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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印发舟山市防汛防旱防台应急预案通知(2020)

    时间:2020-12-21 15:37:04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防汛防旱防台应急预案的通知 (舟政办发〔2020〕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防汛防旱防台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 8月 7日 附件 舟山市防汛防旱防台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旱防台应急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省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用于规范本市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舟山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县(区)、乡镇(街道)防指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防汛防旱防台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区)、乡镇(街道)设立防汛防旱防台指挥机构,村(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设立防汛防旱防台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防汛防旱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2.1 市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 2.1.1 市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组成 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在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市防汛防旱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市防指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相关副市长担任,同时设副指挥长若干名。

    市防指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同时设副主任若干名,由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兼任。

    2.1.2 市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舟山警备区、92012部队、31610部队、武警舟山支队、舟山陆军预备役高炮团:负责组织所属民兵、部队参与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和灾后生产自救工作;
    配合做好防汛防旱防台期间的社会治安和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做好市防指办新闻宣传组相关工作;
    负责防汛防旱防台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做好必要的对外宣传工作。

    (三)市发改委:负责防汛防旱防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重点项目建设的指导、督促、协调工作;
    负责指导市重点工程和能源项目油气管道项目的防汛防旱防台工作,协调基础设施灾后复建。

    (四)市经信局:牵头负责做好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专项组相关工作;
    负责指导全市工业企业防汛防旱防台工作;
    负责制定全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应急预案,指导修造船企业做好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应急预案;
    督促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
    全面掌握全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情况;
    指导做好防汛防旱防台期间危化品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
    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

    (五)市教育局:牵头负责做好教育防汛防台专项组相关工作;
    监督、指导学校防汛防台安全管理;
    指导学校停课和人员转移避险;
    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
    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

    (六)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做好社会秩序维护防汛防台专项组相关工作;
    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负责保障抢险救灾行动的道路优先通行;
    在防汛防旱防台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工作。

    (七)市民政局:支持培育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建设,引导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减灾。

    (八)市财政局:根据《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提供经费保障。

    (九)市资源规划局:牵头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汛防台专项组相关工作;
    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
    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台风风暴潮、海浪等海洋灾害的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
    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提供台风风暴潮、海浪的实时信息、突发地质灾害监测气象预警信息、实时隐患点监测信息和预警预报,组织划定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
    承担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指导开展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制订防御地质灾害工作预案,协助各级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和协调重点区域环境污染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加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频次;
    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配合做好污水排放的监督管理,严防城乡供水水源和农业灌溉水源受到污染。

    (十一)市住建局:牵头做好住建防汛防台专项组相关工作;
    负责城区排水、排涝工程的建设;
    负责城市建筑工地的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城区危旧住房抗风能力调查与认定,配合应急部门组织开展避灾场所的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农村房屋建设和质量控制。

    (十二)市交通局:牵头负责做好交通运输防汛防台专项组相关工作;
    负责指导督促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做好防台各项工作;
    检查督促落实水陆客运车船、码头(场站)和公路、桥梁、隧道、高边坡高落差路段等防台安全措施;
    督促做好在建交通建设工程防汛防台安全防范工作;
    组织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及时抢修损毁公路、桥梁、隧道,保障抢险救灾运输道路畅通。

    (十三)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做好水利防汛防台专项组相关工作;
    实时水雨情监测和水情、旱情预警;
    协助做好沿海风暴潮监测;
    对洪水、暴雨、台风暴潮和干旱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提出水利工程防御建议;
    负责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重要水工程的防洪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
    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毁水利工程设施修复;
    指导水利系统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
    承担水利工程抢险和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四)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做好农业防汛防台专项组相关工作;
    负责指导农业防汛防旱防台工作,开展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
    参加灾情调查和核灾工作;
    指导渔农家乐防汛防台安全管理;
    提供农业农村系统洪涝台旱灾害损失情况。

    (十五)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做好民生物资保障防汛防台专项组相关工作;
    负责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监控;
    负责协调防汛防旱防台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紧急配送;
    负责协调防汛防旱防台救灾和灾后主要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十六)市文广旅体局:牵头负责做好旅游防汛防台专项组相关工作;
    负责旅游景区和涉海休闲场所等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台风洪水影响期间游客安全转移和适时关闭旅游景点、涉海休闲场所等应急工作;
    开展防汛防台和避灾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从事旅游工作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意识。

