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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0-08-06 10:05:32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深圳P9.3

     企业管理制度文本

     深圳P9.3

     说 明

     企业管理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规章制度和责任。规章制度侧重于工作内容、范围和工作程序、方式,如管理细则、行政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责任制度侧重于规范责任、职权和利益的界限及其关系。本文就管理细则、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部门经济责任制度、管理者经济责任制度及其文本格式分别加以说明,可直接修改使用。

     目 录

     企业管理制度文本 1

     第一章 内部管理细则文本 1

     内部管理细则参考格式 2

     公司内部细则 2

     第一章 管理大纲 2

     第二章 员工守则 3

     第三章 财务管理 3

     第一节 总则 3

     第二节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4

     第三节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7

     第四节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10

     第五节 工资及奖金 14

     第六节 税收及利润分配 14

     第七节 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14

     第八节 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15

     第四章 人事管理 16

     第一节 总则 16

     第二节 编制及定编 16

     第三节 员工的聘(雇)用 17

     第四节 工资、待遇 18

     第五节 假期及待遇 19

     第六节 辞职、辞退、开除 21

     第七节 附则 22

     第五章 行政管理 22

     第一节 总则 22

     第二节 文件收发规定 23

     第三节 文印室管理规定 23

     第四节 电脑室管理规定 24

     第五节 办公用品领用规定 25

     第六节 电话使用规定 25

     第七节 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26

     第八节 摩托车使用管理规定 26

     第九节 集体宿舍管理规定 27

     第九章 审计、监察 49

     第一节 总则 49

     第二节 审计 50

     第三节 监察 51

     第十章 考勤 53

     第十一章 保密工作 54

     第十二章 安全保卫 55

     第十三章 晋升 57

     第一节 总则 57

     第二节 分则 58

     第十四章 奖惩 59

     第一节 总则 59

     第二节 奖励 59

     第三节 处罚 60

     第十五章 岗位职责 62

     第十六章 附则 81

     第二章 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文本 81

     企业经营方针目标管理制度 82

     第一章 总则 82

     第二章 制订方针目标的依据 82

     第三章 方针目标编制的程序 82

     第四章 方针目标的展开 83

     第五章 方针目标的实施 84

     计划管理制度文本参考格式 86

     企业计划管理工作制度 86

     第一章 总则 86

     第二章 长远规划 87

     第三章 年度综合计划 88

     第四章 指标管理 88

     第五章 计划指标的调整 89

     第六章 计划的检查和考核 90

     统计管理制度文本参考格式 92

     企业统计管理制度 92

     第一章 总则 92

     第二章 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 92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93

