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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务条令心得体会

    时间:2020-11-22 07:20:05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学习内务条令心得体会【篇1:学习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丰满一实验姜丽影 中共中央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它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

    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这几天,我按照学校党支部的安排,认真阅读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阅读、学习,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首先,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具体的要求。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其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试行条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内容是我们在1995年以前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研究成果。“试行条例”发布实施近七年来,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时对“试行条例”进行修订。

    再次,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

    通过学习,我们深刻在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六千六百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
    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

    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

    学习《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目的在于带领广大党员干部抓好各项工作。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在工作上要精精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为学校和学生的发展为核心的思想;
    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边的人。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学习先锋模范典型事迹,自觉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和威性,自觉遵守党纪法规,绝不能把自己混为普通老百姓。自觉做到在困难面前勇往直前,勇挑重担,在荣誉面前不抢不追,谦让包容。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派,踏踏实实做事,平平淡淡做人。坚决克服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不思进取,投机取巧,生活怕苦,工作怕实,管理怕严、作风怕硬,遇到困难和矛盾绕道走,看到名利争着上的不良思想和行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教育创新,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特别是对教育的新要求,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我们党的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通过党员会议上王书记的带领和工作空闲之余的自学,我对我党的纪律要求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同时也时刻提醒我要遵守学校相关政策法规,鞭策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民教师。

    【篇2:《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按照学校党小组要求,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学习《条例》,使我充分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重要思想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会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将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我们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通过学习,我深刻在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六千六百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

    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
    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

    学习《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目的在于带领广大党员干部抓好各项工作。因此,我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在工作上要精精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为学校和学生的发展为核心的思想;
    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边的人。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学习先锋模范典型事迹,自觉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和威性,自觉遵守党纪法规,绝不能把自己混为普通老百姓。自觉做到在困难面前勇往直前,勇挑重担,在荣誉面前不抢不追,谦让包容。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

    派,踏踏实实做事,平平淡淡做人。坚决克服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不思进取,投机取巧,生活怕苦,工作怕实,管理怕严、作风怕硬,遇到困难和矛盾绕道走,看到名利争着上的不良思想和行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教育创新,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特别是对教育的新要求,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我党的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新江路学校

    邹书锦

    【篇3:学习《准则》《条例》心得体会】

    【篇1】

    学习贯彻《准则》、《条例》,是当前广大党员干部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要以严和实的精神把党纪党规学习好、落实好、执行好,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要在学深学透上下功夫。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学习,通过学习自觉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使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同时要创新学习形式,丰富学习载体,在全市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中掀起学党纪、知党纪、守党纪的热潮。

    要在贯彻落实中作示范。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贯彻落实《准则》、《条例》,严格按照两项法规规范言行举止,自觉接受监督,坚决守住底线。要学思践悟,把党纪党规刻印在心上,作模范践行者,牢固树立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

    要在强化执纪上见实效。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维护党纪权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在提升执纪理念、转变执纪方式、强化执纪担当上见实效。对教育领域的腐败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引导领导干部、教职员工时刻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要进一步在教育系统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

    【篇2】 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纪检干部要做到“六善”。善学善思。人未有不学而知者。我们要把学习贯彻《准则》《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开展“领学、讲学、议学、思学、问学、送学、考学” 等“七学”活动,让《准则》、《条例》入心入脑。坚持问题导向,结合“三转”,认真思索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的方式方法,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善作善成。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贯彻落实《准则》、《条例》作为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内容,加强纪律引导和纪律约束,使“六个纪律”成为党员干部的行事准则。要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正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拔烂树”、“冶病树”、“正歪树”,惩治于已然,防范于未然,做到宽严相济、惩防并举、德纪同施。

    善始善终。《准则》和《条例》是管党治党利器,纪检干部要带头遵守,长期坚持,持续发力。要落实好《准则》和《条例》,纪检干部必须先禁其身而后人,自觉置身于纪律之下,始终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坚持把对标“高线”和坚守“底线”结合起来,有所为,有所不为。要把“三严三实”要求贯穿纪检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的始终。

    《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

    学习心得体会

    近日,通过集中研讨、收看视频讲座和自学等方式,我认真学习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这两部党内法规有了一定的认识。

    《准则》和《条例》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这两部党内法规,前一部注重道德自律,后一部注重制度他律,二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既树立崇高的道德追求,又划定明确的行为底线。

    新修订的《准则》,继承和发扬党的制度建设的好传统,借鉴“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表述,向全党提出“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即“四个坚持”、“四个自觉”),文字虽少,但言简意赅、简明扼要,集中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作为共产党员一定要要深刻领会《准则》的立意内涵,把握好精神实质,使《准则》成为自己的人生指南,以自觉践行的实际行动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新修订的《条例》适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体现了对依规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明确划定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生活自律等六大纪律的底线,实现了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广大党员干部要坚持对照标准,加强自律自警意识,敬畏纪律,守住底线,防微杜渐,真正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各项要求贯穿于日常的思想和各项工作之中。对于《条例》规定不能入的“禁区”,不能触的“高压线”,决不能存在半点侥幸心理,否则必然受到党纪的严厉惩罚,轻则名誉受损、断送前程,重则身败名裂、祸及家人。每位党员干部都要对《条例》反复深入学习,把《条例》熟记于心,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同时,将形成的理念运用于实践,知行合一,做一名真正求真务实、清正廉洁的党员干部。

    《准则》和《条例》的出台为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更科学、更鲜明的依据,也对纪检干部要监督执纪问责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一名纪检监察人员,更要在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上下功夫。

    一要做学纪的标兵。“打铁自身必须硬”,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成为学习宣传贯彻的先锋和主力,带好头、做好样、当好标兵,切实提高自身执纪监督问责的能力,使两项法规的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二要做守纪的哨兵。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反腐和防腐的“哨兵”,要为《准则》和《条例》的贯彻执行放好哨、站好岗。要不断创新监督执纪的手段和方法,积极探索和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防腐机制,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运用起来,督促党员干部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在全局上下形成遵从制度、遵守规矩的良好氛围。

    三要做执纪的尖兵。纪检监察干部要将《准则》和《条例》作为戒尺,既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又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坚决对任何违纪违法行为说“不”。

    总之,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对照新规定,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以身作则,严守纪律,加强日常监督,注重抓早抓小,严肃执纪问责,当好党的“忠诚卫士”。

    滨 州 XXXX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公司内务建设,必须贯彻道德高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技术过硬的方针,努力把公司建设成为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

    内务建设是公司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其基本任务是:使每个员工明确并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公司目标的圆满实现。

    第四条 公司内务建设,必须坚持实现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的宗旨,实行上下一致的原则,实行政治民主、决策民主、工作民主,保证公司内部形成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局面。

