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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规章制度

    时间:2021-01-13 12:39:51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乡镇应急规章制度

    1.镇应急管理规章制度 2.乡镇应急工作规章制度

    3.乡镇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规章制度 4.镇卫生院应急管理规章制度 5.镇应急管理隐患排查规章制度

    1、镇应急管理规章制度

    镇政府应急管理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由党委书记、人大主席、镇长总带班,各分管领导轮流带班。各村及驻镇各重点企事业单位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由班子成员带班。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迟报、漏报以及瞒报、谎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对不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应急值守工作制度

    (一)值班人员必须有专门的值班地点,带班领导及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地点值守,严禁无故脱岗行为。值班人员必须保证电话、传真、移动通讯设备等畅通,带班领导要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各村及承担突发事件应对任务的重点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在值班室内留存二种以上联系方式,并保持移动通讯设备的24小时畅通。

    (二)值班人员要认真准确地做好电话记录,将时间、地点、人物、内容、处理经过以及通话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记录清楚。遇有突发事件和重大紧急事项,应按有关程序立即向有关领导和镇应急办报告,并按领导批示组织处理。

    (三)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每件事情的处理情况及结果必须清楚、准确、及时记入值班记录并签名;
    交接班时,要逐件交接处理事项。

    (四)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及值班事项处理记录等要按规定整理、保存,并及时归档。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流程

    (一)应急处置程序

    1、基本应急

    (1)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件发生的村、企业应立即向镇政府应急办报告警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分队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有关组织或抢险队伍应服从调动,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助,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相关村和驻镇单位应及时主动向现场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级应急组织提供有关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和开展救援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4)应急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预测事态进展,发现事态扩大,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立即报告镇政府应急办调配其它应急资源。特别紧急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2、扩大应急

    (1)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镇政府应急办报请县应急办批准,启动相应应急指挥程序。

    (2)当突发公共事件的态势进一步扩大,预计单靠镇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镇应急办应及时向上级发出请求支援信息。请求支援信息包括:事件发生的性质、时间、地点、发展态势,请求援助的人员、物资数量,到达的时间、地点、开进路线、联系方式和协同办法等。

    (3)当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危害程度严重、超出何家岩镇自身控制能力,需向上级和其他镇提供相应援助时,由镇应急办及时将事件情况上报县相应机构,并申请宣布本镇或部分地镇进入紧急状态。

    三、突发公共事件预案的建立与管理

    (一)镇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分为镇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和各村、各企事业单位专项应急预案。其中:镇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镇政府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和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分别由镇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根据镇政府总体预案制定和修订。各村、各企事业单位根据镇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为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由镇应急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组织政府有关站办所开展预案评审工作。

    (三)对已建立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案,要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确保预案的合理性和操作性。

    (四)要加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案的宣传和日常演练。对预案中提出的各类物资储备、人员机构,要及时补充和变更,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可立即启动。

    四、信息报告制度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实行属地负责原则。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发生地所在村、企事业单位要立即处置,同时必须在事发1小时内如实向镇应急办报告信息。相关文字材料必须由村委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村委公章。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现象的发生。

    (二)信息报告要简明、准确,原则上以书面报告为主,情况复杂时间紧的突发公共事件,可采取先口头后书面报告的办法。

    五、预警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各村、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积极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工作。特别关注重点地村、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位,定期收集、报送、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重大紧急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充分利用广播、板报、宣传栏、会议等各种形式,及时通报和发布预警信息。

    六、责任追究制度

    镇政府应急办定期和不定期对各村、企业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通报。对能准确及时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信息质量高的给予表扬;
    对迟报、漏报以及信息质量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以及谎报、瞒报或轻报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七、本制度自20XX年3月1日起执行。

    2、乡镇应急工作规章制度

    一、应急值守工作制度

    (一)镇应急办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日常值班由党委书记、镇长总带班,其他班子成员轮流带班;
    节假日值班另行安排。值班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不值或少值班。各村居、镇直各单位及承担突发事件应对任务的重点单位要进一步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由主要领导带班。

    (二)值班人员必须有专门的值班地点,带班领导及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地点值守,严禁无故脱岗行为。值班人员必须保证电话、传真、移动通讯设备等的畅通,带班领导应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各村居、镇直各单位及承担突发事件应对任务的重点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在值班室内留存一种以上联系方式,并保持移动通讯设备的24小时畅通。

    (三)值班人员要认真准确地做好电话记录,做到时间、地点、人物、内容、处理经过以及通话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清楚。遇有突发事件和重大紧急事项,应立即向有关领导和镇应急办报告,并按领导批示组织处理。

    (四)对镇领导交办的事项,值班人员要认真传达和办理,及时催办、查办和反馈结果,做到件件有着落。

    (五)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每件事情的处理情况及结果必须清楚及时记入值班记录并签名;
    交接班时,要逐件交接处理事项。

    (六)值班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值班记录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不允许无关人员在值班室闲聊,防止假冒或行骗事件发生。

    (七)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及值班事项处理记录等要按规定整理、保存,并及时归档。

    (八)镇应急办将不定期对各村居、镇政府有关部门的值班工作进行督查,对未认真落实值班要求的将全镇通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流程

    (一)应急处置程序

    1、基本应急

    (1)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件发生的村居、镇直有关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向镇应急办报告警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分队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有关组织或抢险队伍应服从调动,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助,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现场指挥部应充分发挥专家组作用,及时对事件性质、发展趋势、应急措施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为现场指挥提供科学、准确的决策咨询。

    (4)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有关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和开展救援工作提供便利条件。(5)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现场控制、紧急处置、治安维护、人员疏散、保障安置等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掌握事态进展,随时向镇应急办公室报告情况。

    (6)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预测事态进展,发现事态扩大,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立即报告镇应急办公室调配其它应急资源,并及时向事件可能影响到的地镇及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特别是紧急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2、扩大应急 (1)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镇应急办报请镇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启动镇应急指挥程序。