    (十七)市卫健委: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护工作;
    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区疾病防治意见,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

    防、控制疫病发生和流行,以及饮用水水质的监测和防疫消毒工作。

    (十八)市应急局: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
    牵头负责做好市防指办统筹协调组相关工作;
    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旱防台工作,组织编制市防汛防旱防台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全市应急避难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负责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监督、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等环节的安全度汛措施,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无动力船只防台应急管理。

    (十九)市城管局:牵头负责做好城市内涝防汛防台专项组相关工作;
    负责城市河道、排水、排涝工程的管理;
    协调做好市区内水闸、排涝泵站的安全运行、监督管理;
    负责市政道路、城市燃气等公用基础设施的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户外广告、市政路灯等高空设施的应急管理工作;
    负责落实行道树等公共绿化树木的加固措施,确保全市园林绿化防汛防台运行安全。

    (二十)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负责做好渔业防台专项组相关工作;
    负责制定渔业防台工作预案;
    负责渔港、渔船、海水养殖等防台工作的监督管理;
    组织海上遇险渔船、渔民的营救;
    及时提供海水养殖和渔船损失等灾害损失情况。

    (二十一)市港航和口岸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市港航系统防汛防台工作,制定港航系统防台工作预案;
    指导、督促港口企业停止码头装卸作业;
    指导、督促、检查全市港航企业落实受影响营运船舶、码头设施和在建水运工程的防台工作;
    积极参与对防台浮筒养护情况的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无动力修造船舶机动停泊码头,并做好防台引航等工作。

    (二十二)市大桥管理中心:牵头处理因台风、暴雨引起的各类船只、山体滑坡等危害跨海大桥安全事故;
    做好台风期间跨海大桥安全通行管理;
    在台风严重影响期,适时封闭道路,禁止车辆通行;
    负责做好大桥管理范围内的在建工程、道路等危险区域人员安全避险。

    (二十三)舟山广电总台:报道防汛防旱防台工作动态;
    宣传防汛防旱防台知识;
    在市防指、市气象部门发出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预警信息后,及时滚动

    向公众播发;
    加强对防汛防旱防台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和英雄模范人物的报道。

    (二十四)舟山海事局:牵头负责做好海上防台应急综合专项组相关工作;
    负责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开展船舶防台通航秩序维护和船舶避台等秩序监管,组织海上应急救助。

    (二十五)人行舟山市中支:负责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开展窗口指导,引导金融机构对灾后恢复生产给予信贷支持,帮助遭灾农户、养殖户、企业等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二十六)舟山银保监分局:及时做好投保单位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督促投保单位做好洪涝台旱防范工作以减轻损失,并积极开展防汛防旱防台保险业务。

    (二十七)市气象局:牵头负责做好市防指办监测预报组相关工作;
    承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
    对重要天气形势和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并作出滚动预报;
    协助开展旱情监测,根据旱情和气象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全市性人工增雨防旱抗旱作业;
    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洪水、城市积涝、风暴潮等监测预报(警)。

    (二十八)市消防支队:承担应对处置洪涝台旱灾害险情、灾情的综合救援职责。

    (二十九)市水务集团:做好所辖水库工程安全度汛和管理,按批准的水库控运计划,做好洪水调度工作;
    及时提供工情、水情和供水情况;
    负责做好所辖区域的保供水调度,及时检查供水管路及设施的运行,落实抢险队伍,做好灾损管线、设施的抢修,确保突发性灾害情况下迅速恢复供水;
    做好运行管理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安全度汛和管理。

    (三十)市电力局:做好舟山电网防汛防旱防台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保障防汛防旱防台和抢险救灾电力供应;
    保障所属电力企业、电力设施防汛防旱防台安全;
    组织抢修水毁电力设施。

