • 散文
    • 名人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