    (2)当突发公共事件的势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仅靠镇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镇应急指挥中心应及时向上级发出请求支援信息。请求支援信息包括:事件发生的性质、时间、地点、发展态势,请求援助的人员、物资数量,到达的时间、地点、开进路线,联系方式,协同办法等。

    (3)当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本镇大部分地区,危害程度严重、超出镇自身控制能力,需县或其他城镇提供相应援助时,镇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上报县相应机构,并申请县宣布本镇或部分地镇进入紧急状态。

    (二)值班期间,如发生紧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必须立即向镇应急办书面报告;
    特殊情况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电话报告,随后补报文字材料。凡发生紧急重大情况,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镇应急办,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发生迟、漏、瞒报和续报不及时等问题。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值班部门要主动与现场处置人员或有关单位取得联系,认真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涉及人员、影响等重要情况,必要时可指派有关人员到现场核实,避免因信息失真失实给指挥处置工作带来困难。涉密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突发公共事件预案的建立与管理

    (一)镇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分为镇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和各职能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其中:镇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镇政府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要求制定和修订。

    专项应急预案分别由镇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根据镇政府总体预案制定和修订。

    各村居、镇直有关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镇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和修订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为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由镇应急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专业人士开展预案评审工作,并报县备案。

    (三)对已建立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案,要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确保预案的合理性和操作性。

    (四)要加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案的宣传和日常演练。对预案中提出的各类物资储备、人员机构,要及时补充和变更,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可立即启动。

    四、信息报告制度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实行属地负责原则。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发生地村居、镇直有关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立即处置,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地镇。各村居、镇直有关单位必须在事发1小时内如实向镇应急办报告信息。相关文字材料必须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现象的发生。

    (二)信息报告要简明、准确,原则上以书面报告为主,情况复杂时间紧的突发公共事件,可采取先口头后书面报告的办法。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五、预警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

    各村居、镇直各部门要按照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积极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工作。特别关注重点地域、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位,定期收集、报送、研判、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重大紧急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充分利用板报、宣传栏、宣传车等各种形式,及时通报和发布预警信息。

    六、工作交流制度

    (一)各村居、镇直各有关单位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文件、简报、工作总结等,要及时抄送镇政府应急办。涉及应急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专题材料、动态情况等也应及时报送。

    (二)报送的信息要真实、准确、具体,特别要注意反映工作落实情况及工作中的好思路、好做法、好经验,真正起到决策参考、交流借鉴的作用。

    (三)镇应急办将工作信息筛选编辑报送镇领导同志参阅,并视具体情况增发有关部门。

    七、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迟报、漏报以及瞒报、谎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对不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乡镇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规章制度

    为提升我镇应急管理水平,提高应急能力,充分发挥应急避难场所在突发事件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功能,加强我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平灾结合。应急避难场所平时服务于本身原有功能,在遇有地震、火灾、洪水等突发性重大灾害时,由政府部门批准启用。

    (二)谁投资谁负责维护管理。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应按要求设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并设置标志牌,建立健全场所维护管理制度。

    (三)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或部门,应制定场所使用应急预案,明确指挥机构,划定疏散位置,编制应急设施位置图,并向社会公示。

    (四)各村(社区)、单位和部门编制的单项应急预案应与镇总体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相衔接。

    (五)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经费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应急物资由政府统一采购、贮存和调拨使用管理。

    (六)建立一套规范的应急避难场所识别标志。应急避难场所附近应设置统

    一、规范的标志牌,提示应急避难场所的方位及距离,场所内应设置功能区划的详细说明,提示各类应急设施的分布情况,同时,在场所内部还应设立宣传栏,宣传场所内设施使用规则和应急知识。任何人不得破坏场地内的各种应急避难建筑设施。

    4、镇卫生院应急管理规章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正确方针,规范我院应急管理制度,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本镇居民及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1、应急管理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快速反应”的原则,

    2、应急管理分“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过程。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物资保障等。

    3、成立以我院院长为组长,主管安全生产副院长为副组长,各科科长、各科主任为成员的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卫生院办公室,并负责日常管理。

    4、应急管理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应急管理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预防、危险辩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各类事故处置方案、基本救护常识、避灾避险、逃生自救等。

    5、应急演练。根据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分别安排一次桌面演练和综合演练,强化职工应急意识,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速度和实战能力。办公室负责做好演练记录和总结。

    6、应急通讯设备保障。卫生院要对电话、手机等通讯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或更新,确保通讯畅通。

    7、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根据我院预案做好应急救援车辆、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工具、材料、药品等保障工作。确保经费、物资供应,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并对应急救援车辆、设备、设施要定期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确保性能完好。

    8、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并协助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

    9、成立专职救护队,人员由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并进行经常性训练,熟练掌握救护常识和救援能力。

    10、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与地方政府预案、上级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预案和应急组织相衔接。

    11、应急管理费用由卫生院院长审批,财务部门予以保障。

    归义镇卫生院

    20XX年3月20日

    5、镇应急管理隐患排查规章制度

    (一)目的。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把突发公共事件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二)内容。本制度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公共卫生、社会事业和公益服务、社会秩序等领域存在的下列行为或状态:

    1、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规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

    2、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监督管理部门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

    3、生产经营场所、公共活动场所、农田、森林、工程设施和在建工程、单位内部场所、私人房地产等范围内存在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4、易受地震、暴雨、雷电和洪水等自然灾害危害的场所和设施、设备等;

    5、因激烈情绪或极端矛盾可能导致恶性上访或恶性斗殴的;

    6、其他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

    (三)主体。镇政府和各部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行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镇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监察主体。

    (四)权利和义务。镇直各单位要逐级建立和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隐患,均有义务向直接责任单位、管理部门和监管监察部门反映;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监管监察部门反映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和监管单位在隐患排查治理中不作为或作为不当等行为。

