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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中心自查报告

    时间:2020-12-23 06:39:23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零陵区政务中心关于执行

    《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的自查报告

    按照市政务办的要求,零陵区政务中心收到《永州市人民政务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后,中心班子高度重视,立即召集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开会研究,并就具体工作进行安排就绪,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落实和梳理,现将《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1、我区认真贯彻上级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政府领导、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拟实行“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模式。该模式采取“政府统一领导,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政务中心管理和协调服务,中介机构代理,市场化运作”的政府资源交易运行机制,设立零陵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区纪委书记任副主任,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决策、协调和领导。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及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管委会及下设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交易中心上报市编委办拟设定为区政府直属管理的正科级事业类常设机构,并将原区政府采购中心、区招投标交易中心、区国土交易中心、区产权交易中心的职能归并到交易中心,领导职数为交易中心主任1名,副主任2名(副科级),纪检组长1名(副科级)。

    2、自2005年起,零陵区就将政府采购纳入到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集中采购,建立一套可靠可行管理制度。一是建立“管”、“采”分离,相互制衡机制。即将政府采购的两大职能管理职能和执行职能分开,分别成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和政府采购中心,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能主要是制定政策、处理投诉和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管;
    政府采购中心行使执行职能,主要通过招标开展集中采购。二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采取公布举报电话、聘请特约监督员,定期发布采购信息等形式,将政府采购所有行为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三是建立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三个部门密切配合,制定相关监督办法,开展检查活动,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公开性和权威性。四是建立新闻监督机制。凡是重大的招投标活动都要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将投标、评标、定标等整个活动置于新闻媒体的监督之下。从2010起专门设立招标办管理工程建设方面招投标,印发了《零陵区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制度,并把招标评标的地点设在政务中心,坚持招管分离、采管分离、管办分离,公平、公开、公正、诚实守信、透明高效的原则。

    零陵区政务中心

    2014年12月4日

    山东煤炭交易中心设备自查报告

    根据《兖矿总调传字[2014]41号》文件,项目组对山东煤炭交易中心大厦工程工地现场的设备的运转情况、设备的供配电情况、现场的易燃易爆物使用及存储情况、消防设备的配备情况等,进行了安全检查。

    因施工材料,设备未到场,目前施工现场处于停工状态。因此,项目组着重对办公区域的设备安全和临时用电等进行了安全检查。

    硬件配置方面:

    严格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其他相关法规的消防硬件配置要求,在办公区域和施工现场共配置灭火器40个(主要以二氧化碳灭火器为主)、消防水桶一个,目前已投入使用的消防器材已经达到了消防硬件配置要求。施工现场的临时配电箱按规定要求上锁,按照规范三级配电二级保护,一机一闸一漏。严禁乱接乱放等现象。施工现场实行区域负责人制度,每个区域的负责人对各自区域的安全,卫生等情况进行统一管理,及时清理施工废料,严禁废料集中堆放。

    日常管理方面:

    成立了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组长的安全检查小队,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已编制了相应的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对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理。

    通过检查,项目组管理人员的安全和消防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我单位将已此次自查为契机。切实落实设备安全和消防安全,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达到公司上级的各项工作要求和工作规范。

    特此报告。

    营子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调研报告

    2011年5月27日

    鹰手营子矿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成立于2006年,隶属鹰手营子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供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服务。由鹰手营子矿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投标过程和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监察局、检察院、发改局和财政局实行现场监管。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指导,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各职能部门的协作下,以“创新体制机制、强化管理、规范运作、搞好服务”为宗旨,积极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累计完成招投标项目 24项,中标成交金16799万元,总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其中施工招标19项,监理招标5项。

    一、中心运行情况

    (一)强化制度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中心自成立以来健全了招投标交易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职责》、《建设工程交易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抽取制度》、《开、评标工作纪律》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工作人员规范化服务标准、廉政制度、学习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严格遵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

    强化效能建设,推行服务承诺制,及时、高效的完成每一项招标采购任务,突出一个“快“字;
    针对不同项目的特点,积极优化招标形式,高质量地完成招标任务,突出一个“好”字。

    (二)规范招标行为,实现“阳光操作”

    严格按照《招标法》的规定,将招标行为制度化、规范化。一是严格规范招标程序。我们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步骤。共确定了招标申请核准、招标资料备案审核、发布招标公告、报名及审查投标人资格、现场踏勘及答疑、投标文件的递交、组织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示、确定中标人、合同签订与项目备案等十一道运行程序。同时做到四个“必须”:项目招标方式必须经过区发改部门核准,资金落实后才能进入招标程序;
    项目必须经过设计、图审和编制清单及预算后才能启动招标程序;
    国有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行清单报价;
    国有投资项目概算必须经过“一编一审”,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控制价。严把招标文件编制关,招标文件由招标人、中心及相关监管部门共同审核,最后由业主签字确认。三是严格招标过程的监督管理。在资格审查上,改资格预审为资格后审,有效防止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利用资格预审环节设置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减少了围标串标的可能,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在评审过程中,实行技术标、商务标的分步评审,通过合理、公正的评审、咨询、比较后确定中标候选

