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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企业并购律师实务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制作

    时间:2020-08-29 12:41:06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企业并购律师实务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的制作

     字体大小:大|中|小2007-03-30 17:20 - 阅读:301 - 评论:0

     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但符 合《收购办法》有关豁免要约收购规定情形的收购人 (以下简称申请人)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时,应当按照规定制作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文件 (以下统称申请文件)

     一、申请文件的一般要求

     申请文件是申请人请求豁免要约收购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

     件。申请人未按照规定制作、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 或者要求其重新制作、报送。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做 出予以受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 中国

     证监会在审核期限内要求申请人对报送材料予以补充或者修改的, 审核

     期限自收到公司的补充或修改材料后重新计算。

     申请人为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以共同名义统一制作并报送 申请文件,但各申请人及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 在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

     3 .申请人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报告、公告义务后,方 可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 应当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申请人的名称、注册地;

     申请人的主营业务;

     以方框图或者其它有效形式,全面披露与申请人相关的产权及 控制关系,包括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最终控制人;并以

     文字简要介绍其主要股东及其他有关的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以及其他控

     制关系(包括人员控制);

     上市公司收购方案;

     上市公司收购方案是否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及批准(如需要)

     申请豁免的事项及理由;

     本次收购前后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申请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持续关联交易的问 题及其解决方案;

     申请人增持股份后是否有后续计划;

     中国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应当就收购中承诺的包括履行发起人义务在内的具体事项 出具承诺书,并提供履行保证。

      申请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 如存在被收购公司原 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未清偿对被收购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被收购 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 应当提供原控 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就上述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对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发表的意 见。

      为挽救出现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进行收购的申请人, 应当 在报送申请文件的同时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 并提供上市公司董事 会的意见及独立财务顾问对该方案出具的专业意见。

     8 .申请人应当就上市公司收购方案公布前六个月申请人及其关联 方、申请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买卖被收购 公司的股票、是否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从 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提交自查报告。

     9.申请人应当提供有关本次股权变动的证明文件,表明本次受让的股 份是否存在质押、担保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申请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就本次申请豁免要约 收购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至少应当就下列事项发表明确的法 律意见,并就本次申请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本次申请是否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豁免情形;

     本次收购是否已经履行法定程序;

     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申请人是否已经按照《收购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申请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等。

     .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涉及须聘请财务顾 问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财务顾问报告。

     .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或者必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应当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申请文件应当为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由申请人的律师

     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 不再存续,可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做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 的真实性。

     .申请人及负责出具专业意见的律师及其他专业机构应审慎对待所 申报的材料及所出具的意见。

     申请人全体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在所

     提供的有关文件上发表声明,确保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述文件均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文件的纸张应采用幅面为 209 X 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 于标准A4纸张规格)。

     .申请文件的扉页应附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律师及其 他专业机构的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

     .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章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例如,第四章 4- 1的 页码标注为 4 — 1 — 1, 4 — 1 — 2 , 4 — 1 — 3 , ......4 — 1 — n。

     .申请文件首次报送书面文件二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 余一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

     二、申请文件的目录

     第一章豁免申请

     1 申请人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

     1-2 申请人关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

     1-3 申请人的承诺书(如有)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专业文件

     1 法律意见书

     第三章相关批准文件

     1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如涉及国有股)

     3-2 外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如涉及外资收购)

     3-3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如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

     份或者回购股份)

     第四章其他文件

     1 股份转让协议(如为协议收购)

     4-2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4-3 有关的股权权属证明文件

     4-4 原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债务清偿方案(如有)

     4-5 重组方案(如为挽救严重财务困难的公司而进行的收购)

     4-6 司法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如有)

     4-7 在合理期限内将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 部分的股份向非关联方转让的解决方案(如申请人为银行或者证券公 司)

     4-8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9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就申请人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出具的证明文件

     4-10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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