    第五条

    公司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以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做好经常性的基础工作,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第六条

    公司内务建设,必须坚持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不断加强员工教育,使全体员工在思想、行动上同公司保持高度一致。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技能、讲文明、讲纪律、讲团结、讲奉献的XXXX员工,塑造公司文

    1 明精干,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

    公司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以法治企,从严治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公司的条令和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实施正规的严格管理,增强企业的组织性、纪律性、计划性、准确性,保持企业的相对稳定和高度的集中统一。

    第八条

    公司内务建设应当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官兵一致,尊干爱兵;
    发扬民主,依靠群众;
    严格要求,赏罚分明;
    说服教育,启发自觉;
    公道正派,不分亲疏;
    艰苦奋斗,廉洁奉公;
    领导带头,以身作则。

    第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对本条令的实施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员 工 宣 誓

    第十条

    员工宣誓是员工对自己的职责的承诺和保证。新员工进入公司后必须进行宣誓。员工誓词:我是XXXX人,我向公司宣誓,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奉公守法,忠于职守,努力工作,在任何情况下,绝不做损害公司形象和利益的事情,如有违背,自愿接受公司处罚。

    第十一条 员工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

    宣誓时间:在新员工完成培训,签订合同之后的10日内进行。

    (二)

    宣誓的实施: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邀请总经理参加。

    (三)

    员工宣誓前,部门负责人应对宣誓人进行企业文化方面的教育。

    (四)

    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当在企业宣誓名册上签名,部门负责人将宣誓名册呈交总经理,由总经理签名后交办公室存档。

    第十二条 员工宣誓程序:

    (一)

    部门负责人宣布宣誓开始。

    (二)

    唱《XXXX之歌》。

    (三)

    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部门负责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高声复诵)。

    第三章

    员 工 职 责

    第十三条 基层员工职责

    (一)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顽强,坚决完成任务。

    (二)

    努力学习技术,勇于探索实践,熟练本职工作。

    (三)

    努力学习政治,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水平。

    (四)

    严守纪律,爱护集体,尊重领导,团结同事。

    (五)

    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廉洁奉公,爱护公物。

    (六)

    遵守制度,保守公司秘密,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的一般职责

    (一)

    努力学习政治,带头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

    服从上级,一切行动听指挥。

    (三)

    积极学习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带动下属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

    (四)

    精通本职业务,积极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五)

    尊重员工,爱护下属,团结同志,时时处处做好表率。

    (六)

    热爱祖国,尊重政府各有关部门。

    (七)

    对所属人员做好守法、安全教育,防止事故和案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领导职责

    公司领导对所属部门的工作、训练、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后勤和装备工作等负完全责任,其一般职责:
    (一)

    教育部属贯彻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

    3 规,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 充分了解和掌握分管部门的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带领部属完成工作任务。

    (三) (四) (五) (六) (七) 领导部属的业务训练和政治教育,不断提高人员综合素质。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工作和安全保密工作。

    领导后勤和装备工作。

    关心爱护部属,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 了解和掌握本部门的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适时提出工作中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 (三) 务。

    (四) 教育和带领部属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领导本部门的各项工作,指挥大家完成任务。

    领导组织本部门的各项训练,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完成训练任规,严防各种事故、案件的发生。

    (五) (六) (七)

    第四章

    内 部 关 系

    第一节

    员工相互关系

    第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事关系。

    第十八条

    干部、职工依照行政职务构成领导和被领导,上级和下

    4 教育培养所属人员,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提高业务能力。

    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切实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级及同事关系。在行政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领导又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又是下级,部属的上一级领导是直接领导。在行政职务尚未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

    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领导、上级。

    第十九条

    领导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紧急情况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命令的领导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领导。

    命令下达后,应当及时检查部属的执行情况,如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新的命令。

    第二十条 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下达命令的领导。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领导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执行而又来不及或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领导的总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领导报告。

    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应当向直接领导报告;
    因故不能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二十一条

    不同部门的员工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

    第二节 干群关系(干部和员工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干群关系是公司内部关系的基础。干部和员工必须按照干群一致的原则,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同心协力完成任务。

    第二十三条 干部对员工应该做到:

    (一) 严格管理,耐心说服,关心员工的成长和进步;

    (二) 了解员工的情况,妥善解决与员工的矛盾;

    (三) 尊重员工的民主权力,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不打骂、体罚和侮辱员工;

    (四) 不收受员工的钱物,不侵占员工的利益;

    (五) 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对待员工一视同仁;

    (六) 关心员工的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顾伤病员,热情接待来公司的员工亲属。

    第二十四条

    员工对干部应该做到:

    (一)

    尊重干部,服从领导和管理;

    (二)

    忠诚老实,主动汇报思想和工作;

    (三)

    犯有过失时,诚恳接受批评,勇于承认并坚决改正错误;

    (四)

    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不搞极端民主化;

    (五)

    照顾干部和有病的同志,不搞绝对平均主义;

    (六)

    关心公司建设,爱护集体荣誉,积极协助干部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节

    部门相互关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之间相互平等,应当在本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相互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二十六条 部门之间根据上级的命令或指示可以构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的关系。这时各部门应该从全局出发,严格执行协同计划,协调一致地行动。担任支援任务的部门,应当积极支援,坚决完成任务;
    被支援的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协同配合。

    当某一单位配属给另一单位时,即与该单位构成临时隶属关系,一切行动应当服从该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为体现公司风貌,培养良好习惯,员工必须有礼节。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礼节为注目礼和握手礼。行注目礼时,身体保持立正姿势,两眼目视对方眼部。行握手礼时,面对客人时应先伸出右手与对方握手,面对领导和女士时,应等待对方先伸手,女士面对客人时,应先伸出右手与对方握手,握手时力度要适中。

    第二十九条

    员工之间通常称职务或姓加职务或称呼姓名,但不允许称呼哥、弟、姐、妹等非公务称呼。下级对上级必须称呼其职务或姓加职务,上级对下级可称呼姓加职务或姓名加同志。

    第三十条

    下级遇到上级时应主动打招呼,每天第一次遇到上级时应主动向上级问好,上级应当回礼。

    第三十一条

    下级进见上级时,在进入上级室内前应当先敲门或喊报告,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进入同级或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先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三十二条

    在室内,公司领导或政府官员到来时,必须自行起立,并立正问好。

    第三十三条

    对公司外部人员的礼节

    (一)

    进见党政官员时应当立正问好,并行注目礼。

    (二)

    与党政机关人员接触时,应主动问好并行注目礼。

    (三)

    遇见公司领导陪同来公司的外部人员时,在室内应主动起立行注目礼;
    在行进中应主动靠右边一步,立正行注目礼,待客人过去之后再行动。

    (四)