     第四章 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94

     第五章 统计工作的交接 94

     第六章 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95

     原始记录工作管理制度文本参考格式 96

     企业原始记录工作管理制度 96

     审计工作制度文本参考格式 98

     企业审计工作制度 98

     第一章 总则 98

     第二章 任务和范围 98

     第三章 机构 99

     第四章 职权 99

     第五章 程序 100

     第六章 奖惩 100

     第七章 附则 101

     第二章 物资验收入库 101

     第三章 物资的储存保管 102

     第四章 物资发放 103

     第五章 其他有关事项 103

     计量室工作制度文本参考格式 105

     企业计量室工作制度 105

     企业物资消耗定额管理制度 106

     第一章 总则 106

     第二章 物资消耗定额的内容 106

     第三章 物资消耗定额的制定和修改 106

     第四章 限额供料 107

     企业销售管理制度 108

     第一章 总则 108

     第二章 市场预测 108

     第三章 经营决策 109

     第四章 产销平衡及签订合同 109

     第五章 编制产品发运计划,组织回笼资金 109

     第六章 建立产品销售信息反馈制度 110

     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113

     第一章 质量信息管理 113

     第二章 质量审核 114

     第三章 产品质量档案及原始记录管理 115

     企业设备管理制度(节录) 118

     第一章 设备使用、维护规程的制订、修改与执行 118

     第二章 设备管理内容 120

     企业技术改进与合理化建议管理制度 123

     第一章 总则 123

     第二章 技术建议和现代化管理优秀成果的内容 123

     第三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范围 123

     第四章 技术建议、管理建议的审查和处理 124

     第五章 奖励与审批程序 125

     第六章 附则 127

     企业新产品开发管理制度 128

     一、调查研究与分析决策 128

     二、产品设计管理 129

     三、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 133

     四、新产品开发周期 137

     五、新产品成果评审与报批 137

     六、新产品移交投产的管理 138

     第三章 企业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文本 140

     一、文件管理制度文本参考格式 140

     企业文件管理制度 140

     第一章 总则 140

     第二章 收文的管理 140

     第三章 发文的管理 142

     第四章 发文程序与要求 143

     第五章 文件的借阅和清退 144

     第六章 文件的立卷与归档 145

     第七章 文件的销毁 146

     二、会议管理制度文本参考格式 146

     企业会议管理制度 146

     第一章 总则 146

     第二章 会议分类及组织 146

     第三章 会议的安排 147

     三、印、信管理制度文本参考格式 161

     企业印、信管理制度 161

     四、报刊、邮件、函电收发制度文本参考格式 162

     企业报刊、邮件、函电收发制度 162

     五、打字、油印工作制度文本参考格式 163

     企业打字、油印工作制度 163

     六、总机管理制度文本参考格式 165

     企业总机管理制度 165

     七、电话机线管理制度文本参考格式 166

     企业电话机线管理制度 166

     八、计算机管理制度文本参考格式 167

     企业计算机管理制度 167

     第一章 总则 167

     第三章 软件开发任务书的编制与审批 168

     第四章 软件鉴定 169

     第五章 操作证管理 170

     第五章 企业管理负责人员责任制度文本 171

     企业管理制度文本

      现代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作为一名成功的企业家(或企业管理者),并不是事无巨细地亲自组织和指挥企业的一切工作,而主要的是保证企业经营管理步入正常轨道,经规范化、制度化的东西加以引导和约束。由此,企业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对于一个企业的成败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企业管理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规章制度和责任。规章制度侧重于工作内容、范围和工作程序、方式,如管理细则、行政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责任制度侧重于规范责任、职权和利益的界限及其关系。下面就管理细则、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部门经济责任制度、管理者经济责任制度及其文本格式分别说明。

     公司内部细则

     第一章 管理大纲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经律。

      第三条 公司的财产属股东所有。公司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

      第四条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和股价稳定。

      第五条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

      第六条 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 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公司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员工队伍。

      第八条 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九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鼓励员工积极向上。

      第十条 公司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第十一条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欢迎员工就公司事务及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作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十二条 公司尊重知识分子的辛勤劳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应有的待遇,充分发挥其知识为公司多作贡献。

      第十三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收入、住房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提高员工各方面的待遇。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第十六条 公司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第十七条 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人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第二章 员工守则

      第十八条 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克己奉公。

      第十九条 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条 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第二十一条 爱护公物,节约开支,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 努力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第二十三条 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创新贡献。

     第五节 工资及奖金

      第八十六条 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八十七条 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资金总额,由总经理按章程的规定拟订。

      第八十八条 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由总会计师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审定。

      第八十九条 下属公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具体办法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九十条 下属公司、企业的资金按下达的利润基数及实际完成的利润额分别提取,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法,提取比例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九十一条 实行全员抵押承包经营与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下属公司、企业,其工资及奖金的提取和分配,按《承包合同书》的规定执行。

     第七节 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第九十四条 下属公司、企业应上交公司的利润(含基数利润和分成利润),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上交70%,余下30%在下年3月底前交清。对不按时全额上交的单位,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30%计收利息。

      第九十五条 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制度和保管规范,每月向财务部门报送一次库存报表,报表同时抄送上级财务部门。

      第九十六条 仓库每月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出库存物资盈亏表,盈亏表同时抄报上级财务部门。

      第九十七条 对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仓库不得自行作财务处理。盘亏在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由所在单位财务部审核,报经理审批后处理,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含5000元)须呈报会计师审批后处理,5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后处理。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一百零二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 编制及定编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零八条 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零九条 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第一百一十条 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第一百一十一条 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 员工的聘(雇)用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2.副总经理、总理经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3.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部门、本公司、企业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劳动人事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

