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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蹄疫防治技术

    时间:2020-08-12 16:34:12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口蹄疫防治技术?

     DB63/T459—2004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境内牛、羊、猪、骆驼等牲畜口蹄疫的防疫。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境内农、牧区国有(包括机关、部队、院校、厂矿)、集体、个体饲养的动物口蹄疫的防疫。

     本标准适应于青海省境内流通、加工、储运等环节里牲畜口蹄疫的防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程(所有部分)

     GB/T18635—2002 动物防疫 基本术语(所有部分)

     GB 18935—2003 口蹄疫诊断技术(所有部分)

     DB63/T434—2003 生猪规模饲养防疫技术(口蹄疫防疫部分)

     DB63/T435—2003 牛、羊规模饲养防疫技术(口蹄疫防疫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3号)》(第16条)

     青海省畜牧厅青牧医(2001)84号文关于印发《青海省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第7条)

     青海省畜牧厅青牧医(2001)220号关于印发《青海省牲畜口蹄疫控制应急预案》、《青海省禽流感控制应急预案》和《2001—2005年青海省牲畜口蹄疫防治规划》的通知(附件1和3的所有部分)

     青海省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印发《青海省牲畜口蹄疫疫区封锁及解除程序的规定》(所有部分)

     3 术语

     3.1 ?

     动物防疫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总称。

     3.2 ?

     动物防疫监督supervision? of? 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

     对各项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标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据检查情况按规定进行督促、批评以至处罚。

     3.3 ?

     动物病因animal? etiology

     引起动物发生疾病的内外因素。

     3.4 ?

     染疫infection of animal and contamination of product and other objects by pathogenic? agents

     病原体感染动物或污染了动物产品或其他物品,使它们带有这些病原体。

     3.5 ?

     疫情报告? report? on? epidemic? situation

     按照政府规定,兽医和有关人员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所作的关于疫病发生、流行情况的报告。

     3.6 ?

     预防? prophylaxis

     采取措施防止疫病发生和流行。

     3.7 

     计划免疫? planned? vaccination

     依据国家或地方消灭、控制疫病的要求,有计划进行的免疫接种。

     3.8 ?

     强制免疫? compulsory? vaccination

     以行政乃至法律手段执行的免疫接种。

     3.9 

     紧急免疫接种? emergency? vaccination

     为扑灭、控制某种疫病,在疫区或疫点对易感动物尽快进行的突击性免疫接种。

     3.10 ?

     免疫监测? immune? surveillance

     普检或抽检动物群体的抗体水平,以监控群体的免疫状态,为实施计划免疫和增强免疫提供依据。

     3.11 ?

     扑灭? elimination

     在一定区域内,采取紧急措施以迅速消灭某一疫病病原,消除疫情。

     3.12 

     隔离? isolation

     将疫病感染动物、疑似感染动物和病原携带动物,与健康动物在空间上间隔开,并采取必要措施切断传染途径,以杜绝疫病继续扩散。

     3.13 

     封锁? block

     某一疫病爆发后,为切断传染途径,禁止人、动物、车辆或其他可能携带病原体的载体在疫区与其周围区域之间出入或流动。

     3.14 ?

     扑杀? stamp? out

     将被某疫病感染的动物(有时包括可疑感染动物)全部杀死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彻底消灭传染源和切断传染途径。

     3.15 ?

     无害化处理 bio—safety? disposal

     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方法处理带有或疑似带有病原体的动物尸体、动物产品或其他物品,达到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破坏毒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

     3.16 ?

     消毒? disinfection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措施杀灭病原微生物。

     3.17 ?

     疫区? epidemic area

     疫病爆发或流行所波及的区域。

     3.18 ?

     受威胁区? risk? area

     与疫区相邻并存在该疫区疫病传入危险的地区。

     3.19 ?

     动物检疫? animal? quarantine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按照国家标准、农业部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的是否感染特定疫病或是否有传播这些疫病危险的检查以及检查定性后的处理。

     3.20 ?

