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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班学习心得体会

    时间:2020-12-07 14:03:29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人 民调解员培训班动员讲话

    同志们: 去年,我市司法所实现了垂编,为我们司法行政工作开创了新的局面。针对基层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我们市局决定举办这次人民调解员培训班。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管理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人民调解已经成为基层司法所的主要工作任务,我们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要积极协助政府处理好矛盾高处工作。到我们栖霞来指导工作,由基层科万云松科长负责给大家讲解人民调解的相关知识。

    下面,我讲三点: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我们针对人民调解工作专门邀请了

    一、举办这个学习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多年的社会实践证明,加强人民调解员的队伍建设,是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关键。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效果以及人民调解工作能否健康开展的决定因素。当前,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社会发展进入矛盾多发期,民间纠纷也呈现出许多和以往不同的特点。同时,群体性纠以及由拆迁和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多。从而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要求也就更高更严。但是,客观地说,面对新形势,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无论是在组织机构,还是在人员素质、工作手段方法上,都暴露出一些不适应之处:

    一是组织机构建设状况不适应。由于受到人员、经费等因素的制约,人民调解的组织设置很难满足新时期民间纠纷形式、主体、内容多样性的要求。我们在全市各乡(街道)、村(居)都建立了调委会。这些调委会名义上有多名人员,但往往身兼数职。且实际从事日常调解工作的主要是一名调解主任,并且经费得不到足够的支持和保障,工作质量、水平、效果都不尽人意。

    二 是调解员的整体素质还不够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需要。

    目前,人民调解工作已逐步走上了正规化、规范化轨道,民间矛盾纠纷调解的方式,已经从原来的基本靠辈份压服,靠威信降伏,转变为主要靠依法管人、管事,程序上要严格依照受理登记、制作调查笔录、依法依理调解、达成协议等进行规范运作。对于调解工作的这些转变,部分调解员没有能够及时适应,有的还是主要用老经验、老办法办案,工作不够规范。

    三是人民调解工作理念、工作机制不适应。

    主要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化、群众化、自治化程度不高。从法律上讲,人民调解组织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工作理念、工作方法应该是以社会化、群众化、自治性为特征的。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的行政推动对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物质条件、社区建设、法治观念等一系列因素

    的制约,人民调解组织的自我建设、发展、管理水平比较落后。

    四是调委会的应有作用没有有效发挥出来。

    原因之一是在村居调委会,村民出现矛盾纠纷习惯找村支书、村委会主任,认为调解委员会人员解决问题的力度不如书记、主任。二是部分调解人员事业心、责任心不强,敬业爱岗、热情服务的积极性不高,致使调委会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甚至使一些案件久拖不结,矛盾激化,酿成大事。这种状况不能再继续下去了,否则党和人民不满意,我们自己也不满意。迅速地改变这种被动的现状已是刻不容缓,形势逼人啊。如何改变这一状况?最基本的方法就是培训教育,就是学习充电。因此,市司法局从去年开始就积极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司法厅请示汇报,建议举办全市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尽管问题和困难重重,但没有动摇我们开办该班的决心,经过不懈的努力,市委组织部终于把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列入今年玉林市“十大培训工程”之一---基层干部培训工程。机会来之不易。

    二、对学习班提点要求:

    学习本身就是自我充电、自我提高的过程。重视学习、善于学习是一个人事业成功的重要法宝。大家来参加这次培训,就要定下心来,避免一些无关的干扰,尽快实现角色的转换,专心读书,认真学习,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认真完成培训班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主动地、创造性地去学习。要挤时间博览群书, 广泛地吸取知识。要增强规章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具体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学习:

    (一)学理论,克服思维不活的问题。

    当前,我们调解员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就是理论水平不高,想问题、办事情容易仅从感性认识出发,思路不宽、思维不活、敏感性不强,上升不到一定的理论高度。理论就是规律,学理论就是教会大家把握规律的方法,是抓住共性问题的钥匙,是增强政治敏感性和洞察力的前提。既要学业务又要学政治,要提高业务水平也要加强政治素质。通过学理论提高辨别大是大非,去伪存真,抓住要义的能力。

    (二)学知识,克服见识不广的问题。

    掌握知识少,往往导致见识不广、眼界窄,解决矛盾和问题的方法不多、底气不足、能力不强等问题。知识决定修养,修养需要方方面面知识的融会贯通。要善于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多读一些书,多思考一些问题,多增长一些见识,从而提高增强新形势下搞好工作的能力。

    (三)要向他人学习,克服心胸不宽的问题。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我们每一位调解员都要敞开心胸,向他人学习、借鉴,善 于和敢于向与观点不一致的人学习,取长补短,为我所用,既要向老师学也要向其他同志学,一定要虚心,要尊重老师尊重同志,要服从管理,遵守纪律,营造一个有利于自身进步的良好环境。

    三、通过学习要达到哪些具体目的

    也就是通过学习培训,大家在政治理论、文化素养、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等方面要有什么样的提高,要达到什么样的要求。

    (一)增强“五种理念”

    1、政治坚定的理念,工作中能自觉地同党中央、同各级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

    2、为人公正的理念。只有具备为人公正的高尚品行和正直的情操,才能被群众信赖,才能真正坚持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调解工作原则。

