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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公司有利劳动合同

    时间:2020-08-09 08:26:41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对公司有利的劳动合同

      劳

      姓名:

      日期:

      合同期限:

      合

      集团印制

      书动同

      甲方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

      姓名: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详细地址:

      联系方式: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一)项为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的终止时间以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完转正审批手续的时间为准。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部门从事职位的工作,工作地点为,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乙方应按照甲方《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因管理需要对《岗位说明书》内容进行调整变更的,乙方确认以调整变更后的《岗位说明书》内容为准履行岗位职责。

      3、乙方确认知悉甲方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承诺按照甲方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业绩能力,变更乙方的职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依法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乙方作息时间,乙方享有在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

      2、甲方因经营需要,可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工作。

      3、乙方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依法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

      第四条劳动报酬

      1、甲方确定乙方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元,具体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薪酬管理的相关制度另行确定。以上约定的工资金额均为税前工资金额,乙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其本人负担,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为扣缴。

      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依法定货币形式每月足额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双方根据甲方的薪酬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以及乙方的职位、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确定乙方的每月税前工资。甲方确保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乙方同意实行变岗变薪制度,即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时,月劳动报酬也随之变动,甲方可根据公司业绩、社会经济水平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职位变动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

      3、甲方每月10日至15日支付乙方上月的劳动报酬,如遇假日适当顺延。薪资核发周期为上月1日至上月底最后一天,其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代扣代缴。

      4、甲方以人民币的形式每月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发放乙方上月工资。因工资计算标准不明确或计算方式不当造成甲方少付乙方工资的,或乙方拒绝领取的,或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或者汇款被退回的,不属于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

      5、甲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保障乙方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

      6、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可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从乙方工资中直接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乙方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五条社会保险

      1、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部分,同意由甲方代扣代缴。

      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经甲方确认乙方办理完离职手续和工作移交后,必须按国家和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社会保险无法转移,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2、乙方生育、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以及在职期间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其相关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乙方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第七条规章制度

      1、甲方应当制定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在本合同签署之前,甲方已将上述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交付并告知乙方。乙方在签约时已经熟悉并承诺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生产、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3、甲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乙方违反规章和劳动纪律,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给与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追究其他责任。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情节和本

      单位的规章制度,降低乙方的绩效工资金额和级别。

      甲方应根据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或修订规章制度,并通过中庚集团内部的OA网络、书面通知等形式公告,乙方应主动查阅并知悉。

      4、由于乙方违法行为或不良社会行为而给甲方形象造成巨大伤害的,甲方可根据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乙方予以相应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乙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在乙方应得报酬中依法扣除。

      5、其他未尽事项按照甲方规章制度执行。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订立

      1、甲方招用乙方时,应当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乙方应当如实说明。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乙方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乙方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乙方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若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乙方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对负有保密义务的乙方,甲方可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乙方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

      甲方转产,调整经营范畴的;

      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乙方身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并相应调整乙方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l、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其它规章制度的;

      ①违反本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②生活作风不端正,受到治安处罚,对用人单位形象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或者严重扰乱甲方生产、工作秩序的,受到甲方处分的;

      ③企业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未经甲方同意,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的;

      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应聘时以及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提供虚假证件、虚假陈述或者提供不完整、不真实的资料或者证明文件的;

      法律、法规、甲方企业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乙方同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

      连续旷工三天(含三天)以上或一年度内累计旷工七天以上(不含节假日);

      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达9次以上;

      在工作场所或公司提供的集体宿舍内殴打他人或互相打架的;

      未经公司同意,以公司名义从事个人商贸活动;

      违抗上司工作指令,不服从工作安排,擅离职守,情节严重的;

      对上司、上司代理人或同事施以暴行或重大侮辱行为的;

      仿用上司签字或盗用公司、上司印信;

      被证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违反法律法规国策,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

      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以上“公司”指甲方、福建中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关联公司。

      5、乙方同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

      直接责任引起重大内、外部投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

      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损坏设备、工具或浪费公司资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直接物质损害金额达5000元以上的。

      以上“公司”指甲方、福建中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各下属、关联公司。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的工资,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给企业用工带来的影响

      一、对企业用工带来的主要挑战

      1、员工招聘的要求大幅度提升

      考虑到企业裁减员工的难度和成本大幅度提升,招聘过程中对招聘要求和目的应更加明晰,资格审查、背景调查和入职体检成为愈加重要的环节,同时招聘阶段必须对岗位的录用条件进行明示。

      这为之后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无效”从而解除合同做必要的准备。

      2、对试用期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试用期薪资标准不能过低:“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期限较之前缩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有了明确标准:“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合同解除成为相对成本较低的合同解除方式,无需支付补偿金,对程序和依据上的要求偏低。