     临床诊断 clinical? diagnosis

     通过对病畜的现场观察和检查对病例的病性和病情做出判断。

     3.21 ?

     流行病学诊断epidemiological? diagnosis

     通过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流行病学分析,作为对疫病诊断的一种依据。

     4 防疫原则

     4.1 口蹄疫的防疫以“预防为主”为方针。

     4.2 口蹄疫的防疫原则是“早、快、严、小”的灭病原则。

     4.3 口蹄疫的防疫措施是强制免疫、强制检疫、强制消毒、强制封锁、强制扑杀;强化疫情报告,强化监督检查。

     4.4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口蹄疫防疫的领导。

     4.5 各级动物卫生防疫部门强化对口蹄疫防疫的技术服务。

     5 免疫

     5.1 免疫实行计划免疫

     5.1.1 免疫的范围、时间、畜种、次数和数量的计划,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5.1.2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动物口蹄疫的防疫按本标准5.1.1的规定,有计划地按免疫规程进行免疫,建立免疫带、免疫区。

     5.2 免疫必须强制执行

     5.2.1 免疫以县为单位进行。

     5.2.1.1 凡在县属辖区内饲养动物(包括省、州级)的免疫工作由县动物卫生防疫部门统一安排进行。

     5.2.1.2 驻军(包括武警)部队的防疫,由部队自行进行,但必须接受当地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驻军部队没有条件防疫的,可邀请当地动物卫生防疫部门按防疫规定免疫。

     5.2.1.3 机关、企事业、院校等其它部门的动物免疫工作,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进行,并进行监督管理。

     5.2.1.4 规模饲养场的免疫按DB63/T434—2003和DB63/T435—2003的标准进行。

     5.2.1.5 流通、加工、储运等领域的动物免疫工作由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防疫部门负责。

     5.2.2 免疫工作实行双轨(即行政轨和业务轨)目标责任制。

     5.2.2.1 县、乡级(行政轨)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计划免疫畜群的组织、免疫注射人员的组织、防疫费收缴等。

     5.2.2.2 县、乡级(业务轨)动物卫生防疫部门负责药械供应;免疫注射;培训和指导;佩戴免疫标识;免疫抗体的监测、建档。

     5.2.2.3 免疫动物,必须佩戴免疫标识。

     5.2.2.4 免疫要实行免疫卡制度。同时由乡级动物卫生防疫部门建立免疫档案。

     5.2.3 免疫按本标准5.1.1的规定,密度必须达到100%。

     5.2.3.1 免疫时,仔畜、临产孕畜、病畜,可暂缓免疫接种;但仔畜育成,孕畜产后,病畜康复后,应及时进行补免。

     5.2.3.2 凡在免疫范围内不执行计划免疫的,可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乡级,可由乡政府和兽医站联合代执行)给予警告,或进行其他强制性措施。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所需一切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5.2.3.3 强制措施费用应当包括采取强制措施的劳务费用、交通费用、警力费用等。

     5.2.4 紧急免疫接种。

     5.2.4.1 疫区未染疫动物必须进行紧急强化免疫。

     5.2.4.2 受威胁区动物必须进行紧急强化免疫。

     5.3 疫苗供应

     5.3.1 免疫疫苗由省动物卫生防疫部门按计划统一向国家指定的生产厂家订购,并向州、县动物卫生防疫部门统一供应。

     5.3.2 疫苗的运输、储存、使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5.3.3 疫苗开封一瓶必须在当天使用完毕。

     5.4 其它事项

     5.4.1 免疫注射期间,工作人员必须着装(防护服、防目镜、乳胶手套、胶鞋)上岗;不准吸烟、喝水、吃食物;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必须清洗、消毒。