    (三十一)电信舟山分公司、移动舟山分公司、联通舟山分公司、铁塔舟山分公司:确保防汛防旱防台重要用户(防指、政府值班室、气象、防汛工程管理等单位)的通讯畅通;
    制定应急通讯保障方案,确保防汛防旱防台和抢险救灾过程中通讯畅通;
    及时抢修电话线路、光纤、网络专线等灾损线路和通信设施,必要时启用

    卫星电话保证联络。

    (三十二)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落实辖区内各类企业和在建工程防汛防台安全防范措施;
    协助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河道、水闸的科学调度,适时预泄预排;
    落实避灾场所,及时转移在建工程、危房、工棚等人员,确保人身安全;
    组织防洪防台抢险、抗旱工作和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

    (三十三)市蓝焰燃气公司:做好日常管路、设施的维护,及时抢修灾损设施、线路,确保防汛防旱防台期间正常供气。

    2.1.3 应急专项工作组和内设运行工作组 市防指下辖 13个应急专项工作组,分别为海上防台应急综合专项组、渔业防台专项组、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专项组、水利防汛防台专项组、城市内涝防汛防台专项组、农业防汛防台专项组、地质灾害防汛防台专项组、旅游防汛防台专项组、交通运输防汛防台专项组、教育防汛防台专项组、住建防汛防台专项组、民生物资保障防汛防台专项组、社会秩序维护防汛防台专项组。市防指办组建 5个运行工作组,分别为监测预报组、统筹协调组、新闻宣传组、督查指导组、志愿服务组。根据应急响应情况和防汛防旱防台需要,由市防指决定启动工作组,负责相关工作。

    2.2 县(区)防汛防旱防台指挥机构 各县(区)政府设立防汛防旱防台指挥机构,由承担防汛防旱防台任务的部门和驻地部队、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明确职责和分工,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洪涝台旱灾害的应对工作。

    县(区)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汛防台工作的领导,建立“县领导包乡、乡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到人”的工作责任制。

    新城、普朱管委会均按照县(区)职能参照执行。

    2.3 基层防汛防旱防台组织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防旱防台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级防指和乡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防旱防台工作。

    3 监测预报预警 各级气象、水利、资源规划、城管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海浪、风暴潮、旱情、城市内涝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告有关防指,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同级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与同级应急、水利、资源规划、城管等部门实现气象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
    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
    提高气象网格降水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率和准确率,提前 1-3 天发布台风警报,提前 24小时发布降雨预报,提前 1-3小时发布短临预报,市级预报细化到乡镇(街道),县级短临预报细化到村(社区)。

    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
    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
    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报预警指标,核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数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县(区)预警时间跨度为未来24 小时,村(社区)预警时间跨度为未来 3小时、6小时。

    各级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海洋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等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
    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按照职责向公众统一发布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承担防汛防旱防台有关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应急专题地图、三维辅助分析和评估等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服务。

    各级城管等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

    各级气象、资源规划、经信、交通、港航和口岸、海洋与渔业、海事等部门建立海上联动机制,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海上大风预警,市资源规划局发布海浪、风暴潮预报。

    建立汛期省、市、县三级防指汛情日报、周报和洪涝台旱重要信息应急专报制度。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资源规划局等市防指成员单位于每日 8时 45 分向市防指报告前一天天气情况、水雨情以及预报结论、情势分析、险情及应急响应行动建议等信息;
    各县(区)防指于每周五 8时向市防指报告本周相应信息。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应急响应启动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4 风险识别管控 4.1 风险识别 在汛期,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城管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行业(系统)开展会商研判,向市防指报告分析研判结论;
    市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防指进行会商,识别和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的风险。

    4.2 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专项组组长单位要分析行业(系统)的隐患风险,提出本专项组风险点,生成风险提示清单提交市防指办统筹协调组,由市防指统一向有关县(区)发送风险提示单。

    4.3 风险管控 各专项组按市防指发出的工作告知函、风险提示单做好落实,并向市防指和专项组联系领导报告风险管控落实情况,同时抄送市防指办统筹协调组,实现风险闭环管理。

    5 响应分级与应急响应行动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响应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当达到或即将达到本预案启动标准时,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资源规划局等部门向市防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市防指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

