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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电子商务类最新论文_关于电子商务的论文

    时间:2019-03-01 05:21:37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电子商务市场是现在发展最快,最具潜力的领域,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和应用,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全球经济增长最具潜力的领域之一。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电子商务类最新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电子商务类最新论文

      关于电子商务类最新论文篇1

      浅谈新课改背景下的中职电子商务专业课程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水涨船高。中职学校作为培养电子商务人才的重要基地,却往往培养不出大量企业需求的人才。究其原因,造成这种情况主要在于课程的设置不够合理。一般来说,电子商务由公共基础课、计算机课程、专业课程等组合而成。单从人才培养的角度来看,中职学校的电子商务专业学生,与大专院校的学生相比,起点低、学习能力差。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浙江省出台了新一轮的中职课改方案,以打造多样化的选择性课程体系为切入点,给中职学生更多发展选择权。如何做好新课改,为社会、企业培养大量合格的电子商务人才是急需考虑的问题。

      1 中职学校电子商务专业课程现状

      当前,中职学校所开设的电子商务课程并没有统一的模式,课程设置并不合理。一般来说,现今电子商务专业所开设课程有以下几种类型:

      1)沿袭原有普高的课程,在原来基础上增加若干电子商务课程,如电子商务概论、计算机网络等,理论性课程的比重较大。

      2)照搬大专或者本科中电子商务课程,从课程名上难以看出是中职、高职或是本科课程,如网页设计、数据库等。这些课程对于大学生来说都感觉学习较困难,更何况于对于基础较为薄弱的中职生。

      3)由于电子商务专业教师缺乏,实训场地的资源限制等原因,电子商务的专业课程开设不起来时,会把其他专业的课程整合到电子商务的课程中。

      4)随着国家中职示范校建设的推进,办学理念先进、人才培养模式突出的学校在电子商务专业课程改革中进行了开拓性的改革,以模块化和项目式的课程为课程改革的突破口,重构课程体系,取得较好的效果。

      在如此现状之下,由于师资力量不够、专业性不够强、缺乏对电子商务深入的了解及认识等原因,许多课程开设之后感觉不实用,就不断换新,每年设置的课程都可能会有大量的变化。而课程的开设量过大,就会导致难以进行深入性地学习。

      2 课程设置的原则

      2.1 掌握中职学校电子商务学生的特点

      当下,社会对于中职教育的认识存在一定偏差,认为绝大多数的中职学校学生都有学习基础不扎实、学习积极性不足等情况。但中职学生的年龄处在朝气蓬勃的时代,其思维十分敏捷、动手能力强,对于新事物的接受能力也比较强。结合时代的特性,要从学生的兴趣入手,有效解决学习积极性差的问题,提升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2 给学生以选择性

      现代职业教育的核心理念就是促进人的可持续发展。中职学生是一个处于变化和发展中的群体,人的行为意识、价值取向、特长爱好、能力需求等都未成型,可塑性很大,过早定向不利于学生的生涯规划和职业发展,不能体现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

      现在一般的中职学校对于电子商务课程的设置针对性还不够,一部分同学想升学,一部分同学想就业或者创业,大家都学习同样的课程的情况下,显然很难得到满足。因此,在选择专业或者课程上,要融入允许学生多样化选择的元素。

      2.3 理论与实践相联系

      课程改革涉及多方面因素,课改要成功,观念必须先更新。要以社会、企业、市场的实际情况为导向,来确定培养的目标,具体到课程的设置。要根据整个行业的发展趋势来决定某些专业的增减。

      3 电子商务专业课程的有效设置

      电子商务专业的课程必须要趋于专业性和个性化,将专业化课程、综合性课程以及个性化课程相结合。现今时代下倡导的是个性化教育,对人才的培养也要个性化。笔者认为,较好的方式是在一年级刚入学时,多开设一些入门性的专业课,比如:市场营销、网页设计、PhotoShop、交流沟通等。让学生在学习一段时间之后,了解自身的兴趣爱好,了解电子商务专业的几大方向。在一年级结束时,组织学生进行模块化选课,打散原有的班级,根据模块对班集体进行重组。可以包含以下模块:

      3.1 网店客服方向

      主要针对毕业后希望去一些网店做客服工作的同学开展。该模块针对淘宝网、天猫、京东等一些网上店铺的客服类工作岗位,让学生掌握客服的基础知识以及技巧;掌握销售分析、商务谈判、网络营销等知识;了解产品营销、网络推广渠道、网络营销工具、网络营销渠道。重点培养学生应该具备的售前与售后咨询沟通、客户资料归档与分析、营销问题的收集与反馈、公共关系处理的核心能力。

      3.2 营销推广方向

      主要针对毕业后希望去一些网店做营销推广方面的同学开展。该模块重点培养学生的市场营销中策划、实施、推广以及软文写作的能力。开设的课程可以让学生熟悉如何进行搜索引擎的优化;熟悉产品营销、网络推广、关联商品的推广等;掌握网络营销的渠道和工具;掌握营销策划、技巧等知识;让学生在毕业之后能够直接去企业的网店客服岗位上岗。

      3.3 商品拍摄方向

      主要针对毕业后希望去从事网店的图片拍摄工作的同学。该模块以摄影为最主要的课程。网店成功一半来自于精美的图片,对商品图片的拍摄尤为重要。通过该模块的学习,让学生掌握各种类型商品的拍摄技巧,商品细节的拍摄,如何突出商品的卖点等知识。此外,可开设有关商品拍摄的进阶选修课,如相机的使用技巧、如何构图、如何搭配色彩等。

      3.4美工方向

      该模块重点培养网店的美工。针对电子商务网站以及单个C店里面的网店美工类工作岗位。开设课程主要让学生理解照片拍摄技巧以及图片处理能力;学会产品描述的设计;制作广告页面,包括Banner等内容;店铺整体的布局及结构的规划和设计;单个商品的图片设计或者整体店铺的品牌形象策划;掌握网页的设计以及维护,最好还能够掌握网站的开发跟建设。该方向着重培养的是平面设计能力,计算机美工能力以及网页设计和维护的能力。

      3.5 技术运营方向

      该模块主要针对电子商务类网站的运营管理方面。课程设置主要是让学生熟悉淘宝、京东等大的电子商务平台指定的规则以及各类的推广手段和方式;熟悉电子商务网站的建设;熟悉如何通过产品的网站来进行渠道的开发,能够整合各类网络手段,实现网络营销;掌握商务(包含电子商务)的运作与管理;掌握电子商务法律的相关知识;掌握各大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网店的操作流程和规则以及一些日常维护的能力。

      3.6 物流方向

      该模块主要针对毕业后希望从事物流方面工作的学生。课程设置以物流概论、包装学等为主。目的在于让学生掌握货物包装,特别是大件货物的打木架;联系快递,如何有效地联系快递更好地为顾客服务;快递单打印等知识。

      4 设置选修课

      在前面模块化选课的基础上,将学生选择的权利扩大化,给予他们更多的选择权,在二年级开始开设选修课是十分有必要的。这能够改变传统课程培养目标单一的缺陷。在选修课中,教师能够更好地采用情境教学、任务驱动、行动导向等不同的教学方法。

      同时,开设选修课能够改变传统职业教育课程的一刀切问题,更多地考虑到学生的层次和兴趣爱好的问题。由于学生自愿选择课程,不但能够让学生提高积极性,还能够对教师的授课起到一定意义的促进作用,从而实现教学相长,共同进步。

      但在选修课的设置上,要注意几个问题:1)以就业为目标,课程要满足社会需求,尽可能适应任职岗位的需求,以实践能力的培养为根本出发点,讲求实用性;2)遵循教育政策,不违背教学理论,对课程的规划科学合理地分工,保证开设的课程更加科学;3)在课程开设规范化的前提下,尽量让课程设置得更加简洁;4)在开设选修课之后,并不是每年都固定不变,要注意随着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更加适应企业和社会的需要。