    遇到升国旗时,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奏国歌时,应自行立正。

    第六章 仪 容 仪 表

    第三十四条

    着装

    (一)

    公司员工上班时间必须穿工装,戴工牌。

    (二)

    工装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不得在工装外罩便服。

    (三)

    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衣扣应当扣全,着长袖衬衣(内衣)时,下摆扎入裤内

    第三十五条 仪容

    (一)

    男员工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员工不得化浓妆。

    (二)

    任何员工不得纹身,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三)

    着工装时,不得佩带其他徽章。

    第三十六条 举止

    (一) 员工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双手叉腰,不得搭肩挽臂。

    (二) 公众场合不得大声喧哗,参加会议时不得窃窃私语,不得打瞌睡或做小动作。

    (三) 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主动给老、幼、病、残、孕人员让座。

    (四) 不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不得参加任何反对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组织活动。

    (五) 不得参加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组织和参加集体上访。

    第七章 日 常 制 度

    第二十七条 例会

    (一) 公司管委会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召集,通常包括分析公司工作、训练、教育、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讨论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研究布置下一阶段的工作。

    (二) 全员例会。一般每周末下午召开,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召集,全体员工参加,通常为讲评工作,布置任务,表扬与批评,思想教育,业务学习,评选先进,民主议事,听取员工对公司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三) 工地例会。每周一上午召开,由工程部经理召集,工程部全体人员及监理方、施工方代表参加,一般为讲评上周施工情况,部署本周施工任务,研究完成任务的措施等。

    第三十八条 请示报告

    (一) 请示。

    对本人或本单位无权决定或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

    (二) 报告。

    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部门负责人应当于次日上午上班后30分钟内向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报告昨日工作情况,员工应于当日下午下班前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当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案件、自然灾害和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第三十九条

    登记统计

    (一)

    公司100元以上大额办公用品和机械设备由办公室造册登记。

    (二)

    配发给个人的办公用品应由领用人签字领用并负责妥善保管、使用。故意损坏的,应由损坏人负责赔偿。

    (三)

    配发给各单位的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字领用并负责妥善保管使用。故意损坏的,由单位负责人负责赔偿。

    (四)

    低值易耗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保管,需用人签字领用。

    (五)

    工程部人员要随时做好《施工日志》。记录内容,由工程部经理统一规定。

    (六)

    各部门负责人要做好部门《工作日记》,包括接受任务,完成任务,分配任务情况,人员、设备情况,病号及处理情况,请销假,违纪,违法,事故,案件,上级指示及其他重要事项。

    (七)

    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公司要事日记》,包括招标,投标,工程开竣工,领导视察,各级党委、政府来人,公司重大活动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交接

    (一) 员工在调整工作岗位或退出本公司时,必须将自己掌管的工作和文件、图书、资料、装备、设备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在本人离开岗位前完成。

    移交前,直接领导应指定接管人,交接后,双方在交接登记表上签字。必要时由直接领导在场主持。

    (二) 新员工进入公司,由直接领导向其交待工作,发放必备的办公用品及装备,双方在交接表上签字。

    (三) 新建部门成立时,由总经理向部门负责人交待工作,由办公室主任发放办公用品及装备,双方在交接表上签字。

    (四) 部门撤销时,由部门负责人向总经理汇报工作,并将其领用并

    10 负责保管的办公用品、装备向办公室主任做出移交,双方在交接表上签字。

    第四十一条

    印章管理

    (一)

    印章的刻制必须向董事长或总经理呈报批准,严禁私刻公章。

    (二)

    使用印章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认真登记,严禁利用公章谋私和开具空白信。

    (三)

    印章应由专人保管,丢失及时上报,并登报宣布作废,新印章刻制费用由丢失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保密

    (一)

    员工必须保守公司秘密。

    (二)

    保密范围为公司的规划、计划、拟开发项目、谈判内容、招标标的、资金实力、公共关系、未实施的营销策划、公司领导人员的个人资料及其他公司规定的保密内容。

    (三)

    员工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4.

    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5.

    不在私人书信及网络上涉及秘密;

    6.

    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7.

    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8.

    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9.不携带秘密载体游览或探亲访友。

    (四)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根据情况,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其他规章制度另行制定。

    第八章 零 散 人 员 管 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领导、单位应当加强对单独执行任务人员、休假人员、伤病员的管理教育,使他们保持良好的XXXX人形象和严格的作风纪律,维护公司的形象和荣誉。

    第四十五条 单独执行任务人员

    (一) 对单独执行任务的人员,其上级领导应根据任务性质和所处环境明确责任,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并及时掌握单独执行任务人员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予以帮助、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 二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根据任务性质,人员数量组成临时小组,并由直接领导指定组长。

    (三) 员工单独执行任务时,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按照领导意图,积极完成任务,并主动与上级领导、公司机关保持联系,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四十六条

    探亲休假人员

    (一)

    探亲休假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按时归队。

    (二)

    在休假期间必须保持通信联络的畅通。

    (三)

    需要续假时,应向直接领导申请,如不批准时,应按期归队。

    (四)

    休假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九章 卫

    第一节 个人卫生和保健

    第四十七条

    新员工进入公司时,必须进行体格检查、病史登记,对于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和重大疾病者不得录用。

    第四十八条

    员工应当接受公司安排的每年一次的健康检查,患有疾病者应及时治疗;
    不适宜在公司工作的,应自动退出公司;
    传染病患者,

    12 必须自动入医院进行治疗,治愈后再行归队。

    第四十九条

    员工患病应及时将病情报告直接领导,并及时就医。

    第二节

    室内和室外环境卫生 第五十条

    (一)

    室内保持清洁整齐,无蜘蛛网,无污迹,无烟灰,无积尘,及时消灭苍蝇、蚊子、老鼠、蟑螂等害虫。

    (二)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安排本部门人员轮流值日,打扫卫生。

    (三)

    办公室外走廊及卫生间内,不得随地吐痰,乱弹烟灰,乱倒垃圾。

    (四)

    卫生检查。由办公室主任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参加,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者,限令改正,并将检查结果在公司例会上予以公布,总经理可随时检查卫生情况。

    第十章 办 公 区 管 理

    第五十一条

    办公区内严禁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私藏违禁物品、侵占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以及其他不良行为。

    第五十二条

    未经批准严禁在办公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等,严禁发出剧烈声响的音响、喇叭。

    第五十三条

    保持办公区工作环境的整齐、清洁、肃静,工作时间不得追逐打闹、嬉笑聊天。上班时间不得吃零食、串岗、干私活。

    第五十四条

    加强消防意识,管好火源、电源。工会负责对员工进行消防训练,对各种消防器材,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防止挪用和损坏。

