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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0-08-24 08:13:36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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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打击和防范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文件,经我公司党委研究,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源头预防、打早打小、综合施策、除恶务尽的总要求。

     第三条 建立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日常排查机制,及时发现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坚持经常性打击与集中打击相结合。健全办案协作机制,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依法从重从快惩处黑恶犯罪,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发展和蔓延。

     

     第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的“三个结合”、“五个坚持”总要求。

     

     第五条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对象: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湖区河道等行业区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建筑霸”“折迁霸”“运输霸”“湖霸”“砂霸”“煤霸”“组织医闹”等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二)在城区、城乡结合部拉帮结派、盘踞一方,危害治安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黑恶势力。

     

     第二章 各机构、各部门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中心支公司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对本公司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负总责,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统一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本公司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公司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协调,指导和调度,建立健全工作合帐,研究本公司扫黑除险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对策建议;

     第八条 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展情况督查督办、线索排查收集,配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九条 下辖各机构的工作职责: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扫黑除恶政策法律专题宣传活动,负责线索排查收集,向县级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条 上级来文、上级转办涉黑涉恶案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对群众来信、来电、来人举报的涉黑涉恶线索做好保密工作,严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第十二条 阅读保密文件、资料,必须在办公室有保密保障的场所进行,不得拍照、录像等擅自记录。

     第十三条 不得擅自存留、传阅涉密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涉密文件必须存放与专柜保管,专柜由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 定期组织保密教育、培训,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定期检查保密措施和保密执行情况。

     第四章 值班制度

     第十六条 带班领导为各班子成员,负责安排、督促本组成员严格遵守按照排班表进行接访、值班等工作。

     第十七条 每天上午8:30、下午6:00为交接班时间,值班人员要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同时当日值班人员除保持单位座机畅通外,还要确保个人通讯的畅通。

     第十八条 值班人员负责处理值班当天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事务,如有群众来访,值班人员应做好线索记录工作并进行签字,另外值班人员需高度注意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值班人员遇会议、外出等特殊情况,要提前向带班领导请假,由值班领导安排其它人员值班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条 原则上各班次值班人员应当日事情当日处理完,特殊情况不能处理完的,须向乡扫黑办进行交接,做到准确清楚、责任明确。

     第二十一条 值班时如遇突发事件,值班人员不能处理的,需尽快向值班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第二十二条 各组要主动对接,正常情况下不受节假日影响,如遇重大节日党委政府临时安排除外。

     第二十三条 要不断改善服务质量,对前来举报的群众或举报电话,要热情周到,态度和蔼,切忌态度生硬,方法简单。

     第二十四条 严格保持廉洁自律,值班人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借接待举报之机向群众索要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有发现,严惩不贷。

     第五章 信息研判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信息研判要针对内容的真实性、可能性、有效性进行全面的鉴别和判断,增强指导性和预警性,服务实战应用。

     第二十六条 信息研判实行定期研判和适时研判。实行日研判、周研判、月分析、季小结、年总结和重点研判分析制度。

     第二十七条 信息研判的主要方式:

     专题研判。针对重点工作、涉黑涉恶线索,系统搜集相关情报信息,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预防和处置措施。

     个性研判。对特定案件,开展专门研究,摸清情况、判明性质、评估危害、预测趋势,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措施。

     追踪研判。对正在开展的重点工作和发生的重大涉黑涉恶时间或活动,进行追踪研判,及时预测其发展态势,提出指导性意见。

     人员研判。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重点人员进行精准打击、串并审判、深挖彻查。

     第二十八条 对采集的情报信息进行初判,并按照恶势力犯罪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组织三类情报信息进行分类。

     第六章 联系通报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与下辖各机构、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合成作战,充分发挥“扫黑除恶”主力军作用。

     第三十条 与各机构定期召开案情、案件分析会议,及时通报情况,案情重大的,第一时间联系通报。

     第三十一条 遇到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启动案件会商机制,加强与纪委监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三十二条 定期对扫黑除恶工作进展和情况进行通报,提出打防管控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准时参加由县、市扫黑办组织实施的扫黑除恶成员单位联系通报会议。

     第三十四条 高度重视社会和网络舆情,通过适时召开案情通报会,不偏不倚的通报案件真相,以防引起舆论炒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三十五条 严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秘密,未经领导批准,严谨内宣外传。

     第三十六条 工作中尽职尽责,严禁消极应付、敷衍塞责,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对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领导不力、责任不落实或工作失职渎职导致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党纪、政纪、法律责任;其他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

     (一)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黑恶势力线索置之不理的;

     (二) 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后未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的;

     (三)对政法机关查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配合不力的;

     (四)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为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便利条件、通风报信、纵容包庇、干扰阻挠办案、掩盖犯罪事实、开脱罪责,或以其他形式充当“保护伞”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在专项斗争中形成的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印章、帐册等必须做到专人管理;举行涉密重要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内容或决定事项,未经许可不得向外传达扩散;机要文电由办公室档案专管员负责保管,存放在固定的文档柜内。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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