    3、联系群众的理念。由于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作为一名调解员必须要作群众的贴心人,要了解群众、关心群众、听取群的意见,这样才能得到群众的信任、支持和拥护,才能得到准确的信息,才能了解和得到纠纷的实情,也才能把调解工作做好。

    4、热心调解的理念。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即苦又累、很繁杂的工作。有时还要面对风险或者是不愉快,这就要求我们要有一种无私奉献和爱岗敬业的精神,当纠纷调解成功时,就会享受到成功的快乐。

    5、依法调解的理念。人民调解员熟悉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依法、公正调解的前提和关键。依法调解是我们整个调解工作的重心。

    (二)提升四种能力

    1、分析判断能力。在面对群体性、突发性、疑难性纠纷时,要做到思维清醒,判断准确,分析透彻,能够尽快查清纠纷发生的来龙去脉,问题的性质,做到“知已知彼”,要为成功调解奠定基础。

    2、组织协调能力。这是人民调解员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具体体现,对复杂激烈的纠纷到现场要做到四点:(1)了解情况,控制局面;
    (2)边工作边汇报;
    (3)冷静沉稳,找出办法;
    (4)积极组织,紧密配合。

    3、现场对话能力。(1)要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说话要有气势,要掷地有声;
    (2)要有条理性,逻辑性和政策性,讲话让人信服;
    (3)要有足够的胆量和智谋,在纷繁复杂的纠纷中找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4)要有扎实的作风和灵活的应变能力,用自己的超前思维来应付复杂的局势。

    4、综合处置能力。(1)坚持“情、理、法”相结合的原则开展调处工作。(2)坚持以人为本,不伤和气,利于社会、利于家族的原则,不要为了解决纠纷而武断、而急躁、而不顾后果。

    (三)强化四种功夫

    1、听功:通过耐心听,让当事人倾诉、宣泄,以此来了解纠纷原因、过程和当事人心声,调解员首先是一个听众。

    2、问功:通过策略地问,打消当事人的对抗、不信任心理,以此全面了解事实真相,为调解过程中适用的法律和政策提供依据。

    3、记功:在认真听、细致问的基础上,要详细记录,这是取得当事人信任,并为调解工作奠定基础的关键环节。

    4、答功:这是人民调解员的内功,答复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最终目的,任何一类纠纷,走入调解程序时,双方都要寻求调解员一个合理、合法、合情的答复。

    祝大家身体健康,学习进步!

    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富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二、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是每个调解员在调解纠纷中所必须遵守的活动准则,他是人民调解工作长期积累的经验总结,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四条对人民调解工作原则作了一般性规定,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资源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上述规定,并结合人民调解组织在实际工作中的做法,将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概括为:

    (一)、自愿原则

    1、纠纷的调解必须是基于纠纷当事人的自愿;

    2、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基于纠纷当事人发自愿,即经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调解协议的履行必须基于纠纷当事人的自愿。

    (二)、平等原则

    1、纠纷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即在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受教育程度、家庭出身、社会地位、政治面貌、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居住条件等,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调解人员对纠纷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办事,用法律和政策作为衡量是非的基本标准和尺度。

    3、调解人员与纠纷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并没有高于当事人的地位,不能摆出高高在上的姿态压制当事人,必须与当事人站在同一平台上,与当事人平等协商,妥善解决纠纷。

    (三)、合法原则

    1、人民调解组受理和调解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调解纠纷的主要方式是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政府的政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使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分是非、辩责任。

    3、纠纷调解的结果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正常的要求,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违法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是无效的。

    (四)合情合理原则

    1、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兼顾天理、人情,注意尊重当地的社会风俗习惯和价值取向,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2、准确把握情理引入调解的限度,维护法律的权威。

    3、要合理运用调节平衡技术,实现情理与法的沟通、平衡和协调。

    (五)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1、纠纷发生后,纠纷当事人有权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即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

    2、在调解的过程中,纠纷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仍然可以放弃调解,转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如果纠纷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由于种种原因反悔而不愿意履行调解协议,并转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也要尊重纠纷当事人的选择,而不得强行阻拦。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等社会成员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例如:宅基地纠纷、山地林权纠纷等等。

    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施工扰民、医患纠纷等等。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条件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当事人申请受理的纠纷要进行审查。符合受理纠纷的条件包括: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2、有具体的要求。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4、申请调解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

    五、纠纷受理的归属、管辖

    一般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当事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以居住地为准。纠纷发生地包括以下情形:

    1、因侵权行为发生的纠纷,可以由侵权行为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2、因不动产产生的纠纷,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3、因遗产继承所产生的纠纷,可以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4、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以由合同缔结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讲稿

    一、人民调解相关知识

    (一)人民调解工作产生的背景及重大意义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化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我国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等特点,是化解各种民间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人民调解的涵义

    人民调解是由本地人民群众推选的群众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成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一种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

    1、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

    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形式 ⑴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⑵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⑶区域行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⑴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⑵通过调解工作进行社会主义法律宣传,做到法律、道德相结合⑶向村委会、所在单位及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及调解工作

    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

    5、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形式 ⑴单独调解⑵共同调解⑶联合调解

    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隐私)

    (四)人民调解员

    1、人民调解员的概念

    经群众选举或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

    2、人民调解员任职要求:
    ⑴为人公平 ⑵联系群众

    ⑶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充足时间

    3、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

    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时应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质和