      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进行招聘。

      第一百一十七条 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1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作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第一百一十九条 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退回原单位。

      第一百二十条 临时工由各下属公司、企业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四节 工资、待遇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列。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监察部及有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产在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一百二十八条 员工的奖金由公司、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员工享有公费医疗待遇。员工本人的医药费按规定凭县级以上医院报销凭证核准报销。

     第五节 假期及待遇

      第一百三十条 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200%、假日按日工资100%计增发给 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一百三十一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具体如下: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后,开始享有探亲待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实际需要经予路程假;

      3.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员工4年1次2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员工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超过规定的费用自理;

      5.探望配偶手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6.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人事部核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生产单位员工探亲尽可能安排在春节统一放假。

      7.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经及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员工处理,不得报销。

      第一百三十二条 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产育假:

      1.女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 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

      2.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间内已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另增加90天;产生女结扎的另增加21天;

      4.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期间发给75%的工资。

      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

      第一百三十四条 节育手术假:

      1.取环休息1天;

      2.放环休息3天;

      3.男结扎休息7天;

      4.女结扎休息21天;

      5.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息15-30天;流产后结扎增加21天;流产假期1年内不能超过2次;

      6.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休息42天;引产后结扎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内工资津贴照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第一百三十六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发100%日工资。

     第六节 辞职、辞退、开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一百三十八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第一百三十九条 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第一百四十条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经予国理辞职手续。

      第一百四十一条 国家干部、职工要求调离本公司,必须经劳动人呈部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第一百四十二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员工或用人单位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劳动人事部申请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一百四十四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被辞退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第一百四十六条 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第一百四十七条 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劳动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公司不与之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第一百四十八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第一百四十九条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劳动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

     第七节 附则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属下各公司、企业的人事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劳动人事部负责执行。人事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为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项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制定制度。

     第二节 文件收发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文件由指定的拟稿人拟稿,属董事会秘书核稿,属公司文件由办公室主任拟稿。文件形成后,属董事会的由董事长签发,属公司的由总经理签发,属党内的由党委书记签发。

      属于秘密的文件,核稿人应该注“秘密”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印制、报送。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签发的文件由核稿人登记,并按“×企、董、党、工、团、妇”等内容编号后,送文印室打印。

      第一百五十六条 文件由文印室负责校对,并送拟稿人核稿人审查合格后,方能复印、盖章。

      第一百五十七条 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报送。送件人应把文件内容、报送日期、部门、接件人等事项清楚,并报告报送结果。

      第一百五十八条 经签发的文件原稿送保密(档案)室存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外来的文件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签收。签收人应于接件当日即按文件的要求报送给有关部门,不得积压迟误,属急件的,应在接后即时报送。

     第三节 文印室管理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文印室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禁止非文印室人员进入文印室,不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公司保密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打印文件,应按文件收发规定由主管领导签署,电报、传真、复印由部门主任(部长)签署。

      打印文件,发电报、传真、电传,复印文件资料,均需分类逐项登记,以备查验。

      文印室人员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每项打字、电报、电传、传真、复印任务,不得积压[迟误。工作任务紧张时,应加班完成。工作中如遇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与有关人员校对清楚。

      第一百六十二条 电报、电传、传真、文件、复印件应及时发送给有关人员。因积压迟误而致工作失误、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复印机由专人管理,非专管人员不准乱开机复印。

      第一百六十四条 原则上不接受外单位、个人的资料打印、复印,如确定需要,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办理登记收费手续。

      收费标准按市场价格由计划财务部确定。收据由计划财务部出具。所收取的费用按旬上交计划财务部。

      第一百六十五条 文印室应每月统计核算费用上报办公室,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

      第一百六十六条 文印室人员应爱护各种设备,节约用纸,降低消耗、费用。对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第一百六十七条 严禁私事使用传真电话。违犯者除补交电话费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屡教不改者予以除名。