    (五)流程。镇级机关要定期组织对本单位、本辖区隐患进行排查,将排查情况按自然灾害、安全隐患、公共卫生和群体性事件四类分别建档造册。档案要专人管理,随时备查。镇级机关对排查出来的风险隐患,能及时化解处理的要及时化解处理,一时不能化解处理的要制订化解处理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化解处理的目标任务;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质保障;
    具体责任单位和人员;
    处理的时限和要求;
    日常管理规范和应急预案。镇级机关应定期及时地将排查出来的隐患分类汇总报送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县应急办,并由其分类汇总报送县政府。镇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对上报的需要协助处理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隐患专题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上报工作。

    (六)监督。镇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对镇直各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较大风险隐患的应当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依照有关法规报请县政府严肃处理。

    (七)惩戒。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作为镇直各单位应急管理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定期排查上报隐患、不积极治理化解隐患的要通报批评;
    对因工作失误或不作为导致可以处理化解的隐患转化为突发事件的,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乡镇应急规章制度

    篇1:兴峰乡应急管理工作联动制度

    兴峰乡应急管理工作联动制度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乡应急管理联动机制,提高乡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乡政府要按照“统一指挥、协同配合”原则,建立统一指挥的应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和优势,保证应急管理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二、乡政府要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应急资源,明确应急管理各环节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职责,实现预案联动、信息联动、队伍联动、物资联动。

    三、乡政府要组织建立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各村、企业以及上级、周边乡镇救援机构的应急联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及志愿者队伍在应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应急管理合力。

    四、乡属各单位、基层组织和企业要主动加强横向沟通配合,做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对可能影响多个领域的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赢得信息及早发布、及早处置的时间。

    五、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乡属各单位、基层组织和企业、各村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发挥各自作用,服从指挥,加强各部门之间配合,提高协同应对能力。

    六、各村要经常组织开展区域合作,加强区域间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形成区域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合力。

    篇2:锦江镇应急管理隐患排查制度

    锦江镇应急管理隐患排查制度

    (一)目的。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把突发公共事件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二)内容。本制度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公共卫生、社会事业和公益服务、社会秩序等领域存在的下列行为或状态:

    1、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规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

    2、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监督管理部门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

    3、生产经营场所、公共活动场所、农田、森林、工程设施和在建工程、单位内部场所、私人房地产等范围内存在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4、易受地震、暴雨、雷电和洪水等自然灾害危害的场所和设施、设备等;

    5、因激烈情绪或极端矛盾可能导致恶性上访或恶性斗殴的;

    6、其他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

    (三)主体。镇政府和各部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行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

    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镇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监察主体。

    (四)权利和义务。镇直各单位要逐级建立和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隐患,均有义务向直接责任单位、管理部门和监管监察部门反映;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监管监察部门反映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和监管单位在隐患排查治理中不作为或作为不当等行为。

    (五)流程。镇级机关要定期组织对本单位、本辖区隐患进行排查,将排查情况按自然灾害、安全隐患、公共卫生和群体性事件四类分别建档造册。档案要专人管理,随时备查。

    镇级机关对排查出来的风险隐患,能及时化解处理的要及时化解处理,一时不能化解处理的要制订化解处理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化解处理的目标任务;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质保障;
    具体责任单位和人员;
    处理的时限和要求;
    日常管理规范和应急预案。

    镇级机关应定期及时地将排查出来的隐患分类汇总报送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县应急办,并由其分类汇总报送县政府。

    镇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对上报的需要协助处理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隐患专题进行研究,提 出处理意见和上报工作。

    (六)监督。镇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对镇直各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较大风险隐患的应当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依照有关法规报请县政府严肃处理。

    (七)惩戒。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作为镇直各单位应急管理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定期排查上报隐患、不积极治理化解隐患的要通报批评;
    对因工作失误或不作为导致可以处理化解的隐患转化为突发事件的,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篇3:乡镇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1、乡镇主要领导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乡安监站综合管理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研究辖区内安全生产形势;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布辖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本乡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建立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台帐,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参与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核、验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实施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组织、督促辖区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业人员依法参加培训;
    执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决定,负责乡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安监站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做好各自业务工作的同时,加强对辖区内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帮助单位不断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台账和健全各种档案资料。

    **乡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乡政府负责人在每季度主持召开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认真研究解决。会议应有专用记录本、专门记录员,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二、例会主持人是乡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参会人员是辖区各单位负责人和乡干部、安监站的全体人员。

    三、参加例会的单位负责人是厂长或业主,其他人员一般不得代会。

    四、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必须事先请假,并指定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参加会,不得无故缺席,凡无故缺席者,扣减该单位年终考核分。无故缺席2次以上的,目标考核为不合格。

    五、例会主要内容是认真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对单位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总结全乡本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存在的问题,研究措施,布臵下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例会中各单位负责人必须报告本季度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制订的安全技术措施。

    **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登记制度

    一、目标

    建立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及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各生产经营单位及重大危险源实施动态监控、有效监控。

    二、登记的主要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法人)名称、所有制性质、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生产负责人、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2、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参数,数量、分布、周边情况等;

    3、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安全管理措施及应急预案、应急措施;

    4、安全生产投入,隐患整改情况;

    5、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6、生产经营单位简易平面布臵图。

    三、登记措施要求

    1、每半年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普查登记,每年及时进行数据更新,并上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按照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其他进行分类归档,历年的基本情况实行装订存放。

    **乡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消除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乡政府召集有关职能单位,组织对辖区内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单位行政正职参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其他行政副职在分管职责范围内参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少于4次。

    (三)乡安监站专(兼)职人员每月要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开展监督检查,专职每月对2家/次重点经营单位、4家/次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或复查,兼职每月对1家/次重点经营单位、3家/次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或复查。

    (四)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内容:

    1、贯彻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县、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文件的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臵或者人员配备及安全经费落实情况;

    4、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5、预防职业危害的制度、设备和设施的落实情况;

    6、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标准的劳动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落实情况;

    7、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以及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8、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检测、监控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及演练情况;