    调解技能。

    4、人民调解员的职业纪律 ⑴不得徇私舞弊

    ⑵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⑶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⑷不得泄漏当事人隐私 ⑸不得吃请送礼

    (五)民间纠纷

    1、民间纠纷主要类型:

    ⑴婚姻家庭型纠纷:婚姻(恋爱纠纷、离婚纠纷、因离婚子女及财产纠纷),家庭(继承、赡养、扶养)

    ⑵生产经营性纠纷 ⑶财产纠纷 ⑷侵权性纠纷

    2、民间纠纷特性:广泛性、复杂性、长期性、潜伏性、多变性

    二、人民调解方法

    新时期的民间纠纷非常复杂,千头万绪,我们广大的人民调解员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不断总结,完善方法和技巧,总结出比较实用的方法。我们通过多年的实践总结出几种调解方法,从而提高了解决矛盾纠纷的效率,促使调解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一)另辟蹊径,迂回包抄

    矛盾发生时,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时,如果调解员简单的说教,老话重提,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的厌烦和抵触情绪。此时,避开矛盾焦点,顾左右而言他,寻找突破点,引起当事人的兴趣,然后再巧妙引导当事人主动回到主题,往往能够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二)以案说法,触类旁通

    纠纷当事人往往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站在自己的角度,尽可能解释自己所犯的错误。有比较才有鉴别,此时发挥典型案例 引导示范作用,让当事人有所参考,举一反三,联系自身,认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纠纷也能迎刃而解了。

    (三)趁热打铁,求同存异

    对于一般类似赔偿的纠纷,纠纷清洁较为简单,双方在权利义务的归宿上无大分歧,主要在细节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调解这类纠纷要就事论事,了解双方在主要事项上是否有接近的可能,趁热打铁,往双方都有可能接受的方向上撮合。

    民间纠纷类型是千差万别的,不同类型的纠纷有不同的特点,同一类的纠纷又有不同的情况。做好调解工作,首先要讲究调解语言的技巧。例如:一对新婚不久的夫妻要离婚,理由是婆媳不和,丈夫无法消除纷争,为讨个清净,同意离婚,当我们面对这样一个并不是已经死亡的婚姻家庭纠纷时,调解语言技巧尤其至关重要。在初次接触要求离婚的女当事人时,我们不妨真诚地说“把你心中的苦水倒出来给我们听听”,一句贴心的话,使女方倾其所有,这时,你只管静静地听,在初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的基础上,采取举一反三,换位思

    考的方式耐心的进行劝解。对于老人,我们首先说话要说到老人的心里,如过去苦难日子,现在的幸福生活,使老人愿意与你谈心,然后谈自己的想法,使老人换一个角度来认识问题,使婆媳矛盾得以化解,握手言和。在调解工作中,语言技巧对调解人员来说是调解成败的关键。调解人员要运用适当的语言进行说服、教育、批评、劝导。一句话,出自不同的时间、地点、不同的人之口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就要求调解纠纷时要抓住适当的时机,把话说到当事人的心里,点到症结上,调解才能有力,否则,说浅了不筹效,说深了适得其反。

    调解人员在调解时掌握方法和技巧也很重要必须做到“四宜四不宜”。如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张家养了几只狗,李某家经常受到邻居家狗吠声的骚扰,心里非常气愤,多次找张某,张某却臵之不理。一日,张某家的狗跑出来,李某看四处无人,打了张某家的狗,张某得知后火冒三丈,两家因此大动肝火,大打出手,调解人员迅速赶到。面对极易激化的矛盾,首先要做到宜少不宜多,即先听双方诉说事情的经过,多听少说,不急于表态。二是宜缓不宜急,即不继续恶化纠纷,不急于调解,采取冷处理,张某和李某经过劝解各自回家,纠纷达到了制止而不至于恶化,就要采取冷处理的方式。三是宜暗不宜明,指的是遇到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先单独谈心,个别劝解,再面对面地进行调解,握手言和,预防矛盾再次激化。四是宜粗不宜细,就是说不要对纠纷的形式与发展过程中的每一句话,每一个细微行为都追究,避免当事人在小事上纠缠不清,否则,当事人会在小事上斤斤计较,影响调解的效果。李某对张某养狗的吠叫声不满,如调解时将李

    某对张某的积怨全盘托出,我想调解将会难上加难。

    总之,调解民间纠纷,灵活掌握调解技巧对调解工作至关重要。古人说的好“熟能生巧”,只要我们在实践中多积累经验,多掌握技巧,相信我们的调解工作一定会更加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除了我们在座的村干部外,还可以吸收一些德高望重、热心调解事务的人参加。其实有不少老党员老村干部很有经验,他们也乐意参与调解。如果能够发挥他们的作用,那我们就轻松一些,同时也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乡镇也设调解委员会,成员就是政府领导和各部门工作人员。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循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委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八条规定,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协议未达成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院,法院在审理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适用

    简易程序。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会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解决。

    四、调解工作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罪与非罪的问题

    我们要调处的是民事纠纷,刑事犯罪案件、治安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不在我们的调处之列,那我们就要掌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比如杀人、纵火、投毒、强奸、盗窃、诈骗、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等都属于犯罪,应及时报案,不能越俎代庖,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但是有些纠纷与犯罪又不是那么容易区分的,尤其是故意伤害案,有的当事人或者出于担心,或者出于其它目的,往往喜欢夸大事实,动不动就报派出所,动不动就打110。