      5 结束语

      在现代教育理念下,要特别注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以学生的兴趣爱好为引,以社会的市场方向为导,给予学生更多选择的权利。学生进校短期内,给予他们重新选择专业的机会,在学习一年之后让他们选择专业中自己今后的发展方向,选择模块来进行学习。把职业工作岗位的能力要求与学校的教学紧密联系,为电子商务的专业发展提供值得借鉴的模式。

      在“新课改”的背景下,中等职业教育面临着深刻的变革和考验,其中挑战与机遇并存,创新与发展同步。时代的发展促使电子商务的发展,从而促使教师与学生的发展。中职学校要吸取以往诸多高校在专业人才培养方面的经验教训,充分思考课程设置的合理性,充分尊重学生,以学生的切实利益为己任。只有这样,中职学校才能够培养出满足市场需求的电商人才,让他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占得一席之地。电子商务人才被大量培养出来,才能以此为动力提高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水平。

      关于电子商务类最新论文篇2

      电子合同交易原理摘要:电子商务是未来商务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电子合同其独特的订立方式向现有的纸面交易提出了法律、技术和监管等方面的挑战。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的基础与核心,电子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制约了电子交易的发展,阻碍了交易的进行。我国应加快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建立电子合同监管体制,完善电子合同交易法律制度。笔者就电子合同中的法律和技术问题进行了探讨和论述,并对电子合同立法及电子合同监管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电子合同监管

      一、电子合同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得以出现,其虽然也通过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但是却不在以一张纸为原始的凭据,而只是一组电子信息。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1].电子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电子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以电子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是合同的电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有关规定,电子合同是以财产性为目的协议,该示范法列举了大量商业性质的关系。

      2、电子合同交易主体的虚拟化和广泛化。电子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所采用的是电子形式,通过电子邮件、EDI等方式进行电子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履行等。这种合同方式大大的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关组织,这种交易方式当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让交易的相对人在交易前知道对方的资信状况,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权益必将成为一种无形的财产。

      3、电子合同具有技术化、标准化的特点。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他有别与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电子合同的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如: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这些具体的标准是电子合同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相关的技术与标准电子合同是无法实现和存在的。

      4、电子合同订立的电子化。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有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电子合同同样也需要具备这些要件。传统的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采用的方式不同于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均可以用电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输入相关的信息符合预先设定的程序,计算机就可以自动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5、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电子化。意思表示的电子化,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通过相关的电子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表现方式是通过电子化形式实现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将电子化的意思表示称之为“数据电文”。

      二、电子合同订立与成立

      电子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做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和过程。任何一个合同的签订都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协商、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可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电子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成立与传统的合同一样,同样需要具备相关的要素和条件。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大都减少不必要的限制,这种做法是适应和鼓励交易行为,增进社会财富的需要,所以说在电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即可成立。关于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现行的立法是很宽泛的,我国的《合同法》第12条做了列举性的规定,但是该列举性规定是指一般条款。笔者认为,就合同的主要本质而言,在合同主要条款方面如果当事人有约定,要以双方约定为主要条款,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的予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电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相应的要件。首先,订约人的主体是双方或者是多方当事人,合同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其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最后,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缔约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关于要约的形式,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以通过电子意思表示的手段来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电子意思表示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执行性。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在该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邀请,他们认为这些广告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其包括了价格、规格、数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笔者认为,虽然电子商务是新型的商业活动形式,但是其与传统商业活动的区别只是使用的中介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征应当是相同的。因此,就该问体的区分仞然要回到《合同法》中去解决。根据法律的规定,判断网络广告是否属于要约邀请的标准是: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

      要约一旦做出就不能随意撤销或者是撤回,否则要约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由于电子交易均采取电子方式进行,要约的内容均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往往要约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方计算机几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这种技术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时间和地点观念,为了明确电子交易中何谓要约的到达标准,《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承诺