     5.4.2 疫苗空瓶全部收回,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

     6 疫情紧急处理

     6.1 诊断

     6.1.1 诊断从临床症状(附录A)、流行病学(附录B)、实验室诊断三方面综合分析进行。

     6.1.2 发生口蹄疫后,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动物卫生防疫部门根据临床症状、流行病学特征,由两名以上兽医师诊断认定,即可初步诊断为口蹄疫病。

     6.1.3 在初步诊断为口蹄疫的同时,采集病料按附录C送实验室诊断。

     6.2 疫情报告

     6.2.1 疫情经诊断后,必须严格地按《青海省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从防制口蹄疫系统渠道逐级上报。

     6.2.2 疫情报告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至国家防制牲畜口蹄疫总指挥部办公室。

     6.2.3 疫情报情况。

     6.2.4 任何单告的内容包括发病范围、发病畜种、病畜数量、同群数量,疫源、发病原因、流行态势、防制措施、控制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上报疫情,不得谎报、瞒报、延报。

     6.3 疫区封锁

     6.3.1 划定疫区

     6.3.1.1 发生口蹄疫疫情后立刻划定疫点、疫区,范围原则以行政村、乡(牧场内以队、场)界定,或以地形界定。疫区边界以山脉、河流等地理地形划定,或以风向、流水等因素划定。

     6.3.1.2 疫区边界要设置警示标识或值班站岗。

     6.3.1.3 30天内,一个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发生疫情,即可认定为疫区乡。

     6.3.1.4 30天内,一个县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乡发生疫情,即可认定为疫区县。

     6.3.1.5 30天内,一个州(地、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发生疫情,即可认定为疫区州(地、市)。

     6.3.1.6 受威胁区,原则以疫点为中心,农区半径10公里,牧区50公里。

     6.3.2 封锁

     6.3.2.1 疫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疫情若涉及两个以上的县,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或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同时发布封锁令。

     6.3.2.2 疫区封锁期间,禁止人员、动物及其产品出境;禁止非疫区的人、畜进入疫区。因工作需要,必须出入封锁区的工作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资,须经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严格消毒后,方能出入。