     第四节 电脑室管理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电脑室人员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禁止非电脑室人员进入电脑室。输入电脑的信息属公司机密,未经批准不准向任何人提供、泄露。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电脑室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和规定采集、输入、输出信息,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信息资料。

      采集、输入信息以及时、准确、全面为原则。

      第一百七十条 信息载体必须安全存放、保管,防止丢失或失效。任何人得将信息载体带出电脑室。

      第一百七十一条 电脑室人员应爱护各种设备,降低消耗、费用。对各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第一百七十二条 电脑室应每月统计核算费用上报办公室,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严禁将电脑用开私人学习或玩游戏。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或行政处分;屡教不改者予以除名。

      第一百七十四条 电脑室设备应由专业人员操作、使用。禁止非专业人员操作、使用,否则,造成设备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第五节 办公用品领用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所需的办公用,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各部门按实际需要领用。

      第一百七十六条 各部门专用的表格,由各部门制度格式,由办公室 统一订制。

      第一百七十七条 办公室用品用能用于办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第一百七十八条 所有员工对办公用吕必须爱护,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禁止贪污,努力降低消耗、费用。

      第一百七十九条 购置日常办公用品或报销正常办公费用,由办公室主任审批,购置大宗、高级办公用品,必须按财务管理规定报总经理批准后始得购置。

     第六节 电话使用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电话为办公配备、使用。私事打市内电话不得妨碍联系公务。

      第一百八十一条 禁止员工为私事挂发长途电话。违者除补交长途电话费外,给予罚款处理。确有急事者,应先请示部门领导同意,并按邮电部门规定交长途电话费。

      第一百八十二条 联系业务时应尽量减少挂发长途电话,降低费用。

     第七节 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车辆必须为公司业务服务,赂部门公务用车,由部门领导先向办公室(车队)报告,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办公室(车队)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派车。

      第一百八十四条 职员因公务需要经车队安排可以派车。

      第一百八十五条 下班后或节假日需用车的,必须事先报送用车计划给办公室(车队),否则按私事用车处理。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领导出差外地时,其车辆归车队统一保管(使用)。

      第一百八十七条 外单位借车,需经办公室同意,总经理批准后由车队长安排。

      第一百八十八条 凡有配有摩托车的员工外出办事,原则上不,再派车。

      第一百八十九条 车辆驾驶专人专车,专车专管。

      第一百九十条 车辆在下班后或节假日应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第一百九十一条 车辆如需送厂修理,须事前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司机必须凭主管部门的派车通知出车,否则按私事用车处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 使用车辆应办的各项手续由司机本人负责办理。否则,由此所引起的罚款、处理、损失等由本人负责。

     第八节 摩托车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对需要经常外出联系业务的员工,经批准可配备摩托车作为业务用车。

      第一百九十五条 配备摩托车的员工,不得将摩托车转借给亲友及其他人使用。

      第一百九十六条 配备摩托车的员工必须爱护和保养好车辆,不得损坏。

      第一百九十七条 摩托车应办的各项手续由领用人负责办理。否则,由此所引起的罚款、处理、损失等由领用人自己负责。

     第九节 集体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住集体宿舍的员工应服从管理、团结友爱、互相帮助、讲究卫生、文明礼貌、注意安全。

      第一百九十九条 住宿员工应爱护宿舍内各项公物及设施,损坏、遗失公物者必须照价赔偿。

      第二百条 住宿员工应自负房租、水电费、卫生费等,如过期不交费而被罚款、断水、断电等,责任自负。

      第二百零一条 集体宿舍内不得私自留宿他人,违者视情节轻重处理。特殊情况需留宿的,须先报告办公室或宿舍负责人同意。

      第二百零二条 不准在宿舍内高声喧哗;宿舍内各项文娱活动应在晚上11点前结束,以免影响他人休息。不准在宿舍内干违法乱纪的事。

      第二百零三条 员工搬离集体宿舍时,须将所领用的公物交还给公司。

      第二百零四条 凡调出公司的员工,必须在办理调动前退还住房,否则公司有权不办理调动手续。

     第九章 审计、监察

     第三节 监察

      第三百二十九条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每半年对公司下属各企业进行一次法纪检查,主要检查各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及董事会决定的情况。