    人。开、评标过程邀请纪检、检察相关监管部门到位监督,评标专家现场抽取,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在网上公示。

    (三)积极推进计算机评标,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人工评标工作量大且容易出错,工作效率较低,实现评标的自动化是大势所趋。我们利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采取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事项网上发布公告、网上报名、网上评标、网上公示,达到招标现场网络化管理的目标,进一步提高招投标的科学性和公开性,有效杜绝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

    (四)动态管理评标专家,确保公正评标。交易中心成立后,逐步充实评标专家库,将区内名评标专家统一纳入河北省住建厅的招投标交易管理系统,同时,加强对参与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强化考核措施,规定每次开标结束,由招标单位和监管部门对评委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打分确认,得分作为年底考核重要参考依据。对一些政府投资项目,由交易中心与监察局、检察院、发改部门共同抽取专家,或采取异地评标抽取专家的方式,确保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四、存在的问题

    今年以来,我区招标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由于资金问题,我区的工程建设交易中心软硬件设施还不能完全达到要求。没有独立的开标厅、评标厅,未安装监控设备和屏蔽设备,评标室没有实现完全

    封闭。二是交易中心的功能和服务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外,其他行业的招投标交易活动还没有实现统一进场。

    五、今后的工作安排

    2011年将按照纪检部门的统一部署,与发改、交通、国土等部门积极配合,建立我区招投标的综合交易中心,为各项招投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一、以《行政监察法》、《建筑法》、《土地法》、《招投标法》、《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职责分工为依据,优化公共资源配置,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行为及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出让等活动,将工业、交通、水利、电力、房屋建筑、区政基础设施等所有工程类建设方案的交易活动及国有政府投资方案代建单位、方案管理公司、招标代理公司的选择、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出让等活动,统一纳入招投标综合交易中心进行,实现集中监管,统一交易,分头办理;
    实现“交易场所、网络信息、交易规则、运作程序、评标专家库”五统一,为工程建设、土地、矿业权、政府采购等要素区场提供服务,创造“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招投标区场环境。

    二、继续优化和完善招投标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对进场交易的方案实行交易登记制度,签发交易成交备案;
    收集、存贮、发布工程建设、公共资讯;
    发布

    招标交易公告、公示,接受报名,统一安排交易时间;
    为市场各方主体提供法律、政策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各方交易主体、监管部门提供良好的交易场所;
    维护和管理专家评委库;
    统一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保证资金安全合法,及时收退;
    负责建立招投标交易方案交易档案;
    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建立诚信体系和“黑名单”。研究制定出投标队伍、施工队伍、各类中介组织以及评标专家管理规定,明确各种违法违规处罚办法,建立信誉档案,严格落实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和“黑名单”,健全工程招投标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2010年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要求,现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2010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委员会主要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重新确认了关联方;
    修订了《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审查了2009年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审核了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关联方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审查了本行与关联方江苏盐业集团和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等重要议题,确保了本行关联交易合法合规开展。

    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较重大的修订,完善了关联方的认定范围,重新厘清了关联交易的管理职责,进一步梳理了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机制。在此基础上,本行结合管理实际,拟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细化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关联交易管理的职责,明确了关联交易额度及单笔关联交易业务的审批流程和要求,并对关联交易监测、报告进行细化规范,提高关联交易的管理水平。

    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1、关联方认定情况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本行对关联方名单进行重新梳理。

    2、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1)关联交易审批情况

    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本行实行关联交易额度控制,分级审批制度。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本行对当年度将发生的关联方交易额度进行合理预计,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批,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内,关联法人的交易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下且交易余额在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
    超出前述规定之外的关联交易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
    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内,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过300万元的,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实际执行中若超出经审批的预计额度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审批。

    报告期内,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2010年5月,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对法国巴黎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类关联方和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等7户公司类关联方及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经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200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此外,2010年8月,本行对关联方江苏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1亿人民币授信由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2010年12月,本行对关联方宜兴阳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以上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2)关联交易定价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授信类型的关联交易,本行根据本行有关授信定价管理办法,并结合关联方客户的评级和风险情况确定相应价格,确保本行关联交易定价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3)关联交易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主动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报告期内,本行累计发布关联交易公告5项,其中1项为根据监管部门要求补充披露的2009年关联交易事项,对于2010年本行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做到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此外,本行还通过定期报告详细披露关联交易的明细情况。

    (4)关联交易日常监测情况

    报告期内,对于非同业关联方,本行通过对公信贷管理系统及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对关联方授信客户进行每日监测,如果发生关联交易,将交易情况反映在关联交易监测表单内,并将表单上报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并由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披露,同时登记关联方交易日监测台帐;
    对于同业关联方,本行根据关联交易监测标准组织各业务、事务管理部门和各经营单位在发生关联交易的次工作日报送关联交