    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影响地区防指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告上级防指。县(区)防指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等级与市防指响应等级相衔接,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5.1 响应分级 5.1.1 一般(Ⅳ级)响应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确定为一般(Ⅳ级)响应:

    (1)洪水一般(Ⅳ级)响应 ①实测有一个县(区)日面雨量达到 70毫米以上或两个县(区)日面雨量达到 50 毫米以上,并预报未来 24 小时内仍有大到暴雨。

    ②市气象台预报两个县(区)未来 24小时将发生较大范围 50-80毫米以上降雨。

    (2)台风一般(Ⅳ级)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预计未来 72小时内,台风 7级风圈将影响我市,或近海热带低气压将对我市造成影响,并可能有 8级以上阵风影响。

    (3)抗旱一般(Ⅳ级)响应 舟山市供水水库蓄水率≤35%,且>29%。

    5.1.2 较大(Ⅲ级)响应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确定为较大(Ⅲ级)响应:

    (1)洪水较大(Ⅲ级)响应 实测有一个县(区)日面雨量达到 100毫米以上或两个县(区)日面雨量达到80 毫米以上,并预报未来 24 小时内仍有大到暴雨。

    (2)台风较大(Ⅲ级)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预计未来 48小时内,台风 10级风圈影响我市;
    或受台风影响我市实况已经出现 9级阵风,并预计可能增强到 10级以上。

    (3)抗旱较大(Ⅲ级)响应 舟山市供水水库蓄水率≤29%,且>24%。

    5.1.3 重大(Ⅱ级)响应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确定为重大(Ⅱ级)响应:

    (1)洪水重大(Ⅱ级)响应 实测有一个县(区)日面雨量达到 130毫米以上或两个县(区)日面雨量达到100 毫米以上,并预报未来 24 小时内仍有暴雨。

    (2)台风重大(Ⅱ级)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预计未来 24小时内,我市受到台风 10级风圈影响;
    或受台风影响我市实况已经出现 10-11 级阵风,并预计增强到 12级以上;
    或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紧急警报。

    (3)抗旱重大(Ⅱ级)响应 舟山市供水水库蓄水率≤24%,且>20%。

    5.1.4 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确定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1)洪水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实测有一个县(区)日面雨量达到 150毫米以上或两个县(区)日面雨量达到120 毫米以上,并预报未来 24 小时内仍有暴雨。

    (2)台风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预计未来 12小时内台风将登陆或紧擦我市,并伴有 12 级以上大风;
    或受台风影响我市实况已经出现风速 45米/秒以上大风,并将持续。

    (3)抗旱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舟山市供水水库蓄水率≤20%。

    5.2 应急响应行动 当可能出现一般响应时,实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1)市防指副指挥长或授权的市防指办常务副主任组织应急、水利、气象、资源规划、水务等部门会商,研判事件可能带来的影响。根据会商结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意见建议。

    (2)市防指及时发出防御准备工作通知。

    (3)密切关注事件动态,及时会商。

    (4)市防指办加强值守。

    5.2.1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响应时,由市防指副指挥长根据会商结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长组织应急、气象、水利、资源规划、海洋与渔业、经信、海事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市防指副指挥长视情连线有关县(区)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4)市气象局每日至少两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市水利局每日 7时、15 时报告实时水雨情情况。

    (6)市资源规划局每日两次报告风暴潮、海浪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7)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关于着力做好防汛防台应急响应期间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每日 15 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8)各防汛防台专项组提出本专项组风险点,生成风险提示清单提交市防指办统筹协调组;
    按市防指发出的工作告知函、风险提示单做好落实,并向市防指和专项组联系领导报告风险管控落实情况,同时抄送市防指办统筹协调组。

    (9)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县级防指每日 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当市气象台发布海上台风消息并预报台风将沿东经 125度以东北上,对我市海域作业造成影响时,市防指启动海上防台应急响应。

    5.2.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响应时,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其授权的市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应急、气象、水利、资源规划、海洋与渔业、经信、海事、城管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其授权的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视情连线有关县(区)防指。

    (3)市防指副指挥长值班。

    (4)市气象局每日至少三次报告天气预报,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市水利局每日 7时、11 时、15时报告实时水雨情情况。

