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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案例分析题行政案例分析题

    时间:2020-09-05 08:12:54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1](P2)美国学者塞拉蒙(Salamon)与安海尔(Anheier)认为非营利组织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1)组织性,(2)民间性,(3)非营利性,(4)自治性,(5)志愿性,(6)公共性。[2](P21)中国的非营利组织与西方国家相比,尚有一些方面不具备条件,突出表现在其民间性和自治性上。可以说,在中国,实际意义上的非营利社会组织是存在的,

     只是还不健全。[3]

      一、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在当代西方社会,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非常普遍,包括妇女组织、社区居民组织、环保组织、人权组织等等在内的非营利组织名类繁多,遍布社会的各个层面和角落。中国的非营利组织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改革开放前,中国早期的非营利组织主要是各种各样的协会或者民间团体,其主要作用是促进会员间的交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非营利组织迅速兴起,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确立和“小政府、大社会”的行政改革目标的提出,经济体制转轨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兴起与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社团组织数量急剧增加。截止到1996年的统计,经过合法登记的全国性社团已有1 800多个,地方性社团近20万个,而“文革”以前只有6 000余个。第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迅速发展。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目前,全国民办非企业单位有70余万个。第三,我国的志愿者活动以及公民在政府和市场体制外参与社会经济的活动蓬勃兴起,方兴未艾。1994年12月,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成立,目前已有29个省成立了青年志愿者协会。1994年1月18日,全国首家民间慈善团体--湖南省慈善基金会于长沙成立。继各地纷纷成立慈善协会以后,中华慈善总会也在北京成立。以上三点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这些新出现的非营利组织在不同程度上都具有志愿性、公益性、民间性和非营利性等特征,并日益成为促进中国走向文明和进步的重要力量。[3]

      二、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机遇

      (一)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权力高度集中,社会一切事务都由政府来进行管理,政府无所不为,无所不包,非营利组织实际上是政府管理社会的一种工具,它的成立由政府负责,其活动经费由政府提供,其功能由政府决定,其领导者由政府任命,从而成为政府的附属物。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传统上政府对社会完全控制的局面必须改变,要建立一个“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模式,原先由政府大包大揽的社会事务都要交给社会自身去管理,而社会中的个体是没有能力也没有兴趣去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这就需要个体形成一个组织,以组织的身份去管理社会事务,这就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壮大创造了有利条件。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政府不断地将原先承担的具体的社会事务交还给社会自身去管理,政府的退出留下了巨大的空白,特别是在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都需要由非营利组织弥补政府的空缺。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的蓬勃发展也会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政府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方面普遍存在着低效问题,所以不得不放弃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公共事务大包大揽的模式,而市场经济中的私营部门(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没有兴趣也没有能力去关心不具有盈利性或盈利性很小的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但是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又是市场经济体制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也是市场经济体制所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非营利组织对公共事务的有效参与将不断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因此,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非营利组织的广泛参与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密不可分的。

      (二)现代民主价值的诉求

      在西方国家,公共行政学的各种理论(如新公共行政学、黑堡宣言、新公共管理、公民社会、民主行政等)普遍认为公民的参与式民主比传统的代议制民主形式更加优越。在代议制民主下,公民的权利仅仅体现在投票选举上,而在参与制民主下,公民可以参与管理所有涉及公民利益的公共事务。公民参与式民主的最终目标是形成一个强大的、活跃的参与式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成长壮大将推动民主化进程不断向前发展。而非营利组织在各国的蓬勃发展,使它作为参与式民主政治的实现载体和途径进入了人们的视野,西方学者相信,公民通过非营利组织这一载体广泛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必将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在我国,实现民主政治是进行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一般来说有两条途径,一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民主化,即通过国家层面的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推动民主化进程,二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化,即通过公民在国家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形成一定组织积极参与政治生活来推进民主化,这就需要以非营利组织为载体,调动民众参与基层政治生活的积极性,直接参与决策,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在公共事务管理方面拥有更大的发言权,从而促进民主发展。因此,对现代参与式民主价值的诉求也就成为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强大动力。