    易信息,然后将各单位报告的关联交易信息和情况统计汇总后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披露。

    (5)监管规定执行情况

    按照中国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报告期内,本行关联交易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规定。

    四、2010年关联交易总体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本行与全部关联方关联交易余额总计17.56亿元,其中与公司类关联方关联交易期末余额为5.06亿元,与金融机构类关联方关联交易期末余额为12.50亿元。报告期内,本行部分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均在2010年度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内。

    为保持持续稳健经营,考虑外部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结合自身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公司拟定《南京银行2011-2013年总体战略规划》。规划明确了2011-2013年整体战略、战略重点、发展目标和实施路径,并适时根据外部环境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进行调整。篇二:关联交易研究报告

    目录

    一、关联关系的概念 .......................................................................................................................2 1.1《公司法》(2005)............................................................................................................2 1.2《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06).....................................................2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07修订) .................................................3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 ....................................................4 1.5关联方定义的比较 .............................................................................................................4

    二、关联交易 ...................................................................................................................................5 2.1《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06).....................................................5 2.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07修订) .................................................5

    三、关联交易审议 ...........................................................................................................................6 3.1《公司法》(2005)............................................................................................................6 3.2《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6 3.3《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 ........................................7 3.4《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 ............................................................7 3.5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4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重大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核要求》(2002) .................................................................................8 3.6其他相关规定 .....................................................................................................................9

    四、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审核 .................................................................................................10 4.1监管审核关注点 ...............................................................................................................10 4.2监管部门对保荐机构审查的要求 ...................................................................................12

    五、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清理 .....................................................................................................13 5.1关联方的清理 ...................................................................................................................13 5.2关联交易的清理 ...............................................................................................................14 5.3一些非正常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14

    六、典型案例 .................................................................................................................................15 6.1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15 6.2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17 6.3 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 附录 ................................................................................................................................................22 1.《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对关联方的规定 ....................................22 2.《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关联方的比较分析 .........................................................23 3.表决关联交易时,需回避的董事和股东说明 ................................................................25 4.关于关联交易审议的补充资料(较为重要) ...............................................................26 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 ..........................................28 6.其它相关规定 ....................................................................................................................35 关联交易专题研究报告

    一、关联关系的概念

    不同的法律文件由于出发点等不一致,对关联关系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下面分别进行说明。

    1.1《公司法》(2005)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2《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06)

    第三条第一款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本条后三款对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进行了说明。)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此外,在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一书中指出,受同一方重 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07修订)1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注意没有监事),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指引》补充)。

    10.1.4 上市公司与本规则 10.1.3 条第

    (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 条第

    (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10.1.5 条第

    (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子公司董高监不是)

    (三) 本规则10.1.3条第

    (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兄弟公司董高监不是)

    (四) 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上交所关联交易指引补充)。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10.1.3 条或者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10.1.3 条或者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下图更为清楚明了的展示了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联方。

    1 上交所上市规则及创业板的规则与此几乎一样,此外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跟此基本相同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此外,在国税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第九条中,国税局对关联方进行了更为详细说明,但该说明的很多内容并没有被交易所、财政部等采纳。具体内容请参照附录1. 1.5关联方定义的比较

    这里主要比较《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 。

    (1) 会计准则包括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的亲属,而上市规则不包括。

    (2) 会计准则包括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上市准则不包括。

    (3) 会计准则不需要追溯到实际控制人,而上市规则需要。

    关于关联方,重点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控股股东的监事的亲属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2)控股子公司的董监高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3)与其他公司合营或联营,并不因合营或联营而构成关联关系

    (4)关联自然人任监事的公司不是关联法人

    (5)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才是关联法人(所以持股5%的不是)

    (6)前后一年有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情形的依然认定为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

    更为详细的比较请参照附录 2.

    二、关联交易

    对关联交易的规定,不同的法律文件中也存在着一定差别,下面仅仅介绍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2.1《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06)

    第七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07修订) 10.1.1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规则9.1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上交所补充)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而该规则9.1条规定的内容如下所示。

    9.1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篇三:证券公司自查报告的要求

    证券公司自查报告的要求

    证券公司须对客户资产的安全性、业务经营的合规性、法人治理、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认真自查,重点核实是否存在下列问题,在此基础上向证监会提交详细的自查报告:

    (1)是否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如是,则须详细披露挪用时间、挪用金额及比例、用途)?

    (2)是否存在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质押给银行的情况(如是,则须详细披露质押金额、发生时间、资金用途)?

    (3)是否存在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的行为(如是,则须详细披露挪用时间、挪用金额及比例、用途)?

    (4)是否存在帐外经营的情况(如是,则须详细披露帐外经营的业务内容、所涉金额及发生时间)?

