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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工作政策要点

    时间:2020-08-10 08:22:14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工作政策要点》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江泽民总书记1993年11月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讲话时指出:“在宗教问题上我也想强调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三句话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宗教问题的政策、方针以及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精辟概括。

     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时期的宗教工作非常重视。1982年,党中央印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中发〔1982〕19号文件,比较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阐明了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1991年,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即中发〔1991〕6号文件);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了两个宗教法规;近年来中央领导同志发表了许多重要讲话和指示。这些文件、法规和指示精神,结合新时期宗教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基本政策。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大政方针已定,我国的宗教政策已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江总书记所强调的三句话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所作出的高度概括,是宗教工作大政方针的集中体现,三句话包含着丰富的内容。

     为了便于同志们在宗教工作的实践中认真学习、贯彻,同时也给各级党政领导、有关部门提供一个学习党的宗教政策的基本教材,我局政策法规司以江总书记概括的关于宗教问题的三句话为提纲,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对宗教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摘要编写为宗教工作政策要点,经全国宗教局长会议讨论、修改,现予印发。

     在学习、贯彻时,要注意融汇贯通,领会其精神实质。引用时,要注意核对所依据的主要文献原文。各地有何意见,请及时向我局政法司报告。

     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工作政策要点)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

     一、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

     (一)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仍然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群众性、民族性和国际性。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全党同志务必要有足够的清醒的认识。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

     (二)民族、宗教无小事,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宗教问题上能否处理得当,对于国家安定和民族团结,对于发展国际交往和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对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处理复杂敏感的宗教问题,一定要有清醒的政治头脑,敏锐的政治目光,善于通过复杂的现象抓住问题问题的本质,并通过恰当的方式,慎重、稳妥地加以解决。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党委,对宗教问题,一定要采取如列宁所指出的“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的态度。夸大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张皇失措,是不对的;忽视实际问题的存在和复杂性,掉以轻心,听之任之,也是不对的。

     (三)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的政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爱国宗教团体的共同努力下,党的宗教政策逐步得到贯彻落实,宗教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实践证明,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是正确的,宗教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必须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基本政策,保持宗教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全党同志一定要清醒地理解,党的宗教政策,决不是临时性的权宜之计,而是建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理论基础之上的,以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目标的战略规定,是真正符合人民利益的唯一正确的宗教政策。

     (四)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保护人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两个方面。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和不同教派的群众之间,都要彼此尊重,相互团结。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利,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利。

     (五)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当然绝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绝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我们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按照政教必须分离的原则,一切宗教都不得干预政治,干预政府事务,包括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等,都不得进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宣传。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集体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

     (六)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发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关系,既要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又要坚决抵制外国宗教中一切敌对势力的渗透。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我们支持宗教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宗教界可以和外国宗教界往来、交流,但不允许外国势力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严防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在对外合作中,要坚持宗教与经济技术援助相分离的原则,不得附带宗教条件。国际敌对势力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作为对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西化”和“分化”的突破口。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也不断利用宗教煽动骚乱闹事。这很值得我们注意和警惕。我国各爱国宗教团体应当教育自己的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经常保持警惕,自觉地抵制这种渗透。要看到,这种渗透的结果,首先和直接受害的是爱国宗教团体本身。

     (七)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巩固和扩大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是我们处理同宗教界人士之间关系的原则。爱国主义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既是我们同宗教界朋友之间在政治上实现团结合作的基础,也是在信仰上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基础。实践证明,只有在政治上真诚团结合作,才能真正做到在信仰上互相尊重;而只有在信仰上互相尊重,才能有效巩固和加强政治上的团结合作。这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们要坚定不移地执行这个原则。一方面,从我们党和政府来说,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这样一些长期不变的基本政策;另一方面,从宗教界来说,要坚定不移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有了这样的政治基础,有了这两个方面的结合,我们就一定能够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不断巩固和扩大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

