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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生育审批岗位职责

    时间:2021-01-05 15:41:15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本市居民婚育情况证明

    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现住地址:

    据查该人婚姻、生育情况核实如下:

    1、该人系我单位存档(户籍)管理人员。

    2、该人婚姻状况:□初婚、□再婚、□复婚。

    3、该人婚史情况:

    4、子女情况:该人共生育()子女

    子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子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5、该人档案中无关于(□婚姻、□生育、□独生子女)情况记载。

    6、特殊情况说明:

    此证明仅限办理事项使用。

    经 办 人:单位:联系电话:(存档单位或户籍地村/委会盖章)年月日

    注:

    1、请用碳素笔或签字笔填写,“√”选婚姻状况初、再、复婚。

    2、若婚姻状况选择“再婚”、“复婚”的,应说明既往婚史、子女情况。

    3、为便于核实情况务必填写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再生育审批委托书

    委托人:合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合江县合江镇建设路中段83号 受托人: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为搞好再生育的审批工作,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我县的贯彻实施,经我局研究决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再生育审批过程中有关工作的职责。

    一、委托权限

    受托人实施再生育申请人的社会调查、送达是否批准再生育的书面决定书及张榜公布再生育审批情况。

    二、委托方的责任

    (一)对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对受托人在受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与受托人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受托人的责任

    (一)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受托权限范围内的工作,受托人无权转让委托权。

    (三)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四)对再生育审批过程中的社会调查,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

    序合法,处理适当。

    (五)受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文书制作必须规范,填写必须工整。

    四、具体事宜

    (一)对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申请再生育的,由受托人进行社会调查。

    (二)受托人送达批准或不批准再生育决定书,主要采用直接送达方式,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采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三)送达批准或不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注日期,并签名盖拇印。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委托人、受托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止。(本委托书在委托期限内,不因法定代表人变更而终止)

    六、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

    委托人:合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受托人: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二○一二年月日二○一二年月日

    再生育审批手续

    一、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十九条十二项)

    1、再生育审批表一份(报市两份)

    2、双方合影一张(2寸)

    3、女方孕检证明

    4、男、女双方户口及孩子户口(户口页上须有户籍章和户籍员章)

    5、男女双方身份证(正反面)

    6、男女双方婚育证明信及公示证明(公示10天)

    7、结婚证

    8、一胎登记卡(准生证)

    9、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上盖民政局此间与原件相符章)

    二、双方独生子女(十九条第三项)

    1、再生育审批表一份(报市两份)

    2、双方合影一张(2寸)

    3、女方孕检证明

    4、男、女双方户口及孩子户口(户口页上须有户籍章和户籍员章)

    5、男女双方身份证(正反面)

    6、男女双方婚育证明信及公示证明(公示10天)

    7、结婚证

    8、一胎登记卡(准生证)

    9、男女双方独生子女光荣证(证上单位与父母婚育信单位须一致,新补办的独生子女证要求父母任何一方提供子女18岁以前享受10元奖励原始的工资单据或退休3000元奖励领取单据)

    10、男女双方父母单位婚育信(证明独生子女)

    三、井下五年(十九条第十项)

    1、再生育审批表一份(报市两份)

    2、双方合影一张(2寸)

    3、女方孕检证明

    4、男、女双方户口及孩子户口(户口页上须有户籍章和户籍员章)

    5、男女双方身份证(正反面)

    6、男女双方婚育证明信及公示证明(公示10天)

    7、结婚证

    8、一胎登记卡(准生证)

    9、井下五年需写清从何年何月开始工作

    四、双回(十九条五项)

    1、再生育审批表一份(报市两份)

    2、双方合影一张(2寸)

    3、女方孕检证明

    4、男、女双方户口及孩子户口(户口页上须有户籍章和户籍员章)

    5、男女双方身份证(正反面)

    6、男女双方婚育证明信及公示证明(公示10天)

    7、结婚证

    8、一胎登记卡(准生证)

    再生育审批表

    1、符合法定再生条件的夫妻应怀孕前向女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户籍所在村或居委会)领取本表,女方无单位又无本地户籍因婚嫁居住男方的,向男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户籍所在村或居委会)领取本表;
    男方是外省居民的,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或居委会领取。