    (5)公司资产是否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如是,则须详细说明占用方名称、占用资产的方式、所占用资产的性质和金额、所占用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等)?

    (6)是否存在为股东、关联方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融资或融资性交易的情况(如是,则须详细说明有关

    方名称、担保(融资或融资性交易)金额和担保(融资或融资性交易)方式)? (7)股东单位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从公司抽逃或变相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是,则须详细说明抽逃出资的方式和金额)?

    (8)公司目前是否存在股权由于质押或其他争议而被冻结或被拍卖而发生转移,已经或可能导致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情况(如是,则须作出详细说明)?

    (9)目前是否存在尚未清理的违规债务(包括个人柜台债)(如是,则须详细说明违规债务的发生时间和具体金额)?

    (10)公司是否存在违规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及挪用客户委托管理资产的行为?如有,则须详细披露违规情况、挪用金额及比例、用途。

    如存在上述问题,证券公司必须在自查报告中详细披露当前存在的风险情况,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包括具体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以及落实整改措施的责任人等。责任人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篇四:关联交易报表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所属年度:
    2012 年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法 定代表人:
    联 系 电 话:
    申 报 日 期: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受理专用章):

    受理税务人员:
    联 系 电 话:
    受 理 日 期:

    关联关系表(表一)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 1. 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是□ 否□;
    2.本年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
    3.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是□ 否□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购销表(表三)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劳务表(表四)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篇五:关联交易问题

    一、关联方认定(公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 、关联法人

    2、关联自然人

    二、关联方认定(会计准则)

    三、披露要求

    (一)披露准则1号-----招股书

    1、发行人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 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应分别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占当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重、占当期同类型交易的比重以及关联交易增减变化的趋势,与交易相关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及增减变化的原因,以及上述关联交易是否仍将持续进行 ? 偶发性的关联交易,应披露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资金的结算情况、交易产生利润及对发行人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2、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是否规定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或做必要的公允声明

    3、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gq1] 的意见

    4、发行人应披露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二)首发管理办法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三)创业板暂行办法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四、关联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五、实务点滴

    1、首先要考察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即发行人将部分业务分到关联方去做有无必要性?如果有,再去探讨是否公允的问题。如果必要性不足,如:发行人主要从事机械生产,将代理销售业务交给关联方去做。即便有第三方价格证明你是公允的,还是难免让人不放心——从毛利率来看是公允的,从净利率来看是不是就不公允了?(因为对关联方销售和对非关联方销售费用率差别很大)。你上市前是

    公允的,有没有可能上市后就不公允了?对于必要性不足的关联交易,个人观点应当从严处理。要么关联方终止该业务,要么有发行人收购该业务。

    至于定价公允的解释,如果没有第三方证据证明公允性,如果必要性充分的话,个人认为可采用成本加成法来测算,最好将关联方该业务纳入会计师审计范围,若审计后关联方该业务盈利情况公允,则可认为关联交易公允。如果关联交易必要性不足,则下决心处理吧。

    2、对于关联交易的相关合同,应向公司索要报告期内的所有关联合同,而非仅在履行期内的

    3、拟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肯定要作为关联方披露,拟上市主体与其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虽为会计准则中之关联交易,但不属于证监会审核关注的关联交易,建议不披露,以免徒增麻烦。而且很多公司都是这样操作的;
    在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参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需要披露

    4、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无论持股比例大小)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1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注意,比公司法增加了关联方)。上市规则亦有类似要求

    5、对于对外担保是否需要上股东大会首先看对非关联方来说,对外担保的数额是否达到上市规则要求上股东大会的标准;
    对关联方来说都是需要上股东大会的,因此在此仅需判断是否为关联方方即可

    6、根据会计准则,母子公司之间互为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和深交所上司规则,关联关系主要还是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即主要关注的重点还是有没有利益转移的问题。

    2010年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要求,现将银行股份(\"本行\")2010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委员会主要工作情况

    报告期,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重新确认了关联方;
    修订了《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审查了2009年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审核了关于银行股份部分关联方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审查了本行与关联方盐业集团和新港高科技股份的关联交易等重要议题,确保了本行关联交易合法合规开展。

    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报告期,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较重大的修订,完善了关联方的认定围,重新厘清了关联交易的管理职责,进一步梳理了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机制。在此基础上,本行结合管理实际,拟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细化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关联交易管理的职责,明确了关联交易额度及单笔关联交易业务的审批流程和要求,并对关联交易监测、报告进行细化规,提高关联交易的管理水平。

    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1、关联方认定情况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本行对关联方进行重新梳理。

    2、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1)关联交易审批情况

    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本行实行关联交易额度控制,分级审批制度。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本行对当年度将发生的关联方交易额度进行合理预计,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批,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关联法人的交易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下且交易余额在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
    超出前述规定之外的关联交易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
    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过300万元的,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实际执行中若超出经审批的预计额度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审批。

