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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0-09-02 08:06:40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 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述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载明的权利。。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八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三)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四)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九条 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主体包括:(一)公司董事会;(二)执行监事;(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召集人应在定期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告知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告知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议事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日常办公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该代理人还应出示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法人公章)及法人有效证照。

     第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单位名称、出席会议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住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三条 在定期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半年的工作作出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及决议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一千元人民币为一个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在一次股东大会上,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经该次股东大会在先作出特别决议,在该次选举中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会议主持人现场推举两名参会人员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规定事项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会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予以保存。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三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之相抵触;(二)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参照本规则拟订或修改本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相关关键词: 乡镇党委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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