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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日期

    时间:2021-01-12 02:58:18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出生日期证明材料

    兹有***系我单位工作/存档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查阅其档案和我单位掌握情况,现对其出生日期认定如下: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单位盖章)年月日

    案情简介

    2007年2月6日,我国某开证银行收到议付行悉尼N银行寄来单据一套,发现面函金额与汇票及发票金额有差异,于2月10日向议付行发出SWIFT MT 999询问,并于当日收到议付行确认金额为USD7 480 320.00。开证申请人A公司表示不接受单据不符点,要求开证行对外提出拒付。2月13日开证行以“保险证明签发日期晚于提单日期”为由向议付行发出SWIFT MT734拒付通知。

    议付行提交的保险证明的签发日期为2007年1月28日,而已装船海运提单签发日期为2007年1月27日,故构成保险证明签发日期晚于提单日期(Goods insured later than the date of shipment)。2月16日议付行发出反驳电传:

    1.你行在2月6日我行面函金额与汇票及发票金额不符,为何未提单据之不符点;

    2.你行2月13所提不符点不能成立。保险单上“date of departure”一栏已写明发货日期为2007年1月27日,所以货物投保日期不存在问题。

    开证行于2月19日去电表示:根据《UCP500》第34条E款之规定,除信用证另有规定,或除非在保险单据上表明保险责任迟于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之日起生效外,银行将不接受出单日期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的保险单据。由于你保险证明上仅注明发货日为2007年1月27日,而没有任何文字表明保险责任从该日生效,因此此不符点成立。

    2月23日议付行再次电传开证行:根据《UCP500》第34条D款,开证行应接受保险公司及其代理预签的预约保险单下的保险证明书。我方保险证明上“date of departure”栏注明的2007年1月27日是预约保险条款所包含的,即保险是从2007年1月27日生效,保险公司对此出具了证明函。

    同日,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发来的保险公司证明函的传真,经与申请人联系,A公司仍然坚持不接受单据,开证行回电称: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已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迟交单期,并通知议付行准备退单,议付行立即回电要求开证行保留单据,并称如果没有议付行授权不得退单,否则将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开证行电传议付行再三申明:

    1.不符点仍然存在;

    2.至今未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

    3.根据《UCP500》第14条D款,开证行无需任何方授权,有权退单。 3月20日,受益人及其律师来到开证行,要求从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开证行再联系申请人,要求买卖双方尽快协商解决此事。4月7日,开证行在申请人同意放弃不符点并同意付款的情况下,向议付行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至此,历时两个月的争议最终结束。

    案情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证明签发日期晚于提单日期是否构成不符点。

    《UCP500》第34条E款规定:“Unle otherwise stipulated in the cridet,or unle it appears from the insurance document that the cover is effective at the latest from the date of loading on board or dispatch or taking in charge of the goods.banks will not accept an insurance1

    document which bears a date of iuance later than the date of loading on board or dispatch or taking in charge as indicated in such transport document(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除非在保险单据上表明保险责任迟于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之日起生效外,银行将不接受出单日期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的保险单据。)据此,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的拒付是合理的。然而,议付行又向开证行提交了预约保险合同和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函,证明其投保日期即为货物装船日,表明保险证明已符合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开证行后来仍坚持单据的不符点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实际原因在于信用证项下货物价格下跌,开证申请人认为已无利可图,因此极力要求开证行对外拒付。本案中开证行的做法有些欠妥当,开证行顺从申请人的某种要求简单地以细微的非实质性的不符点拒付,不仅损害了开证行的商业信誉,而且也将自己卷入商务纠纷,最终被迫付款。

    证明

    兹证明xxx,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系我校2002届xxxx专业的毕业生,并于同年取得毕业证(编号:xxxx),由于该生入学登记信息中生日报录登记笔误,导致毕业证书上的出生日期与其身份证上的日期不符,经我校阅档核实,证明该毕业证真实,并是其本人.

    特此证明!