    (二)起诉的时效问题

    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就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如果不起诉就丧失了胜诉权,当然这中间又有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情况。

    如果民事纠纷调处不成,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要错过诉讼时效。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侵权之日或损害发生之日起算,四类案件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它们是: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五、常见纠纷的调解

    一般农村纠纷划分为:

    (一)婚姻家庭纠纷;

    (二)相邻(邻里)

    关系纠纷;

    (三)房屋宅基地纠纷;

    (四)生产经营性纠纷;

    (五)债务纠纷;

    (六)损害(伤害)赔偿纠纷;

    (七)遗产继承纠纷;

    (八)经济合同纠纷等。

    (一)如何化解婚姻纠纷?

    按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我们在调处婚姻纠纷中所应首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适用这些原则,要注意各项原则间的相互关系,不能只强调某一原则而忽略了另一原则;
    还要注意各项原则的相互配合,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相配使用,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

    如何化解干涉婚姻纠纷?

    1、依干涉婚姻纠纷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办法处理的原则。一般来看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是较轻微的干涉婚姻自由行为;
    第二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
    第三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害人死亡的行为;
    第四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并非法对害人实行拘禁的行为。后三种属于犯罪行为,应报告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只有第一种行为可以通过调解的办法化解。

    2、维护婚姻自由的原则。

    3、告诉才处理的原则,但为防止纠纷激化,人民调解组织要掌握时机,主动及时地做好疏导工作。

    如何化解婚姻纠纷?

    1、法律不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原则;

    2、婚约订立自愿原则;

    3、婚约解除自愿原则;

    4、赠与财物处理灵活原则。

    (二)如何化解邻里纠纷?

    邻里纠纷一般由生活琐事引起、因子女引起、因迷信行为引起,要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

    1、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2、公平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

    3、团结互助,互谅互证的原则。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哪怕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权利的,只要不违法就应当允许。

    (三)如何化解房屋宅基地纠纷?

    房屋宅基地纠纷是农村民间纠纷中表现比较激烈的一种。因关系到长远利益,纠纷一旦发生,当事人往往寸土必争,互不相让,极易引起互相斗殴,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化解这类纠纷难度大,一般应与国土部门配合,共同做好疏导,妥善解决纠纷。化解由于宅基地四至不清的建房纠纷,一般的方法是要首先告诉建房当事人立即停建,直到查明情况,纠纷得到解决。之后应查清宅基地是否已经经过重新规划。如果已经重新规划,则要以新规划的宅基地四至界线为准;
    如果未经规划,又无法查明原宅基地四至界线,则参照长期以来各自使用的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进行调解。如果建房一方并未侵犯另一方当事人宅基地使用权,则应说服另一方当事人停止干涉,支持建房一方当事人进行建房。

    (四)如何化解遗产继承纠纷?

    遗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是公民死亡遗留下来的财产。如果该公民的财产在他生产就处理了,或赠与、或出卖了,那就不能算他的遗产;

    2、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3、必须是合法的财产。

    非法取得的财产,如抢劫、偷盗、贪污获得的财物,不是合法财产,应予追索。被继承人死亡后,单位给予他的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无生活来源的配偶的生活抚恤金、补助费,不属于死者遗产,其他家庭成员无权继承。

    首先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1、在同一继承顺序中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男女双方互有继承权。夫妻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分归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3、维护寡妇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法律允许寡妇带产再嫁。其次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再次是要遵循养老扶幼,团结互助的原则(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的老年人在分配遗产时,一般应得到较多的份额)。配偶之间互有继承权。对领取了结婚证尚未同居,一方死亡的,其配偶应有继承权。

    除此之外,还有生产经营性纠纷、债务纠纷、损害(伤害)赔偿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因时间关系就不再一一细说。

    通过以上的讲解,使大家掌握人民调解知识和一些简单调解技能,我相信在各级司法机关精心帮助下,通过在座自身不懈努力,不久的将来,你们会更加熟悉调解工作,系统地掌握与民间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能熟练并灵活运用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与方法,热爱调解工作,筑起基层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我镇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举办专职人民调解员培训班预案

    为进一步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素质,熟练掌握机关法律法规知识,提升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解能力和调解水平,激发大家对人民调解的工作热情,彰显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的影响力,经研究决定举办这次培训班。

    一、具体安排

    1、培训时间:2019年 月 日至 月 日

    2、培训地点:区委党校三楼会议厅

    3、参训人员:各乡镇(街道)及区直专业调委会专职人民调解员;
    各基层司法所全体干警及社区矫正协管员;
    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4、课程安排:
    月 日上午请xx市 授课。内容:

    下午请丰南区 授课。内容:

    月 日上午组织全体参训人员到爱国教育基地接受教育;
    下午培训结业仪式。

    二、培训议程

    1、开班仪式。 月 日上午9:00,拟请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局张xx同志做动员讲话,区司法局局长李xx同志主持。

    2、实施培训。授课与参看视频、参观教育基地相结合。

    3、结业仪式。 月 日下午 局党组书记魏xx做培训结业总结讲话,甄xx同志主持。

    三、准备工作

    1、xx书记的动员讲话(起草)