    第五十五条

    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条例由公司管委会解释、修改。

    课目:内务条令

    目的:通过教育学习,使同志们理解战争的性质,宗旨,与任务,牢固树立军人意识

    内容:总则 时间:10课时 方法:授课

    重点:1.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与任务 2.三大民主三大原则

    要求:1.认真听课,并做好笔记 2.严格遵守课堂纪律

    3.加强背记,并深刻领会其宗旨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1.目的: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军队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条令

    2.内务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不含事业企业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3.性质: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起来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

    任务:担负着巩固国防,抵御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

    - 1 设的发展以为军事斗争的需要,探索新特点,充实新内容,创造新方法

    二、要求

    1.要认真领会与深刻了解其内容的宗旨 2.要认真背记,并运用理解到生活中去

    三、时间分配

    讲解:15分钟

    抄记:20分钟

    整理笔记:5分钟

    讲评:5分钟

    四、讲评

    1.询问理解的情况与上课纪律的遵守情况 2.做笔记的情况

    3.表扬在学习中的好人好事 4.要求利用业余时间背记 宣布下课:交待次日上课的内容 课题:内务条令

    目的:通过学习军人宣誓,深刻理解目的与意义,并充分做好军人宣誓的基本要求的背记 内容:军人宣誓 时间:1课时 方法:授课与抄记

    - 3 (1)宣誓时间,应当在新兵政治审查和身体复查合格之后但不迟于入伍(入校)后90天

    (2)军人宣誓:部队以连(营团)为单位,由连(营团)首长主持宣誓大会实施

    (3)军人宣誓前,部队(分队)首长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任务、军人使命等教育

    (4)宣誓必须庄重严肃,着装整齐 (5)军人宣誓,可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

    (6)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当在所在连队的宣誓名册上签名 2.军人宣誓大会的程序通常是:

    (1)宣誓大会开始 (2)奏唱军歌 (3)主持人讲话 (4)宣读誓词 (5)宣誓人代表讲话 (6)其他代表致词 (7)首长讲话 (8)奏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 (9)宣誓大会结束

    宣誓时,若举行迎、送军旗仪式、迎军旗在宣誓大会开始后进行,若结合授衔,换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3.军人退出现役前,士兵通常集体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军官可以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通常与宣布退役命令一并进行,其基本要求和要求和程序参照本条令第13.14条的规定

    4.举行军人宣誓和向军旗告别仪式时,应当将军旗臵于显著位臵,没有授予军旗的单位可以使用军徽

    三、时间分配:

    - 5 级以及同级的关系

    (1)在行政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 (2)在行政职务尚未构成隶属关系时 (3)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

    以上三个方面的隶属关系的构成,详见课本

    3.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

    (1)越级下达时的情况 (2)命令下达后的处臵 (3)如果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三种情况的命令下达,详见教材

    4.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首长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

    注意的问题:执行中,

    (1)如果发生急剧变化

    (2)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事后如何处理

    详见教材P46-47面

    5.不同建制的军人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

    (1)军人在战斗中失去联系时

    - 7

    二、授课内容

    官兵关系是军队内部关系的基础,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和士兵。必须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则,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同心协力地完成任务。

    军官,文职干部对士兵应当做到:

    (1)严格管理,耐心说服,关心士兵的成长和进步 (2)了解士兵的情况,妥善解决士兵的矛盾

    (3)尊重士兵的民主权利,不在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不打骂,体罚和侮辱士兵

    (4)不收受士兵的钱物,不侵犯士兵的利益。

    (5)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对待士兵一视同仁

    (6)关心士兵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顾伤病人员,热情接待士兵亲属

    士兵对军官和文职干部应当做到:

    (1)尊重军官和文职干部,服从领导和管理。

    (2)忠诚老实,主动汇报思想。

    (3)虚心接受批评,坚决改正错误。

    (4)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不搞极端民主化 (5)照顾军官,文职干部,不搞绝对平均主义

    (6)积极建言献策,主动协助军官文职干部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节 机关相互关系

    一、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部处、装备技术部处,装备修理部

    - 9

    一、为体现军队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军人必须有礼节

    二、军人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着军服戴军帽或者不戴军帽,通常行举手礼。携带武器装备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举枪礼仅限于执行阅兵和依仗任务使用。

    三、军人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上级对下级,下级对上级以及同级间的关系,详见教材。军人听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四、军人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见教材P53)

    五、军人不经历的时机和场合:

    在实验室、机房、厨房、病房、诊室等处工作时 时间分配:

    讲解:45分钟

    抄记:1小时

    整理:5分钟

    检查:5分钟

    讲评:5分钟 讲评:

    1.遵守课堂纪律问题,纠正在学习中的不足的地方 2.提问上一课内容的背记及对本课掌握情况 3.表扬在学习中的好人好事 宣布下课:

    - 11 8.季节换装时间和着装要求,通常由是以上单位首长决定。

    二、担负施工、生产、营建等任务的部队和在正事业单位工作的军人,工作时间通常着工作服或便服。

    三、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学员非因公外出,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应当着便服。士兵探亲期间可以着便服。

    四.军服以及军帽、肩章和军种符号、领花等专用标志不得便卖,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给非军人。军人退出现役时,专用标志一律上交。

    第二节 仪容

    一、军人头发应当整洁,男军人不得留长发、胡须、大鬓角、蓄发不得漏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CM;
    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女士兵不得烫发。师以上首长可以在规定的发型内决定所属人员蓄一种或几种发型。

    二、军人不得纹身。着军服时,不得化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围巾,不得在外漏的腰带首行系钥匙和饰物,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带有色眼镜。

    三、军人着军服时,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不得佩带其他徽章。

    第三节 举止

    一、军人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

    - 13 1.遵守课堂纪律的情况 2.对本课的理解情况

    3.抄记笔记的情况,并检查每个同志的是否按规定抄记 4.表扬学习中的好人好事。

    宣布下课:

    整队向在场的首长报告 交待下次授课的内容。

    第八章 作息

    一、提示

    1.军队怎样分配时间 2.连队一日生活有哪些内容

    二、授课内容

    1.工作日通常保持八小时工作和八小时睡眠,并规定起床、早操、洗漱、开饭、课外活动和点名时间,星期日和节假日可以按放假休息。

    2.作息时间表,由师以上机关按照条令规定制定。 第二节 连队一日生活

    一、1.起床 (见规定见条令) 2.早操

    3.整理内务和洗漱(同上) 4.开饭(同上) 5.操课(同上)

    - 15 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

    二、报告

    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

    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越级进行。

    第三节 连队内务设臵

    (一)连队内务设臵应带利于战备,方便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要求。

    (二)连队内务具体放臵(见条令)

