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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案例范本

    时间:2020-07-17 09:38:45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德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例: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案

     一、基本案情:

      我局在2016年6月14日监督检查中发现,德州百姓缘大药房自2015年9月8日从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吉林省长中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活络丸200盒,批进价7.41元/盒,销售价为20元/盒,库存18盒;2016年1月12日从济南平安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吉林省长中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活络丸40盒,批进价8.20元/盒,销售价为20元/盒,库存5盒;经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吉林省长中制药有限公司非法制售安宫牛黄丸、大活络丸假药认定意见的函》认定大活络丸为假药。

     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大活络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德城区公安局处理。2016年9月1日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对该案不予立案退回我局。

     经初步调查,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报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此案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经对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询问得知,该企业购进药品时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购进企业资质进行了审核;其提供的单据和询问笔录显示,该企业共购进上述药品240盒,销售217盒,剩余23盒,销售价格20.00元/盒,共计货值金额4800.00元,违法所得4340.00元。

     适用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罚,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在裁量时适用以下规则:……(五)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裁量情形的,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1、没收假药大活络丸二十三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叁佰肆拾元(4340.00元);

     3、处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壹万肆仟肆佰元(144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捌仟柒佰肆拾元(18740.00元)。

     二、案例分析:

      本案的代表性在于药品销售单位进货时查验不认真,对相关资质审查不严,造成违法。通过本案的处罚,当事人认识到了法律的严肃性;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城)食药监药罚[2016]024号

     当事人: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

     地址: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868号 邮编:253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鲁BA5341269

     身份证号:XXXX

     法定代表人:阮南芝 性别:女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

     我局在2016年6月14日监督检查中发现,德州百姓缘大药房自2015年9月8日从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吉林省长中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活络丸200盒,批进价7.41元/盒,销售价为20元/盒,库存18盒;2016年1月12日从济南平安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吉林省长中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活络丸40盒,批进价8.20元/盒,销售价为20元/盒,库存5盒;经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吉林省长中制药有限公司非法制售安宫牛黄丸、大活络丸假药认定意见的函》认定大活络丸为假药。

     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大活络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德城区公安局处理。2016年9月1日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对该案不予立案退回我局。

     经初步调查,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报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此案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经对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询问得知,该企业购进药品时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购进企业资质进行了审核;其提供的单据和询问笔录显示,该企业共购进上述药品240盒,销售217盒,剩余23盒,销售价格20.00元/盒,共计货值金额4800.00元,违法所得4340.00元。

     本案执法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并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中签字确认。

      我局于2016年9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德城)食药监药罚告[2016]0

     相关证据:

     1、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资质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阮南芝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平安医药有限公司资质复印件及其随货同行单、购进发票等复印件,证明药品的购进渠道、数量和价格;

     3、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吉林省长中制药有限公司非法制售安宫牛黄丸、大活络丸假药认定意见的函(吉食药监函[2016]285号),证明该药品为假药;

     4、我局向德城区公安局移送案件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德城)食药监药罪移[2016]001号及其签收回执、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证明我单位按照程序对案件进行了移交;

     5、《现场检查记录》、《询问调查笔录》,大活络丸照片:证明该批号药品购进、配送、库存情况。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构成销售假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罚,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在裁量时适用以下规则:……(五)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裁量情形的,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假药大活络丸二十三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叁佰肆拾元(4340.00元);

     3、处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144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捌仟柒佰肆拾元(1874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德城区各银行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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