      第三百三十条 监察委员会负责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进行考察、监督。对优秀者予以表扬奖励,对不合格或行为不良者予以批评处罚,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百三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负责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审查。

      审查应经董事长批准。

      审查后应及时作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不服监察委员会处理意见的职员,可在接到处理意见后10日内向董事会申诉,由董事会另行审查处理。

      第三百三十二条 监察委员会负责受理员工不服监察部处分决定的申诉。

      监察委员会接到申诉,应在10日内进行审查,15日内作出决定。原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正确的予以撤销或变更。监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应通知申诉人和监察部执行。

      第三百三十三条 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对总经理聘任的员工进行监督、考察。对优秀者予经表扬奖励,对不合格或行为不良者予以批评处罚,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三百三十四条 监察部负责对总经理聘任的员工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审查。

      审查应经总经理批准。

      审查后应及时作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不服监察部处理意见的员工,可在接到处理意见后10日内向监察委员会申诉,由监察委员会审查处理。

      第三百三十五条 监察委员会、监察部查处员工违法违纪问题时,各单位及接受调查的员工有义务按要求予以协助,如实在提供情况及材料。

      第三百三十六条 对员工的审查必须公正、客观,作出的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

      第三百三十七条 党员员工违犯党纪应受党纪处分的,由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处理。

      第三百三十八条 员工违法应负法律责任的,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应将案情转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百三十九条 员工不服公司处分决定的,可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向上级主管关申诉。

     第十章 考勤

      第三百四十条 为加强劳动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制订本制度。

      第三百四十一条 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上下班按规定实行登记、打卡或其他考勤方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作岗位,外出办事须经本企业、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三百四十三条 各企业应安排人员负责考勤检查,每天检查迟到、早退、旷工人员,将员工出勤情况报告值班领导,每月将员工出勤奋情况汇总后报财务部门扣罚工资、奖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3天以内的(含3天),由主管部门的领导批准,4天以上的,报上一级领导批准,公司部门主任、部长、下属公司经理(含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病假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并经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百四十五条 员工请假到国外(含港、澳、台地区)旅游、探亲、访友,一律需报总经理批准。

      第三百四十六条 旷工1-2天的每天扣发2天工资和奖金,连续旷工3天至5天的,扣发半个月的工资和奖金,连续旷工6天至10天的,扣发1个月的工资和奖金,连续旷工11天至14天的,扣发1个月的工资和2个月的奖金。对旷工者并视情节轻重给 予行政处分。

      连续旷工15天经上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按规定予以除名等处分。

      第三百四十七条 上班时间禁止对外出私事、饮茶、或未经批准接待亲友,违反者当天按旷工处理。

      第三百四十八条 迟到、早退按月累计,每达3次按旷工1天处理。

      第三百四十九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公休假、探产假、婚假、产育假、节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百五十条 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工资,具体按如下执行:

      1.病假在1个月经上2个月以内的按下列标准发放 (按现行工资标准计算):1年工龄(指参加工作后的工龄,以下同)的发60%,2年工龄发70%,3年工龄发80%,4年工龄发90%,5年工龄发100%;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十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1年工龄发50%,2年工龄发60%,3年工龄发70%,4年工龄发80%,5年工龄发90%;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十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龄不满5年的发50%,工龄5年以上的发80%。

      第三百五十一条 公司经总经理批准、决定,下属公司、企业经经理批准,决定加班工作、生产的,加班1日增发给1日工资或安排补休1日;加夜班的,3个夜班按1日计。

      第三百五十二条 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安全保卫

      第三百六十五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确保财产安全和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百六十六条 安全保卫工作,要认真落实责任制,经理、厂长是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应把安全保卫工作切实提上议事日程,进行研究、部署,对本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责。

      第三百六十七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成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三百六十八条 公司设保卫干事,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安全保卫责任人,切实负起安全保卫责任。