    第四节 登记统计

    一、连队应当每日及时、准确地按照《连队要事日记》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统计。

    二、《连队要事日记》的主要内容。(见条令)

    三、《连队要事日记》由连值班员于当日就寝前填写完毕。

    第五节 请假销假

    一、军人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二、请假一日之内的,士兵由连首长批准,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

    三、请假一日以上的人员,按照以下规定执行(见条令)

    - 17宣布下课:

    整队向在场最高首长报告。

    次日授课的内容。

    第八节 点验

    一、点验是对部队编制,实力,战备和安全情况的全面检查。

    二、点验的内容

    1.执行编制的情况

    2.装备和物资的数量、质量、保管、维修、保养情况 3.人员的健康和卫生状况

    4.装备、物资“三分四定”落实情况和携行能力。 5.个人物品

    三、点验的组织和程序(见条令)

    第十一章 警卫

    一、提示

    1、警卫人员的任务是什么

    2、领班员的职责

    3、卫兵的职责

    二、授课内容

    (一)部队首长必须严密组织警卫,教育警卫人员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

    (二)组织警卫勤务室必须注意:(见条令P105)

    - 19 经常进行战备教育,增强战备观念,建立正规的战备教育,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二)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战备方案和保障措施,经常组织部署熟悉其内容,进行必要的演练。

    (三)部队各类战备物资,做到“三分四定”

    (四)保持良好的完整率和人员在位率,保证随时随行各种任务。

    第二节 紧急集合

    一、部队应当根据上级的紧急战备号令,在下列情况下实施紧急集合:

    1.发现和遭到敌人的突然袭击

    2.收到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威胁和袭击。 3.上级赋予紧急任务或发生重大意外情况。

    三、部队首长应当预先制定紧急集合方案。规定下列事项:
    1.紧急集合的位臵,进出道路及其任务。

    2.警信号和通知方法。

    3.各分队列到集合场的时限

    4.着装要求和携带的装备、物资、粮料数量 5.调整勤务的组织和通信联络方法。

    四、为锻炼提高部队紧急行动能力,检查战备准备情况,通常连每月、营每季,团旅每半年进行一次紧急集合。

    第十四章 装备日常管理

    - 21 生的问题。

    3.根据形势,任务重点和季节变化,作为经常性的预防工作,预防车辆的事故和季节性多发事故,加强枪支弹药的管理,严防重大事故,事件的发生。

    4.各级首长、机关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注意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安全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第二节 常见事故预防

    一、预防武器伤人事故,

    二、预防失火事故

    三、预防淹亡事故。

    四、预防触电和雷击事故

    五、预防食物中毒事故

    六、预防煤气中毒事故

    七、预防中暑事故

    八、预防冻伤事故

    五、对其他事故应当针对其特点,采取相当措施,加强预防。 时间分配:

    讲解:45分钟 整理:5分钟 讲评:5分钟 提问:15分钟 讲评:

    - 23

    《内务条令》试题

    一、单选题

    1、为锻炼提高部(分)队紧急行动能力,检查战斗准备状况,通常连( )进行1次紧急集合。

    ( )

    A、每月 B、每周 C、每季度 D、每半年

    2、团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对基层单位的炊事人员( )进行1次健康检查。A、每月 B、每季度 C、每半年 D、每年

    3、通常连( )组织1次卫生检查。

    A、每日 B、每周 C、每半月 D、每月

    4、编配( )以上车辆并集中停放的单位,应当设置固定车场。

    A、4台 B、5台 C、6台 D、7台

    5、枪、弹应当分室或者分柜存放,每周清点不少于( )。

    A、1次 B、2次 C、3次 D、4次

    6、对用于训练、执勤的武器,连( )检查1次。

    A、每月 B、每半月 C、每周 D、每日

    7、长途连续行车超过( )应当休息1次。

    ( ) ( ) ( ) ( ) ( ) ( )

    A、4小时 B、1小时 C、2小时 D、3小时

    8、为保证炊事人员劳逸结合,基层单位首长在( )应当参加和组织官兵帮厨。

    ( ) A、日常空闲时间 B、只在休息日 C、节假日 D、只在重大节日

    9、( )以上同乘1台车时,应当指定带车干部和安全员。

    ( A、10人 B、15人 C、20人 D、25人

    10、架设输电线路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由( )操作。

    ( A、士官 B、军官 C、技术干部 D、专业人员

    11、新装备配发部队的同时,由( )和装备管理部门编写下发新装备操作规程。( A、装备使用单位 B、后勤机关 C、主管训练部门 D、后勤部门

    12、( )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标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荣誉、勇敢和光荣的象征。

    (A、军旗 B、军服 C、军帽 D、军徽

    13、下列哪个场合可以奏唱军歌( )。

    ( A、商业活动 B、舞会 C、一般联谊会

    D、军队领导人主持的外事活动

    14、戴冬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约( )。

    ))) )) A、1厘米 B、1.5厘米 C、2厘米 D、2.5厘米

    15、军官(家属)一般不得从基层伙食单位购取食物,确需购买时,应当( )。

    ( ) A、记账 B、按价付款 C、无需付款 D、视情况而定

    16、迎送军旗时,军人应当严肃认真;
    军旗通过分队正面时,队列中的军人向军旗行注目礼,( )行举手礼。

    ( )

    A、在场所有军官 B、在场所有军人 C、指挥员 D、阅兵台上的军官

    17、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 )。

    ( ) A、上下级关系 B、隶属关系 C、同志关系 D、同级关系

    18、通常营( )组织1次卫生检查。

    ( ) A、每季度 B、每周 C、每半月 D、每月

    19、军人头发应当整洁。男军人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 )。

    ( ) A、0.5厘米 B、1厘米 C、1.5厘米 D、2厘米

    20、班务会,每周召开( ),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的工作。

    ( ) A、1次 B、2次 C、3次 D、4次

    批准人:
    2010年1月1日

    课目:内务条令教育

    目的:通过学习使同志们了解掌握内务条令的内容,明确自已在日常的工作、学习、训练和生活中行为,应该履行的职责和必须遵守的法规。

    内容:

    一、军队性质、宗旨、任务和指导思想

    二、军人宣誓

    三、士兵职责

    四、军人相互关系

    五、礼节

    六、军容风纪

    七、连队一日生活

    八、请假销假

    九、保密

    十、值班和警卫

    一、装备日常管理

    二、安全规定 时间:××小时 地点:教室

    方法:集中授课、记忆读写、完成作业、考核验收 要求:

