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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时间:2020-08-09 08:26:30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企业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 劳动关系,保障管理局、分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公司和 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管理遵循“依法签订,于法有据,严格管理,及时规范”的原则。第三条 劳动合同由管理局、分公司劳资 (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局劳动工资处 (分 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全油田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劳资 (人力资源) 部门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局、分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以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全日制 用工(以下简称劳动者)。局控股公司中与管理局签订劳动合同的全日制用工适用本办 法。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管理局、分公司对用工实行计划管理,管理局、分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局控股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 管理局、分公司与新招(聘)用、安置或调入的劳动者自用工之日(或报到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招聘花名册、安置花名册和调入介绍信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第七条 劳动合同签订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签订前,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 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劳动者认真阅读劳动合同文本,并如实告知用人单位个人情况,确保双方在真实客观的条件下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可在用工之前签订,也可在用工之日起 30日内签订。

     第八条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和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二级单位、管理局及分公司机关处

     (室)、局直属单位的行政正职作为代理人,按管理局、分公司有关规定代表“甲方”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事宜。

     第九条劳动合同经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 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管理局、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一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可按照岗位的不同,区别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临时性岗位签订一年及以内期限的劳动合同, 长设一般性岗位可签订二至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二年;高技术含量的岗位 或一类一线队岗位可签订六至九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八年(农民工六年)。

     第十二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 同。(一)管理局、分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劳动者与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除上述情形外,管理局、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需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须报经管理局、分公司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 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单位可对阶段性、季节性的工作,与劳动者协商订立完成一定工 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包括以下条款:(一)管理局、分公司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内容; (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以上必备条款外,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还可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对企业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岗位合同等协议,作为附件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加以约定。

     第十五条 管理局、分公司新招(聘)用、安置(不含转业、退役军人)和调入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以自然月计算。

     同一劳动者在管理局、分公司范围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十六条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包括培训费、 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 术培训的,应订立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约定服务期的违约金数额为向劳动者提供的培训费用。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支付的违约金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七条对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或者签 订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保密事项包括生产技巧、化学配方、工艺方案、工艺流 程、技术秘诀、技术专利、设计图纸、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信息等内容。约定的 具体事项由其上一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与科技和经营管理部门协商确定。第十八条 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原二级单 位按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除退回单位向其支付的经济 补偿金外,应向原二级单位支付违约金。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数额视保密事项价值由双方约定, 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约定不超过二年。

     第十九条 管理局、分公司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对劳动者分别实行定时、 不定时和综合 计算工时等工作制度。具体按照管理局《关于实行职工工作时间新规定的通知》( ) 和《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陆上石油企业部分专业队伍实行不

     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 )

     执行。具体作息时间由管理局、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根据生产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和劳动者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安排加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或向 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二级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局、 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所 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二条 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 内部单位的重组合并、分设等情况,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三条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 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单位 或岗位,或者劳动者在管理局、分公司内部流动的,其劳动合同中原约定的工作单位、 岗位以及与之相关的内容发生变化且原约定不能涵盖的, 应作相应的变更,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变更劳动合同, 应就变更内容提交书面材料, 经管理局劳资处 (分公司人力资源处)审核同意后,方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 。《劳动合同变 更书》由二级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各执一份,并应与《劳动合同书》一并妥善保管。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六条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二级单位劳 资(人力资源)部门,自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 二级单位未予答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所在二级单位劳资 (人力资源)部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 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制订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认为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以暴力、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的,或者认为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 身安全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予以解除劳动 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 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管理局、分公 司或二级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 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含缓刑)的,或被劳动教养的。

     第(三)、(四)项情形的界定,由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另行规定。第三十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在提前三十日向 劳动者本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者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稳妥实施。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管理局、分公司所属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个人自费脱产上学(含出国留学)的,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 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二条 管理局、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裁减人员的,须经管理 局、分公司主管部门同意;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百分之十以上的,在经管理局、分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 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订立较长 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依照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以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第三十三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不得依照本办 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 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 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管理局、 分公司职工处分规定对违法违纪的劳动者辞退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或者属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征求同级工会意见,以单位的行政文件正式行 文,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管理局、分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管理局、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属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应出具解除或终 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暂时无法转出的,二级单位要妥善保管档案,并及时办理停保手续。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归入劳 动者本人档案。第三十八条 对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实行期满预报制度。管理局、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做好劳动合同终止或续订的准备工 作。第三十九条 续订劳动合同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将岗 位空缺情况和用工需求计划上报管理局、 分公司主管部门审定;(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填写《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明确终止或续订意向;(三)对有续订劳动合同意向 的劳动者进行综合考核;(四)将续订人员名单连同考核结果上报管理局、 分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属二次续订人员的,要单独注明; (五)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填写《劳动合同续订书》。

     第四十条续订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为上期劳动合同终止的次日。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书》由管理局劳资处 (分公司人力资源处)统一印制。各单位凭职工招(聘)用花名册、安置花名册或流动介绍信领取。

     第四十二条 管理局劳资处(分公司人力资源处)设专人负责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工作, 各 二级单位劳资(人力资源)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书》的管理,以及劳动合同信息库的维护、劳动合同的签 (续)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事宜。

     第四十三条劳动者在管理局、分公司内部流动的,其《劳动合同书》单位执有的一份, 由该单位劳资部门负责转递到调入单位,调入单位按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变更。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应征入伍的,劳动合同暂停履行。服役期满回管理局、分公司继续 工作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回管理局、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各二级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劳动者协商签订《岗位工作协议》,进一步明确岗位工作年限、工作内容、职责权利、考核标准、解除 (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岗位工作协议》的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十六条 经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安排带薪上学 (含出国留学)或专项培训 的,应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学习)协议》,明确劳动者规定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及 学成后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事宜。若约定的学习及学成服务年限超过劳动合同期限, 可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与服务年限相一致。第四十七条 因二级单位原因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形成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逮捕的, 在被限制人身自由但未判处刑罚期间, 停发工资、停交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补贴等费用,暂不解除劳动合同。经证明被错误 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期间的损失劳动者可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责 任部门赔偿。第四十九条 管理局、分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法律涉及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定额管理、竞 业限制、考勤制度等内容制订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二级单位可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 则,为劳动合同管理提供支持。第五十条 管理局、分公司建立劳动合同管理检查制度。劳资、工会等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劳动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管理局、分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引发劳动争议,给管理局、分公司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 的,依照管理局、分公司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第六章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偿金。(一)劳动者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管理局、分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管理局、分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 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 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管理局、 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需费用从单位成本中列支。

     第五十三条 管理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应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管理, 杜绝违法行为,因违法受到法律追究的,应依法履行赔偿等责任。

    相关关键词: 造价公司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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