      承诺,又称之为接盘或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并愿意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国的《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构成承诺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变更。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间内做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若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即时做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承诺,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是承诺通知同时达到要约人。”因此,承诺的撤回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达到要约人,或者是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在撤回承诺。对承诺的撤回问题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反对者认为电子商务具有传递速度快,自动化程度高的特点,要约或者承诺生效后,可能自动引发计算机做出相关的指令,这样会导致一系列的后果。赞同承诺撤回的学者则认为不管电子传输速度有多快,总是有时间间隔的,而且也存在网络故障、信箱拥挤、计算机病毒等突发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约、承诺不可能及时到达。笔者认为,撤回承诺同要约的撤销同样重要,这种民事权利不能剥夺,否则会破坏我国《合同法》的体系与精神。

      三、电子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是指电子合同开始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就是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一般认为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即为到达生效的时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和我国的《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基本相同。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该数据系统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收到时间。如收件人没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统的,则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对于什么是“进入”,笔者认为,一项数据电文进入某一信息系统,其时间应是在该信息系统内可投入处理的时间,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检查或者是否阅读传送的信息内容。

      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合同的时间对于判断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合同法》对此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合同法》和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理和电子合同的实际情况,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通讯时间的默认规则为,在双方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某个电子信息进入某个输送人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就视为该信息已经被发送,如果信息先后进入了多个信息系统,则信息发送的时间以最先进入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在发送到接收人的计算机系统,那么该信息被发送的时间就是先进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的时间。在判断信息接收时间方面,如果电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个信息接收系统,则电子信息进入该系统的时间即为信息接收的时间。

      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是指电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到发生合同纠纷后由那地、那级法院管辖及其适用法律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我国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所以规定以收到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原因是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特殊性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4条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电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检索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经常与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辖区内,上述规定确保了收件人与视为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可以说我国《合同法》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四、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电子合同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在传统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用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来确定双方的意思表示。我国的《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加盖公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意味着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是加盖公章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要在这种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是很困难的。所以,在实践中用何种技术来解决签名和盖章问题是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键。

      美国是世界上最先授权使用数字签名的国家,他规定了用密码组成的数字与传统的签字具有同等的效力[10].从技术的角度而言,电子签名主要是指通过一种特定的技术方案来赋予当事人一个特定的电子密码,确保该密码能够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作用,而同时确保发件人发出的资料内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电子签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术的手段对数据电文的发件人身份做出确认及保证传送的文件内容没有被篡改,以及解决事后发件人否认已经发送或者是收到资料等问题。[11]因此,验证解密得到的结果与经过计算后的结果必然不同,从而保证了电子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12].

      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一样都是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保障机制,是由特定的机构提供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服务。电子认证,是指由特定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一定的方法对签名及其所做的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一种活动。电子认证主要应用于电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保障开放性网络环境中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电子认证是确定某个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是特定的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换。[13]电子认证即可以在当事人相互之间进行,也可以由第三方来做出鉴别。电子商务活动常常是跨国境的,各个参与方就需要有不同的国家的认证机构对各自的身份进行认证,并向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对方发放认证证书,这在实践中就需各国相互承认对方国家认证机构发放的电子认证证书的效力。

      在认证机构的设立上,必须强调认证机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数字服务,并且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他必须是保持中立,并具有可靠性、真实性和公正性。电子认证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和客户进行商业交易,也不能在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活动中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而只能通过发布公正的交易信息促成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它必须能被当事人接受,也就是说,它应当在社会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可信度,并足以使人们在网络交易中愿意接受其认证服务。当事人对电子认证机构的接受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在网络交易中默示承认或者是基于成文法律的要求。另外,电子认证机构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认证机构应当是一种类似于承担社会服务功能的公用事业,其营业的宗旨应该是提供公正、安全的交易的环境,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合同交易,加快电子商务的发展。

