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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学普法教育教案(1)

    时间:2020-08-14 08:46:24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第一篇 法律常识

     第1课 法律是我们健康成长的保护伞

     亲爱的同学们,为了保证我们每个公民能够在平安、祥和的环境中学习、工作和生活,国家制定了许多既能保护我们的权益,又能防止我们“犯错误”的规定。这就是需要我们学习、了解的法律和法规”。法律法规涉及到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我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有了宪法、民法和刑法,我们参与国家管理的政治权利才能得以实现,我们的人身安全才能得到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才能得到尊重,我们的财产权利才能得到保障。有了环境保护法,我们赖以生存的大气、水、土地的污染问题才能得到有效遏制,我们也才能够享受到清新的空气、清洁的水和绿色无公害的食物,在蓝天白云绿树下健康成生活,有了道路交通法,我们的出行才会便利安全;有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我们的受教育权才能得到充分像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道德素质才不会落空。有了禁毒法、治安管理法,我们才能在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中生活。法律是我们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指南针、保护伞和护身符。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这不仅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更重要的是通过学法、用法来保护我们自己.让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什么行为是对的,什么行为是错的。使我们变得更聪明、有智慧,平安、幸福地生活,健康快乐地成长。

     小博士说法: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学校和学生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基本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

     2.相关安全规定,如《中小学校校园环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中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

     3.事故的防范与处理规定,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

     4.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小讲台:看到以上列出的法律法规,你最想了解哪些规定?

     为什么说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之所以说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因为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小博士说法: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谁?

     依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里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小讲台:请你说说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与学校和学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名称?

     宪法对公民的文化教育

     权利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公民享有的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和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及其他文化活动自由。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在各类学校和各种教育机构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小博士说法:

     《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指出,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小讲台:请说说什么是公民的受教育权?

     作为我国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政治权利?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有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 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言论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

     (4)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扩充表现,是广义的言论自由。它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它的主要媒介物是书籍、报纸、传单、广播、电视等。

     (5)不危害公共安全的集会、游行自由。

     (6)结社自由。结社自由是指为了一定的宗旨并依照法律的规定而结成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小博士说法: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小讲台:你怎样理解未成年人依法平等享有权利?

     国际法知识知多少?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因此,只要是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都对各国具有约束力。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的制定者,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定的法律文件。因此,成为各国必须和应该遵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国际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组成的,这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就是国际法的渊源。

     小博士说法:

     (1)国际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三点。

     ①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②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来制定的。

     ③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方式,国际法主要是依靠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加以维护,保证实施,而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主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实施。

     (2)国际法仍然是法律。

     ①国际法为国家规定了一整套处理其对外关系的行为规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②国际法具有强制性,只不过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而已,但是,特殊的强制方式仍然是强制。

     ③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效力。

     ④国际实践证明,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也是各国必须遵守的。

     小讲台:请你说说国际法的作用是什么?

     未成年人的权利被侵害后,

     谁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请求人民法院追究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构成犯罪的,可以请求检察院和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可以要求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妇联、共青团、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组织反映,要求其劝诫、制止父母的违法行为。还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其上级教育部门或当地政府责令改正。如学校开除适龄少年儿童,可以要求当地教育局或县(市、区)政府维护适龄少年儿童的受教育权。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以及网络信息的,可以要求文化部门、广播电视部门,新闻出版局和工商部门等予以查处。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或其他合法权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如胁迫未成年人乞讨的,敲诈勒索未成年人的。

     小博士说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小讲台:当你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你会采取什么措施?

     为什么要设立监护人?谁能当他们的监护人?

     小雷的父母到外地打工去了,他跟着爷爷奶奶生活。爷爷奶奶很溺爱他,对他管束很少,他经常在学校和村里惹事。有一次,他与同学打架并把对方给打伤了,老师让他请父母或他的监护人到学校。由于父母到外地,小雷的爷爷奶奶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做

     他的监护人吗?

     小博士说法:

     未成年人正处在身体和心理生长发育时期,身体和心理发育都不成熟,身体抵抗能力弱,心理品质可塑性大,分辨是非、好坏的能力有限,独立地通过自己的行为主张和实现自己的权利有困难,不能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法律上,他们被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规定设立监护人来保护他们。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 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1)祖父母和外祖父母;(2)兄、姐;(3)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可担任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执时,可由监护人代理其进行诉讼),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小讲台:说说你的监护人都有谁?