    9、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治理、消除和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五)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要当场通知受检查部门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要求整改。可以当场整改的必须当场整改;
    不能当场整改的,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对存在严重隐患的或逾期不改的,应报请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六)对有关的安全生产检查及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要做好相关记录,要有检查人员,受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名。

    (七)接到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后,要及时组织人员对所举报的现场进行核实、督察,确实存在隐患的,要当场发给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应急预案修订制度

    【篇1:应急预案评审修订制度】

    应急预案评审修订制度 1.目的

    及时发现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科操作性;
    实现生产单位应急预案与相关单位应急预案衔接;
    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确保预案的充分性和应急设备的保障能力及应急人员的操作能力。

    2.使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的基本要求、方法、内容及程序,适用于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

    3.职责 3.1经理

    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
    负责签发经评审或论证并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

    3.2安全生产管理科

    3.2.1负责各种《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更新;
    3.2.2协助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

    3.2.3督促检查各物资供应站应急预案的实施、演练和准备情况,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审;

    3.2.4负责组织事故原因调查和分析;
    3.2.5负责应急演练的策划和实施;

    3.2.6参与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评审工作,

    3.2.7运输经营科、车辆技术科、综合办公室、财务科参与应急 预案的制定、修订和评审工作;

    3.2.8负责对员工的自我防护技能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工作;

    3.2.9定期对应急预案评价人员、应急救援队员进行训练和培训;
    3.2.10对事故现场救援效果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

    4工作程序 4.1评审方法

    应急预案评审分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方式简单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提出指导性意见或建议。

    4.1.1形式评审 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形式、语言文字和制定过程等内容进行审查。形式评审的重点是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可读性。

    4.1.2要素评审

    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从符合性、适用性、针对性、完整性、科学性、规范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要素评审包括关键要素和一般要素。

    4.1.2.1关键要素

    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必须规范的内容,这些要素内容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时的关键环节。如信息报告与处置,应急响应与处置技术等要素。

    4.1.2.2一般要素

    应急预案要素中简写或可省略的内容。这些要素内容不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时的关键环节,而是预案构成的基本要素,如应急预案中的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单位概况等。

    4.2评审程序

    4.2.1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在广泛自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审查。会议评审规模和参加人员根据应急预案涉及范围和重要程度确定。

    4.2.2评审准备

    应急预案评审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a)成立应急预案评审组,落实参加评审的单位或人员;

    b)通知参加评审的单位或人员具体评审时间;

    c)将被评审的应急预案在评审前送达参加评审的单位或人员。

    4.2.3会议评审

    会议评审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a)评审工作由经理或者安全生产科科长主持;

    b)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或部门向评审人员介绍应急预案编制或修订情况;

    c)评审人员对应急预案进行讨论,提出会议评审意见;

    d)应急预案评审组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提出会议评审意见;

    e)讨论通过会议评审意见,参加会议评审人员签字。

    4.2.4安全生产管理科应采取演练的方式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必要时就邀请当地政府安监部门、消防部门、运管局等参加。

    4.2.5修订完善及意见处理

    4.2.5.1认真分析研究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4.2.5.2评审组组长负责对各位评审人员的意见进行协调和归纳,综合提出预案评审的结论性意见。

    4.2.5.3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项进行分析研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或完善。

    4.2.5.4反馈意见要求重新评审的,安全管理科应组织有关科室按照要求重新进行评审。 4.2.6批准印发

    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后,由经理签发。

    4.3评审要求

    4.3.1应急预案编制后由经理或安全生产管理科组织人员对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论证。

    4.3.2应急预案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7号令)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9)73号)的要求。

    4.3.3应急预案编制涉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附有评审人员名单。

    4.3.4评审原则

    应急预案评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a)实事求是、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实际;

    b)对照相关标准,发现预案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c)依靠专家、综合评定,及时补充完善应急预案。

    4.3.5评审依据

    应急预案评审应依据以下文件,并考虑单位实际;

    a)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有关方针、政策和文件;

    b)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本行业有关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
    c)可能存在事故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

    4.3.6评审人员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有以下人员参加

    a) 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

    b) 熟悉并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应急知识;

    c) 熟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流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3.7评审要点

    应急预案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

    a)符合性:应急预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b)适用性:应急预案的内容及要求是否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篇2:应急预案评审修订规定】

    应急预案评审修订规定

    为了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编制本指南。

    一、评审方法

    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评审,要素评审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形式评审。依据《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

    (二)要素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为细化评审,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应急预案的要素进行评审。评审时,将应急预案的要素内容与评审表中所列要素的内容进行对照,判断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指出存在问题及不足。应急预案要素分为关键要素和一般要素。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关键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必须规范的内容。这些要素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的关键环节,具体包括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与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与处置技术等要素。关键要素必须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实际和有关规定要求。

    一般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可简写或省略的内容。这些要素不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的关键环节,具体包括应急预案中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单位概况等要素。

    二、评审程序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一)评审准备。成立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落实参加评审的单位或人员,将应急预案及有关资料在评审前送达参加评审的单位或人员。

    (二)组织评审。评审工作应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主持,参加应急预案评审人员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生产经营规模小、人员少的单位,可以采取演练的方式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必要时应邀请相关主管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讨论并提出会议评审意见。

    (三)修订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分析研究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重新进行评审。

    (四)批准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符合要求的,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三、评审要点

    应急预案评审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实际,按照《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评审。

    (一)合法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完整性。具备《导则》所规定的各项要素。

    (三)针对性。紧密结合本单位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

    (四)实用性。切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五)科学性。组织体系、信息报送和处置方案等内容科学合理。

    (六)操作性。应急响应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切实可行。

    (七)衔接性。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形成体系,并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可参照本指南。

    附件:1.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 2.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3.专项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4.现场处置方案要素评审表 5.应急预案附件要素评审表

    附件 1

    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 附件 2

    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篇3:应急预案评审修订制度】

    应急预案评审、修订制度

    为了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编制本指南。

    1、评审方法

    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评审,要素评审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1.1形式评审。依据《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

