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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队党支部工作条例

    时间:2020-09-13 09:25:26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支部 ( 以下简称党支部 ) 建设,推进党支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在军队中的基层组织, 是党在军队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重要基础, 是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 团结巩固部队和完成各项任务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军队的连队及相当的基层单位和各级机关, 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设立党支部。

     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党支部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 认真贯彻上级的决策指示,围绕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保持人民军队性质和作风, 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任务和

     特点开展工作, 确保本单位建设的正确方向, 确保本单位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把上级指示与本单位实际结合起来抓好落实 ; 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 坚持按照集体

     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 坚持党管党员、党管干部 ; 坚持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 ; 坚持依照法规制度办事。

     第六条党支部必须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要求,着眼始终保持先进性,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努力建设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强、能够团结带领官兵圆满完成任务的领导班子, 培养综合素质高、 模范作用好的党员队伍,创造有利于官兵干事业、促进官兵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在加强本单位全面建设、 带领官兵完成作战和其他任务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职责和领导关系

     第一节连队党支部

     第七条党在军队现役部队中的连队、舰艇、飞行大队,院校中的学员队,以及相当的基层单位设立的支部 ( 以下简称连队党支部 ) ,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八条连队党支部原则上都应当设立支部委员会。

     驻地分散的排或者相当单位, 应当有一名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

     士官党员较多的单位,应当有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

     支部书记候选人为本单位政治主官,未设政治主官的,为本单位军事主官。

     第九条连队支部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 二) 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 三) 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 听取和讨论本单位军政主官

     的工作报告。

     ( 四) 选举支部委员和出席党的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 五) 作出吸收和处分党员的决定。

     第十条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组织带

     领官兵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任务。

     ( 二) 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 ; 学习党的基

     本知识、优良传统和法规制度 ; 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 三) 研究部署年度和阶段工作, 讨论决定战备训练、 思想政治工

     作、行政管理、后勤保障、装备保障和完成任务中的重要问题。

     ( 四) 教育官兵增强使命意识和战备观念, 激发官兵训练热情, 培

     育官兵战斗精神。

     ( 五) 讨论和决定骨干配备,组织调整,人员的调动和分配、军衔

     和职级晋升 ; 士官选取,推荐优秀士兵考学、保送入学和学习专业技

     术; 奖励和处分事项。

     ( 六) 了解和反映官兵的意见和要求, 关心和解决官兵的现实思想

     问题和实际问题,维护官兵的正当权益。

     ( 七)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做好发展党

     员工作,收缴党费。

     ( 八) 开展尊干爱兵和拥政爱民活动。

     ( 九) 落实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 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做

     好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工作。

     ( 十) 讨论和决定重要经费开支、重要物资的使用。

     ( 十一 ) 领导共青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 十二 ) 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第十一条连队党支部实行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

     责制。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决

     定,紧急情况下可以由首长临机处置, 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支部报告

     并接受检查。党支部作出决定后,由军政首长分工负责贯彻执行。属

     于军事工作方面的, 由军事主官负责组织实施 ; 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

     由政治主官负责组织实施。

     军政首长必须服从党支部的领导, 执行党

     支部的决议,积极履行职责,密切合作,相互支持。党支部应当支持

     军政首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应当着眼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领导单位全面建设的能力和带领官兵遂行作战任务的能力, 加强自身建设。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学习科学理论和军事科技知识, 提高综合素质 ; 安心基层,爱岗敬业,保持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 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爱护士兵 ; 坚持原则,维护团结,公道处事,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三条营部及相当单位设立的党支部, 负责营部或者相当单位党的工作,对直属分队实行统一领导。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营部及相当单位党支部。

     第二节科室党支部

     第十四条党在军队教学、科研、技术、医疗和军事代表机构中的教研室、科研室、技术室、医疗科 ( 室) 和军代表室 ( 处) 设立的支部 ( 以

     下简称科室党支部 ) ,是各该单位政治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十五条科室党支部原则上按照科、 室( 处) 设置,党员人数少的可以由若干科、 室( 处) 联合设置。支部书记候选人一般为党员行政负责人,也可以为政治协理员。

     第十六条科室支部党员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 ( 一) 项、第

     ( 三) 项、第 ( 四) 项、第 ( 五) 项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 一) 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 二) 审议本单位建设规划。

     第十七条科室党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 保证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以及上级的命令、指示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 二) 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 ; 学习党的基

     本知识、优良传统和法规制度 ; 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 三) 分析本单位建设形势和人员思想状况, 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

     作,教育和团结全体人员努力完成任务。

     ( 四)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做好发展党

     员工作,收缴党费。

     ( 五) 支持和监督行政负责人正确行使职权。

     ( 六) 对人员的任免、调配、培训、奖惩、军衔和职级调整等重要

     事项提出建议。

     ( 七) 研究讨论本单位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人才队伍建设措

     施,重大经费开支和相关重要事项。

     ( 八) 落实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 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做

     好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工作。

     ( 九) 了解和反映科室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协助行政负责人改善本

     单位的物质文化生活,做好聘用人员、职工和家属的思想工作。

     ( 十) 领导共青团支部工作, 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

     动。

     第十八条科室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

     属于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必须经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民主讨论, 集体作出决定,个人不得决定重大问题。讨论本单位业务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由行政负责人先提出方案, 党支部进行审议并作出同意或者修正的决

     议,行政负责人根据党支部的决议完善方案 ; 如党支部与行政负责人

     的意见出现重大分歧,应当向上级报告,请求裁决。行政负责人不是

     支部委员或者党员的, 党支部讨论决定重要问题, 事前应当听取意见,

     事后通报党支部的决议, 必要时可以让其列席会议。

     行政负责人应当

     服从党支部的决议并组织实施,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科室党支部委员会应当着眼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领导单位思想政治建设的能力和团结带领科室人员完成中心任务的能力,加强自身建设。