     6.3.2.3 疫区乡、疫区县、疫区州(地、市)内禁止动物流动;禁止畜产品向非疫区乡、非疫区县、非疫区州(地、市)运出。

     6.3.2.4 疫区最后一头(只)动物处理后21天再不发病,方可解除封锁。解除封锁按《青海省牲畜口蹄疫疫区封锁及解除程序的规定》进行。

     6.4 隔离

     6.4.1 疫情发生后,疫区未染疫动物必须严格实行隔离措施。

     6.4.1.1 农区,动物全部圈养。

     6.4.1.2 牧区,动物限时放牧,放牧地必须离染疫群500米以外。

     6.4.2 流通领域,未染疫动物必须待疫情结束后,方可进入市场。

     6.5 扑杀

     6.5.1 发生口蹄疫后,按本标准6.1.2的诊断结果对病畜和同群畜全部进行强制性扑杀。

     6.5.1.1 扑杀前,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饲养单位(户)出具扑杀通知书。

     6.5.1.2 扑杀必须采取无血扑杀技术。

     6.5.1.3 扑杀后的尸体一律进行焚烧、深埋处理,并进行彻底消毒。

     6.5.2 口蹄疫潜伏期动物按本标准5.2.4.1的规定免疫后发病者,按本标准6.5.1.2和6.5.1.3规定的处理。

     6.5.3 疫区畜圈内垫物、污物、排泄物全部清除,做无害化处理。

     7 消毒

     7.1 口蹄疫的消毒必须强制执行。

     7.2 必须使用对口蹄疫病毒有较强杀灭作用的消毒剂。

     7.3 疫区必须进行反复彻底地消毒。

     7.3.1 对牧道、圈(棚)舍、饲养用具、被隔离动物每天必须消毒一次以上。

     7.3.2 牧区牧场以日光消毒为主,也可用氯制剂喷洒消毒。

     7.3.3 临时检疫消毒站对必须经过的人员、车辆及其它物资要彻底消毒。

     7.3.4 工作人员、饲养员和其它人员工作结束后,彻底进行消毒(包括鞋帽、工作服、工作用具)。

     7.4 受威胁区定期消毒,每周至少消毒一次。

     7.5 饲养、屠宰、流通环节的消毒。

     7.5.1 农区动物饲养场每月必须消毒三次以上。

     7.5.2 屠宰场(厂、点)、冷库每月必须消毒五次以上。

     7.5.3 动物交易市场,发运站每月必须消毒二次以上。

     8 检疫

     8.1 产地检疫

     8.1.1 必须检查口蹄疫免疫的防疫卡、免疫标识。

     8.1.2 现场检疫以临床检查为主。

     8.1.3 上市、转运屠宰的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合格的必须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8.2 屠宰检疫

     8.2.1 宰前检疫要检查被宰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免疫标识。检疫以临床检查为主,也可进行实验室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屠宰。

     8.2.2 屠宰期间,按程序进行屠宰检疫。发现有任何疑似口蹄疫病理变化的,应立刻进行实验室检验。

     8.3 凡在本标准8.1中规定的任何环节中检出的口蹄疫病畜或口蹄疫隐性感染,必须按本标准6的规定处理。

     8.4 大批量调进非疫区动物及其产品时,调入方可派检疫员到调出方与当地检疫部门联合检疫。

     9 监督检查

     9.1 免疫督查

     9.1.1 口蹄疫免疫工作结束后,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督查。督查面必须覆盖辖区内家畜饲养地区的30%以上,家畜必须占存栏数的10%以上。

     9.1.2 在县级督查的基础上,省、州(地、市)有目的、有计划地再进行抽查。

     9.1.3 免疫监测

     9.1.3.1 免疫工作结束后,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动物卫生防疫部门有目的、有计划地对辖区内动物免疫质量进行抗体监测。

     9.1.3.2 免疫监测,按GB18935—2003的规定进行。

     9.1.3.3 血清的采集、保存、送检按附录D进行。

     9.1.3.4 有目的地、有计划地采集O—P液、淋巴、脊髓、扁桃体,并按GB18935—2003的规定监测。

     9.1.3.5 O—P液的采集、保存和运送按附录E进行。

     9.1.3.6 淋巴、脊髓、扁桃体的采集、保存和运送按附录F进行。

     9.1.3.7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卫生监督机构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研究。若在免疫操作过程中违犯规程,造成免疫率低,必须重新免疫。

     9.1.3.8 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疫苗效价、免疫率、保护期、农牧区免疫效果的督查。

     9.1.4 免疫督查结束后,必须进行分析、汇总、总结,并建档。

     9.2 疫情普查

     9.2.1 发生口蹄疫疫情后,受威胁区要进行彻底地疫情普查。

     9.2.2 对受威胁区以外的地区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重点普查;发现可疑立即采集病料送实验室检验。

     9.2.3 对市场交易家畜进行疫情普查,发现可疑立即采集病料送实验室检验。

     9.2.4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加强运输途中、上市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运输途中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持有产地、运输检疫证明;上市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持有产地、屠宰检疫证明。

     9.2.5 实验室检查按GB18935—2003 VIA琼脂扩散试验进行。

     9.3 全面督查口蹄疫防疫物资储备工作,包括资金、药械、物资的落实、使用情况。

     10 防制机构

     10.1 省、州(地、市)、县要建立建全口蹄疫病防制机构。包括农牧、计划、财政、交通、公安、工商、卫生、经贸、出入境检验检疫和部队、武警等部门组成。设置专门办公室,由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10.2 乡级由主管副乡长统一负责辖区内口蹄疫的防疫工作。