     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三条第l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自然人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l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任何人都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以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博士说法:

     未成年人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利益,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如未成年人损害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或是伤害他人的身体,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c"这里的收容教养,就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已满1 6周岁的承担刑事责任。

     小讲台:你现在属于哪种行为能力人,拥有哪些权利?应当承担哪些相应的责任?

     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工作

     应遵循哪些法律规定?

     国家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包括: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3.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人证人、被害人,应当有监护人在场。刑事诉讼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案件施行审理不公开原则,即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不允许群众旁听,不允许记者采访,报纸等印刷品不得刊登未成年人被告人的真实姓名、年龄、详细住址及照片等。

     4.我国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包括死缓。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论犯罪的性质和后果如何,法院在判决时都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5.未成年犯罪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当适用缓刑: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具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适用缓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依法被刑事处罚,判处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小博士说法:

     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有:一是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的规律和特点;三是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小讲台:说说国家相关机构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所遵循的原则有哪些体现?

     《国旗法》知识知多少?

     唱国歌,升国旗是公民热爱国家的具体表现。《国旗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国旗仪式。

     升旗仪式上正确的做法:

     (1)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要佩戴红领巾行队礼,其他学生行注目礼。

     (2)高唱国歌。唱国歌时要立正,声音要洪亮高亢。

     (3)态度谦恭。在升旗时,不吃食物;不交头接耳;不左顾右盼、不可随意走动。

     (4)在其他场合碰到升国旗时,应立正、脱帽,对国旗行注目礼。

     小博士说法:

     悬挂国旗的礼仪规范有哪些?

     (1)在建筑物上或广场等处悬挂国旗,一般应在日出升旗、日落降旗:观看升降国旗时服装要整齐,要立正、脱帽、行注目礼:升降旗一定要升至杆顶。重要场合升旗时应以国歌相伴。

     (2)悬旗致哀通常的做法是降半旗,即先将其升起来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

     小讲台:哪次升旗仪式给你留下了最为深刻的印象?升旗时你想到了什么?

      维护权益

     第11课 我上学了

     我叫妞妞,今年6岁,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可以上学了。

     第一天到学校老师就给我讲了好多好多的要求:要遵守校规校纪。见到老师要问好,学校的花草要爱护,学校的环境要保护:亲爱的同学们,能够去学校学习有用的知识是每个孩子的心愿。但是在少数偏远区,不是所有的孩子在年满6岁时就能得到良好的教育。

     小博士说法:

     多大的孩子必须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重,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氏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小讲台:你愿意帮助失学儿童吗?你知道有哪些方式可以向辍学儿童提供帮助?

     什么是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小刚是今年刚入学的新生,拿到新发的教科书,翻来翻去看不够。突然,书的封面上方的“九年义务教育”几个字让小刚泛起了疑惑。小学明明是一至六年级,怎么会出现九年义务教育呢?还是听听小博士是怎样讲的吧。

     小博士说法:

     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小学六年、和中三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是指从小学一年级到初中三年级期间的学习。现在初中的一、二、三年级已改称七年扳、八年级和九年级。

     小讲台:你的邻居中有正在读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的哥哥姐姐吗?给同学们讲一讲你和他们的故事。

     我能就近上学吗?

     小宇家住的小区旁新建了一所学校,小宇天天求妈妈去找校长,把他转到家门的学校去上学。请问小博士,小宇的愿望能实现吗?

     小博士说法:

     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免试、就近入学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作出了具体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因此,小宇可以实现自己的愿望。

     小讲台:你有小宇的经历吗?请谈谈就近入学的好处?

     残疾儿童也有受教育的权利

     威威与悦悦是同年出生的,两家是邻居:悦悦说他妈妈已经带他到学校报名了,他就要上学了,司是威威却高兴不起来,因为他得过小儿麻痹症,腿脚有些残疾,担心学校不接收自己上学。他就问自己的爸爸妈妈,能不能像悦悦一样去上学,他妈妈就问学校,学校说完全可以。威威别提有多高兴了,可以和悦悦一样上学了。

     小博士说法:残疾儿童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吗?

     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普通小学、初级中学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国家还积极发展特殊教育事业,建设特殊教育学校,培养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保障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利。能够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随班就读;不能够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可以到特殊教育学校上学。

     小讲台:说说你身边关爱残疾同学的事迹。

     普通教育学校可以接收残疾学生吗?

