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第3部分:评鉴流程规范
时间:2020-08-07 11:10:28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人
目次
TOC \h \z \t"前言、引言标题,1,参考文献、索引标题,1,章标题,1,参考文献,1,附录标识,1,一级条标题, 3,二级条标题, 4" 前言 II
1 范围 1
2 不鉴定案件的调解 1
2.1 启动评鉴程序 1
2.2 专家组成 1
2.3 案件评鉴要求 1
3 鉴定案件的调解 1
3.1 启动评鉴程序 1
3.2 案件评鉴要求 1
3.3 案件评鉴程序 1
3.3.1 陈述 1
3.3.2 讨论 2
3.3.3 决议 2
3.3.4 结果 2
3.4 评鉴相关费用的事项及处理 2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决议书 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DB15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结构共分为5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机构建设规范
——第3部分调解规范
——第4部分评鉴流程规范
——第5部分服务质量与评价规范
本部分为第4部分;
本标准由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处理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医院、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莉、门德巴雅尔、黄利军、赵杰华、李朝辉、乌兰、安慧云、张鹏飞、贾双文、刘院君、曹铁军、张颖、李红军、马建军、杨豪、程松涛、孙艾丽、常丽娟、王洪飞、斯琴图、岳生军、郑江、白玉钟、杨梦雅、乌其日勒图、陈建斌、王云飞、贾彦飞、李存亮、菅永清、刘捷、董贵、姜小平、李媛媛、纪静、栗聪明、李亚南、吕杉杉、王亚东、张宇刚、董艳光、郑刚、张荣宽、尹琪、张永祥、党媛媛、王晓燕、张磊、董亚蒙、宿小燕。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评鉴流程规范
范围
DB 15/T XXXX-2020的本部分规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评鉴流程规范的不评鉴程序、相关费用及处理。
本部分适用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评鉴流程。
不评鉴程序
启动评鉴程序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医患双方申请和调解工作需要,启动评鉴程序。
评鉴专家组成
参会专家人数为奇数,其中:医学专家不少于3人,法学专家不少于2人,保险机构专家不少于2人。医学专家和法学专家,分别由医患双方通过行业专家库随机抽取。
评鉴要求
医学专家阐述诊疗活动、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诊疗活动、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法学专家提出定责意见以及法律、条款依据。
依据医学、法学专家的意见论证医疗机构需承担的责任情况。
专家填写评鉴意见书,明确案件中医疗机构需承担的责任比例和评鉴依据。
案件评鉴程序
会议主持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主持会议。
陈述与答辩
患方就纠纷事实与经过进行陈述。
医方就诊疗过程进行陈述,并就患方提出的问题或疑问进行解释或说明。
专家询问
专家组就纠纷事实与经过、诊疗过程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可就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医学、法学问题进行解答或说明。
专家询问完毕后,医方、患方分别退场。
讨论
调解员陈述调查结果与双方争议焦点。
专家独立陈述意见;参会专家分别进行讨论,分析医患双方承担的责任及比例等。
主持人及调解员只针对专家因案情提出的疑问进行答疑,不参与讨论。
决议
参会专家各代表1票。最终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决议书》;专家表决时须提出明确意见,不得投弃权或不发表意见。
专家组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按照以下方式对专家组意见进行处理,并形成《决议书》:
多数票认定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则最终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认定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确定赔偿比例时,以参加评鉴专家过半数投票为基准,以其中最低赔偿比例出具《决议书》。
结果
评鉴结论形成后,作为调解员调解和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纠纷评鉴与调解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介入调解的基础上,根据案情,分别采取先调解后鉴定或先鉴定后调解等方式进行。
由于专家回避或需要异地专家参加的评鉴案件,可通过JIPAD司法智能终端或4K智能电视终端设备,由各专家进行评鉴,最终形成评鉴结论。
调解员根据评鉴结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计算赔偿金额并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案件医方依据调解协议支付赔偿款。
相关费用及处理
医疗机构参加医责险的,评鉴或鉴定(包括但不限于由异地专家或鉴定机构进行评鉴、鉴定,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尸检等相应鉴定、检查)所产生的费用,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支付;医疗机构未参加医责险的,评鉴或鉴定(包括但不限于由异地专家或鉴定机构进行评鉴、鉴定,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尸检等相应鉴定、检查)所产生的费用由医患双方在提交申请前约定,根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评鉴过程中各专家可根据表1确认赔偿责任比例,但最高不得突破下列表格约定的比例。
医疗机构医责险责任比例认定表
序号
鉴定结果
赔偿责任比例
1
有过错、直接因果关系
100%
2
有过错、主要因素
70%-90%
3
有过错、共同因素
40%-70%
4
有过错、次要因素
30%-40%
5
有过错、间接或诱发困索
10%-30%
6
有过错、无因果关系
0-10%
7
无过错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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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关键词: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