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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法》新近修改之冷思考

    时间:2020-03-06 07:53:39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刑事诉讼法》新近修改之冷思考
      
      李 娜
      
      (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科,湖南 岳阳 414000)
      
      摘 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优化了诉讼职权,完善了体制机制,对于进一步提升我国诉讼文明、司法民主和人权保障水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其仍存在控辩失衡、公平和效率无法兼顾以及法律条款相互矛盾等问题。进一步探索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办案模式,强化律师辩护权等措施能为《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思路。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冷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2-0124-02
      
      经学术界、实务界多方博弈后,《刑事诉讼法》以协商性民主的方式顺利通过。此次修改亮点纷呈,辩护、证据、侦查、强制措施、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等制度均发生了重大变化,还确立了四种特别程序,对于进一步提升我国诉讼文明、司法民主和人权保障水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冷静审视《刑事诉讼法》后便不难发现其仍存在一些缺憾,需引起重视。
      
      一、当前对《刑事诉讼法》的热评价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受到广泛关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和热烈评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优化了诉讼职权,调整了诉讼结构
      
      从哲理的高度而言,凡是权力都需要制衡与制约。因为“人民追逐权力不仅仅是因为权力能够满足个人的利益、价值和社会观念而且有权力自身的缘故,因为精神的和物质的报酬存在于权力的所有和使用之中。”[1]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权对审判权、侦查权的制约,优化了诉讼职权配置。强化对侦查权的制约体现在赋予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权,对监视居住的决定权和执行监督权、对被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权,对和解协议的审查权等;强化对法院审判权的监督体现在再审案件中,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在死刑复核案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强化辩护职能以调整诉讼结构,侦查阶段律师拥有了辩护人的权利,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侦查机关批准,会谈的内容不受限制,会谈过程不受监听。
      
      2.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更为注重尊重人权
      
      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侦查机关更完善的侦查措施,以适应当前刑事犯罪高发的复杂社会形势。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采取技术侦察措施。但加大打击犯罪力度的同时,不能忽视人权保障,否则必然结果是:“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2]。因此法律对技术侦察的使用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在技侦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和事实材料,应及时销毁。
      
      3.完善体制机制,体现了人本情怀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坚持以人为本,把立法和教化人心相结合,创新了刑事诉讼的体制和机制[3]。具体表现为修改了监视居住适用对象的规定,特别关注患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增加了强制措施执行中通知家属,听取辩方意见,以及不服申诉、控告等救济措施;设计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创设刑事和解程序,创立社区矫正制度。这些制度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引领至人本主义的理性高度,也为社会管理创新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对《刑事诉讼法》的冷分析
      
      《刑事诉讼法》给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带来新的变化,但仍无法摆脱“旧”的桎梏。而且“旧”的负面将像幽灵般徘徊在新的周围,甚至会阻碍“新”的发展[4]。冷静分析新《刑事诉讼法》的缺憾之处将引导其更加成熟。
      
      1.控辩失衡仍未得到根本性改善
      
      我国检察机关既是法定的控诉主体,也是法定的监督主体。控诉职能要求检察机关积极追诉犯罪,法律监督职能要求检察机关适当考虑罪犯的辩护权利。但为保证有罪判决率,检察机关常常重控诉轻辩护,新《刑事诉讼法》也未能从根本上改善这一问题。(诉讼法论文 www.fwsir.com)以律师阅卷权为例,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即可查阅所有案卷材料,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遭到阻碍可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但律师查阅所有案卷材料会增加犯罪嫌疑人串供的风险,不利于公诉工作顺利开展,且法律并未规定不予提供阅卷的后果,这可能使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权的规定沦为一纸空文。同样,法律亦未规定审判阶段律师阅卷权受到侵害后,应向检察机关的哪个部门控告申诉,也未规定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救济渠道,审判阶段律师阅卷权的规定也可能被架空。另外,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而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简易程序没有律师参加辩护,这一规定将加剧简易程序的控辩失衡。
      
      2.公平和效率未能兼顾
      
      以刑事和解为例,它在追求个案效率和社会公正间兼顾不够。公检法代表的是国家公权力,刑事和解却将国家公权力让渡对个人私权利的,适用不当很可能影响整个社会的公正[5]。在刑事和解的具体条款①中,法律规定公检法在刑事和解中担任主持人,实质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但条款又规定公检法对案件和解承担实质意义的裁判职责,这相当于实质决策权由主持人行使,无法体现刑事和解的公平正义。
      
      3.法律条款之间存在矛盾
      
      新《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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