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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时间:2020-07-21 00:25:10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XX市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工作方案

     (2015年5月30日)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4号)及省国土厅、省农委统一部署要求,为保证我市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顺利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号)中明确提出,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此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对于落实习总书记关于保护优质耕地,夯实粮食安全的指示具有重要意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开展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夯实现代农业发展的物质基础;进一步强化城市发展的边界约束,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进一步倒逼节约集约用地,缓解资源环境承载压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任务

     此次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按照城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由高到低的顺序,将核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及时落地到户、上图入库,重点是尽快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优先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我市的初步划定任务,我市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约13.7万亩,涉及崇川区2万亩、港闸区3.6万亩、开发区6.9万亩、通州区1.2万亩、海门市0.04万亩。

     三、划定原则

     (一)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1、与现有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的耕地;

     2、自身集聚度较高、规模较大的耕地;

     3、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以后能形成集中连片的耕地。

     (二)通过举证可以不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1、实际地类为非耕地确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以2013年或2014年土地变更调查作为核实认定依据。

     2、实际地类为耕地但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需属于以下几种类型:

     (1)属于批而未用的,提供相应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2)属于受严重污染难以治理的,提供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测和评价认定,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实确认的相关证明。

     (3)属于生态建设需要的,依据经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提供由市级发改、林业、农业、国土共同出具的退耕证明。

     (4)其他证明,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授权的市级政府)或同级有关部门提供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关证明。

     (三)不建议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的耕地。

     2、水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3、军事用地。

     4、无法整合的零星耕地。

     四、组织机构

     本次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由市与区、县(市)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组织实施,市政府组织各部门确定划定原则、方法、范围,区、县(市)按照实际情况具体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为做好各项工作,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次划定工作。此次工作涉及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通州区和海门市,涉及的职能部门包括市国土、农委、财政、发改、经信、规划、建设、环保、交通、铁路、港口、水利等。

     各职能部门负责将部门发展规划和实施情况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相衔接,与省级对口部门沟通联系,对不能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其中,市国土局、市农委负责具体划定工作实施;市农委、市环保局负责土地质量监测评价举证核实证明;市发改、经信、规划、建设、交通、铁路、港口、水利等部门分别负责提供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产业规划、城市规划、城建规划、交通规划、铁路规划、港口规划、水利规划等与划定工作衔接的相关举证核实材料;市财政部门负责划定工作的经费保障。

     各区、县(市)严格对照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要求,逐块核实、上图入库,对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地块按照部、省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举证材料。

     五、时间要求

     1、6月5日前,成立市、县(市、区)永久基本农田工作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2、6月10日前,市规划局提供城市开发边界红线等发展规划资料。

     3、6月15日前,各区、县(市)落实城市周边可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地块,对不能划为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地块,对接市相关部门提供举证材料。

     4、6月25日前,将各区、县(市)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汇总,上报市政府批准。

     5、6月30日前,划定成果上报省国土厅、省农委。

     六、其他

     我市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而且划定工作将对我市中心城区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同时考虑到该项工作须与下半年开展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相对接,为此,一并委托江苏省土地规划勘测院作为技术承担单位,各县(市、区)与技术单位做好工作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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