    2、魏xx的结业讲话(起草)

    3、培训主持词(起草)

    4、现场音响、会场布置由 负责

    5、联系媒体。

    人民调解员工作心得

    人民调解员工作心得

    随着我国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广大农村经济,民生均得到较大提高,因而村级人民调解员在基层民众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作为奉节县甲高镇九洞村的一名普通调解员,在努力做好人民调解员的本质工作过程中,我对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性质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人民调解是基层群众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它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不同,它是一种社会性,群众性和民间性活动。通过各种调解活动,实现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

    而作为人民调解制度下的人民调解员,对于农村社会生活生产活动的正常开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伴随着的是农村村民矛盾的复杂化与多样化,从普通的家庭矛盾到土地产权争端,基层农村的矛盾出现跨区域,长时间等问题,这就对基层人民调解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作一名让群众满意的人民调解员,应该做到以下几方面:

    1.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村人民调解员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而农村经济的大发展应该以国家的安定团结,繁荣富强为前提。只有国家的稳定才有农村经济的繁荣。因此,作为人民调解员,要忠于党和社会主义事业,及时了解分析和掌握影响当地社会政治稳定的重点矛盾纠纷,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迅速进入情况,提出可行的预防和应急应变措施。

    2.敬业和勤奋的品德。重庆属于山地,广大农户居住分散,因此调解员在走访询问过程中必定要爬山涉水,追星逐月。另一方面,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劝说、服务的特点,从一个侧面决定了它的“配角”地位,是一个既不能出“风头”而

    又“求人”的事,加上人民调解是一项群众性自治活动,调解人员无职无权。这就要求调解员奉行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修养,兢兢业业的工作,真正为农村民主自治作贡献。

    3.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是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后,根据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特点和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等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同时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 导工作,帮助他们统一思想、提高觉悟、端正态度、消除对立情绪,因此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对人民调解员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4.及时总结,加强交流。调解员应该及时研究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总结调解工作的实践经验,找出矛盾发展规律。同时通过各村各乡人民调解员之间的交流座谈,听取汇报,吸取经验,扩大视野,为自身工作的顺利开展积累案例经验。

    甲高镇九洞村 肖文虎 2019年11月17日

    人民调解员工作心得

    篇1:人民调解员工作心得

    人民调解员工作心得

    随着我国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广大农村经济,民生均得到较大提高,因而村级人民调解员在基层民众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作为奉节县甲高镇九洞村的一名普通调解员,在努力做好人民调解员的本质工作过程中,我对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性质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人民调解是基层群众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它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不同,它是一种社会性,群众性和民间性活动。通过各种调解活动,实现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

    而作为人民调解制度下的人民调解员,对于农村社会生活生产活动的正常开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伴随着的是农村村民矛盾的复杂化与多样化,从普通的家庭矛盾到土地产权争端,基层农村的矛盾出现跨区域,长时间等问题,这就对基层人民调解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作一名让群众满意的人民调解员,应该做到以下几方面:

    1.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村人民调解员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而农村经济的大发展应该以国家的安定团结,繁荣富强为前提。只有国家的稳定才有农村经济的繁荣。因此,作为人民调解员,要忠于党和社会主义事业,及时了解分析和掌握影响当地社会政治稳定的重点矛盾纠纷,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迅速进入情况,提出可行的预防和应急应变措施。

    2.敬业和勤奋的品德。重庆属于山地,广大农户居住分散,因此调解员在走访询问过程中必定要爬山涉水,追星逐月。另一方面,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劝说、服务的特点,从一个侧面决定了它的“配角”地位,是一个既不能出“风头”而

    又“求人”的事,加上人民调解是一项群众性自治活动,调解人员无职无权。这就要求调解员奉行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修养,兢兢业业的工作,真正为农村民主自治作贡献。

    3.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是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后,根据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特点和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等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同时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

    导工作,帮助他们统一思想、提高觉悟、端正态度、消除对立情绪,因此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对人民调解员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4.及时总结,加强交流。调解员应该及时研究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总结调解工作的实践经验,找出矛盾发展规律。同时通过各村各乡人民调解员之间的交流座谈,听取汇报,吸取经验,扩大视野,为自身工作的顺利开展积累案例经验。

    甲高镇九洞村

    肖文虎2010年11月17日 篇2:调解员工作总结

    个人总结

    自任人民调解员一职以来,始终坚持认认真真学习,踏踏实实干事,清清白白为人。在各级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帮助下,我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依法行政,无私奉献,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本人的工作总结回顾如下: 一、加强理论学习,不断增强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

    我一直将理论学习作为自身的重要任务,自觉做到勤学多想。半年来,认真学习了《劳动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知识。为了更好地向党组织靠拢,在工作和事业面前,我始终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上、政治上、业务上不断地完善自己,使自己真正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和牢固的群众观,为司法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尽职尽责。

    二、注重求真务实,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

    经过不断学习、积累,我已具备了比较丰富的人民调解工作经验,能够从容地处理日常工作中的各类问题。在综合分析能力、协调办事能力和文字言语表达能力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保证了人民调解岗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没出现过错。在基层工作期间,我做到思想领先,讲到做到,处理突发案件迅速,及时掌握群众第一手资料,善于发现问题,及时杜绝安全隐患,并圆满完成 各项目标任务。