    1、认真听讲做好课堂笔记

    2、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大胆提问

    3、互帮互学、共同提高争做内务条令标兵

    作 业 实 施

    一、军队性质、宗旨、任务和指导思想

    作为一名军人必须严格遵守和坚决执行条令,而首先应该融入思想行动的,是条令中所明确的我军的性质、宗旨、任务和指导思想。

    我军的性质: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起来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

    我军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宗旨紧紧地和中国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唯一宗旨。也是武警部队的唯一宗旨是全部队指战员一切行动的准则。

    我军的任务: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根本职能:捍卫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指导思想:以毛则东军事思想和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江主席提出的五句话总要求把我军建设成为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划的革命部队。

    二、军人宣誓

    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

    武装警察誓词: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我应尽的光荣义务,为了负起革命军人的神圣职责,我宣誓: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部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努力学习军事政治科学文化苦练杀敌本领,爱护武器装备,保守军事秘密,发扬优良传统,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勇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英勇战斗,不怕牺牲,保卫社会主义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在任何情况下决不背叛祖国。

    以上誓词,我坚决履行,决不违背。

    三、士兵职责

    (一)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坚决完成任务。 (二)刻苦训练,熟练掌握手中武器和技术装备。

    (三)努力学习政治,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四)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五)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六)积极学习科学文化,提高文化素质。

    (七)积极参加体育训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八)遵守安全规定,保守军事秘密。

    四、军人相互关系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军官、士兵依行政职务和军衔,构成首长和部属、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在行政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首长又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又是下级,部属的上一级首长是直接首长;
    在行政职务上未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军衔高的是上级,军衔低的是下级,军衔相同的是同级。

    文职干部和军官、士兵之间,文职干部之间,依隶属关系和行政职务,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

    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

    士兵对军官和文职干部应当做到:
    (一)尊重军官,服从领导和管理。

    (二)忠诚老实,主动汇报思想。

    (三)犯有过失时,诚恳接受批评,勇于承认并坚决改正错误。 (四)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不搞极端民主化。

    (五)照顾军官、文职干部和有病的同志,不搞绝对平均主义。 (六)关心连队建设,爱护集体荣誉,积极协助军官和文职干部做好各项工作。

    作业题:

    1、我军的性质、宗旨和任务是什么?

    2、军人宣誓的誓词是什么?

    3、士兵职责的内容是什么?

    4、士兵对军官和文职干部应当做到哪六条?

    五、礼节 (一)称谓方法

    军人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在公共场所和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军衔加同志或者同志。

    军人当听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二)敬礼时机

    敬礼是军人礼节基本的和常见的形式,通常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着军服时要行举手礼;
    携带武器装备不便行举手礼时,可行注目礼;
    举枪礼仅限于执行阅兵和依仗任务时使用。

    每天第一次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应当敬礼,首长、上级应当还礼;
    军人进见首长时,在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并向首长敬礼;
    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同级因事接触时通常互相敬礼;
    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营门卫兵对出入营门的分队、首长和上级应当敬礼,分队带队的指挥员、首长和上级应当还礼;
    哨兵执勤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升国旗时,列队军人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位于指挥位臵的军官、文职干部,行举手礼,非列队的军人,应当自行立正,着军服时行举手礼,着便服时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军人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在实验室、机房、厨房、病房、诊室等处进行工作时;
    正在操作兵器和位于射击、驾驶位臵时;
    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
    在浴室、理发室、餐厅、商店时;
    着便服时;
    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六、军容风纪 (一)着装

    1、军人必须按照规定着军服,保持军容严整。

    2、严格按照授予的命令佩带军衔标志和帽徽、肩章、军种(专业技术)符号、领花等。

    3、着军服时,应当戴军帽。戴大檐帽、作训帽时,男军人帽沿前缘与眉同高,女军人帽稍向后倾;
    戴贝雷帽时,帽顶稍向后倾,帽徽正对左眼上方,帽前下缘距两眉约两指;
    戴绒(皮)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男军人为一指,女军人为三指。

    4、军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不得在军服外罩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扣好领钩、衣扣。着长袖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军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动不得外露。着礼服、夏常服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着冬装时,内衣领不得高于军衣领,女军人内衣领外露部分颜色应当与军服颜色相近。

    5、操课和集体活动时通常着军鞋。着便鞋(含凉鞋)时,只准穿黑、棕色鞋(女军人还可以着浅色凉鞋),鞋跟高度男军人不超过三厘米,女军人不超过四厘米。除工作需要和洗漱外,不得着拖鞋、赤脚和赤脚穿鞋。

    6、作战、训练、施工、体力劳动时通常着作训服;
    其他时机和场合通常着常服;
    参加集会、检(校)阅和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7、参加执勤、操课、检(校)阅或者携带武器、战斗装具时,通常扎外腰带。其他时机场合需扎外腰带时,由团以上单位首长规定。

    8、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由师以上单位首长规定。城市驻军由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规定。

    (二)仪容

    1、军人头发应当整洁。男军人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一点五厘米;
    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女士兵不得烫发。师以上首长可以在规定的发型内决定所属人员蓄一种或者几种发型。军人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2、军人不得文身。着军服时,不得化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3、军人着军服时,应当按照规定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布发的勋章、奖章、证章、纪念章和院校徽章等,不得佩带其他徽章。营区出入证只限于本营区和出入营门时配带和使用。

    (三)举止

    军人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军人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照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着指定的位臵就坐,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军人着军服进入室内通常脱帽。脱帽后,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夹于左腋下,坐姿臵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也可以臵于桌斗内。宿舍内军帽可以统一放在床铺上。

    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最高首长临时规定。

    七、连队一日生活 (一)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全连人员立即起床(连值班员应当提前十分钟起床),按照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二)早操

    除了休息日、节假日之外,连队通常每日出早操,每次时间通常为三十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和体能训练。

    结合早操每周进行一至二次着装、仪容和个人卫生的检查,每次不超过十分钟。

    (三)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班值日协助检查并整理本班的内务卫生。连值班员检查全连的内务卫生。

    (四)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饭。开饭时间通常不超过三十分钟。

    听到开饭号(信号)后,以班、排或者连为单位带到食堂门前,由连值班员整队,按照连值班员宣布的次序依次进入食堂。

    就餐时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

    (五)操课

    操课前,根据课目内容做好准备。听到操课号(信号)后,连(排、班)迅速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器材,带到课堂(训练场、作业场) 操课中,按照计划要求,周密组织,认真听讲,精心操作,遵守课堂(训练场、作业场)纪律,严防事故。