     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注重从政治上思考和处理问题,把握本单位建设的正确方向 ; 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推动本单位科技创新和学科建设的本领 ;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关心、爱护科室人员,充分发挥科室人员的聪明才智; 坚持原则,维护团结,廉洁自律,增强支部班子的凝聚力。

     第三节机关党支部

     第二十条党在军队各级机关中设立的支部 ( 以下简称机关党支

     ) ,负责本机关 ( 部门 ) 党的工作,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机关党支部不领导本机关 ( 部门 ) 的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机关党支部的设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师、旅、团级单位机关党支部,通常按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

     装备机关分别设立。县 ( 市、区 ) 人民武装部、预备役团的机关,可以设一个党支部。

     军级以上单位机关党支部按部门设立, 党员人数少的也可以由若干个部门联合设立。

     支部书记候选人一般为本机关 ( 部门 ) 行政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机关支部党员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 ( 四) 项、第

     ( 五) 项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 一) 讨论党支部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 二) 讨论和决定党支部建设的重要问题。

     ( 三) 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 听取本机关 ( 部门 ) 行政负责

     人的主要工作情况通报。

     第二十三条机关党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一) 抓好党支部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教育和管理党员,对

     党员履行党员义务和廉洁情况进行监督, 保障党员的权利, 做好发展

     党员工作,收缴党费。

     ( 二) 支持和监督行政负责人正确行使职权, 教育机关人员做好本

     职工作,保证机关各项任务的完成。

     ( 三) 了解和反映机关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正当权益 ; 协助

     有关部门改善机关人员的物质文化生活, 做好聘用人员、 职工和家属

     的思想工作。

     ( 四) 教育机关人员保守国家和军队秘密, 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落实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的制度和措施。

     ( 五) 配合上级对机关干部进行考核, 对机关人员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机关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

     属于党支部工作和建设的重要问题,必须经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 由书记组织实施。党支部应当向行政负责人反映情况, 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机关党支部委员会应当着眼增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员的能力,保证机关职能作用发挥,加强自身建设。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强化政治责任感,主动做好党的工作 ; 坚持原则,求真务实,廉洁自律 ; 积极探索适应机关特点的党组织活动的方式方法,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

     第四节预备役连队党支部

     第二十六条党在军队预备役部队中的连队及相当的基层单位设

     立的支部 ( 以下简称预备役连队党支部 ) ,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

     的核心。

     第二十七条预备役连队党支部委员会主要由现役和预备役军官

     党员组成,预备役士兵党员较多的单位, 应当有预备役士兵党员参加

     支部委员会。支部书记候选人一般为本单位政治主官。

     第二十八条预备役连队支部党员大会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 ( 一 ) 项、第 ( 二) 项、第 ( 三) 项、第 ( 四) 项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预备役连队党支部委员会除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 ( 一)项、第 ( 二) 项、第( 十一 ) 项、第( 十二 ) 项规定的职责外,还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一) 制定本单位建设规划和措施, 研究部署重要工作, 提出动员

     集结预案和兵员整组方案。

     ( 二) 抓好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落实, 协助编兵单位党组织做好分散

     情况下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 三) 组织开展经常性思想工作, 了解预备役官兵在位情况和思想

     状况,向上级党组织和编兵单位反映其参加训练和执行任务的表现,

     提出奖惩建议。

     ( 四) 组织预备役官兵参加地方经济和文化建设, 执行抢险救灾和

     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任务。

     ( 五) 与编兵单位和基层人民武装部协调解决本单位建设的有关

     问题,协助落实预备役官兵的误工补贴及有关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预备役连队党支部实行的领导制度, 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预备役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应当着眼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组织快速动员的能力和带领官兵遂行作战及各项任务的能力,加强自身建设。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热爱预备役工作,增强履行职责的使命感、责任感 ; 认真执行党管武装的制度,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 ; 学习掌握必备的军队政治工作知识和军事专业技能,提高军政素质 ; 互相密切配合,搞好内外协调,自觉维护军政军民团结。

     第五节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第三十二条党在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中设立的支部 ( 以下简称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 ,是所属离退休干部政治领导和团结的核心,主要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三条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按照便于集中管理和开展活动的原则设立。干休所管理的离休干部党员,应当单独设立党支部。待移交地方安置的退休干部党员和退休的军职以上干部党员, 集中管理的一般应当单独设立党支部, 分散或者人数少的可以编入机关、 科室党支部或者其他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离退休干部党员组成,支部书记通常从离退休干部党员中产生。

     第三十四条离退休干部支部党员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 ( 四)

     项、第 ( 五) 项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 一) 讨论党支部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 二) 讨论和决定党支部建设的重要问题。

     ( 三) 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的决定、指示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引导离退休干

     部党员关心、支持国家和军队的建设和改革。

     ( 二) 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权威。

     ( 三) 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与外出的离退休干部党员保持联系,

     教育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强化组织观念、加强党性锻炼,收缴党费。

     ( 四) 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 引导离退休干部正确对待生活中遇到

     的困难和问题,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妥善处理邻里关系,

     支持在职人员的工作。

     ( 五) 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协助做好落实

     离退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的工作, 开展有益于离退休干部身心健康

     的活动。

     ( 六) 组织开展争当先进离退休干部活动。

     第三十六条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 属于党支部工作和

     建设的重要问题,必须经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

     由书记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委员会应当着眼增强教育管理党

     员的能力,加强自身建设。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带头学习科学理论,

     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保持和发扬党和军队的优良传统。

    相关关键词: 浅谈党支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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