    报告期,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2010年5月,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对法国巴黎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类关联方和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等7户公司类关联方及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经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200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此外,2010年8月,本行对关联方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1亿人民币授信由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2010年12月,本行对关联方宜兴阳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以上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2)关联交易定价情况

    报告期,本行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授信类型的关联交易,本行根据本行有关授信定价管理办法,并结合关联方客户的评级和风险情况确定相应价格,确保本行关联交易定价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3)关联交易披露情况

    报告期,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主动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报告期,本行累计发布关联交易公告5项,其中1项为根据监管部门要求补充披露的2009年关联交易事项,对于2010年本行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做到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此外,本行还通过定期报告详细披露关联交易的明细情况。

    (4)关联交易日常监测情况

    报告期,对于非同业关联方,本行通过对公信贷管理系统及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对关联方授信客户进行每日监测,如果发生关联交易,将交易情况反映在关联交易监测表单,并将表单上报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并由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披露,同时登记关联方交易日监测台帐;
    对于同业关联方,本行根据关联交易监测标准组织各业务、事务管理部门和各经营单位在发生关联交易的次工作日报送关联交

    易信息,然后将各单位报告的关联交易信息和情况统计汇总后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披露。

    (5)监管规定执行情况

    按照中国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报告期,本行关联交易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规定。

    四、2010年关联交易总体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本行与全部关联方关联交易余额总计17.56亿元,其中与公司类关联方关联交易期末余额为5.06亿元,与金融机构类关联方关联交易期末余额为12.50亿元。报告期,本行部分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均在2010年度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为保持持续稳健经营,考虑外部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结合自身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公司拟定《银行2011-2013年总体战略规划》。规划明确了2011-2013年整体战略、战略重点、发展目标和实施路径,并适时根据外部环境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进行调整。篇2:关联交易研究报告

    目录

    一、关联关系的概念 ..2 1.1《公司法》(2005)....2 1.2《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06).2 1.3《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07修订) 3 1.4《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 4 1.5关联方定义的比较 .....4 二、关联交易 .5 2.1《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06).5 2.2《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07修订) 5 三、关联交易审议 ......6 3.1《公司法》(2005)....6 3.2《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6 3.3《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 .7 3.4《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 ........7 3.5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4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重大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核要求》(2002) ...8 3.6其他相关规定 9 四、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审核 ......10 4.1监管审核关注点 .......10 4.2监管部门对保荐机构审查的要求 .....12 五、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清理 13 5.1关联方的清理 .13 5.2关联交易的清理 .......14 5.3一些非正常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14 六、典型案例 ..15 6.1 奥瑞金包装股份 ...15 6.2利亚德光电股份 ....17 6.3 万润精细化工股份 ....20 附录 .22 1.《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对关联方的规定 22 2.《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关联方的比较分析 .....23 3.表决关联交易时,需回避的董事和股东说明 ..25 4.关于关联交易审议的补充资料(较为重要) .26 5.《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 ...28 6.其它相关规定 ..35 关联交易专题研究报告

    一、关联关系的概念

    不同的法律文件由于出发点等不一致,对关联关系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下面分别进行说明。

    1.1《公司法》(2005)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2《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06)

    第三条第一款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本条后三款对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进行了说明。)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此外,在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一书中指出,受同一方重 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1.3《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07修订)1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注意没有监事),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指引》补充)。

    10.1.4 上市公司与本规则 10.1.3 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 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10.1.5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子公司董高监不是)

    (三) 本规则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兄弟公司董高监不是) (四)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上交所关联交易指引补充)。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具有本规则10.1.3 条或者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曾经具有本规则10.1.3 条或者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下图更为清楚明了的展示了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联方。

    1 上交所上市规则及创业板的规则与此几乎一样,此外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跟此基本相同 1.4《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此外,在国税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第九条中,国税局对关联方进行了更为详细说明,但该说明的很多容并没有被交易所、财政部等采纳。具体容请参照附录1. 1.5关联方定义的比较

    这里主要比较《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 。

    (1) 会计准则包括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的亲属,而上市规则不包括。

    (2) 会计准则包括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上市准则不包括。

    (3) 会计准则不需要追溯到实际控制人,而上市规则需要。

    关于关联方,重点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控股股东的监事的亲属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2)控股子公司的董监高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3)与其他公司合营或联营,并不因合营或联营而构成关联关系

    (4)关联自然人任监事的公司不是关联法人

    (5)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才是关联法人(所以持股5%的不是)

    (6)前后一年有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情形的依然认定为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

    更为详细的比较请参照附录 2. 二、关联交易

    对关联交易的规定,不同的法律文件中也存在着一定差别,下面仅仅介绍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2.1《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06)

    第七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2《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07修订) 10.1.1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规则9.1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上交所补充)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而该规则9.1条规定的容如下所示。

    9.1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篇3:证券公司自查报告的要求

    证券公司自查报告的要求

    证券公司须对客户资产的安全性、业务经营的合规性、法人治理、部控制等情况进行认真自查,重点核实是否存在下列问题,在此基础上向证监会提交详细的自查报告:

    (1)是否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如是,则须详细披露挪用时间、挪用金额及比例、用途)?