    1.2要素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为细化评审,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应急预案的要素进行评审。评审时,将应急预案的要素内容与评审表中所列要素的内容进行对照,判断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指出存在问题及不足。应急预案要素分为关键要素和一般要素。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附件 3、附件4、附件5。

    关键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必须规范的内容。这些要素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的关键环节,具体包括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与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与处置技术等要素。关键要素必须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实际和有关规定要求。

    一般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可简写或省略的内容。这些要素不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的关键环节,具体包括应急预案中的编制目的

    、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单位概况等要素。

    2、评审程序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2.1、评审准备。成立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落实参加评审的单位或人员,将应急预案及有关资料在评审前送达参加评审的单位或人员。

    2.2、组织评审。评审工作应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主持,参加应急预案评审人员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生产经营规模小、人员少的单位,可以采取演练的方式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必要时应邀请相关主管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讨论并提出会议评审意见。

    2.3、修订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分析研究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重新进行评审。

    2.4、批准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符合要求的,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3、评审要点

    应急预案评审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实际,按照《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评审。

    3.1、合法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规范性文件要求。

    3.2、完整性。具备《导则》所规定的各项要素。

    3.3、针对性。紧密结合本单位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

    3.4、实用性。切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3.5、科学性。组织体系、信息报送和处置方案等内容科学合理。

    3.6、操作性。应急响应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切实可行。

    3.7、衔接性。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形成体系,并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可参照本指南。

    附件:1.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 2.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3.专项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4.现场处置方案要素评审表 5.应急预案附件要素评审表

    附件 1

    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 附件 2

    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公司紧急情况应急管理规章制度

    无论是企业公司还是事业单位抑或是政府部门,建立紧急情况应急机制非常的重要。世界经理人办公伙伴为您提供了一篇范文,你可以参照着为公司建立相应的制度。

    公司紧急情况应急管理规章制度

    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全体员工要执行每项工作报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5年12月3日

    深圳市民兵应急分队规章制度汇编

    汇编说明

    《深圳市民兵应急分队规章制度汇编》是参考《深圳市民兵应急分队建设若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米建军、王文臣2003年11月主编出版的《民兵应急分队建设与实践》、《省军区基层人民武装部制度汇编》以及我市及友邻单位的民兵应急分队在实践过程中的实践经验制定的,内容略有删减和增加,有一定出入。

    广东省深圳警备区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民兵应急分队正规化建设,为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做贡献,根据《深圳市民兵应急分队建设若干规定》(深办〔2008〕73号)和军队相关规定,编印《深圳民兵应急分队规章制度汇编》,供应急分队干部、民兵学习执行。

    第二条《深圳民兵应急分队规章制度汇编》适用于民兵应急分队训练、执勤、行政管理等工作,是应急分队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民兵应急分队职责

    民兵应急分队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单独执行作战任务;

    (二)配属部队执行作战和各种保障任务;

    (三)为部队行动提供勤务保障;

    (四)担负战备值勤和参加抢险救灾,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等急难险重任务;

    (五)执行上级军事机关和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民兵应急营营长职责

    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营长对全营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了解和掌握全营情况,根据上级军事工作的指示、计划和要求,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领导部署贯彻执行;

    (二)领导战备工作,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营完成各项任务;

    (三)领导部属严格执行命令、条例和规章制度,遵纪守法,严守秘密,作好安全工作,预防各种事故;

    (四)教育培养所属军官,不断提高他们的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五)掌握军事实力,严格人员和装备管理,保证人员在位率和装备完好率;

    (六)关心爱护部属;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任务。 第五条民兵应急营教导员职责

    政治教导员和营长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工作。

    (一)教育和带领官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党支部的决议;

    (二)抓好营党委组织工作。

    (三)组织官兵学习科学理论,收(听、收)看新闻和读报,落实政治教育内容和制度;

    (四)协同营长组织指挥战斗;
    做好战斗动员、宣传鼓动工作;
    组织民兵开展立功创先活动;
    教育民兵坚决执行命令,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完成各项任务;

    (五)建立和培养思想工作骨干队伍,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
    做好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进行保密和法纪教育,落实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七)组织民兵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八)组织开展拥政爱民、争先创优、学英模活动。 第六条民兵应急营副营长职责

    副营长隶属于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协助营长工作。营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代行营长职责

    第七条民兵应急连连长职责

    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

    (一)根据上级的要求和指示,结合实际,制定军事工作计划,并领导全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连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连完成各项任务;

    (三)领导全连按照计划和要求完成训练、执勤和战备任务;

    (四)教育和带领全连贯彻落实制度规定,严格管理、严格要求,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和案件;

    (五)掌握军事实力,严格人员、装备管理;

    (六)关心爱护部属;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任务。 第八条民兵应急连政治指导员职责

    政治指导员和连长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工作。

    (一)教育和带领官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党支部的决议;

    (二)组织官兵学习科学理论,收(听、收)看新闻和读报,落实政治教育内容和制度;

    (三)协同连长组织指挥战斗;
    做好战斗动员、宣传鼓动工作;
    组织民兵开展立功创先活动;
    教育民兵坚决执行命令,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完成各项任务;

    (四)做好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建立和培养思想工作骨干队伍,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

    (六)进行保密和法纪教育,落实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七)组织民兵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八)组织开展拥政爱民、争先创优、学英模活动。 第九条民兵应急连副连长职责

    副连长隶属于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协助连长工作。在连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代行连长职责。

    第十条民兵应急分队排长(独立排排长)职责 排长对全排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领导全排完成军政训练及执勤等各项任务;

    (二)领导全排遵纪守法,落实规章制度,维护正规秩序,培养良好作风;

    (三)教育全排爱护装备,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四)掌握全排人员的思想状况,关心爱护下级,做好思想工作,增强团结,保证各项任务完成;

    (五)教育和监督全排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

    (六)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应急分队班长职责 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指挥全班完成教育训练、执勤等任务;

    (二)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培养良好作风;