     (八)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应当懂得,在现阶段,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如果片面强调这种差异,甚至把它提到首要地位,歧视和打击信教群众,而忽视和抹杀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忘掉了党的基本任务是团结全体人民(包括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共同奋斗,那就只能增加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隔阂,破坏党和政府同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并且刺激和加剧宗教狂热,影响社会安定,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严重的恶果。如果我们不注意尊重各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信仰,就会影响我们同少数民族群众的关系,影响民族团结和国家的统一。我们就是要把信教和不信教的人,信这种教或那种教的人都团结起来,大家和睦相处,彼此尊重,把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上来。任何背离这个基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应当受到党和人民的坚决反对。

     (九)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有计划地培养年轻一代的爱国宗教职业人员,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我国宗教界人士的绝大多数同党和政府长期合作,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联系信教群众办好教务的重要力量,要团结他们,关心他们,鼓励他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的桥梁,要支持和帮助他们加强自身建设,按照自身的特点和规章自主地开展活动,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要经常听取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要同他们充分协商。培养和教育年轻一代的爱国宗教职业人员,对我国宗教组织的将来面貌具有决定的意义。要支持和帮助爱国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一支热爱祖国、接受党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宗教学识,并能联系信教群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

     (十)作为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基本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党和政府还有一系列具体的政策规定。如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在基本上是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当中,共产党员既要在思想上同宗教信仰划清界限,又要在生活中适当尊重和随顺民族的风俗习惯;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科学世界观的教育,加强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的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反对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对宗教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是党的理论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报刊上公开发表涉及宗教问题的文章,要采取慎重态度,不得违背现行宗教政策,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宗教组织与内地宗教组织的关系应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要从政治上着眼,认真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帮助爱国宗教团体解决自养问题等。

     二、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十一)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同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是一致的,不能把它们对立起来。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但不矛盾,而且正是为了更好地全面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要一讲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对宗教活动采取不负责任、放任自流的态度,甚至对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也视而不见;也不要一讲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就又不分是正常宗教活动还是非法活动,一概加以限制。

     (十二)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其主要内容是,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十三)依法管理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宗教团体要依法登记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有关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主要依法办事。要坚决制止各种非法传教活动。

     (十四)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要经政府批准并依法登记,加强管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应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建立管理制度,由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十五)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这项工作必须加强,而绝不能削弱,更不能放弃管理。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依法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管理。这是管理方法,也是国家拥有的权力,对宗教事务也不例外。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党和政府在宗教工作上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这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是做好新时期宗教工作的需要,也是保障各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需要。

     (十六)在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同时,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我国宗教界的绝大多数是爱国守法的,宗教界基本是稳定的。但必须看到,也确有少数不法分子披着宗教外衣,利用宗教形式,建立反动、非法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影响了部分地区的群众生产和生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应当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其蔓延。对为首骨干分子的违法活动,要坚决予以打击。同时,必须注意把正常的宗教活动同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迷信活动区别开来,同超出宪法、法律和党的政策规定范围的非法活动区别开来。

     (十七)必须掌握好政策,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宗教方面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在现阶段,我国宗教领域发生的问题,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也不排除有的问题带有对抗性质。一定要做好人民内部矛盾的疏导工作,即使出了点乱子,也要始终立足于信任、争取、团结最大多数群众,以利于坚决、准确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敌对分子。绝不能把非对抗性矛盾当作对抗性矛盾,人为树敌;不能把非对抗性矛盾激化为对抗性矛盾,自讨苦吃。对一些人借口民族、宗教问题引发事端,制造动乱,我们也不能丧失警惕,必须严肃对待,果断处理。此类事端,有时是非对抗性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交织在一起,不明真相的群众和别有用心的坏人搅和在一起,增加了我们工作的难度。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宗教问题一定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从维护稳定大局出发,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做好耐心细致的疏导教育工作,努力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于萌芽状态。

     (十八)宗教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民族问题相关联,要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并且正确地加以处理。在处理宗教问题时,要着眼于民族的发展和进步,着眼于把各族人民中的信教和信教群众紧密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建设。要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狂热来分裂人民,破坏祖国统一,破坏各民族之间团结的言论和行动。