    (2)是否存在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质押给银行的情况(如是,则须详细披露质押金额、发生时间、资金用途)?

    (3)是否存在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的行为(如是,则须详细披露挪用时间、挪用金额及比例、用途)?

    (4)是否存在帐外经营的情况(如是,则须详细披露帐外经营的业务容、所涉金额及发生时间)?

    (5)公司资产是否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如是,则须详细说明占用方名称、占用资产的方式、所占用资产的性质和金额、所占用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等)?

    (6)是否存在为股东、关联方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融资或融资性交易的情况(如是,则须详细说明有关

    方名称、担保(融资或融资性交易)金额和担保(融资或融资性交易)方式)?

    (7)股东单位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从公司抽逃或变相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是,则须详细说明抽逃出资的方式和金额)?

    (8)公司目前是否存在股权由于质押或其他争议而被冻结或被拍卖而发生转移,已经或可能导致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情况(如是,则须作出详细说明)?

    (9)目前是否存在尚未清理的违规债务(包括个人柜台债)(如是,则须详细说明违规债务的发生时间和具体金额)?

    (10)公司是否存在违规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及挪用客户委托管理资产的行为?如有,则须详细披露违规情况、挪用金额及比例、用途。

    如存在上述问题,证券公司必须在自查报告中详细披露当前存在的风险情况,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包括具体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以及落实整改措施的责任人等。责任人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篇4:关联交易报表

    附件:

    中华人民国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所属年度:
    2012 年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法 定代表人:
    联 系 电 话:
    申 报 日 期: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受理专用章):

    受理税务人员:
    联 系 电 话:
    受 理 日 期:

    关联关系表(表一)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 1. 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是□ 否□;
    2.本年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
    3.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是□ 否□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购销表(表三)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劳务表(表四)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篇5:关联交易问题

    一、关联方认定(公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 、关联法人 2、关联自然人

    二、关联方认定(会计准则)

    三、披露要求

    (一)披露准则1号---招股书 1、发行人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 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应分别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占当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重、占当期同类型交易的比重以及关联交易增减变化的趋势,与交易相关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及增减变化的原因,以及上述关联交易是否仍将持续进行 ? 偶发性的关联交易,应披露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时间、交易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资金的结算情况、交易产生利润及对发行人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2、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是否规定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或做必要的公允声明 3、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gq1] 的意见

    4、发行人应披露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二)首发管理办法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三)创业板暂行办法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四、关联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五、实务点滴 1、首先要考察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即发行人将部分业务分到关联方去做有无必要性?如果有,再去探讨是否公允的问题。如果必要性不足,如:发行人主要从事机械生产,将代理销售业务交给关联方去做。即便有第三方价格证明你是公允的,还是难免让人不放心--从毛利率来看是公允的,从净利率来看是不是就不公允了?(因为对关联方销售和对非关联方销售费用率差别很大)。你上市前是

    公允的,有没有可能上市后就不公允了?对于必要性不足的关联交易,个人观点应当从严处理。要么关联方终止该业务,要么有发行人收购该业务。

    至于定价公允的解释,如果没有第三方证据证明公允性,如果必要性充分的话,个人认为可采用成本加成法来测算,最好将关联方该业务纳入会计师审计围,若审计后关联方该业务盈利情况公允,则可认为关联交易公允。如果关联交易必要性不足,则下决心处理吧。

    2、对于关联交易的相关合同,应向公司索要报告期的所有关联合同,而非仅在履行期的 3、拟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肯定要作为关联方披露,拟上市主体与其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虽为会计准则中之关联交易,但不属于证监会审核关注的关联交易,建议不披露,以免徒增麻烦。而且很多公司都是这样操作的;
    在合并报表围外的参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需要披露 4、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无论持股比例大小)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1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注意,比公司法增加了关联方)。上市规则亦有类似要求 5、对于对外担保是否需要上股东大会首先看对非关联方来说,对外担保的数额是否达到上市规则要求上股东大会的标准;
    对关联方来说都是需要上股东大会的,因此在此仅需判断是否为关联方方即可 6、根据会计准则,母子公司之间互为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和深交所上司规则,关联关系主要还是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即主要关注的重点还是有没有利益转移的问题。

    .

    .