      3、劳动关系倾向于长期化和稳定化。

      《劳动合同法》对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更严格,比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只要是“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都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这会使得员工较容易与企业形成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大批员工将很快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针对企业需要保留的核心员工,企业是乐于看到这种情况,但是需要企业给员工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和合理的职业规划;而另一方面,可替代性较强的中低层次通用岗位,企业倾向于签订中长期的固定期限合同,合同到期终止,另行招募另一批员工。

      4、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本法的立法宗旨就明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明确“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这使得一些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加入一些“霸王条款”变得失去意义;

      明确规定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一个月之内;一年之内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则视为建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对违约金条款的使用限定在两种情况,出资培训和竞业限制,企业失去了任意设定违约金的可能;

      劳动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时候,劳动者不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获得补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自行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

      动合同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5、对企业内部民主管理的要求明显提升,尤其是规章制度的订立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在总则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同时对于规定制度明确公示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对于内部规章制度还有一个隐蔽的“陷阱”:“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不知道这样的情况下类似于“女职工入职之后几年内不能结婚、不得生育”的规定是否会绝迹。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劳动纪律”不再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可能的解读是“劳动纪律”不再是企业和员工一对一协商约定的结果,而是集体协商的产物。

      6、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不再具有明显的差别

      淡化有固定期限合同,强化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倾向。与之前的《劳动法》有明显区别,合同终止同样需要支付补偿金,而且支付的标准与合同解除是相同的;而且《劳动合同法》取消合同约定终止的条款,这样弱化了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至少对于企业成本上没有明显的区别,只是在操作程序和依据上有区别。

      可以预见到的是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取代了原来合同终止成为风险和成本均较低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因为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味着双倍的补偿金。

      7、用工成本的大幅度提升,企业违法成本也大幅度提升

      合同终止同样需支付补偿金

      补偿金计算时,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之前的规定不满六个月无需支付补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事实上“企业用工成本的大幅度上升”这一命题的更准确的表述的“守法企业”、“用工规范企业”、“法制意识较强企业”以及“劳动监察力度较强地区的企业”的劳动用工成本将大幅度上升。其实这是个两难的选择,这类企业在用工成本上升的同时,对员工的吸引力也大幅度提升,更容易招募并保留优秀的员工。

      8、对老员工的管理将成为一个极富挑战性的课题

      企业裁减人员时应优先保留“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和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老员工;

      对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老员工,企业将不能以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岗位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样企业经营困难或技术革新也不能裁减他们。这让此类员工在退休前离职几乎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因此企业需要更多考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这批员工,避免他们“出工不出力”、甚至“混长病假”的情况出现。

      9、工会作用得到的强化

      订立集(来自:写论文网:对公司有利的劳动合同)体合同时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工会可以代表劳动者提起仲裁和诉讼;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选择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二、对企业而言相对有利的变化

      1、明确规定试用期员工辞职需提前3天;

      2、扩大了企业裁员的范畴,降低了对程序性要求,使得企业经济性裁员更具有操作性;

      3、对禁止员工兼职有了实质性的条文进行限制:“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4、明确了“代替通知金”的概念,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操作上更为便利,有了选择余地;

      5、明确劳动者在离职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7、非全日制用工的标准非常之低,可能会鼓励企业大量使用非全日制的灵活用工。

      8、最后一个有利之处就是员工“跳槽”的成本也在增大,“长期而稳定的劳动关系”其实是对双方而言的,这才是政府立法的根本目的。毕竟企业招聘时候的要求会愈加严格,面对一个明显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员工在跳槽之前必定会“三思而后行”。

      三、劳务派遣的使用

      1、企业需要更审慎的选择有资质、有实力、规范操作的劳务派遣公司;

      一方面是考虑到《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进行了限定,而且对劳务派派遣公司的所需承担义务也提出较高要求,自身实力有限、操作不规范的劳务派遣公司是很容易“犯规”的;另一方面的考虑是基于《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如“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劳务派遣的用工成本同样提高: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至少两年的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的“同工同酬”的要求使得很多企业通过“编制”上的区分来实现待遇上的差异变得难以为继。“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

      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如何理解和实施“同工同酬”的概念将是一个重大挑战。

      4、明确提出用工单位的“退回机制”: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工单位不能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而退回被派遣者,可能是个潜在的风险;之前有不少劳务派遣公司是将被“用工单位退回”作为一种“客观情况重大改变”的情况,与被派遣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一方式是否继续可行值得商榷。

      5、企业需要对如何使用“劳务派遣”进行明确而清晰的定位,也就是回答企业为什么要使用“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主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这直接决定了企业应该如何使用“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其实是个很不错的指引性意见,针对岗位来区分是否使用“劳务派遣”,核心岗位全部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非核心岗位悉数外包,这样至少解决了“同工同酬”的问题。

      另外,对于几十人以下的小型和微小型企业,全部人员外包或许是最理性的选择,因为他们本身就足够的资本和专业人才来处理如此纷繁芜杂的劳动用工事宜,与其一不小心就“犯规”,还不如交给专业机构处理。