     (十九)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要提高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不同层次,党和国家的政策性文件也是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在宗教立法方面,国家做了大量工作。《宪法》对我国的宗教问题、宗教工作确立了重要的法律原则,民法通则、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等基本法中也有相应条文。1994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44号令)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45号令)。与145号令相配套,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及实施意见。这些都应当认真执行。要做好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现象。既要加强依法管理,又要避免滥用职权,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要探索并制定有关规范政府行为的法规。提高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二十)要建立和健全宗教方面的法规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要加强宗教立法工作。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要抓紧制定有关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地方也可以继续制定和完善地方性的宗教法规。要搞好规划,通过若干年的努力,基本形成宗教方面的法规体系的执法监督机制。要加强宗教法制建设,增强法制观念,重视法律作用,坚决依法办事。

     三、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十一)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我国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如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就会发生冲突;适应了,宗教就可以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十二)广大宗教信徒是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同全国人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这是宗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不要求宗教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应该相信,我们共产党人有办法、有能力,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广大宗教信徒把爱教与爱国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把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上来,做到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十三)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社会主义社会在其发展的长过程中,要经过若干不同的特殊阶段,各个阶段都要有适合于该阶段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所谓“相适应”,就是说宗教必须遵守社会主义社会现阶段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但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按国家的方针政策办事,而不能同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相冲突。

     (二十四)必须以四个维护为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在我们国家,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在我们国家,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绝不允许违反国家法律,损害人民利益,制造民族分裂,破坏祖国统一。这是最基本的行为准则。背离这些原则,宗教就会被引入歧途,失去在我们国家应有的地位。

     (二十五)宗教界应当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继续前进,而不能倒退。我国过去进行的宗教制度改革,在天主教、基督教方面革掉帝国主义的操纵和控制,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在佛教和伊斯兰教方面革掉封建剥削和压迫制度,是完全必要的和正确的,使我国宗教界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宗教界应当在这个基础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继续前进,而不能倒退。

     (二十六)引导宗教界发扬宗教中的某些积极因素,抑制其中的某些消极因素。引导宗教界发扬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同时,对于某些严重危害群众生产、生活和身心健康,不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教规陋习、宗教制度,应在同宗教界人士充分协商和耐心教育群众的基础上,推动他们自愿地、逐步地加以改革,并且依靠他们,由他们主持进行。

     (二十七)团结信教群众积极参加经济建设。要以各种方式支持、鼓励宗教徒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工作、服务人民、多做贡献。要从有利于建设国家、繁荣经济、造福社会和为宗教团体自养考虑,量力地、有选择地兴办某些社会公益服务事业。特别是在一些比较贫困而又教徒集中的地区,要大力引导和帮助群众发展经济、改善生活。在中国人民创造历史的过程中,要引导宗教界找到自己的位置,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为建设伟大祖国做出贡献。

     四、要加强党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二十八)要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掌握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宗教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宗教工作形势,认真检查宗教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一定要有力地指导和组织一切有关部门,包括统战部门,宗教事务部门,民族事务部门,政法部门,宣传、文化、教育、科技、卫生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政策,并且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把这项重要工作切实地掌握起来,坚持不懈地认真做好。

     (二十九)基层党政组织要加强宗教工作。宗教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一个争取和教育群众的问题。在宗教信仰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群众工作更要从基层做起。因此,要特别强调加强基层党、团组织的工作,加强基层的政权建设。基层党政组织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帮助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管好宗教活动场所,依法进行宗教活动。

     (三十)健全宗教工作机构,加强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必须健全和加强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机构。省、地级和宗教工作任务繁重的县(区),政府应设立宗教工作机构,列入政府序列;一般县(区)已设立宗教工作机构的应予保留,没有设立宗教工作机构的,可与有关部门合署办公,配备专职干部。有宗教工作任务的乡镇要有人分管宗教工作,任务重的要配备专职干部。要十分重视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宗教工作干部。发布部门:国家宗教事务局 发布日期:1996年03月22日 实施日期:1996年03月22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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