     小民今年l 3岁了,正在读初一,学习成绩优秀,大家都认为他考上高中不成问题,而小民却有一些疑虑:原来他小时候玩电动车不慎把腿摔折了,成了残疾人,他担心自己能否接受高层次的教育?普通学校会招收他吗?其实,小民的担心是多余的。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类似小民这种情况的残疾人是完全可以接受高等教育的。

     小博士说法: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小讲台:如果你的同桌是个残疾人,你会给他怎样的帮助和关爱?

     父母想到外地打工,我也能够到外地上学吗?

     刚刚是适龄儿童,家在农村,他的父母想到外地打工,并想带他一起去c可是外地的学校能接受刚刚吗?而且,大城市生活费用高,刚刚家经济也比较困难,能负担起刚刚的学习和生活费吗?刚刚的爸爸妈妈为此很苦恼,怎么办?

     小博士说法:

     有没有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的规定?《义务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小讲台:你身边有“打工子女"的同学吗?讲讲你与他们相处的故事。

     家庭困难的孩子是不是就没办法上学了?

     现在,全国都已经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了,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少年儿童可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个地方还采取了保障“打工子女”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措施,指定一些学校专门接受“农民工子女"上学。所以,刚刚的父母不用苦恼了,在他们打工的地方也有接受刚刚入学的学校,刚刚可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小博士说法:

     《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小讲台:你有过帮助身边家庭经济困难同学的经历吗?

     少数民族的教育

     享受国家特殊扶持

     18岁的回族姑娘晓芳是回中高三(1)班的班长,学习一直很好,但在今年的高考中发挥欠佳,考试成绩不理想,爸爸妈妈都担心她上不了理的大学,但晓芳却安慰妈妈说:“不要担心,少数民族子女上大学可以享受加分待遇的,我一定能实现我的梦想二”晓芳说的是真的吗?

     小博士说法:

     根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帮助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高等教育,办好民族院校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高等学校以及民族院校的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招生,给予特殊的政策扶持。

     小讲台:请你说说扶持少数民族儿童受教育的意义所在。

     遗弃未成年人违法吗?

     一对夫妇结婚后,生下一个孩子,但不久后,他们发现孩子是个又聋又哑的残疾人。在感到非常心痛的同时,他们也开始担忧以后照顾这个残疾孩子会给家庭带来巨大的负担。

     有一天,这对夫妇作出了一个决定:他们到汽车站,然后把这个孩子遗弃在那里。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

     小博士说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学校有权开除学生吗?

     小弘今年1 3岁,刚刚进入初中一年级,由于一进校就和同学打架两次,被学校开除。学校可以开除小弘吗?

     学校不可以开除小弘。学校不仅违法剥夺了小弘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还违反《义务教育法》第27条关于“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的规定:依据法律的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的义务,对小弘首先应当批评教育,不能简单地将学生推出校门,更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小博士说法:

     对于屡次严重违反学校制度的学生应如何处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才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其转送专门的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并接受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小讲台:你认为应如何帮助经常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同学改正错误?

     自主辍学属违法行为

     小杰今年11岁,正在上小学五年级。由于父亲在外地工作,母亲做生意很少关注他的生活、学习情况而造成杨杰学习成绩差。小杰因此不愿意继续上学,便自主辍学了。小杰的老师及时了解情况,耐心细致地给杨杰做思想工作,鼓励他好好上学,同时告诉他,学生随意辍学是违法行为。可小杰却说:“自己只是不上学而已,并没有违法。”

     同学们,小杰自主辍学是违法行为吗?让我们听听小博士是怎么说的。

     小博士说法:

     《义务教育法》中“义务’’的两层含义:

     (1)国家、社会、学校、家庭有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2)适龄儿童、少年有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义务。

     未成年人自己辍学就是不履行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义务的表现,所以未成年人自己辍学也违法。

     小讲台:通过本课的学习,谈谈你对“辍学”的新认识。

     体罚学生不合法

     小波同学近来因家庭琐事经常与母亲发生矛盾,上课总是不好好听讲,并且不按时完成作业。班主任曾多次找小波谈心,希望她振作起来,不要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小波虽然满口答应,但仍然不好好学习。期末考试,小波的语文成绩不及格。班主任一气之下要小波站到讲台上,并用教鞭打小波的手心以示惩戒。请问小博士,班主任的做法正确吗?

