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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刍议《政治生活》中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的关系

    时间:2020-03-10 07:48:19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刍议《政治生活》中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的关系
      
      广东实验中学 杨本亮
      
      【摘 要】人大与政府的关系问题是高中政治教材中的一个重要知识点,教材对此论述十分有限,并且容易引起歧义;学生对此内容也是比较感兴趣,希望能够明确两者的关系。本文立足教学实践,希望能够让学生彻底弄清二者的关系。
      
      【关键词】人大 一府两院 关系
      
      一、问题的由来
      
      在2010年版的高一政治必修二《政治生活》中,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即一府两院的关系是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令我们老师和学生产生争论的焦点在于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到底存不存在领导关系?这一问题的缘起主要是以下两方面:
      
      第一,教材和教师教学用书的表述。教材关于人大与一府两院关系的表述主要有两个地方:①“广大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各级人大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各级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并由权力机关产生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具体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②“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而教师教学用书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表述为:“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教材和教师教学用书中都只说到人大产生一府两院,一府两院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那么,人大的地位高于同级的一府两院,可以监督它们的工作,要求它们做工作报告,这是否是领导呢?教材和教师教学用书都没有说明。
      
      第二,两道高考题引起的争议。2003年全国文综和2008年四川省文综有高考题目考察了同样的内容——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两道题的材料不同,但有相通的地方,设问基本上一样。但是提供的标准答案却相互矛盾,由此导致学生和老师对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产生了分歧和争论。
      
      2003年高考文科综合(全国卷)第28题:2003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审议通过了“一府两院”的报告。这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是(B)
      
      A、互相监督、分工合作的关系
      
      B、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C、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D、立法机关与执法、司法机关的关系
      
      试题解析:该题考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处于核心的地位。它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是领导和被领导、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A项错在“互相监督”,因为人民代表大会除了受人民监督外,不受任何机关的制约;C、D项错在把其他国家机关仅仅理解为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2008年高考文科综合(四川卷)第34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人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是(B)
      
      ①既监督又支持的关系 ②权力相互制衡的关系
      
      ③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④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试题解析:在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关系方面,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据此说明①③正确。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不存在三权分立和权力相互制衡的关系。故排除②。材料只涉及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无关。
      
      二、分析与结论
      
      作为正在走向法治社会的中国,我们探讨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或许应该更多的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分析,弄清两者“应该是”什么关系。虽说现实和“应该是”之间还有距离,但是,我们要做的不是迁就现实,而是应该努力改变现实。而改变的依据,只能是法律。所以,大家只有都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角度讨论,才可能达成共识。那么,国家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的关系的表述主要有如下条目: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上述条款在表述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时候,使用了不同的动词。在表述“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与“政府、法院、检察院”之间关系的时候,使用的是“产生、 监督、负责、报告、执行”。由此可见,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产生、监督”并不等于“领导”,两组动词之间也不存在包含关系。另外,甲国家机关对乙国家机关“负责、报告工作”,也并不必然意味着乙国家机关领导甲国家机关。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人大和一府两院之间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是:
      
      1.决定与执行的关系。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行使立法、重大事项决定、选举和任免、监督等国家权力。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作出的决议和决定,集中和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一府两院”对此必须加以执行和实施,实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2.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代表人民拥有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一府两院”必须依法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人大依照法律规定对“一府两院”实行监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既是对 “一府两院”必要的制约,也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支持和促进。
      
      3.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关系。我国的国家机构是一个有机整体。人大与“一府两院”虽然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反映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大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作出决议、决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一前提下合理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政府严格依法行政,法院、检察院正确适用法律,既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避免不必要的牵扯,使各个国家机关既专司其职又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参考资料】
      
      教育部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实验教材编写组:《思想政治2:政治生活》,2010年3月版。 相关关键词: 刍议《政治生活》中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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