     10.3 口蹄疫防制机构负责辖区内口蹄疫防制计划的制定、免疫、检疫、疫情处理、疫情报告预案的启动或停止、督查以及工作总结等工作。

     11 应急预案

     11.1 省、州(地、市)、县应当建立本辖区口蹄疫防疫应急预案。

     11.2 应急预案包括人员(行政领导、技术人员及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资金、药械、物资、车辆等的储备和保障;应急反应措施;各部门的职责。

     11.3 应急预案必须在发生疫情的情况下启用。

     11.3.1 在一个县范围内发生动物口蹄疫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11.3.2 在一个州(地、市)两个县以上区域内发生动物口蹄疫时,启动州(地、市)级应急预案。

     11.3.3 两个州(地、市)以上发生动物口蹄疫时,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11.3.4 应急预案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药械、物资必须 用于口蹄疫的防疫。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临床症状

     ?口蹄疫(FMD)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偶蹄类动物共患的急性、热性、接触性传染病,是世界上危害最严重的家畜传染病之一。国际兽疫局(OIE)将此病列为A类传染病的第一位。主要感染牛、羊、骆驼、鹿等家畜及其他野生偶蹄类动物。

     病畜的主要症状是在口腔、舌面、鼻镜、唇部、乳房、蹄叉、蹄冠、蹄踵、外阴、阴囊等部位出现水泡,经12—36小时破溃,局部露出鲜线色糜烂面;伴有体温升高现象,可高达40—42℃;精神萎靡,食欲减退,脉搏和呼吸加快;蹄痛跛行,蹄壳边缘溃裂,重者蹄壳脱落;肥育猪和母猪常卧地不起,不能站立,跪地爬行;哺乳母猪或奶牛乳头、乳房处有明显水泡,仔猪或犊牛瘫软卧地不能吮乳,多呈急性死亡;牛、鹿、骆驼等反刍动物口流泡沫状口涎。我国民间称本病为“鹅口疮”、“口疮”或“脱靴症”。

     口蹄疫病毒侵入动物机体后,在出现症状之前称为潜伏期。通常为2—3日,有的可达7日甚至14—21日,个别动物仅为12—14小时。

     新生幼畜感染口蹄疫病毒可引起心肌炎,剖检可见心肌有病灶性变化,出现淡黄色或灰白色、带状或点状条纹,形似虎皮,故称“虎斑心”。常以心隔、左右心室壁的病变最明显。幼畜因心肌变性引起心脏麻痹而死亡,仔猪致死率高达80%—100%,犊牛为40%—60%;羊发病较轻微,症状不明显,一般呈现跛行、蹄壳溃裂;山羊多见于口腔水泡溃烂,死亡率也较低;成年动物感染后死亡率较低,一般为4%—5%。病畜发病后10—15日开始康复。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流行病学

     B.1 易感动物

     口蹄疫病毒口蹄疫病毒对动物的感染分为自然感染和人工感染两种类型。此病毒主要感染偶蹄类动物但也感染其他动物。据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感染证明,口蹄疫病毒可以感染30多种动物。

     自然感染最易感的动物有黄牛、牦牛、犏牛、水牛、奶牛、猪、山羊、绵羊、鹿和骆驼;由国外引进的良种奶牛、肉牛和猪更易感,发病率高,病症也重;绵羊和山羊感染率低,发病较轻;自然感染的野生动物有野水牛、野牦牛、大额牛、野猪、野鹿、长颈鹿、野骆驼、黄羊、岩羊、驼羊、黑斑羚羊、捻角羚羊、大角羚羊、獐、大象、貘、犰狳、灰色大熊、刺猥、河狸鼠、大鼠、灰松鼠、褐家鼠和野灰兔等;人工感染的实验动物有豚鼠、吮乳小白鼠和乳兔等。

