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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编制说明

    时间:2020-08-07 11:10:01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6年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要求, 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在呼和浩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下,申报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并被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列入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2.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及起草人员

     主要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医院、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呼和浩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

     主要起草人员:吴铁成、门德巴雅尔、黄利军、赵杰华、李朝辉、乌兰、安慧云、张鹏飞、贾双文、刘院君、曹铁军、张颖、李红军、马建军、杨豪、程松涛、孙艾丽、常丽娟、王洪飞、斯琴图、岳生军、郑江、白玉钟、杨梦雅、乌其日勒图、陈建斌、王云飞、贾彦飞、李存亮、菅永清、刘捷、董贵、姜小平、李媛媛、纪静、栗聪明、李亚南、吕杉杉、王亚东、张宇刚、董艳光、郑刚、张荣宽、尹琪、张永祥、党媛媛、王晓燕、张磊、董亚蒙、宿小燕。

     二、目的意义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近年来,自治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目前,全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积极与公安、银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240个,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了组织保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地方标准的制定,将进一步推动全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迈上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轨道,进一步发挥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三、编制原则和依据

     1.编制原则

     本标准的编制坚持实用性原则,根据《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指引(试行)》和自治区相关规范,制定形成具有较高权威性、完整性、通用性的标准规范体系,充分考虑其实际可操作性。

     2.编制依据

     1)编写格式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2)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四、编制过程

     1.成立起草工作组

     2017年1月,为实现内蒙古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实施,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抽调业务技术骨干组成标准起草工作组,明确各自任务和职责,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2.拟定大纲,编写初稿

     标准起草工作组就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相关标准的编写举行研讨会,根据实际情况、现有制度等资料,经过几个月的多次专家咨询和现场调研论证,初步拟定标准编写大纲。在广泛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基础上,起草工作组对掌握的材料进行整理、分析、归纳,紧密围绕编写大纲,参考相关法规条例,经过多次的研究讨论和修改论证,于2018年1月形成了标准初稿。

     3.深入修改、探讨标准初稿,形成征求意见稿

     标准初稿完成后,后续又召开了多次标准起草工作组会议,会上对标准的整体框架及各部分内容进行了探讨,对编制过程中遇到的疑问进行了分析和总结。标准起草工作组按照讨论意见和建议对标准进行了多次反复修改,对各部分的框架做出了优化调整,并于2018年5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将通过网络公开的形式在全区范围征求意见。

     五、主要条款说明

     1.总则(第一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调解范围、工作纪律、工作职责。

     基本原则包括:调解优先、自愿、合法、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基本权利原则、监督原则、公平、公正、及时原则、调解免费原则。

     调解范围是凡因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以及其他医患争议,包括医疗事故纠纷、医疗事件纠纷、医疗服务纠纷。

     工作纪律包括:秉公调解、作风民主、语言文明、保守秘密和严格自律。

     工作职责包括:防止纠纷激化、公平解决纠纷、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制作书面调解协议、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和向政府有关部门反馈医疗纠纷和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等内容。

     2.机构建设规范(第二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建设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机构建设。

     其中术语和定义包括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评鉴会。

     机构建设包括:机构设置、机构职责、岗位设置及具体的岗位职责等内容。

     3.调解规范(第三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规范术语与定义、医疗纠纷的处置、结案归档。

     其中术语和定义包括调解员、医闹行为。

     医疗纠纷的处置包括:接报案、现场处置、调解受理、调解程序、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调解过程和调解纪律等内容。调解程序又包括:指定调解员、调解前告知、材料审查和交接、调查核实、鉴定、纠纷调解及调解结束、调赔对接等要求。

     4.评鉴流程规范(第四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评鉴流程规范中不鉴定案件的调解、鉴定案件的调解。

     不鉴定案件的调解包括:启动评鉴程序、专家组成、案件评鉴要求;鉴定案件的调解包括:启动评鉴程序、案件评鉴要求、案件评鉴程序。案件评鉴程序又包括:陈述、讨论、决议和结果。

     5.服务质量与评价规范(第五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服务质量与评价规范的评价目的、评价程序、汇总分析与处理、附则。

     六、重大意见分歧及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无。

    相关关键词: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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