    课间休息(操课通常每小时休息十分钟,野外作业和实弹射击时根据情况确定休息时间),由连值班员发出休息信号;
    休息完毕,发出继续操课信号。

    操课结束后,检查装备,清理现场,集合整队,进行讲评。

    操课往返途中应当队列整齐,歌声嘹亮。

    (六)午睡(午休) 听到午睡号(信号)后,除执勤人员外均应当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连值班员检查全连人员午睡情况。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七)课外活动 晚饭后的课外活动时间,每周除个人支配二至三次外(人员不得随意外出),其余由连队安排。

    (八)点名

    连队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点名由一名连首长实施。每次点名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点名通常以连为单位于就寝前或者其他时间列队进行(也可以排为单位进行)。点名的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员、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或者传达命令、指示等。

    (九)就寝

    连值班员在熄灯号(信号)前十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就寝人员应当放臵好衣物装具,听到熄灯号(信号)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

    八、请假销假

    军人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
    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军人在执勤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请假一日以内(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的,士兵由连首长批准。军人外出归队后,必须销假。

    九、保密

    军人必须遵守国家、军队的保密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军事秘密。军人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七)不用普通邮电传递秘密

    (八)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九)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十)不带秘密载体游或者探亲访友。

    十、值班和警卫 (一)值日员的一般职责

    1、看管营房、营具和设备。

    2、维护室内外卫生。

    3、纠察军容风纪。

    4、接待来队人员,并负责登记。 (二)卫兵的一般守则

    1、按照规定着装和配戴武器弹药。

    2、熟悉任务和警卫区域内的地貌、地物等情况,熟悉并正确使用口令、信号。

    3、时刻保持警惕,严密监视警卫区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守岗位,武器不得离身,严禁无故将子弹上膛。

    4、精神饱满,姿态端正,不得有任何影响卫兵形象和警卫任务的行为。

    5、向接班人员交代执勤情况、上级的指示和哨位的器材,并在领班员的监督下验枪。 担任营门卫兵时,应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军容风纪,必要时还应当检查携带的物品;
    指引客人和来队亲属到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
    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机动车辆出入营门;
    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领班员,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臵。

    十一、装备日常管理

    (一)严格执行装备管理的有关条例和规章制度,增强爱护装备的意识。

    (二)防止无装备丢失、损坏、锈蚀和霉烂变质,做到对集中保管的轻武器每周擦拭一次,对随身携带的轻武器每日擦拭一次,对用于训练、执勤的武器,每次使用后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一次。

    (三)要学会和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十二、安全规定

    (一)认真学习有关安全规定,牢固树立防事故观念。 (二)遵守训练场的各项规定,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不得在训练场开玩笑和打闹。

    (三)用枪前后要验枪,玩弄武器和枪口对人。

    (四)实弹、实爆训练时,要及时收交剩余的弹药,严禁随意拆除或玩弄爆炸物。

    (五)严禁私自下河游泳、捕鱼,防止淹亡事故。 (六)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违章行车和非驾驶人员开车。

    (七)落实安全措施,严防火灾、触电、煤气中毒。

    (八)讲究卫生,注意饮食,防止生病和食物中毒。

    (九)严格施工现场管理,严守劳动纪律,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十)发生事故要立即报告,及时查明原因,正确进行处理。

    作业题:

    1、连队一日生活制度的内容?

    2、保密守则的内容是什么?

    3、安全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作 业 讲(略)

    2010评编写人:毛丽峰 年1月1日

    武武警警内内蒙蒙古古总总队队第第一一支支队队九九中中队队

    内务条令教育教案

    课课

    目目::内内务务条条令令教教案案 授授课课对对象象::全全体体官官兵兵

    授授课课人人::王王志志强强

    22001100..11..11

    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篇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宣誓第三章 内部关系第四章 警容风纪第五章 日常制度第六章 接待群众第七章 值班备勤

    第八章 突发事件的处置第九章 装备管理第十章 办公秩序与内务设置第十一章 安全防卫与卫生第十二章 警徽、警歌第十三章 阅警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条 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第二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保证公安机关圆满完成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任务。第三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贯彻从严治警、依法治警方针,按照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坚持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的原则,培养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警风。

    第四条 宣誓,是公安民警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新录用的公安民警必须进行宣誓。

    第五条 宣誓的誓词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恪尽职守,不怕牺牲;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第六条 宣誓的基本要求(一)新录用的公安民警,应当在初任培训合格后,上岗前由所在单位或者培训学校组织宣誓。(二)宣誓前,公安机关领导人员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人民警察性质、宗旨、任务、纪律、作风等教育。(三)宣誓场地应当悬挂警徽。(四)参加宣誓人员应当庄重严肃、着装整齐、警容严整。第七条 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

    (一)宣誓大会开始。(二)奏(唱)国歌。(三)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至耳部,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五)宣誓人代表讲话。(六)领导讲话。

    (七)奏(唱)警歌。(八)宣誓大会结束。宣誓时,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第八条 公安民警,不论职务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第九条 公安民警依据行政职务和警衔,构成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第十条 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同级之间应当在上级领导下,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合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第十一条 上级有权对下级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除特殊情况外,下达命令的上级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级。命令下达后,

    1 / 13 上级应当及时检查下级的执行情况;
    如果

    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第十二条 下级对上级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下级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上级未改变命令时,仍需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上级时,应当根据上级的基本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果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报告上级。下级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除下达命令的机关有明确要求外,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报告;
    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第十三条 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如果发生

    在建制不明时,由行政职务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
    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行政警衔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之间及各警种、各部门之间,应当

    第十五条 着装公安民警应当按照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二)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三)应当规范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四)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第十六条 仪容

    (一)公安民警应当保持头发整洁。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不得过肩。(二)公安民警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第十七条 举止公安民警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一)着警服或者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
    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
    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不得席地坐卧。

    (二)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
    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三)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四)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声誉。第十八条 礼节(一)公安民警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二)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警服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
    未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三)晋见或者遇见上级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时,着警服的公安民警应当行举手礼;
    因携带武器装备或者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四)晋见或者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五)列队的公安民警在行进间遇见领导时,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其他人员应当行注目礼。(六)公安民警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
    不同单位的公安民警因公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七)公安民警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八)公安民警因公与非公安民警人员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纠正违章时,应当先敬礼。(九)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进入居民住宅时,应当主

    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第十九条 会议(一)会议应当力求精简,讲求实效。(二)派出所、警队等基

    层实战单位应当实行每日例会制度,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总结、部署有关工作。(三)

    2 / 13 县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公安民警大会,由领导总结、报告工作,表彰先进,布置工作任务。第二十条 请示报告(一)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公安信息畅通。(二)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灾害事故、民警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及伤亡情况,必须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三)下级公安机关必须定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公安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四)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请示,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回复。第二十一条 请假销假(一)下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当及时报告。(二)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
    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三)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四)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五)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第二十二条 工作交接(一)公安民警在工作变动、离(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武器、弹药、器材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二)公安民警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第二十三条 证件(一)证件是公安民警身份和执行职务的专用凭证和标志,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发放。(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证件。(三)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四)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严禁将证件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五)公安民警工作单位、职务或者警衔发生变动的,发证部门应当将其原证件收缴,并换发新证件。