    Xxxx大学 教务处

    2014年3月1日星期六

    实施日期:2010-7-7 10:52:27

    颁布日期:2010-7-7 10:52:27

    失效日期:

    发文号:吴人社[2010]69号

    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吴江市总工会 吴人社[2010]69号 关于开展2010年度夏季高温劳动保护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镇(区)劳动保障部门、各镇(区)工会、各有关用人单位:
    夏季已经来临。为进一步贯彻《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办发〔2010〕56号),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落实高温季节劳动保护措施,预防和控制企业超负荷安排工作的行为,避免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总工会《关于开展2010年度夏季高温劳动保护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苏人保监[2010]14号)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0年度夏季高温劳动保护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专项检查活动,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促进用人单位提高劳动保护意识,落实夏季高温劳动保护措施,推动企业内部民主管理体制建设,严格控制高温季节、高温时段的工作时间,合理安排休息休假,保证职工身心健康,以进一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检查对象 今年的检查对象主要是两类:

    (一)工程建筑、冶金冶炼、医药化工、交通运输等行业存在有毒有害、露天作业、高温作业岗位的用人单位。

    (二)机械、电子、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 重点检查这些行业中批准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遵守工时制度规定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

    (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情况。

    (四)用人单位贯彻部、省有关夏季防暑降温工作通知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内部民主管理和集体协商开展情况。

    (六)其它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四、检查形式 本次检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联合检查组,采用上门实地检查的形式开展检查。

    五、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活动自7月1日起至8月28日止,分三个阶段展开。

    第一阶段:各用人单位自查自纠阶段(自7月1日至7月10日)。用人单位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部、省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各镇(区)要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帮助用人单位查找夏季高温劳动保护措施落实中的薄弱环节,积极开展服务指导,同时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排查,为检查活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阶段(自7月11日至8月25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用人单位开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夏季劳动保护措施,加强民主管理,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防止出现人身伤害事故。第三阶段:检查活动总结阶段(自8月26日至8月31日)。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镇(区)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把此次专项检查作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的一项重要举措,从讲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检查活动的重要性,迅速展开部署。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专项检查行动计划,突出重点,落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二)明确重点,狠抓落实。各检查组要深入重点企业,逐个检查有毒有害、露天作业、高温作业岗位劳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要到车间一线倾听职工意见,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矛盾隐患,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三)落实责任,分工合作。在本次专项检查活动中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夏季高温劳动保护措施,指导用人单位合理安排高温天气、高温时段、高温岗位的工作与休息,依法查处超时加

    班、使用童工和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行为。工会组织主要负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保护制度制定、履行情况,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倾听职工对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意见,依法开展要约。联合检查组要密切配合,各有侧重,分工合作,消除矛盾隐患,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四)严格执法,督促整改。各检查组要严格依法行政,对涉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未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防暑降温规定、未按规定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履行民主程序、阻挠开展集体协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启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与工会组织的“双向建议书”工作机制,依法要约,敦促整改。对拒绝要约的用人单位依法查处。

    (五)强化联动,形成合力。高温劳动保护措施的贯彻落实涉及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建设等多个部门,在检查中要注意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动,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对涉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职业病危害的要及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卫生部门,对涉及建筑业企业违反高温期间建筑作业规定的及时通报建设部门,形成合力,齐抓共管,保证劳动者身心健康。

    附件一:用人单位夏季高温劳动保护须知附件二:夏季高温劳动保护专项检查登记表 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 江 市 总 工 会二○一○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夏季 劳动 保护 检查 通知 抄送: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总工会、苏州市劳动监察支队,存档。

    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7月2日印发 附件一:
    用人单位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须知 随着气温连续上升,今年的高温季节已来临。为确保高温期间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各类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到位或超负荷工作引发安全生产事故。请各单位注意落实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措施:

    一、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通过当地电视、广播等媒体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含35℃)。 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

    二、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研究制定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演练,加大对作业人员防暑降温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防暑降温的预防保障工作。

    三、安排职工从事高温作业的,每天可以适当缩短2-4小时工作时间;
    高温作业场所必须配备30℃以下的休息室,增加工间休息时间与次数,提供必要的降温保健用品(如冰块、茶水、人丹等);
    须组织职工露天作业的,应严格遵守“避中间”措施,即不得在中午12:00至15:00期间组织露天作业。

    四、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六、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劳动者停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而相应的扣除或降低其工资。

    七、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GBZ41-2002)等规定的各项防暑降温措施。 文件依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关于加强高温期间职工劳动时间管理的通知》(苏劳社监[2008]26号 ) 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注:附件二请在劳动保障网“下载中心”内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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