    2、申请人填写好本表,到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户籍所在村或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携带有关材料到领表单位或村(居)委会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审批手续。

    3、乡(镇、街道)计生办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状况,签出初审意见报送审批机关。

    4、审批机关收到乡(镇、街)上报材料10日内,由本机关政法工作机构审批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通知双方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张榜公示,5日后收到无举报或异议的反馈信息后上报审批小组。

    5、审批小组审定符合条件的,在本表签署“同意发放再生育证”的意见,发放《再生育证》,委托乡(镇、街道)计生生办送达给申请人。送达回证交审批机关存档。

    6、审批编号以县级为单位,前两位为发证年度,后四位按审批顺序从0001开始编号。

    7、批准副级以上干部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再生育的报市(州)人口计生委统计科备案;
    副处以上干部报省人口计生委统计处备案。

    (一) 再生育《生育服务证》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申请条件: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再生育条件规定的夫妻。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2、《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

    3、《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申报材料:

    1、夫妻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及第一孩生育的有效证件;

    2、育妇近期妇检证明;

    3、育龄夫妻近期正面免冠合影相片一张(2寸);

    4、再生育《生育服务证》审批表(3张);

    5、其他相关材料。 审批数量:无限制。

    审批时限:15日内,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可延长5日。

    收费情况:免费。

    服务办理:

    1、夫妻双方提出申请;

    2、填写再生育《生育服务证》审批表;

    3、夫妻双方村居(社区)审核签注意见;

    4、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签注意见;

    5、县人口计生局审批。

    (二) 持证终止妊娠核准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申请条件:

    1、持证对象怀孕胎儿因各种原因致病或死胎等医学需要,要求终止妊娠的对象;

    2、符合法规规定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 设定依据:《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管局令第8号)第七条、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的公告(闽常[2003]20号)。

    申报材料:

    1、医学需要

    ⑴死胎:申请人《生育服务证》、身份证、乡镇级计生办证明、县级以上医疗单位B超诊断证明。

    ⑵活胎:申请人《生育服务证》、身份证、乡镇级计生办证明、县级以上医疗单位B超诊断证明。

    2、非医学需要

    申请人身份证、乡镇级计生办出具的《德化县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审批表》。

    审批数量:无限制。

    审批时限:材料提供齐全的即可办理。

    说明:
    (材料提供齐全即可办理) 收费情况:免费。

    服务办理:

    1、医学需要

    ⑴死胎:持本人《生育服务证》及身份证-乡镇级计生办证明-县级以上医疗单位B超诊断证明-县计生服务站鉴定。

    ⑵活胎:持本人《生育服务证》-乡镇级计生办证明-县级以上医疗单位B超诊断证明-县医院节育技术鉴定组鉴定。

    2、非医学需要:持本人身份证-乡镇级计生办出具《德化县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审批表》-定点医疗单位终止妊娠。

    (三) 计生证明核准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申请条件:

    1、没有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2、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处理到位且限制期已满

    设定依据:

    1、《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2、《关于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兑现奖惩的意见》(闽委办发〔1995〕15号)。 申报材料:

    1、《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计生情况审核登记表》或《德化县生育节育证明书》;

    2、双方(含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双查簿、节育证明等原件;

    3、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及行政纪律处分文件等。

    审批数量:无限制。

    审批时限:材料提供齐全的即可办理。

    说明:(材料提供齐全即可办理) 服务办理:

    1、申请人提供相关证件;

    2、填写《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计生情况审核登记表》;

    3、村(社区)签注意见;

    4、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签注意见;

    5、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签注意见。 收费情况:免费。

    (四) 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核准

    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申请条件:

    1、患不育(孕)症的夫妻均年满30周岁;

    2、只有一个孩子且为残疾又不能申请再生育或自愿不申请再生育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未违反计生政策,再婚后《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能再生育的;

    4、依法生育二个孩子后死亡一个孩子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第一章(1998年11月);

    2、福建省计生委《关于收养中涉及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闽计生〔2000〕6号)。

    申报材料:

    1、申请办理收养生育情况证明表;

    2、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3、县级以上不育(孕)证明或签订的自愿不生育协议书等相关证明。 审批数量:无限制。

    审批时限:材料提供齐全的即可办理。

    收费情况:免费。

    服务办事:

    1、申请人提供有效证件,领取并填写《申请办理收养生育情况证明》;

    2、村(社区)签注意见;

    3、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签注意见;

    4、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签注意见。

    生育登记及再生育审批程序

    一、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记程序

    符合《条例》规定可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持《服务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计生办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登记机构核实其婚育状况后,符合生育规定的,应在其《服务证》上按有关规定如实填写登记,并加盖公章。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女方为本市户籍人员。当事人在怀孕三个月后、生育前,应携围产资料、《服务证》、个人有效证件(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计生办,由村(社区)人员携资料到镇街计生办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二)外省户口未迁的嫁入女,符合《条例》规定可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女方可书面向户籍地乡镇计生办提出由男方户籍地镇街计生办办理登记的申请。男方户籍地镇街计生办凭女方户籍地乡镇计生办出具的同意申请证明和婚育情况证明,核准其婚育情况后依有关规定在生育前进行登记(具体手续参照女方为本市户籍人员的情况),并在其生育后通报女方户籍地乡镇计生办。

    (三)女方为本省户口未迁嫁入女。当事人应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进行生育登记。

    (四)跨省流动人员夫妻拟生育第一胎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服务证和进行第一胎子女生育登记:

    1、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

    2、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跨省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的户籍登记,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当事人与现居住地村(社区)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后,镇街计生办为其办理第一胎子女生育登记。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胎子女生育服务证件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 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3) 《婚育证明》和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

    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4) 夫妻双方要求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申请。

    二、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程序

    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提出生育申请,待审批后方可怀孕。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女方为本市户籍人员。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

    簿、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证件及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并同时附加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证明材料,持《服务证》(流出到外省的并持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女方户籍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一式四份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附件1),其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的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且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有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
    再婚的,应附有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书;
    患不孕症的,应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
    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要出具双方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只生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等等。

    1、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先将填写好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交其所在单位核查,由单位在意见栏简要说明其婚育情况。

    2、申请人再把《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交男方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镇街计生办审核,并在相应意见栏中签署其婚育情况(若男女双方户籍在同一镇街,即只需交男方村(社区)审核并加具意见)。

    3、最后把《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及审批所需资料交由女方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计生办签署意见,村(社区)

    计生办接到申请人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三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并将加具意见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连同申请人其他证明资料在五个工作日内送交镇街计生办审批。

    4、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接到《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后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后及时将《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发还村(社区),并在审批完结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口计生局备案。

    5、镇街计生办审批再生育的申请,采取集体讨论的办法进行,对符合生育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并由镇街计生办签发《同意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村(社区)计生办通知当事人签订计生合同,并在怀孕三个月后携村(社区)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同意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服务证》、围产保健资料、现有小孩出生证明及本人的有效证件到镇街计生办进行生育登记;
    对不符合生育规定的,在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决定书》(附件4)前,应先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听证告知书》(附件2);
    对需要举行听证的申请人,要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听证通知书》(附件3)。

    6、村(社区)计生办收到镇街计生办的审批意见后,应将批准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名单张榜公布三十日,有工作单位的,应在单位同时张榜公布三十日,接

    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村(社区)将持证人《服务证》送镇街计生办办理登记手续,加盖公章后再送还申请人。对群众有异议的,镇街计生办应会同村(社区)计生办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应再次张榜公布三十日,并注明调查复核结果;
    不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由镇街计生办按程序撤销审批,由村(社区)把《服务证》退回申请人。

    (二)女方为外省嫁入女(户口未迁)的。外省嫁入女再生育审批,原则上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批。若其生育的子女符合当地规定,需随父入户,或者已生育子女随夫生活一年以上且有长住趋势的等情形,女方可向其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书面申请由男方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对方镇街计生办同意由男方办理及女方婚育情况书面材料后,再按

    (一)规定程序办理。

    (三)女方为本省户口未迁嫁入女的,由女方户籍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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