      第三百六十九条 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员工要认真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百七十条 各企业对“三来一补”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任,要敢抓敢管,不能无原则放任告迁就。签约时要定明凡外商人为造成我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 各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应接保险要求购买保险,确保固定资产安全。

      第三百七十二条 落实防火措施:

      1.办公室、工厂、仓库和宿舍楼设置的消防栓,不得用作他用,各企业应定期检查消防栓是否完好无损;

      2.办公楼、工厂、仓库和宿舍楼要按消防规范要求配备各种灭火筒,并按规定期限更换灭火药物;

      3.易燃、易爆物品要按消防规范要求完善存放,并派专人保管,不得乱放、混放;

      4.工厂、仓库未落实消防措施的,不得开工、使用;

      5.进行明火作业(如电焊等),应先报领导批准,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6.防火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准放任何物品者塞防火通道;

      7.严禁违反安全规范乱拾建筑物;

      8.宿舍与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分开,保持安全间隔,严禁混杂在一起。

      第三百七十三条 抓好安全用电:

      1.电线、电器残旧不符合规范的,应及时更换;

      2.严禁擅自接驳电源和使用额外电器,不准在办公室、集体宿舍和生产志所使用电炉;

      3.配电房、空调机房、电梯机房等重地,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非专业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第三百七十四条 落实防盗措施:

      1.工厂、仓库、办公大楼应投有门卫;

      2.财务室、保密室、仓库等重要部门要安装自动报警器,下班时要接通报警器的电源;

      3.重要部门的房间要设置铁闸铁窗,办公房间无人在内时要关好门窗和电灯;

      4.公家财物不能随便乱放,重要文件及贵重物品必须锁好;

      5.车辆停放时应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第三百七十五条 安全保卫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要经常检查,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因对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七十六条 全体员工都有遵守本制度及有关安全规范的义务。凡违章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七十七条 下属公司、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企业的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三章 晋升

     第一节 总则

      第三百七十八条 为鼓励员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及奖励先进、选拔贤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百七十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晋升,是指公司对符合晋升条件的员工给予工资的晋级或职务的升迁。

      第三百八十条 公司员工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者,均可成为被晋升的对象。对员工的晋升应当严格要求,公平对待。

     第二节 分则

      第三百八十一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都予晋升工资一级;

      1.忠于公司,在公司效力5年经上且表现良好者;

      2.积极做好本职工作,连续3年成绩,突出受到公司表彰者;

      3.业务有突出专长,个人年创利100万元以上者;

      4.连续数次对公司发展提出重大建议为公司采纳,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者;

      5.非本人责任而为公司拘回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者;

      6.领导有方,所领导的单位连续2年创利200万元以上或成绩显著者;

      7.领导亏损单位扭亏为盈,经营管理有方者;

      8.有其他突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认为该给予晋级嘉奖者。

      对成绩特别突出或贡献特别重大者,可给予晋升二级;同时具备领导才能者,可给予提升行政职务一级。

      第三百八十二条 晋升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人事部审核;

      3.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

      其中,属董事会聘任的员工,其晋升由监察委员会审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晋升由监察部审核,劳动人事部名抒总经理批准。

      第三百八十三条 晋升名单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发布,公开表彰。

      第三百八十四条 晋升手续由劳动人事部负责办理。

     第十四章 奖惩

     第一节 总则

      第三百八十五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物制订本制度。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百八十八条 董事会监察委员会和公司监察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三百八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节 奖励

      第三百九十条 本公司设立好下奖励方法:

      1.大会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

      3.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6.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8.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突出;

      9.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10.坚持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任职期内取得中专以上文凭或获得其他专业证书;

      11.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变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员工有上述表现符合《晋升制度》规定的,给予晋升提级。

      第三百九十二条 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

      3.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会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三节 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9.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10.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1.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

      13.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4.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董事会或总经理应予以处罚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百九十四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三百九十五条 各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员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告;员工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三百九十六条 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接到报告、检举、揭发,应即报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完毕,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分人。

      第三百九十七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三百九十八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第三百九十九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四百条 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按监察制度规定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第四百零一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四百零二条 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1年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经所在单位提议或本人要求,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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