      五、电子合同生效

      电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合同内容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产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护还需要看他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电子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电子合同的生效,电子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虽然我国的《合同法》没有对合同的生效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是电子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的《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条件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有的电子合同还需具备特殊要件,如有些特殊的电子合同还需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电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备以下几个法定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有行为能力原则或主体合格原则。[14]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二)电子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利用资讯处理系统或者电脑而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电子意思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但不限与电话、电报、电传、传真、电邮、EDI、因特网数据等,具体通过封闭型的EDI网络,局域网与因特网连接开放型的因特网或传统的电信进行电子交易信息的传输。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电子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有效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合同的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在我在我国,凡属于严重违反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合同,应当认定其无效。

      (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无法确认电子合同的形式属于那一种类型,尽管电子合同与传统上面合同有着许多差别,但是在形式要件方面不能阻挡新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立法已经在形式方面为合同的无纸化打开了绿灯。法律对数据电文合同应给予书面合同的地位,无论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电子的,光学的还是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满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应等同与法律上的“书面合同”文件,承认其效力。[15]

      六、电子合同监管

      网上广告、网上购物、网上合同、网上支付等新型网络交易活动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大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合同进行监督管理责无旁贷,该项职能是由法律所赋予的。[16]工商部门对电子合同监管能促进网络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安全性、经济性,能有效的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能减少合同争议和违法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促进经济的发展。

      我国现阶段的电子合同监管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电子合同的实体法和监管的程序法等立法不能适应现阶段的要求。对电子合同的监管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是无法开展的。二是相关的技术与配套工程没有确立,从而无法保证电子合同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电子合同交易的开展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如市场主体制度的认证,电子合同效力、电子合同交易的安全性与真实性问题,电子证据、电子合同争议的管辖权等等。目前的立法严重滞后,严重影响电子合同的交易和监管力度。三是现有的工商登记制度无法对网络交易主体进行监管,没有统一的认证机构。四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的水平和能力有限,执法的手段单一。目前,我国基层工商机关自动化办公水平有待提高,计算机知识、网络技术有待加强。执法人员对网络交易行为不了解,不能快速的对网络市场信息进行有效的收集、分析和整理,从而影响了电子合同监管的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合同的监管是对电子合同交易的整个过程的监管,从电子合同要约,电子合同的订立、电子合同的交付、电子合同的签证、电子合同争议的处理等。[17]笔者认为根据等同法则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合同的形式与性质,现阶段我们不能用原有的方法来对电子合同进行监管。电子合同的监管是对签约前、签约过程以及签约后电子合同的履行等监管。电子合同签约前的阶段主要是对买卖信息的检索,对整个交易行为做充分的准备工作,这就需要政府和只能部门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应该对网络市场予以规范和管理,为电子合同的广泛使用提供良好的网络环境,保障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公正性,促进网络交易行为,提高履约率。[18]

      注 释

      1、齐爱民、万暄、张素华着:《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2、齐爱民、万暄、张素华着:《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3、吴汉东:《论信用权》,《法学》2001年第1期。

      4、王利明、崔建远着:《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页。

      5、王利明、崔建远着:《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0—135页

      6、张楚着:《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3页。

      7、蒋坡:《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和基本架构》,《科技与法律》2002年第2期。

      8、于静:《电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初探》,《政法论坛》1999年第6期。

      9、郑成思、薛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法律问题》,《知识产权》2000年第5期。

      10、邱永红、魏丽:《国际贸易中应用EDI的法律问题新探》,《国际经济贸易研究》1998年第2期

      11、蒋坡:《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和基本架构》,《科技与法律》2002年第2期。

      12、唐春林、王颖、郭敏之着:《电子商务基础》,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

      13、刘满达:《数字签名的法律思考》,《法学》2000年第12期。

      14、王利明、崔建远着:《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页。

      15、蒋坡:《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和基本架构》,《科技与法律》2002年第2期。

      16、吴怀福、张士茂:《电子商务中电子合同监管问题初探》,《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年第2期。

      17、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35页。

      18、李元华:《企业在应用电子商务中的问题与对策》,《中外学术导刊》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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