      四、过渡阶段必须进行必要的准备

      1、过渡期时间:从现在起到XX年底。

      2、现有劳动合同的过度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有固定期限的合同继续履行,没有问题;比较棘手的问题是1995年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时以及之后的12年内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老员工,他们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我认为重新签订合同对双方都有利,一方面对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法》相对于《劳动法》对员工的倾斜保护更明显,对企业而言按照新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避免一些不确定因素,解决了长期使用“老合同”所可能带来的“隐患”。当然这一点需要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必定重签合同需要双方平等自愿。

      如果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那他们原有的劳动合同是否适用于新的《劳动合同法》是个有待明确的问题。

      “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所有订立有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需要测算一下什么时候本企业工龄满十年,之后再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需要考虑一下其期限与十年工龄相对接。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对我们公司而言这个不是问题。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此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没什么回旋的余地,也不需要过多考虑和准备。

      2、新法实施背景下新的劳动合同管理方案

      公司现有的“劳动合同制”+“上岗合同制”的模式可以保留,至少在无固定期限合同大量出现的情况下,这是帮助企业掌握更多主动的一个模式。

      下岗待聘管理制度也需要重新修订,尽可能降低下岗待聘人员的待遇是唯一的选择。

      新进员工的合同期限需要重新设计,初步想法是3年+5年,争取更多的试用期时间,并在3年合同期满的时候给双方再选择机会。

      原有的“劳动合同”和“上岗合同”必须重新修订,至少避免“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出现缺失。

      3、必须重新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尽可能通过合同来明确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4、整理并修订公司各类内部规章,确保与《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相一致,尤其要通过公司法务部门的审核。

      5、年底之前对现有人员进行考核评定,到年底合同大批量到期时,裁减冗余人员。

      6、用工成本上升势必要求人力资源部在做明年的人工成本预算的时候也要打的更宽裕,至少每年的工资总额的1/12要预留出来作为“经济补偿”的“备付金”。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随着《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调解仲裁法》和《社会保险法》等一大批法律法规规章的颁行,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较为完整的劳动法律体系。其中,《劳动合同法》的意义最大,同时争议也很多。很多人认为该法对劳动者过度保护,对企业要求过严。如今,该法已经施行了八年,其对企业正反面影响也逐渐明晰。

      给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

      一是劳动用工成本有较大幅度上升。首先,《劳动合同法》对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等都有明确规定,很多企业职工基本工资有所增加。

      其次,《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签署劳动合同,则必须依据《社会保险法》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据估算,社会保险的缴纳额占工资的47%。最后,劳动合同法规定加班工资制度、终止劳动关系须补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须支付赔偿金等制度,也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据报告很多地区因为劳动合同法的施行而需要多承担约20%的用工成本。

      二是用工单位的用人自主性受到较大限制。对于企业而言,对于优秀人才,其总是要想办法留下。而对于不合格劳动者,则要想办法剔除。这是其经营的必然要求。然而,《劳动合同法》在一定承担上限制了其用工自主权。

      首先,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一个月无理由辞职,而企业不能强留。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只能就其教育培训和商业秘密保护等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其他“留人”方式均被禁止。

      其次,企业要想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则必须要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的法定条件,否则就要承担高额的违约金。最后,对于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法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又给企业增加了“人力负担”。

      三是劳动者的法律维权意识明显增强,用人单位面临的劳动诉讼和纠纷明显增加。《劳动合同法》有大量对劳动者比较有利的规定,而很多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存在诸多漏洞,这与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形成较为明显的矛盾。

      劳动者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平衡点即便有这么多不利影响,大部分企业依然在博弈的过程中找到了劳动者权利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动态平衡点。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逼迫企业注重人力资源管理和创新。大部分企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开始注重人力资源的精细化管理,通过设立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劳动合同法培训、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合规性审查等方式,逐步使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法律规定的特点,在很多细节上实现了精细化管理,以堵住潜在漏洞。这一方面大大提升了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更大限度上发挥人力资本的效率,同时也减少了劳动纠纷发生的可能性,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止纷的作用。

      二是逼迫企业放弃低工资竞争方式,转向科技创新竞争。XX年中国人口红利的消减还并不明显。但如今中国的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劳动力不足现象已逐渐显现。

      同时,90后和00后的劳动观念也已经与父辈完全不同,这都预示着低工资竞争方式在中国已经难以为继。企业只能将竞争的重点转向其他方面。在这一点上,很多企业也抓住了《劳动合同法》颁行的契机,着力进行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从而成功实现企业转型。

      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的颁行,让中国的企业用工制度发生了翻天巨变,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也促使企业实现用工制度转型和科技创新,实现了劳动者、企业和社会的三赢局面。虽然目前还有很多不如意的地方,但接下来可以通过对《劳动法》的修订来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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