    2010年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要求,现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2010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委员会主要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重新确认了关联方;
    修订了《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审查了2009年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审核了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关联方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审查了本行与关联方江苏盐业集团和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等重要议题,确保了本行关联交易合法合规开展。

    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较重大的修订,完善了关联方的认定范围,重新厘清了关联交易的管理职责,进一步梳理了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机制。在此基础上,本行结合管理实际,拟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细化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关联交易管理的职责,明确了关联交易额度及单笔关联交易业务的审批流程和要求,并对关联交易监测、报告进行细化规范,提高关联交易的管理水平。

    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1、关联方认定情况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本行对关联方名单进行重新梳理。

    2、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1)关联交易审批情况

    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本行实行关联交易额度控制,分级审批制度。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本行对当年度将发生的关联方交易额度进行合理预计,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批,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内,关联法人的交易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下且交易余额在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
    超出前述规定之外的关联交易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
    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内,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过300万元的,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实际执行中若超出经审批的预计额度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审批。

    报告期内,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2010年5月,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对法国巴黎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类关联方和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等7户公司类关联方及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经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200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此外,2010年8月,本行对关联方江苏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1亿人民币授信由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2010年12月,本行对关联方宜兴阳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以上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2)关联交易定价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授信类型的关联交易,本行根据本行有关授信定价管理办法,并结合关联方客户的评级和风险情况确定相应价格,确保本行关联交易定价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3)关联交易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主动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报告期内,本行累计发布关联交易公告5项,其中1项为根据监管部门要求补充披露的2009年关联交易事项,对于2010年本行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做到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此外,本行还通过定期报告详细披露关联交易的明细情况。

    (4)关联交易日常监测情况

    报告期内,对于非同业关联方,本行通过对公信贷管理系统及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对关联方授信客户进行每日监测,如果发生关联交易,将交易情况反映在关联交易监测表单内,并将表单上报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并由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披露,同时登记关联方交易日监测台帐;
    对于同业关联方,本行根据关联交易监测标准组织各业务、事务管理部门和各经营单位在发生关联交易的次工作日报送关联交

    易信息,然后将各单位报告的关联交易信息和情况统计汇总后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披露。

    (5)监管规定执行情况

    按照中国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报告期内,本行关联交易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规定。

    四、2010年关联交易总体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本行与全部关联方关联交易余额总计17.56亿元,其中与公司类关联方关联交易期末余额为5.06亿元,与金融机构类关联方关联交易期末余额为12.50亿元。报告期内,本行部分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均在2010年度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内。

    为保持持续稳健经营,考虑外部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结合自身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公司拟定《南京银行2011-2013年总体战略规划》。规划明确了2011-2013年整体战略、战略重点、发展目标和实施路径,并适时根据外部环境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进行调整。篇2:关联交易研究报告

    目录

    一、关联关系的概念 ..2 1.1《公司法》(2005)....2 1.2《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06).2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07修订) 3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 4 1.5关联方定义的比较 .....4 二、关联交易 .5 2.1《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06).5 2.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07修订) 5 三、关联交易审议 ......6 3.1《公司法》(2005)....6 3.2《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6 3.3《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 .7 3.4《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 ........7 3.5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4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重大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核要求》(2002) ...8 3.6其他相关规定 9 四、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审核 ......10 4.1监管审核关注点 .......10 4.2监管部门对保荐机构审查的要求 .....12 五、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清理 13 5.1关联方的清理 .13 5.2关联交易的清理 .......14 5.3一些非正常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14 六、典型案例 ..15 6.1 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15 6.2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17 6.3 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 附录 .22 1.《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对关联方的规定 22 2.《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关联方的比较分析 .....23 3.表决关联交易时,需回避的董事和股东说明 ..25 4.关于关联交易审议的补充资料(较为重要) .26 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 ...28 6.其它相关规定 ..35 关联交易专题研究报告

    一、关联关系的概念

    不同的法律文件由于出发点等不一致,对关联关系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下面分别进行说明。

    1.1《公司法》(2005)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2《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06)

    第三条第一款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本条后三款对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进行了说明。)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此外,在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一书中指出,受同一方重 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07修订)1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注意没有监事),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指引》补充)。

    10.1.4 上市公司与本规则 10.1.3 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 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10.1.5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子公司董高监不是)

    (三) 本规则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兄弟公司董高监不是) (四)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上交所关联交易指引补充)。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10.1.3 条或者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10.1.3 条或者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下图更为清楚明了的展示了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联方。

    1 上交所上市规则及创业板的规则与此几乎一样,此外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跟此基本相同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此外,在国税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第九条中,国税局对关联方进行了更为详细说明,但该说明的很多内容并没有被交易所、财政部等采纳。具体内容请参照附录1. 1.5关联方定义的比较

    这里主要比较《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 。

    (1) 会计准则包括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的亲属,而上市规则不包括。

    (2) 会计准则包括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上市准则不包括。

    (3) 会计准则不需要追溯到实际控制人,而上市规则需要。

    关于关联方,重点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控股股东的监事的亲属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2)控股子公司的董监高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3)与其他公司合营或联营,并不因合营或联营而构成关联关系