     B.2 传染源

      口蹄疫病毒能感染许多种动物,无论是被感染的家畜还是野生动物均能长期带毒和排毒。

      有学者认为羊是“贮存器”,保存病毒常常无症状表现;猪是“放大器”,可将弱毒株变为强毒株;牛是“指示器”,指对口蹄疫病毒最敏感。口蹄疫病毒在动物体内可以存活数月、数年或终生,并在群体中能世代传递。被口蹄疫病毒感染的某些动物不表现临床症状,称为隐性感染,并成为带毒者。病毒主要存在于食道—咽部及软腭部位。据报道非洲野水牛个体带毒可达5年,群体带毒可维持24年之久;羊带毒6~9个月;感染后的康复猪带毒时间为70日;家畜及野生动物携带口蹄疫病毒,可以成为传播者,在口蹄疫流行中起着重要作用。

     口蹄疫病毒可以通过发病动物呼出的气体、唾液、乳汁、精液、眼鼻分泌物、粪便、尿以及母畜分娩时的羊水等排出体外;急性感染期屠宰场的动物及污水可以排放大量病毒;病畜的肉品、内脏、皮、毛均可带毒成为传染源。被污染的圈舍、场地、水源和草场等亦是天然的疫源地。

     B.3 传播方式和途径

      口蹄疫的发生与传播包括多种因素,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除被感染动物和排泄物与易感动物直接接触传染外,还可通过传播媒介以多种方式和途径扩散蔓延引起暴发。病毒可以通过接触、饮水和空气传播;带毒动物和带毒畜产品如肉、下水、皮、毛、鲜奶及乳制品等的移动和调运,也是主要的传播途径。研究证明,带毒的野生偶蹄类动物、鸟类、鼠类、猫、犬和昆虫等均可传播此病。此外,各种污染物品亦是传播病毒的重要媒介。饲养和接触过病畜人员的衣物、鞋帽、饲养工具、运输车辆、船舱、机舱、猪笼,被病畜污染的圈舍、场地、饲槽、饲草、饲料,屠宰工具、厨房工具,兽医器械如针头、注射器、手术刀、镊子等,屠宰加工厂的污水、病畜粪尿及排泄物、洗肉污水,食堂、饭馆残羹剩菜、泔水等都可以传播病毒引起发病。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进出境动物及其畜产品的流通量不断增加,加之检疫不严、消毒不彻底、兽医法规执行不力等原因,可能造成更多的传播机会。

     B.4 季节性

      根据口蹄疫流行过程的观察和资料分析,该病的发病率与季节性有一定关系,但这并不能说口蹄疫是“季节性疫病”。在一定地区一定时间内动物发病率的高低取决于该地区畜牧业生产的特点、生态环境、地理条件、预防措施、动物和接触动物人的移动及其畜产品的进入、调出等因素。

     口蹄疫的流行暴发大多以冬、春季节发病率偏高,但有的地区在夏季或在秋季也会发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类活动频繁,致使口蹄疫的发生次数、疫点数增加,因此口蹄疫的流行无明显的季节性。有人认为口蹄疫流行存在着周期性,但因口蹄疫的流行受畜群免疫动物数量和预防接稀措施等因素的影响,因此这一问题尚无定论和充分的依据来证明。

     B.5 流行形式?

      口蹄疫的流行过程可以分为三种形式,即偶然发生或散发、流行性暴发和流行性大暴发三种。口蹄疫的地方性流行分为两类:①不间断的地方性流行,具有流行高峰;②经常的地方性流行,流行高峰与无病期交替出现。有的地区不是大面积的大批动物发病,而是个别零星散发。

      口蹄疫流行的最大特点是快速传播,某一地区一旦少数动物突然发病,在2—3日之内可引起该地区牧场、猪场的牛和猪大量发病,即为流行性暴发;随着迅速扩散蔓延在短期内传至全区县、省乃至全国,引起牛、猪、羊等动物大批发病,呈流行性大暴发。

      引起口蹄疫突然暴发的疫源,一种是内源性的或地方性的疫源;第二种是外部的疫源,即从毗邻国家和地区传人。气候和地理因素对口蹄疫的流行有很大影响。从原始疫点快速传播,风力和空气起着重要作用。此外,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和途径也可引起流行性暴发。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水泡液及水泡皮的采样及运送