    (三)带领全班爱护装备和器材,遵守使用规定;

    (四)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做好思想工作,搞好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五)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六)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应急分队文书职责

    (一)保管民兵档案,按时准确统计、上报连队实力。

    (二)填写和保管全连人员登记表、名册和规定的表报。

    (三)领发、登记和保管条令、条例、文件、教材和教具、文具。

    (四)管理分队各类库室,保障各类库室存放物品、器材的使用、保养和维护,并做好管理和出入库登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应急分队队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二)服从命令、听众指挥、英勇顽强、坚决完成任务;

    (三)努力学习政治理论、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文化水平,熟练掌握业务技能;

    (四)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保持高度警惕,预防和制止各类事故发生;

    (五)遵纪守法,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不侵犯群众利益,不打架斗殴;

    (六)工作热情,任劳任怨,联系群众,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七)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八)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九)遵守各项安全规定;

    (十)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值班干部职责

    值班干部由民兵应急分队(独立排)队正、副职干部(独立排由排长或骨干)轮流担任,主要职责:

    (一)熟悉责任区内的有关情况,掌握重点保卫单位行动预案内容;

    (二)掌握全连(排)执勤实力,检查战备情况,保证人员、器材装备时刻处于规定的战备状态;

    (三)指挥执勤力量出动,到现场进行指挥;

    (四)按上级规定时间上报执勤力量状态。战备工作中生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第十五条值班员职责

    (一)坚守岗位,迅速、准确受理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填写《值班日记》。

    (二)遇有情况立即报告值班领导。

    (三)掌握责任区重点保卫单位的有关情况,熟记通信密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电话号码,按照规定正确使用通信用语。

    (四)接到上级指示,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并向主管部门和领导汇报连队当天执勤实力、训练和有关情况,做好出警、出勤登记。

    (五)维护保养通信设备,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和修复,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第三章人员仪容举止规定

    第十六条着装规定

    民兵应急分队队员执行任务时须统一着装、佩带深圳警备区统一制作的臂章、肩章、队号、证件。

    队员休假、探亲等与执勤无关的一切活动不得着制式服装。

    新队员的证件、队号由各区人民武装部制作发放。

    第十七条应急分队队员仪容举止规定

    (一)队员头发应当整洁,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一点五厘米;
    队员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二)队员不得文身,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值班期间不得围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三)队员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不得搭肩挽臂。

    (四)队员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五)队员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中队的声誉。不得猬集街头、嬉笑打闹和喧哗,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乘坐公共汽(电)车、火车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

    (六)队员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七)队员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八)队员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

    (九)队员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四章民兵应急分队派遣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派遣使用管理规定

    动用民兵应急分队必须严格遵守如下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担负战备和作战任务,按照深圳警备区的命令、部署和要求执行;

    (二)担负维护社会治安的一般勤务,使用民兵应急分队班(排),由街道人民武装部根据同级党委、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实施,同时报区人民武装部备案;
    使用民兵应急连以上人员,由区人民武装部报经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深圳警备区作战值班室批准;
    使用民兵应急营,由深圳警备区批准,报省军区备案;
    异地使用民兵应急分队执行任务,报省军区批准。

    在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使用民兵应急分队担负维护治安、保护生产方面的勤务,由企业事业单位批准,同时报区人民武装部备案;

    (三)使用民兵应急分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由区委、区政府批准,区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同时报深圳警备区作战值班室备案;

    (四)动用民兵应急分队平息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的任务,不携带枪支等武器的,由区委、区政府决定,区人民武装部根据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的决定,报深圳警备区批准;

    (五)动用民兵应急分队携带枪支弹药担负巡逻、设卡、堵截内潜外逃、重大活动警戒等任务,由深圳市委、市政府决定,深圳警备区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报省军区批准;

    (六)动用民兵应急分队平息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的任务,携带枪支等武器的,由市委、市政府、深圳警备区报省委、省政府和省军区共同批准。遇有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武力处置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执行任务管理规定

    民兵执行任务时,要按照班、排、连、营的建制执行,明确领导和带队人员,执行重要任务须由人民武装部主要领导带队;
    统一迷彩、佩带制式臂章携证、亮证件值勤。完成任务后,要及时总结上报。

    对执行任务中,抓获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对象,一律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不得单独对其进行审讯、拘禁、搜查和处罚。

    第二十条执行任务行为规定 应急分队执行任务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二)未经授权,不得搜身、扣押他人证件、财物;

    (三)不得侵犯、泄漏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

    (四)不得为谋取经济利益以应急分队人员身份和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

    (五)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动。

    第五章库室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装备器材室管理规定

    (一)装备器材室由分队文书负责管理。

    (二)装备器材室集中存放应急物资训练器材及其他与训练有关的物品。

    (三)装备器材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达到架子化、标签化、制度化的要求。

    (四)装备器材室内要有物品登记薄、出入库登记薄,做到帐物相符,并且组织擦拭保养,保持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二条训练场管理规定

    (一)操课时,进入训练场,均应跑步。

    (二)自觉爱护训练场内各种设施,不准损坏和随意移动。

    (三)操课时严格操作程序,训练前认真检查各种器械和器材,预防各类事故。

    (四)课间休息时应将器材装备放置整齐;
    不得在训练场上躺卧、打闹。遵守训练场纪律,非经批准,擅离训练场。

    (五)严格训练秩序,当听到指挥员口令时,全体人员要立即停止一切活动,面向指挥员,成立正姿势,然后按指示行动。

    (六)听到下课号,按指挥员的口令检查器材装备,清理现场。

    第二十三条国防教育室管理规定

    (一)国防教育室是分队学习和政治教育的主要场所,由分队副职干部负责管理。

    (二)国防教育室要保持整洁,桌椅物品放置有序。

    (三)室内要保持肃静,严禁乱扔东西、随地吐痰和大声喧哗,自觉维护学习秩序。

    (四)保管爱护好室内物品,使各类公共设施保持良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多功能会议室管理规定