    (六)公安民警发现证件遗失、被盗(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并补办。第二十四条 印章(一)各级公安机关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二)使用印章应当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印章谋私或者开具空白信件。

    (三)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丢失的,必须及时上报,并通报有关单位。(四)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上交制发机关即行销毁;
    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交制发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 文件收发和保管各级公安机关文件应当指定专人收发和保管。收发文件应当办理登记,妥善保管,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按照要求立卷归档;
    不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登记造册、指定专人销毁。第二十六条 保密公安民警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公安秘密。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方便人民群众。

    第二十八条 予以公开,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其他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以及公示栏、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各警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文明用语和忌语,严格遵照执行。第三十条 基层公安机关应当设置群众接待室或者服务室,实行群众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接待领办制度。第三十一条 公安民警接待前来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的群众,应当首先问好并致意,然后认真、热情接待。接待时,应当态度和蔼,语

    3 / 13 言文明,认真受理,

    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严禁态度冷、硬、横。第三十二条 公安民警应当热情为求助的群众提供必要的帮助,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对群众报警、报案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各级公安机关的警车在临时停靠或者行驶中,乘车的公安民警应当随时随地接受群众的报警与求助。

    第三十三条 安排适当警力备勤,配备相应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刑警、巡警、交警部门和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应当设置值班室,建立值班备勤制度。第三十五条 值班人员职责(一)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投案自首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二)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三)及时、妥善处理公文、电话等。

    (四)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三十六条 值班记录建立值班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其处置情况。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问题或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的姓名和主要情况;
    (二)向上级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和答复的主要内容;
    (三)对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情况和时间;
    (四)负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姓名;
    (五)值班人员姓名。值班纪录应当存档,妥善管理。第三十七条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值班人员因故经批准离开岗位时,应当有人代岗。换班时,下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值班备勤人员在值班备勤之前和期间不得饮酒,值班备勤期间不得进行妨碍值班备勤秩序的娱乐活动。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预先制订各种紧急行动方案,规定紧急集合和执行任务的联络方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报经上级批准,组织必要的演习和训练。第四十条 遇有下列紧急情况,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紧急行动方案,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一)发生重大治安事故、事件和案件;
    (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三)发生重大涉外事件;
    (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
    (五)发生外敌侵扰、空袭;
    (六)其他紧急任务。第四十一条 公安民警接到执行紧急任务的命令后,应当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服从统一的指挥调动。发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并迅速进入现场履行职责。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所属民警的住址、联系方

    第四十三条 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第四十四条 装备的维护保养(一)使用的装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二)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三)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的程度及时组织修复;
    如本单位不能修复,应当按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第四十五条 装备的保管(一)设置装备保管室(库)或者专用保管柜,建立帐目,专人管理。(二)妥善保管装备,做好防抢夺、防盗窃、防破坏和防火、防水、防潮等。(三)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将装备进行

    调换、转借、赠送、变卖、出租。(四)装备交接、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情况应当及时上报。第四十六条 公安民警佩带、使用武器、警械,应当经过严格训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和检查,增强公安民警爱护装备的意

    4 / 13

    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办公秩序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保证办公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第四十九条 办公秩序(一)严格门卫制度。办公人员应当凭有关证件出入办公区;
    必要时持物外出,应当开具持物证明;
    经批准临时居住的人员,应当办理临时出入证件。(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办公区。对确需进入办公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员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办公区,并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办公区。(三)雇请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审查、登记,经审查没有问题并批准后方可以雇用。(四)公安民警在办公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五)禁止商贩进入办公区或者在办公区旁摆摊设点。(六)严禁将办公区内用房出租给他人经商或者从事娱乐活动。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办公区和宿舍区应当分开,基层科、所、队办公室和民警宿舍应当分设。非特殊情况,不得在宿舍内办公或者在办公室内住宿。第五十一条 城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派出所,县公安局所属派出所和责任区刑警中队,应当设置规格统一、美观大方、标志明显的灯箱或者门牌,便于群众辨认。第五十二条 内务设置内务设置应当整洁、有序。办公室内的办公用具摆放、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

    鞋帽放置以及民警宿舍内的被褥叠放、洗漱用具摆放,应当统一、整洁。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史迹陈列馆、荣誉室等,第五十四条 派出所和基层警队应当建立小文化室、小健身房、小食堂、小浴室和小洗衣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各项安全制度,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增强民警的安全意识,正确处理队伍内部问题,积极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领导布置任务时,应当交代安全要求,并采取相应保障措施。公安民警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一)执行拘留、逮捕等任务时,应当认真设计方案,周密组织实施,严防被违法犯罪分子伤害或者误伤群众。(二)执行审讯、看管、押解等任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发生脱逃、暴狱、袭警等事件。(三)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第五十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如实及时报告上级,查明原因,总结教训,妥善处理。第五十九条 卫生健康(一)公安机关应当经常对民警进行卫生健康教育。(二)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民警进行一次体检;
    积极开展文娱、

    体育活动,增强体质,丰富民警业余文化生活。

    第六十条 警徽(一)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公安民警必须爱护警徽,维

    篇2: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全文)

    新华报业网讯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4月21日联合公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纪律条令》),自6月1日起施行。《纪律条令》全文如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5 / 13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 / 13

    (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

    (二)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

    (三)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

    (二)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

    7 / 13

    (三)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二)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三)利用职权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

    (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近亲属在该人民警察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

    (五)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人事安排,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

    (八)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

    第十八条 私分、挪用、非法占有赃款赃物、扣押财物、保证金、无主财物、罚没款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人民警察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任、转任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

    (二)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依照《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

    (二)违反规定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警用车辆、警车号牌、警械、警服、警用标志和证件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警械的。

    第二十三条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8 / 13

    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组织、支持、容留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篇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自6月1日起施行

    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4月21日联合公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纪律条令》),自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公安部党委历来高度重视公安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始终坚持从严治警,积极推进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制度化建设。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纪律条令》。《纪律条令》共3章、31条。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体现了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

    《纪律条令》与公安部先后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配套衔接,这“四大条令”对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三部门要求,各级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依法依纪查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案件。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不论涉及什么人,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充分发挥《纪律条令》的教育和威慑作用,维护公安机关铁的纪律。同时,要重视日常监督,不断拓宽监督渠道,把依法从严治警、打造人民满意的公安队伍的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的各个方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

    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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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 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

    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

    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

    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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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

    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

    (二)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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