      (三)西方公共行政新理论的影响

      1?治道理论的影响。“治道”理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到西方学者广泛关注,所谓“治道”,与传统上由政府进行“统治”不同,它强调包括政府、私营部门、非营利组织和公民等各种主体在内的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治道是各种社会主体不断调和相互冲突的目标并自愿地采取一致行动达到共同目标的过程。治道理论主张政府把原先由它独自承担的管理公共事务的责任转移给非营利组织。治道的目标是达到“善治”,就是通过政府、公民、非营利组织等对社会事务的合作治理,使公共利益达到最大化。因此,治道和善治本质上是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纠正,是对市场和政府两种手段的补充。治道和善治强调了公民的积极参与,而公民参与的载体和平台天然地就是非营利组织。90年代治道理论的兴起对西方国家政府的管理理念和模式产生了深远影响。[4](P3)治道变革的要求也就对西方国家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随着治道理论在我国学术界的广泛传播和普遍被接受,治道变革的要求也将进一步推动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蓬勃发展。

      2?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影响。“新公共管理”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兴盛于英、美等西方国家的一种新的公共行政理论和管理模式,也是近年来西方国家规模空前的行政改革的主体指导思想之一。新公共管理思想的核心理念之一就是主张放松政府管制,向社会分权。[5]让第三部门或非营利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政府职能则定位于“掌舵”而非“划桨”,由公共服务的直接、垄断性提供者变为公共服务提供的监督者。新公共管理的这种理念与我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的观点不谋而合。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吸收、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方面下放权力,大力培育非营利组织,使非营利组织成为公共事务管理中真正独立的主体。

      三、中国非营利组织面临的挑战及相应对策

      (一)大量非营利组织“官办化”特点突出,“政府化”倾向明显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非营利组织的“官办化”、“政府化”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政府在处理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时仍然固守计划体制时的思维方式,认为非营利组织从属于政府。大量非营利组织的领导人事实上仍由政府委派,人员编制由政府核定,部分人员流动由政府管理,资金的来源也出自政府财政,俨然成了政府下属的一个部门。导致非营利组织的自身利益和工作程序的“政府化”,完全不具有“民间性”,远离社会和公众。不少非营利组织的官僚思想与陋习依然非常严重,高高在上,与公众的关系极差,没有为民众服务的意愿,使得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中的地位不高。由于难以贴近基层和公众,使其渐渐失去了在民间的“合法性”。

      今后,除了少数政府下属的事业机构外,大多数非营利组织不应该由政府组建,也不得挂靠政府部门。对于由原来政府部门转换而来的非营利组织,应逐步实行分离和脱钩,使其成为完全独立性和中介性的组织,在行政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上彻底割断与政府的直接联系。非营利组织的主管部门应转变职能,强化间接管理和协调、服务职能,变过去对人财物甚至业务的直接管理为政策引导,经济监督,并促使非营利组织转变观念和职能,使其真正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提高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度,使非营利组织真正成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独立主体,发挥出独特作用。

      (二)非营利组织过多过滥,质量参差不齐

      一是有的非营利组织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序和手续就随意成立,没有明确的职能、目标、性质和责任。二是有的非营利组织无限扩大活动范围,有些行业内非营利组织巧立名目跨行业发展,有些地方性非营利组织以非法手段企图变为全国性组织。三是有些非营利组织有名无实,利用合法旗号从事非法行为,甚至与黑恶势力勾结,给社会造成极大影响和严重后果。以上这些“劣等”的非营利组织如果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会给社会带来更为严重的危害。

      当前,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双重审核,双重负责,双重监督的管理体制,起到了严格管理“入口”的作用。但是主管部门、注册资金等方面的法律限制在客观上严重堵塞了非营利组织登记注册的合法道路。我国政府监管的侧重点不应在“入口关”。政府要对非营利组织的成立放宽政策,疏通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渠道。在放宽非营利组织成立的条件后,应该首先健全和完善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使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做到有法可依。其次,要加强执法的力度,严厉打击非营利组织的非法活动,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

      (三)动力机制的缺失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非营利组织是政府的附属物,是作为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工具而存在的。因此,其动力机制就是不折不扣地执行政府的政策,完成政府赋予的管理社会的任务。特别是非营利组织的领导人就是由政府任命的,他们往往把履行好政府赋予的职能作为惟一标准,以至于执行政府政策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了公共利益,公众对非营利组织的所作所为满意不满意,非营利组织并不是特别关心。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政府逐渐把非营利组织推向社会,减轻对其控制程度,缩减财政支持,让其成为社会中的独立或半独立的主体。这就使非营利组织失去了往昔的动力机制,非营利组织领导人发现他们失去了负责对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非营利组织的动力机制应该是社会公众的支持。因为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独立主体,只有寻求公众支持,维护公众利益,让公众满意,才能获得社会公众的捐助或会员的会费,才能动员广大公众积极加入非营利组织或配合非营利组织的工作,才能使非营利组织获得长久存在和发展的动力。然而,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领导者及成员的思维仍然是定位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准政府部门”,没有真正把寻求公众支持作为自己组织的发展动力,从而陷入了缺少动力机制的境地。