    (6)市资源规划局每日至少两次报告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7)市防指办各运行工作组(督查指导组和志愿服务组派 1名联络员)、海上防台应急综合专项组专家组进驻市应急指挥中心,其余防汛防台专项组组长单位派 1 名联络员进驻市防指。

    (8)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关于着力做好防汛防台应急响应期间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每日 7 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9)各防汛防台专项组提出本专项组风险点,生成风险提示清单提交市防指办统筹协调组;
    按市防指发出的工作告知函、风险提示单做好落实,并向市防指和专项组联系领导报告风险管控落实情况,同时抄送市防指办统筹协调组。

    (10)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县级防指每日 7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5.2.3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响应时,由市防指指挥长或其授权的常务副指挥长根据会商结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应急、气象、水利、资源规划、海洋与渔业、经信、城管、海事、水务、电力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发布进一步做好防御工作的紧急通知。

    (3)市防指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县(区)防指。

    (4)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进岗开展工作。

    (5)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和应急突发事件处置。

    (6)市气象局每日至少四次报告天气预报,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7)市水利局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报告实时水雨情情况。

    (8)市资源规划局每日三次报告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9)市防指办各运行工作组、海上防台应急专家组、舟山广电总台 FM97 进驻市应急指挥中心,各防汛防台专项组组长单位派 1名联络员进驻市防指,消防、电力、燃气、供水、通讯等部门派 1 名抢险救援联络员进驻市防指。

    (10)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关于着力做好防汛防台应急响应期间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每日 7 时、11时、15时、22 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1)各防汛防台专项组提出本专项组风险点,生成风险提示清单提交市防指办统筹协调组;
    按市防指发出的工作告知函、风险提示单做好落实,并向市防指和专项组联系领导报告风险管控落实情况,同时抄送市防指办统筹协调组。

    (12)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县级防指每日 7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5.2.4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响应时,由市防指指挥长根据会商结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长组织应急、气象、水利、资源规划、海洋与渔业、经信、城管、海事、消防、水务、电力、通讯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需要并报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

    (4)市防指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并连线各县(区)防指。必要时,提请市委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旱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5)市防指指挥长进岗工作,坐镇指挥。

    (6)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和应急突发事件处置。

    (7)市气象局每日至少八次报告天气预报,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8)市水利局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报告实时水雨情情况。

    (9)市资源规划局每日至少三次报告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10)市防指办运行工作组全体成员、海上防台应急专家组进驻市应急指挥中心,各防汛防台专项组组长单位派 1 名局领导和 1名联络员进驻市防指,消防、电力、燃气、供水、通讯等部门派 1 名抢险救援联络员进驻市防指。

    (11)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关于着力做好防汛防台应急响应期间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每日 7 时、11 时、15时、22 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2)各防汛防台专项组按市防指发出的风险提示单、工作告知函做好落实和处置工作,向市防指和专项组联系领导报告风险管控和险情处置情况,并抄送市防指办统筹协调组。

    (13)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县级防指每日 7时、11时、15时、22 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5.3 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3.1 洪水及超标准洪水灾害 (1)按水库控运计划调度水利工程。

    (2)当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指及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查险,并根据潮位情况,及时开闸排水。

    (3)当河道水位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当地应做好抢险准备。

    (4)当地组织危险区人员转移避险。

    (5)当城区积水受淹,河道管理部门及时开启闸门和强排系统进行全力排水。

    (6)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交通管制措施。

    (7)应当地防指请求,上一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3.2 台风灾害 (1)各县(区)防指应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组织海上船只回港避风,落实无动力修造船舶安全监管措施。

    (3)关闭海岛和沿海旅游项目及景区。

    (4)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5)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交通管制等措施。

    5.3.3 山洪地质灾害 当气象部门发布突发性强降雨预报或监测到可能致灾的降雨,相关地区防指应:

    (1)加强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2)各类防汛责任人进岗到位。

    (3)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

    (4)灾害发生后,发生地防指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5.3.4 水利工程险情 (1)当地防指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2)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控。

