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人员
时间:2020-09-09 08:29:44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人员
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暂行办法
总 则
一、根据外交部《关于地方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领发【2009】279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我区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下称“旅行卡”)和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赴香港、澳门和台湾,仍按现行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不适用该卡。
三、外交部领事司作为主管机关,负责审批、制作和颁布旅行卡。自治区外办受外交部领事司委托,归口管理我区旅行卡工作,负责审核、送办、保管及相关管理工作。各地市外办负责本地区旅行卡受理、初审工作,并负责旅行卡催交等工作事宜。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
与APEC相关经济体有经常业务往来国有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个人资信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者,且是未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拒签记录的。
所需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须盖申办企业印章)
申办企业出具的申办公函(详细说明申请理由,与APEC经济体业务往来情况);
申办企业经营情况(近3年经营情况,包括企业规模、效益、资产负债、利税和进出口情况);
申办企业所属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申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纳税证明(盖税务部门章);
申请人个人简介(注明有无APEC国家拒签记录、有无犯罪记录等,个人签字属实加盖企业印章);
申请人护照复印件1份(有效期不少于3年半);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申请人护照标准照片(3张);
填妥的申请人《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
填妥的申请人《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
申办工作流程
一、申请。申办企业直接向相关地市外办提出申请递交材料。按现行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向自治区外办直报审批出国的国有企业直接向自治区外办提交申请材料;
二、初审。各地市外办为合格的申请人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外办。
三、复审。自治区外办对各地市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为合格的申请人出具《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外交部领事司。
四、审批、颁卡。外交部领事司对自治区外办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批后将申请人信息提交旅行卡计划的相关经济体审批,并为申请人制作和颁发旅行卡。
旅行卡的管理
一、换发。如旅行卡有效期满、破损、遗失或配套使用的护照因遗失、更换护照等原因失效,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旅行卡,申请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二、吊销。遇下列情形之一,申办企业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级市外事部门提出现书面申请,由自治区外办报请外交部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一)旅行卡有效期间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其所属企业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使用旅行卡;
持卡人因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等其它原因,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应具备资格的;
旅行卡遗失或毁损的;
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管理规定的或外交部认定的其它不符合继续持卡规定的情形。
三、旅行卡的使用。申办企业要加强旅行卡使用管理,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毁损或被冒用,持卡人出走或出访滞留不归,利用旅行卡从事非法移民等违法活动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自治区外办报请外交部视情况对相关企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等措施。自治区外办不定期对有关企业使用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
四、旅行卡的保管。自治区外办负责保管国有企业人员的旅行卡。使用旅行卡和因公护照出境,须按现行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办理出国任务批件,凭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在出境日期的前5天向自治区外办领取旅行卡和因公护照,并在持卡人回国之日起的7天内向自治区外办上缴旅行卡和因公护照。
第五条附则
一、收费标准。首次颁发、换发或补发旅行卡的收费标准按外交部规定执行,自治区外办受理费按区物价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5月20日起实施,由自治区外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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