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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县纪委监委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0-07-27 08:04:39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某县纪委监委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严格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县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相关规定及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为核心,以强化自我监督为基础,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为保障,进一步明确抓好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方法举措,着力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履行监督责任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二章 加强经常性监督

      第三条 认真开展谈心谈话。严格落实《县纪委干部谈心谈话制度》要求,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每年至少要与副书记、副主任以及其他常委、委员开展一次谈心谈话;副书记、副主任、常委、委员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部室组负责人开展一次谈心谈话;各部室组负责人对本部室组人员开展一次谈心谈话。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机关党支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与部室组负责人或其他干部谈心谈话,深入了解纪检监察干部思想动态、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谈心谈话情况要做好记录。

     第四条 严格落实约谈制度。纪委书记、委领导班子成员与镇街、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部室组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约谈,重要时期、关键节点及时约谈,深入了解镇街、部门单位从严管党治党、履行“一岗双责”及干部队伍建设等情况。干部监督室负责组织实施对干部问题反映集中、信访举报较多的部门单位纪检干部的重点约谈;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在职务调整。

     第五条 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在市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专门从事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监督对象:

     (一)市纪委、监察局机关的室(部)主任(部长)及以下全体人员;

     (二)市纪委派驻纪检机构全体人员;

     (三)市纪委派出纪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未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任职的市纪委委员;

     (五)县(区)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六)干部管理权限内的市直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市属高等学校内设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七)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的中央、省在宿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全体人员;

     (八)市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

     (九)在市纪委退休的上述人员;

     (十)市纪委借用、借调人员;

     (十一)办案陪护人员。

     第七条 监督的重点环节包括:信访举报、案件管理、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财务管理、选拔任用干部等。

     第八条 监督内容:

     (一)对遵章守纪实施监督。执行党的六大纪律、省纪委六条禁令,以及其他有关纪律规定的情况。

     (二)对“四风”问题实施监督。认真践行群众路线,坚持“三严三实”,敢于担当,艰苦奋斗,为基层群众服务情况。

     (三)对监督执纪实施监督。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坚持秉公执纪、公开透明、岗位风险点防控情况。

     (四)对“八小时”之外实施监督。“八小时”之外的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遵守行为规范情况。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九条 督促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实施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自查自纠。坚持上级监督与下级监督相结合、重点监督与全面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十条 市纪委干部监督室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县(区)纪委、监察局和市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纪检监察机构以及市直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等进行监督检查,了解并通报监督情况。上级纪委的干部监督部门可以参加下级纪委或纪检机构的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

     第十一条 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受理信访举报、开展专项督查、加强风险防控、严肃查办案件、实施约谈警示。

     第十二条 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应加强与委局机关组织部、案件监督管理室、信访室、执纪审查室、执纪监督室和机关党委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形成监督合力。同时,充分利用社会监督、网络舆情监督、民主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等外部监督力量,实施全面监督。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坚持信访举报分级受理制度。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经批示后由干部监督室扎口管理,列入密件管理。需要调查核实的,严格按照相关审批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转及委局领导批示要求报结的信访举报,经调查核实后,按规定时间报告。

     第十四条 坚持案件办理情况报备制度。纪检监察干部因涉嫌违纪违法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被立案调查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纪委干部监督室报备,案件调查终结,应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坚持执纪监督回访制度。干部监督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自办案件,采取函询、第三方调查、走访、座谈等形式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回访,了解执纪办案人员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六条 坚持异常情况报备登记制度。纪检监察干部如遇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具体情况按规定程序上报委局领导并通报市纪委干部监督室,办案结束后,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坚持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一岗两责”、“一案双查”制度。对监督不力,发生严重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发现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负面影响,严重损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的,根据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违纪的依纪依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宿迁市纪委、宿迁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关键词: 纪委监委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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