    (3)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判断,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小(二)型及以上水库(总库容 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险情,水利部门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6)应当地防指请求,上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3.5 干旱灾害 (1)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采取限水调水、应急送水、岛外运水、海水淡化等措施。

    (3)条件许可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4 抢险救援 各级防指负责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抢险救援工作,当本地区抢险救援队伍或物资不足时,可以请求上级防指支援;
    需跨行政区域调拨物资、队伍和装备,由上级防指统一调度,并报市防指。重大灾害现场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

    援工作,并设立统一的抢险救援物资队伍集结点。根据灾害预报、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向可能受灾重点地区预置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

    市防指统筹协调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组织专家支援地方防汛防旱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市防指要求,舟山警备区、92012部队、31610部队、武警舟山支队、舟山预备役高炮团组织驻舟部队、所属民兵、武警、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各级防指动用部队、武警、预备役等力量,需报知市防指。市应急局组织协调较大、重大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市水利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舟山海事局等单位立足于抢早抢小、抓早抓小,组织、督促、指导行业(系统)的抢险救援工作。

    5.5 信息报送 市防指应及时向省防指、市委市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
    必要时,采用应急信息专报形式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洪涝台旱重要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况。

    各级防指负责归口报送和发布防汛防旱防台各类信息,统一发布灾情险情,较大以上灾害事故信息 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送市防指。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资源规划局等成员单位应在 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先报市防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功能区防指应在 2日内将总结报市防指。

    5.6 信息发布 防汛防旱防台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汛防旱防台动态等信息,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防指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应提前报告上级防指,涉及人员伤亡的应提前报告市防指。

    重特大灾害事故发生后,当地防指在 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台风、暴雨)、旱情和抢险救灾情况、灾情等重要信息,由各级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5.7 应急响应变更和终止

    (1)市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市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鉴于台风往往带来强风、高潮和暴雨,启动防台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3)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市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①大范围降雨趋停,市气象台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②市气象台正式解除台风警报信号,且预报对我市已无明显影响。

    ③市资源规划部门解除海浪灾害警报消息,海上防台应急响应结束。

    ④全市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4)各级防指根据预案和当地洪涝台旱情况决定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6 灾后处置 6.1 灾后部署 市减灾和防震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灾害发生后,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企业恢复生产为重点,市减灾和防震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时间部署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发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通知;
    发生重大灾害时,提请市政府全面部署,拟定市领导赴灾区慰问指导方案。

    6.2 灾情核查 在灾情稳定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成立灾后应对工作组,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 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市级应急部门报告;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 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向省级应急部门报告。要全面准确掌握受灾人数、受灾情况、基础设施损坏情况、农村房屋财产损失情况、农作物水产养殖等受灾情况,确保数据准确、情况详实。市和县(区)两级城管、交通、农业、水利、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部门应及时与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灾情数据的核实。

    6.3 灾后恢复 在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全部抢通前,交通、水利、城管、供电、

    供气、通信等有关部门须派员驻守市防指。力争灾害发生后 1-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恢复,3 天内全面恢复供电、供水和通讯,主要道路 5天内全面恢复通车。

    6.4 复盘评估 遭遇重大灾害后,各级防指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各级应急、财政、发改、水利、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资金的信贷。

    7.2 通信保障 通信部门负责保障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及抢险救援现场通讯畅通,确保联络。

    7.3 队伍保障 各地负责组织防汛防旱防台机动抢险队,驻舟部队、武警、公安等根据驻地抢险需要组建抢险专业应急队伍。

    8 附则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1)利用多种形式,结合“防汛防台日”“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广泛开展宣传防汛防旱防台及避险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

    (2)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抢险人员等组织开展培训。

    (3)按照实战要求,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综合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演练。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防旱防台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汛防旱防台工作中玩忽职守、处置不力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8.3 管理与更新 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县(区)防指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防指备案。当防汛防旱防台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练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8.4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舟山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舟山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舟政办发〔2019〕64号)同时废止。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通知(2019)

    上海市公用民防工程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市交通运输局防汛抗旱应急运行预案(2020)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防汛防台应急预案》通知(2019修订)

    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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