    三、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中心,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发挥调解组织应有作用

    要完成新农村建设的指标,没有一个安宁稳定的环境是难以实现的。村民日常事务繁杂,难免因这样和那样的问题而发生一些矛盾和纠纷。有了纠纷如不及时调处,及时制止事态的发展,不仅影响当事人的思想情绪,还会涉及到家庭成员、亲友、左邻右舍,甚至会引起纠纷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直接影响到整个村庄的和谐稳定。作为村调委会,是村民事纠纷调解的职能部门。调委会必须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中心,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为群众分忧解难。调委会要求全体调解人员,一但发生纠纷,要及时解入,及时调解,果断地做细致的思想工作,转化矛盾,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领导重视,健全组织,完善制度

    建立调解网络,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基础,自村调委会成立以来,就配备了较强的力量,随着机构和人员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充实。村调委会下设调解办公室,配备了两名专职调解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形成了发生纠纷有人管,有人问,信息反馈快,调解及时,有力度的调解格局。

    为了使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我们根据《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了调委会工作职责、主要任务、工作范围、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以及学习、会议制度。

    多年来,我村调委会在镇党委、政府和村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在广大调解人员的努力下,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为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我们要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勇于开拓,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地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维护我村的全面稳定,发挥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的作用。

    篇3:人民调解员工作心得

    人民调解员工作心得

    作为一名人民调解员,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工作优势,有效地化解各类纠纷矛盾,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共同创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以“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基层”为具体目标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民间纠纷的调解是一件最棘手的工作,处理得不好,就会使纠纷激化、恶化,甚至会导致群体性械斗,造成群死群伤。当好一名人民调解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热爱本职工作,乐于当和事老。首先要具备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品德和作风,乐于奉献,甘当邻里纠纷社会矛盾的化解员、和事老,建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面对困难不怕,面对邪恶不怕,无怨无悔。

    二、学习政策法律,依法依规调解。首先自己要学懂弄通法律和政策,使自己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能够驾驭纠纷的本身,调解人员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会讲法律和政策的基本道理,在矛盾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要始终贯穿和体现法律的精神,遵循社会公德,依法依规调解纠纷。

    三、调查研究,掌握调解纠纷的切入点。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发现纠纷苗头,控制事态的扩大发展,杜绝和防止群体上访事件、聚众械斗事件、民间纠纷转刑案件及恶性案件的发生,掌握纠纷的起因、特征、实质,以及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性格,以此为依据,才能分清纠纷的是非,才能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对症下药,解决好纠纷。掌握纠纷的发生全过程,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说话,要善于动老筋,善于思考问题,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

    四、运用方法和技巧化解矛盾。在调解不同类型的纠纷时,除了要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还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技巧,包括语言技巧、方法技巧等,掌握纠纷当事人的心里特征,对症下药,对纠纷当事人以诚相待,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只要我们对群众的每一件求助都做到真心对待,为群众着想,并以诚心换取群众的知心和真心,群众就会相信我们的调解组织,相信我们的调解人员,就能提高纠纷的调解成功率,同时也能防止纠纷激化和转化,增强社会的稳定。把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达到事半功倍,顺利完成调解工作的目的。

    人民调解员是为人民群众排隐患、解忧难、化干戈、息诉讼的,没有名,没有利,甚至也没有人懂得它的涵义,但我们的人民调解人员还是在为着这一光荣的任务默默地奉献着,他们只是希望为人民的平安、社会的稳定做一些工作,这就是人民调解员的心里最真实的心愿。但是,在调解工作中我们仍要注意工作方式和方法。

    人民调解员,在做调解工作时,常常会遇到种种压力,有时还会有威胁性的语言发生,也会有来自家人的埋怨,其艰辛可想而知。而这些因素在调解纠纷中发生,也会使纠纷调解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是只要我们在调解工作中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事不徇私情,一心为人民服务,人民调解工作会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很好的调解威望,人民调解组织在基层就会更好地解决纠纷和预防纠纷的发生,确实为保一方平安做出自己的贡献。

    本人自 2009 年 6 月任南朗镇专职人民调解员一职以来,始终坚持认认真真学习,踏踏实实干事,清清白白为人。在各级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帮助下,我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依法行政,无私奉献,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伴随着的是农村村民矛盾的复杂化与多样化,从普通的家庭矛盾到土地产权争端,对基层人民调解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做一名让群众满意的人民调解员,我觉得应该做到以下几方面:

    1.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村人民调解员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而农村经济的大发展应该以国家的安定团结,繁荣富强为前提。只有国家的稳定才有农村经济的繁荣。因此,作为人民调解员,要忠于党和社会主义事业,及时了解分析和掌握影响当地社会政治稳定的重点矛盾纠纷,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迅速进入情况,提出可行的预防和应急应变措施。

    2.敬业和勤奋的品德。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劝说、服务的特点,从一个侧面决定了它的“配角”地位,是一个既不能出“风头”而又“求人”的事,加上人民调解是一项群众性自治活动,调解人员无职无权。这就要求调解员奉行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修养,兢兢业业的工作,真正为农村民主自治作贡献。

