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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岁的“强奸犯”也是受害者?

    时间:2020-02-15 07:59:38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兴军 丽娜

    4岁的小娅和12岁的小南(因涉及未成年人,当事人名均为化名)家住同一个大院。2003年9月7日下午,小南带小娅到山上去玩。由于以前也经常这样,小娅的母亲刘芝也就没有在意。晚上,小娅回家后却一直在哭,说自己身上疼。母亲一问才知,小南下午“欺负”了她。刘芝仔细察看,发现女儿小娅的下体异常,已经红肿。 因小南的父母均在外地打工,刘芝便找到小南的祖母,哪知老人听后却不以为然,说小南也是小孩子,问题哪有那么严重。 刘芝又找到村干部,希望村干部来处理。村干部得知后,意识到应该报警,但是刘芝和丈夫一开始却不愿意这样做。他们认为,自己的女儿才4岁,这种事情一旦报警,会闹得街知巷闻,对女儿今后成长不利。他们提出让小南家人赔偿2万元了结此事,却遭到小南祖母的一口拒绝。她认为这是小孩子间闹着玩的,不应该赔偿,小娅家提出赔偿要求无理,简直就是敲诈。 见当事人双方没有办法达成协议,村干部最终还是选择了报警。 2003年9月13日,四川泸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对本案证人、知情人进行询问,并带受害人小娅到泸县妇幼保健院进行医学鉴定。医院出具的《医学鉴定》,证实受害人受到性侵害的事实明白无误。但是,案发时小南还不到刑法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年龄,所以,法律不能追究小南的刑事责任。 受害人小娅的母亲随即向泸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南的监护人承担鉴定费、医疗费、交通费1360元;同时,承担受害人小娅的精神损害赔偿费30000元。 出人意料的是,从打工地返回泸县前来应诉的小南父亲却提出反诉。他诉称: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为,使得这样一件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影响很大,对未成年人小南造成了名誉的损害,要求刘芝立即停止名誉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小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受害人小娅的母亲刘芝认为,不管此次诉讼的结果如何,女儿被性侵犯已是不争的事实。对只有4岁的女儿来讲,这种侵害在生理上的影响也许会很快消失,但是,会给她的健康成长带来怎样的负面影响却是难以估量的,特别是在农村这样的环境里。同时,发生这样的事情,给作为父母的他们也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遭受到损害就应该获得赔偿,这是天经地义的。 加害者小南的父亲也同样万分担忧。他认为,小南才12岁,是个未成年人,按法律规定,这样的年龄不能承担刑事责任,但刘芝这么一闹,“强奸犯”这样的帽子将长期戴在年纪尚小的小南头上,这样不是就毁了一个少年的一生? 由此说来,人们关注的,已不仅仅是此案会出现什么判决结果,更应该关注的还在于此案的原诉和反诉基于同一理由产生的同一问题———未成年人的保护。据统计,目前我国有3.7亿未成年人,有调查表明,80%侵害儿童的案件都是因为孩子不会拒绝陌生人的要求引发的。同时,未成年人作为加害者的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也在逐年增多。未成年人作为性侵犯案件的被害者是个悲剧,同理,未成年人作为这类案件的加害者也是个悲剧,因为他们都是受害者,都是社会风气不正、父母监护不力、预防措施不全、少年司法缺失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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