     C.1? 样品的选择

     发病动物(牛、羊、猪、骆驼等)舌面、蹄部、鼻镜、乳头等部位水泡未破裂的水泡液和新鲜的水泡皮。

     C.2? 样品的采集

     C.2.1? 水泡液用灭菌注射器吸出1—5ml,装入灭菌小瓶中(可加适量抗菌素),加盖并带封口,贴上标签,严防进水,冷冻保存。

     C.2.2? 剪取新鲜水泡皮5—10克,放入灭菌小瓶内,加适量50%的甘油——生理盐水,或50%甘油——磷酸缓冲液,加盖贴上标签封存冷冻。

     C.3? 样品的运送

     已预冷或预冰冻的病料样品装入冰瓶或保温塑料泡沫盒内,加放-30℃预冷的保冷剂(冰袋),同时加填充材料防止震荡,加盖密封,途中不许打开。病料写明送样单位的名称、联系人、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病料附有说明,包括采样时间、地点、动物种类、样品名称、数量、保存方式,以及有关疫病流行情况和临床症状。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血清学样品采样及送检程序

     D.1 血清学样品采集程序

     D.1.1 血清学样品的采集要求

     D.1.1.1 记录完整

      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动物疫病普查采样单(见附表1)。对采样单中未列出的项目应在备注中加以说明。

     D.1.1.2 无污染,无溶血

      应在早晨动物饲喂以前进行采血,在采血过程中要保持无菌操作,采血管要防止冻结,析出血清后要及时分离。

     D.1.1.3 编号规范,清晰

      编号共分6位,前2位为省(区)号,采用当地邮政编码的头2位;第3位为动物代号,牛用B,羊用O,猪用S;后3位为序列号。

     D.1.1.4 密封严密,无渗漏

     D.1.1.5 运送、包装、保存应符合规定要求

     D.1.1.6 有足够的样品量每头动物一般采血15.20ml,或收集血清5.10 ml。

     D.1.1.7 由2人以上人员共同完成。

     D.1.2  血清学样品采集所需物品

     D.1.2.1 无菌试管(为防止破损,最好使用塑料试管。不可使用棉花试管塞,应当使用橡胶塞)。

     D.1.2.2 一次性注射器。

     D.1.2.3 酒精棉球和碘酊棉球。

     D.1.2.4 镜子、剪毛剪子。

     D.1.2.5 酒精灯。

     D.1.2.6 采样单、记录夹、复写纸及圆珠笔。

     D.1.2.7 记号笔及不干胶标签。

     D.1.2.8 大小泡沫盒、塑料袋、冰袋、不干胶带等包装材料。

     D.2 血清学样品的采集方法

      按照规划选取有代表性(地域分布和动物数量)的动物养殖单位或农户进行采样。应事先通知被采样单位或农户在采样当天采样前不要饲喂动物。

     D.2.1 在明显的体表静脉处(牛、羊于颈静脉,猪于耳静脉或前腔静脉)剪毛,先用碘酊棉球,后用酒精棉球进行消毒。

     D.2.2  在静脉近心端用手指按压闭塞静脉使之充涨,将一次性注射器开封,使针头向远心端刺入静脉,按所需量抽取血液(15 ml左右)。拔出针头,用酒精棉球按压刺入部位止血。

     D.2.3 将血液沿试管壁注入无菌试管中,在酒精灯上消毒试管口和试管塞,将试管塞好。

     D.2.4 将试管按规定编号并贴好编号标签后,斜面放置,使血液凝固(冬季要防止冻结)。

     D.2.5 按要求填写动物疫病普查采样单。

     D.2.6 更换一次性注射器,如上进行另一动物的采样。

     D.2.7 采血结束后将样品放置室温或4℃冰箱使之析出血清。在有条件的实验室无菌分离血清,将分离的血清分别无菌分装到5个左右的小包装中并标明编号。如无条件分离或分装血清,应按规定对样品进行包装后尽快运送到中心实验室。