    3.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是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后,根据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特点和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等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同时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导工作,帮助他们统一思想、提高觉悟、端正态度、消除对立情绪,因此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对人民调解员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4.及时总结,加强交流。调解员应该及时研究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总结调解工作的实践经验,找出矛盾发展规律。同时通过各村各乡人民调解员之间的交流座谈,听取汇报,吸取经验,扩大视野,为自身工作的顺利开展积累案例经验。

    人民调解心得体会

    【篇1:学习《人民调解法》心得】

    观看执法培训录像学习心得体会 2011年10月27日下午县司法局组织了司法所长、科室负责人观看了司法行政系统执法培训录像,通过参加学习对于丰富我的理论知识,提高身心素养,拓展视野和思维,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谈谈学习心得:

    根据多年的人民调解实践,深切感到,该工作是一项非常艰苦的工作,尤其是当事人今天谈妥了,回家后由于利益的驱动又反悔,所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首先要有耐心,即便是碰上胡搅蛮缠、毫不讲理的当事人,要坚持去做工作,有时候受到委屈或不公正的评价,也要学会忍耐。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要讲信誉,要诚实坦荡,不徇私情,不能凭自己的好恶进行调解。当事人最怕调解员偏听偏信,厚此薄彼,或者办事不公,戴有色眼镜看人。所以在调解时,一定要公正、公平、公开,把调解的方案完整的放在双方当事人的面前。如果一方当事人作出让步,也让在明处,让双方都明明白白。

    除此之外,我认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还要不断学习,善于察言观色,掌握契机,运用各种调解技巧,促成矛盾纠纷解决。现根据自己的调解工作实践,提出以下几点调解心得:

    1、调解纠纷时,首先应取得纠纷当事人的信任。要让纠纷当事人相信你是善意的,是以关心、爱护他们为出发点的,这就必须经过感情上的交流,以引起其心理上的认同,从而

    对你产生感激、爱戴、依赖之情。在此基础上你就可以大胆的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做到情理相通。

    2、认真分析,深入案情。对有些当事人,仅凭口头说服教育,效果并不明显。在不涉及第三人隐私、秘密的前提下,应向当事人举例介绍已结的相类似的案例,并对此案例进行认真的剖析,让当事人加深对如果不接受调解而采取诉讼结果的认识,以及对诉讼所需的人力、物力的认识,促使当事人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达成协议。

    3、对不太复杂的纠纷案件,直奔主题,在询问、调查情况告一段落,对纠纷有明确认识后,即把纠纷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当面锣、对面鼓,把矛盾揭开,当场解决。

    4、对于当事人之间情绪比较对立、调解基础较差的案件,可以将一方的调解意见单独传达给对方,进行讲法律、说道理并听取其个人意见,了解当事人真正的意图,掌握当事人心态。

    5、在调解矛盾纠纷时机尚不成熟时,可缓和处理。先把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安定下来,然后再择机处理。当然,缓和处理不是把纠纷撇开不管、坐等时机到来,而是积极创造条件迎接时机的到来。但这必须是纠纷已经处在比较稳定的状态,暂缓处理才不会出大问题。

    6、在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基础上,通过调解协商,引导矛盾纠纷的双方各自退让一步,达成彼此都可以接受的协议。

    这种调解方法的关键是要找到协调纠纷双方的适度点。所谓适度点就是双方都可能接受调解的起码要求。即:因势、因时、因地,灵活掌握。

    7、在对案情和当事人的申请意图明了之后,根据具体案情,提供几套不同的调解方案,供当事人自己选择。如果当事人限于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等因素,无法提出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的调解方法时,调解工作的关键则是要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另外,在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中,应结合案情,提出更可行更易于为双方当事人接受的方案。

    8、调解不应有次数的限制,在当事人提出初步调解意见后,如果双方分歧较大,可以给当事人必要的考虑和咨询了解时间,之后再次进行调解,调解中调解点要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同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为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9、调解工作必须树立三个理念:一是村居人民调解理念。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无论如何创新,人民调解的基础仍然

    是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因此,《人民调解法》本质上是一部完善规范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人民调解组织具有群众性特征,其相对于政府机构来说,具有非政府性,由群众自己来解决纷争,其调解手段灵活、调解方法多样、调解结果现实。作为指导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尤其是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必须深刻领会这一法律精神,防止人民调解行政化。

    二是规范纠纷调解理念。《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这就是《人民调解法》对纠纷调解规范化的要求。《人民调解法》虽然规定了调解纠纷的程序,但也是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灵活、自愿、平等、协商的群众性组织解决矛盾纠纷的根本特性,它没有繁琐、严格的程序规定;
    同时着重强调了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人民调解的业务规范化建设应着重体现这一特点。人民调解不是司法活动,因此纠纷调解的规范性并不是强调调解庭审化;
    调解方法灵活、多变,纠纷调解过程不能趋于程式化;
    人民调解员的群众性,更要杜绝人民调解行政化。

    三是有限人民调解理念。《人民调解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

    明确了,人民调解的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民间纠纷虽没有明确界定,但还是能与刑事案件、行政纠纷、商事纠纷等可以进行明确地区分。人民调解员不同于其他纠纷处理机构的成员,他们就是群众的一员,当中大部分没有经历过系统的纠纷处理业务和理论学习,处理纠纷有一定的局限性。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虽然需要拓展,但也不能无限制地拓展到无边无际。人民调解手段虽然有利于解决矛盾,但也不能对任何纠纷矛盾都采用人民调解手段。新时期的矛盾纠纷虽然不断上升,但是人民调解也不是解决矛盾纠纷的唯一药方。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理性对待人民调解,深刻反思“有事找警察”现象,切忌脑袋发热,胸脯一拍,就认为人民调解无所不能、包治百病。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定位人民调解,才能使人民调解不被一些人的瞎指挥所累,才能真正发挥出人民调解的真实作用。