     小博士说法:

     教师不可以体罚学生。

     这在《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中都是被严格禁止的。如《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有众多实例表明,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未成年学生会造成不良后果,不利于他们健康成长,会挫伤他们的积极性,导致师生之间关系的恶化和对立,有时造成人身伤害,学生家长与学校对簿公堂,给教师本人和学校都带来不利的后果。

     小讲台:请说一说师生之间如何才能做到互敬互爱,你是怎样做的?

     私拆学生信件违法

     刘某是初二年级学生:一天,刘某将书包放到教室里,没来上课,班主任将其书包带到办公室。在打开书包时,老师发现了一封未封口的信,于是拆开阅读后发现是一封情书。后刘某向老师索要书包,老师就要求他交代情书的情况。刘某十分气愤,认为老师无权拆看学生的信件。

     小博士说法:刘某的信件是私人通信,班主任未经刘某同意,无权私拆刘某的信件。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受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小讲台:说说保护他人隐私权的意义。

     将学生早恋情况

     公之于众是违法行为

     小梁和小红是同班同学,今年都1 4岁。因经常在一起学习,互相产生了好感,小红就在日记里写下了自己的内心感受。一次偶然的机会,小红的老师看到了这本日记,恰逢学校在对学生早恋问题进行严格禁止活动,老师就把小红作为反而例子,将其日记也公之于众。老师的做法严重地伤害了小红,使她产生了厌世的念头。老师的这一做法

     对吗? 青少年进入青春期,喜欢异性、愿意和异性交往、渴望异性的关注,是其心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特点。小红在日记里的内容属于她的个人隐私。所谓个人隐私就是个人不愿公开的事。一般来说,个人隐私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个人情感类隐私,如婚恋、生育、感情纠纷等;二是心理生理类隐私,如个性、习惯、爱好、生理缺陷和心理疾病等;三是个人家庭类隐私,如直系亲属婚姻变化、经济收入、身体病残等。《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要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所以,小红老师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小红的隐私权。对小红的问题,老师正确的做法是通过说服教育,引导小红把注意力转移到学习上面来。

     小博士说法: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小讲台:谈一谈和老师沟通的经历和感受。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有差别吗?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许多的民办学校,一方面给学生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民办学校的学生是否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受同等的权利。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只要是国家认可的正规学校,受教育者都享有同等的权利。

     小博士说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小讲台:请你谈谈对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认识?

     小学少先队组织机构

     少先队组织由少先队大队部及各中队组成,其成员包括少先队辅导员、大队长、中队长、小队长、少先队员,为了健全完善我校少先队组织,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成员的确定

     1、大队长由纪律部门、卫生部门、升旗手、鼓号队四个组织各推荐一名优秀学生担任(共四名),该部门就主要由大队长负责部门内的纪律。

     2、中、小队长由各班中队公开、公平选举产生,中队长各班一名(共11名),一般由班长担任,也可以根据本班的实际情况另行选举。小队长各班各小组先选举出一名(共8个小组,就8名小队长)然后各班可以根据需要添加小队长几名。

     3、在进行班级选举中、小队长时应注意,必须把卫生、纪律部门的检查学生先选举在中、小队长之内,剩余的中、小队长名额由班级其他优秀学生担任。

     4、在班级公开、公平选举出中、小队长之后,由班主任老师授予中、小队长标志,大队长由少先队大队部授予大队长标志。

     二、成员的职责及任免

     1、大、中、小队长属于学校少先队组织,各队长不管是遇见该班的、外班的,不管是否在值勤,只要发现任何人在学校内出现说脏话、乱扔果皮纸屑、追逐打闹、攀爬栏杆、乱写乱画等等一些违纪现象,都可以站出来制止或者报告老师。

     2、班主任在各中队要对中、小队长提出具体的责任,如设置管卫生的小队长,管纪律的小队长,管文明礼貌的、管服装整洁的等等,根据你班的需要自行定出若干相应职责,让各位队长清楚自己的职权,有具体可操作的事情去管理,让各位队长成为班主任真正的助手,让学生管理学生。各中队长可以负责全班的任何违纪现象,并负责每天早上检查红领巾与校牌及各小队长标志的佩戴情况。

     3、大、中、小队长标志要求各队长必须每天佩戴,以身作则,不得违纪,如有违纪现象,班主任可根据中、小队长的表现撤消该同学中、小队长的职务,另行选举,大队长由纪律、卫生部门及少先队大队部撤消,另行选举。

     4、各班中、小队长在管理班级的过程中负责,表现优秀,期末评为少先队部门优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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