    (4)关联自然人任监事的公司不是关联法人

    (5)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才是关联法人(所以持股5%的不是)

    (6)前后一年有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情形的依然认定为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

    更为详细的比较请参照附录 2. 二、关联交易

    对关联交易的规定,不同的法律文件中也存在着一定差别,下面仅仅介绍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2.1《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06)

    第七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07修订) 10.1.1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规则9.1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上交所补充)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而该规则9.1条规定的内容如下所示。

    9.1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篇3:证券公司自查报告的要求

    证券公司自查报告的要求

    证券公司须对客户资产的安全性、业务经营的合规性、法人治理、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认真自查,重点核实是否存在下列问题,在此基础上向证监会提交详细的自查报告:

    (1)是否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如是,则须详细披露挪用时间、挪用金额及比例、用途)?

    (2)是否存在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质押给银行的情况(如是,则须详细披露质押金额、发生时间、资金用途)?

    (3)是否存在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的行为(如是,则须详细披露挪用时间、挪用金额及比例、用途)?

    (4)是否存在帐外经营的情况(如是,则须详细披露帐外经营的业务内容、所涉金额及发生时间)?

    (5)公司资产是否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如是,则须详细说明占用方名称、占用资产的方式、所占用资产的性质和金额、所占用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等)?

    (6)是否存在为股东、关联方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融资或融资性交易的情况(如是,则须详细说明有关

    方名称、担保(融资或融资性交易)金额和担保(融资或融资性交易)方式)? (7)股东单位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从公司抽逃或变相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是,则须详细说明抽逃出资的方式和金额)?

    (8)公司目前是否存在股权由于质押或其他争议而被冻结或被拍卖而发生转移,已经或可能导致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情况(如是,则须作出详细说明)?

    (9)目前是否存在尚未清理的违规债务(包括个人柜台债)(如是,则须详细说明违规债务的发生时间和具体金额)?

    (10)公司是否存在违规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及挪用客户委托管理资产的行为?如有,则须详细披露违规情况、挪用金额及比例、用途。

    如存在上述问题,证券公司必须在自查报告中详细披露当前存在的风险情况,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包括具体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以及落实整改措施的责任人等。责任人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篇4:关联交易报表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所属年度:
    20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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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税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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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 理 日 期:

    关联关系表(表一)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 1. 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是□ 否□;
    2.本年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
    3.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是□ 否□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购销表(表三)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劳务表(表四)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篇5:关联交易问题

    一、关联方认定(公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 、关联法人 2、关联自然人

    二、关联方认定(会计准则)

    三、披露要求

    (一)披露准则1号---招股书 1、发行人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 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应分别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占当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重、占当期同类型交易的比重以及关联交易增减变化的趋势,与交易相关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及增减变化的原因,以及上述关联交易是否仍将持续进行 ? 偶发性的关联交易,应披露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资金的结算情况、交易产生利润及对发行人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2、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是否规定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或做必要的公允声明 3、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gq1] 的意见

    4、发行人应披露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二)首发管理办法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三)创业板暂行办法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四、关联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五、实务点滴 1、首先要考察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即发行人将部分业务分到关联方去做有无必要性?如果有,再去探讨是否公允的问题。如果必要性不足,如:发行人主要从事机械生产,将代理销售业务交给关联方去做。即便有第三方价格证明你是公允的,还是难免让人不放心——从毛利率来看是公允的,从净利率来看是不是就不公允了?(因为对关联方销售和对非关联方销售费用率差别很大)。你上市前是

    公允的,有没有可能上市后就不公允了?对于必要性不足的关联交易,个人观点应当从严处理。要么关联方终止该业务,要么有发行人收购该业务。

    至于定价公允的解释,如果没有第三方证据证明公允性,如果必要性充分的话,个人认为可采用成本加成法来测算,最好将关联方该业务纳入会计师审计范围,若审计后关联方该业务盈利情况公允,则可认为关联交易公允。如果关联交易必要性不足,则下决心处理吧。

    2、对于关联交易的相关合同,应向公司索要报告期内的所有关联合同,而非仅在履行期内的

    3、拟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肯定要作为关联方披露,拟上市主体与其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虽为会计准则中之关联交易,但不属于证监会审核关注的关联交易,建议不披露,以免徒增麻烦。而且很多公司都是这样操作的;
    在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参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需要披露 4、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无论持股比例大小)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1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注意,比公司法增加了关联方)。上市规则亦有类似要求 5、对于对外担保是否需要上股东大会首先看对非关联方来说,对外担保的数额是否达到上市规则要求上股东大会的标准;
    对关联方来说都是需要上股东大会的,因此在此仅需判断是否为关联方方即可 6、根据会计准则,母子公司之间互为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和深交所上司规则,关联关系主要还是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即主要关注的重点还是有没有利益转移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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