    (一)会议室是连队开会的主要场所,由文书负责管理。

    (二)会议室要保持整洁,桌椅物品放置有序。

    (三)室内要保持肃静,严禁乱扔东西、随地吐痰和大声喧哗,自觉维护学习秩序。

    (四)保管爱护好室内物品,使各类公共设施保持良好状态。 第二十五条荣誉室管理规定

    (一)荣誉室由文书负责管理。

    (二)荣誉室是分队进行分队建设史和光荣史教育的场所。

    (三)荣誉室内物品、纪念品放置整齐,陈列有序、保持整洁。

    (四)荣誉室在节假日和教育时间开放,不得大声喧哗,嬉戏打闹。

    第二十六条室内器械训室练管理规定

    (一)体育活动室由文书负责管理

    (二)体育活动室放置健身器材,体育器械,每周定时开发或在体育锻炼时使用。

    (三)健身器材分类摆放整齐,并经常检查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四)讲究科学训练,注重实效,不蛮干。

    (五)注意安全,不准打闹,禁止用器械开玩笑。

    (六)队员在活动室内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抽烟、吃东西、讲粗话、起哄打闹,要保持室内卫生清洁。

    第二十七条图书阅览室管理规定

    (一)图书阅览室由文书负责管理。

    (二)图书阅览室开放时间为每天6点30分到21点30分,节假日全天开放。

    (三)图书阅览室内的图书、杂志一律编号登记。

    (四)图书阅览室要保持肃静,严禁抽烟、吃东西、随地吐痰和大声喧哗。

    (五)干部、队员借阅图书、杂志,要严格办理借阅手续,书籍遗失、损坏要照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电脑室管理规定

    (一)电脑室由文书负责管理。

    (二)电脑室开放时间为每天6点30分到21点30分,节假日全天开放。

    (三)电脑室内的电脑一律编号登记,责任到人。

    (四)电脑室要保持肃静,严禁抽烟、吃东西、随地吐痰和大声喧哗。

    (五)使用电脑必须严守保密纪律,上网电脑仅供学习阅读之用,办公电脑一律不得上网,办公和个人用移动存储介质不得混用,存有秘级内容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上网电脑上使用。

    第六章各类制度

    一、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党(团)日制度

    (一)每两周安排不少于一次党(团)日活动(时间为半天);

    (二)党(团)员每月向小组汇报一次思想情况;

    (三)根据情况召开党(团)支部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条行政例会制度

    (一)班务会。每周召开一次,由班长主持,星期五晚上进行,一般不超过一小时,主要讲评一周工作,布置下周工作,分析研究出勤情况和安全问题等;

    (二)排务会。每两周召开一次,由排长主持,班长、副班长参加,一般在每月的第二周星期五晚上进行,主要讲评和研究工作;
    民兵应急独立排会议一个月召开一次,可参照连务形式。

    (三)连务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连长(连长不在位是由政治指导员)主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连务会通常包括:分析连队完成任务、军政训练、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

    (四)分队民兵大会。每月或一个工作阶段召开一次,由连长或政治指导员主持,全连人员参加,主要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和布置任务,分队大会是全分队最高权利的大会。

    (五)战评会议。每次出警、出勤和完成任务后,必须进行战评总结,由值班领导组织实施,主要是讲评好人好事,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制定改进措施,不断提高部队战斗力(时间不超过半小时)。

    二、思想教育制度

    第三十一条教育制度

    (一)每周安排一天时间为政治教育日,由政治指导员或连队干部组织全连人员进行专题教育;

    (二)每周安排不少于一个晚上的时间进行法制教育,随机教育和经常性思想教育;

    (三)连队干部每月不少于一次与班、排长的谈心活动;
    班、排长拇周与本班、排同志不少一次谈心活动。

    第三十二条文化活动制度

    (一)每月安排不少于一次读书活动,由连队干部组织全连统一进行;

    (二)每月统一组织不少于两次球类、棋类等文体活动;

    (三)每天收(听、看)新闻不少于一个半小时。

    三、战备值勤制度

    第三十三条战备制度

    (一)每天每个排必须保持一个班担负战备值班,以应付各种突发事件;

    (二)节假日人员外出比例必须控制在20%以内;

    (三)担负各类值勤人员必须着制式服装,并保持在职在位、随叫随到。

    第三十四条值班制度

    (一)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纪律,着装整洁,仪表端庄;

    (二)准确掌握连队动态,认真做好上传下达,保证指令畅通,接听电话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并做好登记,遇有情况及时报告;

    (三)妥善保管和维护值班室的设备,严禁损坏和丢失,不准在值班登记薄、桌面、墙壁等地方乱写乱画;

    (四)维护值班室的秩序,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当班人员不准打瞌睡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准用值班电话打私人电话;

    (五)保持值班室内卫生清洁,值班室内物品、器材摆放要整齐;

    (六)按时交接班,认真填写交接内容,交待待办事项,当班情况及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执勤制度

    (一)依法执勤、文明执勤;

    (二)不侵犯集体和群众利益;

    (三)严守工作岗位,坚决完成任务;

    (四)不怕苦累、英勇顽强;

    (五)一切行动听从指挥,不得擅自处置情况;

    (六)按规定着装,携带装具和器材,保持军容严整;

    (七)保持高度警惕,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

    (八)按是上下班,并做好执勤登记;

    (九)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文明行车。

    四、军事训练制度

    第三十六条军事训练制度

    (一)民兵应急分队干部军事训练。根据年度军事训练计划,民兵应急分队干部积极参加由县(市、区)人武部组织实施的军事训练。训练内容按上级颁发的训练纲目和有关规定、指示执行,抓好军事基础理论学习、战术技术训练和教学法的研究,突出抓好本职业务培训和高科技知识的学习。在参加上级军事机关组织的军事训练的同时,民兵应急分队干部应自觉组织开展分队日常训练活动,重点抓好体能、技能训练。