      今后非营利组织要获得公众的认同和支持,就必须把满足公众需要、维护公众利益作为本组织的宗旨。如同营利性组织把顾客作为“上帝”一样,非营利组织也要把公众作为自己的“上帝”,因为在市场经济激烈竞争的条件下,只有社会公众才能最终决定一个非营利组织的生存或消亡。

     (四)非营利组织的功能结构不合理国内学者王名等人指出:在中国的各种类型的非营利组织中,比例最大的是学术交流类,占48%,其次是业务管理类,占28%,而公益服务类所占比例只有6%。同时认为:非营利组织的功能结构同社会的总体发展状况密切相关。在发达民主国家,公益服务类非营利组织所占比例比较大,相比之下,中国的业务管理类非营利组织比例过大,而公益服务类比例过低。[6](P114)

      显而易见,真正代表公众切身利益、代表非营利组织整体发展方向的是公益服务类的非营利组织,但它恰恰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中的比例过小,而业务管理类非营利组织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而它恰恰所占比例过大,这种现状充分暴露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残余影响对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长期制约。因此今后中国非营利组织的调整方向应该是“大力发展公益服务类非营利组织,限制、改进或者取消部门业务管理类非营利组织”。[6](P115)政府要加强公益服务类非营利组织的培育,特别是为弱势群体服务的非营利组织、为社区服务的非营利组织、预防青少年犯罪、预防疾病的非营利组织,都应在政府的大力扶植之列。[6](P154)政府首先可以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对公益服务类非营利组织的成立标准降低要求。其次,政府可以给予经费上的支持。再次,政府不能因为对这一类非营利组织有政策和经费上的优惠,而对其控制过严,主要应该是间接管理,起协调和指导作用。

      (五)非营利组织的筹资能力不足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非营利组织由政府控制,政府负责非营利组织的经费来源。但是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政府正逐步使非营利组织成为独立主体,同时不断减少对非营利组织的经费支持。而广大的非营利组织还没有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没有学会通过为会员和公众提供服务而从会员和公众那里取得经费支持。很多非营利组织面临着生存危机。这就要求广大非营利组织的领导者转变思想,像企业家经营企业那样经营非营利组织。通过为广大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满足不同需求的公共服务,来获取本组织发展所必需的资金。而这一点与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并不相悖。非营利性并不是指不能够盈利,而是说不能像企业那样以利润最大化为惟一目标,只要非营利组织能够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良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获得丰厚的资金回报是理所当然的,而且非营利组织获得的资金是为了改善本组织的各种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从而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公众,并不是为了满足本组织成员的私人利益。从这一角度出发,非营利组织应该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营利性。这也充分反映了市场经济体制对非营利组织的客观要求。

      (六)缺乏对非营利组织的有效监督机制

      一般来说,非营利组织所面对的监督机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上而下的监督,包括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和司法部门的法律监督。二是自下而上的监督,即社会公众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但是在当前,政府急于退出一部分社会领域,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程度减弱,对其监督力度也大大降低。而我国立法机构针对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也亟待提高,这导致了对非营利组织的法律监督也很不完善。同时,由于非营利组织还没有调动起广大民众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公众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因此,当前的中国非营利组织处在一个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时期。

      从今后的发展方向来看,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力度不宜过强,否则就会演变成像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严密控制那样的局面。政府应该主要从宏观层面对非营利组织作出原则性的指导。对非营利组织应该加强自上而下的法律监督和自下而上的公众监督。应该尽快完善针对非营利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同时,拓宽广大民众参与、了解非营利组织工作的渠道,使公众真正地与非营利组织融为一体,实现公众对非营利组织的有效监督。

      (七)功能错位,目标偏离

      许多非营利组织,特别是经济领域内的非营利组织,背离了非营利性原则,把追求组织自身的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他们借用企业化的经营管理方式,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实际上改变了非营利组织的性质,成为事实上的企业。另外一些非营利组织,特别是文化、学术领域的非营利组织,舍主求次,本末倒置,偏离本组织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仅仅接受政府的委派,严重脱离民众,不关心民众利益。

      因此,必须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全方位的监督管理。首先要健全和完善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使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有法可依。其次,要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营利组织的非法活动,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管理。再次,对那些打着合法旗号从事非法行为的非营利组织要坚决予以打击,限其整顿,甚至取缔,并追究成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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