    2011年11月9日

    【篇2:学习人民调解法心得】

    学习人民调解法心得

    3月19日,我参加区司法局组织《人民调解法》培训班,系统地学习人民调解法,了解人民调解概念、内涵和实质。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具有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基本属性和特征;
    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学习人民调解法体会如下:

    一、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主要三个属性

    人民调解精华是法治的自治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其调解活动是我国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宪法和现行有关法律关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属性及定位,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在党和国家法治精神的阳光普照下,人民调解工作保持生机与活力、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

    人民调解基础是广泛的群众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是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自已管理自已的事情。各调解组织之间没有层级关系,与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隶属关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由群众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从群众中聘任其他人民调解员,所有调解员都来自群众、代表群众、服务群众。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员还可以邀请其他人员以群众身份参与调解活动。人民调解通过群

    众平等协商解决自己的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当事人与人民调解员之间地位平等。这都决定了人民调解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人民调解内在是鲜明的民间性。人民调解的范围为“民间纠纷”,既有传统上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也包括新时期土地流转、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医患纠纷、招商引资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共同的特点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等。

    二、掌握了人民调解工作遵循的四个准则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这三项原则是在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完善过程中逐步总结形成的。实践证明,这三项原则符合人民调解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的基本属性与特征,是人民调解应民需、顺民意、得民心的保证,也是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不可替代优势与作用的保证。

    严格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不受任何强迫、歧视。这一原则体现在调解活动的始终。当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或接受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也可以拒绝调解;
    即使在调解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而另循其它救济途径;
    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员,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
    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
    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

    严格遵循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原则。人民调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的主要依据。民间纠纷的内容主要涉及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因此,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从而增强公民自觉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严格遵循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这里的权利,既包括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包括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纠纷、要求救济的程序权利。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但并不是唯一机制。人民调解不能代替仲裁、行政和司法等解决纠纷的机制,也不是这些机制的前置程序或必经程序。调解的进行以纠纷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调解的启动、实施以及协议的达成等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严格遵循人民调解不收费规范。与人民调解三项原则一样,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也是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制度。人民调解不收费是由人民调解的性质所决定的,是人民调解制度的显著特征,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优良传统,是人民调解有着广泛而深厚群众基础的重要原因之一。人民调解不收费,能够使人民调解工作更加贴近群众、服务群众,使矛盾纠纷当事人愿意主动选择调解来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避免矛盾激化。

    三、立足岗位 化解矛盾

    学习《人民调解法》,作为社区治保主任,我们一要立足岗位,树立工

    作责任心,在全社区开展一次以《人民调解法》为主题法制宣传活动,发放“六五”普法读本,营造良好法制宣传教育环境,不断提高社区居民法律意识和素质,形成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的社会氛围;
    二要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认真开展纠纷隐患的排查,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为构建平安社区,和谐杨桥作出自己的贡献。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篇3:人民调解员工作心得】

    人民调解员工作心得

    随着我国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广大农村经济,民生均得到较大提高,因而村级人民调解员在基层民众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作为奉节县甲高镇九洞村的一名普通调解员,在努力做好人民调解员的本质工作过程中,我对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性质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人民调解是基层群众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它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不同,它是一种社会性,群众性和民间性活动。通过各种调解活动,实现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

    而作为人民调解制度下的人民调解员,对于农村社会生活生产活动的正常开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伴随着的是农村村民矛盾的复杂化与多样化,从普通的家庭矛盾到土地产权争端,基层农村的矛盾出现跨区域,长时间等问题,这就对基层人民调解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作一名让群众满意的人民调解员,应该做到以下几方面:

    1.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村人民调解员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而农村经济的大发展应该以国家的安定团结,繁荣富强为前提。只有国家的稳定才有农村经济的繁荣。因此,作为人民调解员,要忠于党和社会主义事业,及时了解分析和掌握影响当地社会政治稳定的重点矛盾纠纷,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迅速进入情况,提出可行的预防和应急应变措施。

    2.敬业和勤奋的品德。重庆属于山地,广大农户居住分散,因此调解员在走访询问过程中必定要爬山涉水,追星逐月。另一方面,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劝说、服务的特点,从一个侧面决定了它的“配角”地位,是一个既不能出“风头”而

    又“求人”的事,加上人民调解是一项群众性自治活动,调解人员无职无权。这就要求调解员奉行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修养,兢兢业业的工作,真正为农村民主自治作贡献。

    3.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是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后,根据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特点和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等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同时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 导工作,帮助他们统一思想、提高觉悟、端正态度、消除对立情绪,因此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对人民调解员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4.及时总结,加强交流。调解员应该及时研究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总结调解工作的实践经验,找出矛盾发展规律。同时通过各村各乡人民调解员之间的交流座谈,听取汇报,吸取经验,扩大视野,为自身工作的顺利开展积累案例经验。

    甲高镇九洞村 肖文虎201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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