    (二)民兵应急分队基干民兵军事训练。按照上级下达的年度训练任务,选送符合要求的基干民兵参加市、区人武部在军事训练基地组织的集中军事训练,做到无重复训练、顶替训练和偏训、漏训现象,确保训练人员、时间、内容、质量的落实,合格率达到90%以上。适当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抓好以“防暴治乱”为重点的技能运用训练。

    (三)考核验收。民兵应急分队组织考核,应当参照总参谋部颁发的《民兵军事训练成绩评定标准》的规定组织实施。队员普考由基层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训完一项考核一项;
    班、排、连训练科目由区人民武装部组织普考;
    深圳警备区视情抽考,将抽考情况通报全区。对考核合格的,应当及时登记、储备,不合格的,应当补训、补考。

    五、登统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登统计制度

    (一)民兵应急分队登统计主要有“五本”、“两册”、“两表”、“一图”。即:“五本”:分队工作会议记录本;
    党委(支部、党小组)会议记录本;
    民兵工作要事日记;
    政治教育备课本;
    物资器材出入库、使用、保养登记本。“两册”:民兵应急分队人员花名册;
    民兵应急分训练登记册。“两表”:年度基干民兵出如队统计表;
    基干民兵政审表。“一图”:民兵应急分队人员分布图。

    (二)各类登统计填写要及时准确、各类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字迹工整。

    六、日常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一日生活制度

    (一)全连听号令统一起床,按照规定着装,整理室内外卫生和个人卫生。连队每两周组织进行一次内务卫生评比,以班为单位按照得分高低评出内务卫生先进班,并颁发“内务卫生先进班”流动红旗;

    (二)统一集合开饭,就餐完毕自行离开;

    (三)根据连队领导的分工和要求,按照规定着装,携带装(工)具器械训练和值勤;

    (四)中午午休(睡)时间,除值班、值勤人员外,均应卧床休息;

    (五)晚饭后,除正常值班、值勤以外,其余人员按照计划组织开展课外活动;

    (六)按照规定时间组织点名或各班排自行清查人数,并向连队报告;

    (七)组织就寝。 第三十九条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应以书面形式(请假条)逐级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归队后及时销假,否则为超假。不得在外过夜、留宿,特殊情况需在外过夜、留宿、报武装部干部批准;

    (二)请事假、病假(凭医院证明),半天内由队(连)长审批,报武装部备案;
    一天(含)以上由武装部领导审批;

    (三)试用期三个月内不得请假,特殊情况需请假由武装部干部批准;

    (四)未经批准,擅自离队或请假逾期不归的,扣发当年年终奖金,情节严重的开除出队;

    (五)探亲休假的队员,按照周表,不需向武装部请假,但安排表必须报武装部备案。

    (六)离队休假三天以上的,应将通讯工具、制服、执勤证、警械等物品上交保管。归队后及时领回。

    第四十条车辆管理制度

    (一)本单位车辆均为工作用车,非工作需要,严禁动用车辆;

    (二)工作用车由连以上干部派遣,并报武装部领导批准,紧急情况可边动用边报批,严禁私自用车;

    (三)车辆必须由指定驾驶员驾驶,实行谁驾驶谁管理。驾驶员出车前后要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将车辆技术状况报告车管员;

    (四)驾驶车辆必须空档点火、“1”档起步,停放后必须调至空档;

    (五)注意安全,文明礼貌行车,不得鲁莽行车;
    开霸王车、英雄车、赌气车和酒后开车。驾驶摩托车巡逻时,车速控制在每小时30公里以内;

    (六)驾驶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因违章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七)车辆维修采取统一定点,由车辆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批表,经车辆管理员审核后,报武装部领导批准,方可维修,外出执勤途中车辆故障,经请示后,由车辆管理员视情况临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食堂管理制度

    (一)遵守和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接受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保持卫生,杜绝蝇、鼠、蟑螂等有害的昆虫;

    (三)蔬菜做到一浸、二洗、三烫、四去除菜水;
    餐具实行一洗耳恭听、二刷、三冲、四消毒;
    生、熟食品分开存放;

    (四)实行购物验收制度,由当日值班员负责验收并在单据上签名;

    (五)统一集合开饭,就餐时保持安静,勤俭节约,严禁浪费;

    (六)爱护食堂的公共设备,损坏物品要按价赔偿。

    七、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奖惩制度

    (一)奖励。结合“三落实”评比和本单位的评比先进活动,总结评比民兵工作,实施奖惩兑现。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实施奖惩。凡民兵工作被上级军事部门评上先进,受到表彰或考核验收中被评为先进单位的,给予奖励,并根据各单位成绩大小,对民兵应急分队干部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对在训练和执行任务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民兵应急分队单位和个人,参照军队条令、条例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有特殊贡献和表现突出的民兵应急分队队员,可由人民武装部推荐,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安排工作。

    (二)惩罚。民兵应急分队成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人民武装部给予处分或提请所在单位、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民兵应急分队队员因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对规定,拒绝建立或擅自取消民兵应急分队组织或拒绝完成民兵应急分队工作任务的单位,由本地区军事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该单位领导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给予该单位领导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纪律督查、处罚制度

    (一)督查对象和内容:民兵在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期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督查工作采取随机和定时两种方法结合进行;

    (三)督查组直接向街道武装部负责,督查情况每天向街道武装部报告两次,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四)督查发现有违规行为,对当事民兵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辞退。同时,对违规民兵所属班排负责人也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保密制度

    第四十四条保密制度 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不该知道的秘密不问 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不用非保密本记录秘密 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秘密

    不私自录制、复印、拍摄、摘抄、收藏秘密。

    不向无关人员泄露秘密。

    不用民兵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秘密事项。

    不带秘密载体游览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

    第四十五条保密规定

    军事秘密载体要有专人保管,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在涉外、会议和宣传等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第四十六条保密教育和检查

    各级人民武装部和警备区要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严肃处理。

    制度规章制度

    法规规章制度

    制定规章制度

    办公室规章制度员工规章制度

    急诊科规章制度急诊科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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