     D.3 血清学样品的包装及运送方法

     D.3.1 将动物疫病普查采样单等文字材料放入密封的塑料袋中保护。

     D.3.2 将样品(试管)捆扎,放入塑料袋保护。

     D.3.3 将上述文字材料和样品连同冰袋一同放入一个较小的隔热容器中(如泡沫塑料盒),容器要防止渗漏,并用不干胶带密封后贴好封条。

     D.3.4 将上述密封好的容器放入另一个较大的结实的容器中,并将其用不干胶带密封,标明放置方向、小心、易碎和勿倒置的字样,由专人或飞机运至中心实验室。

     D.4 血清学样品的保存方法

     D.4.1 血液或血清样品应在采样后尽快送抵中心实验室。

     D.4.2 样品在运送之前禁止冻结,可保存在4℃冰箱。

     D.4.3 样品抵中心实验室后,应尽快分离血清,并将每份血清样品分装到5个左右的小包装中,每个小包装部应按要求注明编号。

     D.4.4 分装好的样品放入‐30℃冰箱保存备用。其中,1—2套样品用于存样,其余用于检验。

     D.4.5 检验时,从‐30℃冰箱取出一个小包装样品,如需要灭活,可按常规方法灭活,并在样品上注明“已灭活”的字样,然后进行检验。

     D.4.6 在检验过程中,对样品要进行无菌操作,防止污染。

     D.4.7 样品使用后,应将其放入4℃冰箱保存,防止反复冻融。

     附表1

     动物疫病采样单

     样品类别:? 编号:

     采样地点: 省(市) 县? 乡 村

     养殖单位(农户)名称: 邮编: 电话:

     采样动物状况及病史

     样品编号

     动物种类

     品种

     年龄

     特征

     畜主姓名

     备注

     采样单位(委托采样单位)名称: 电话:

     采样单位(委托采样单位)地址: 邮编:

     采样人(委托采样人)签名:? 年 月 日

     封样单位(运送单位)名称:? 电话:

     封样单位(运送单位)地址:? 邮编:

     封样人(运送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 此单一式三联,一联随样品封存,另二联分别由采样单位(委托采样单位)和养殖单位(农户)保存。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O—P液采样、送样

     E.1 样品的选择

     临床健康或疑拟口蹄疫带毒牛羊,采集食道—咽部分泌物。

     E.2 样品的采集

     E.2.1 被采牛羊采样前禁食12小时。探杯使用前用0.2%的柠檬酸或2%氢氧化钠溶液浸泡消毒后,用清水冲洗数次。

     E.2.2 采样动物以站立姿势保定,操作者左手打开口腔,右手持探杯,随动物吞咽动作将探杯送入食道1/3处,轻轻刮取2—3次抽出探杯。

     E.2.3 采集到的O—P液(8—10ml)倒入细菌培养维持液(10ml)或0.04mol/LPB(PH7.4)的灭菌溶液的容器中,加盖密封,充分摇匀。

     E.2.4 样品瓶贴防水标签,写明编号、地点、时间、畜种。

     E.3 最快方式送至农业部指定检验单位。

     附 录 F

     (资料性附录)

     组织样品采样及送样

     F.1 样品的选择

     临床健康或疑拟口蹄疫带毒动物(牛、羊、猪、骆驼等),采集淋巴、脊髓、肌肉等样品。

     F.2 样品采集

     F.2.1 样品采集必须无菌操作。

     F.2.2 淋巴、脊髓、肌肉的采集在动物屠宰后各采集5—10克,分别装入灭菌广口瓶,加50%甘油——生理盐水适量,加盖密封。

     F.2.3 样品瓶贴防水标签,写明样品名称、编号、采样地点、时间、畜种。

     F.3 最快方式送至农业部指定检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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