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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0-09-05 08:20:48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执行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

     执行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 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 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

     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 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四百六十九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 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 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 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百七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 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 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

     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 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 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被执 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第四百七十一条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 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 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十、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

     84、 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 关办理登记手续。85、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 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 证人 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86、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 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相关关键词: 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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