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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亲属回避制度自查报告

    时间:2020-09-26 09:15:08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亲属回避制度自查报告

      **公司

      亲属回避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员工队伍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

      第三条亲属关系包括下列情形:

      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四条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情形时,原则上工作岗位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在同一机构的工作岗位;

      在不同机构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或有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单方有职务,无职务的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建议和意见。

      因回避需劝退、辞退的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进行处理。

      因回避制度而调整工作岗位的一方,离职当月增发一个月固定薪酬的离职补贴。

      第六条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本人应在15日内提出回避申请,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接到回避申请后15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回避建议和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决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完成任务落实工作。

      第七条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理。

      已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妥善处理而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回避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九条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单位应当按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工作人员在办理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监察等工作中,凡涉及处理与自己有亲属关系人员的问题时,应及时向组织说明情况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相关的调查、审核和讨论,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员工引进、晋升、调配工作中要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后应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对下级机构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亲属回避管理流程

      1目的

      本文件规范了XX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亲属回避管理的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大对本行员工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力度,预防经济案件的发生,确保本行稳健持续发展。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所有在岗员工。

      3定义、缩写与分类

      3.1定义

      亲属回避管理:是指本行为规避员工在其履职过程中,因亲属关系可能产生的利益庇护、行为偏私等违规违纪行为,通过实施亲属双方岗位回避,采取主动隔离措施的规范化管理过程。

      3.2缩写

      无

      3.3分类

      应予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表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堂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4)近姻亲关系:是指本人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的配偶,本人配偶的祖父母、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职责与权限

      5原则与基本规定

      原则

      1)强制回避原则:本行亲属回避属强制性规定,凡是存在应予回避情形的员工,一律无条件接受并主动配合实施回避。

      2)以低避高原则:本行实施亲属回避,按照职务级别不同的,一般应由职务较低

      的一方主动回避。

      3)以后避先原则:本行实施亲属回避,如果双方担任同级职务的,一般应由担任现职较后的一方主动回避。

      基本规定

      1)本行亲属回避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2)本行亲属回避是一种强制性措施,所有员工都要按规定自觉填报《XX农村银行亲属关系申报表》,由各支行集中报人力资源部门。

      3)本行存在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同一支行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的同级职务。

      4)本行存在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同一支行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5)本行存在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同一支行从事有相互利益或制约关系的岗位工作。

      6)本行存在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有上下级管理关系的机构之间从事有相互利益或监督制约关系的岗位工作。

      7)本行对亲属回避实施动态管理,对已掌握亲属关系的员工和自行申报亲属关系的员工,按规定应回避的,应及时对需要回避的人员进行岗位调整。

      8)本行因亲属关系回避被调整岗位的员工必须服从岗位调整决定,拒不服从或不在规定期限内到任新岗位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一律免职,一般员工作待岗处理。

      6流程描述与控制要求

      管理干部亲属回避管理制度

      第一条保障公司健康、稳步发展,减少人事管理上的纰漏,规范用人制度,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用人原则及激励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四川高金投资管理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主管级及以上干部;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与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亲属关系包括下列情形:

      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六条公司的男女同事,在工作期间确定为恋爱关系,如存在上下级关系的或权责利益关系的,应在一个月内申请岗位的调整,两人不能在同一个部门工作。

      第七条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情形时,原则上不得在同一部门或者不属同一部门但有利害关系的部门工作,具体如下:

      公司副总及以上高管,原则上不允许任何亲属在公司任何岗位工作;

      公司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其亲属不得与其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

      员工与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业务关联关系、经济利益关系,销售业务人员的亲属不得从事财务工作;

      各子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采购部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本公司从事审计监察、财务以及仓库/冻库保管的相关工作;

      对于重要管理岗位、关键技术和关键业务岗位的特殊用人情况,主管及以上岗位的报总部董事长特别批准,主管及以下岗位的报总部人力资(转载于:写论文网:亲属回避制度自查报告)源部及分管副总裁特别批准;

      第八条亲属回避是为了避免亲属因素对公司员工在任职和相关敏感工作中产生消极影响,而对互为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所述工作中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单方有职务,无职务的

      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部/综合部/综合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建议和意见报相关副总审批同意后备案执行。

      第九条公司鼓励员工介绍人员加入本公司,由人力资源部/综合部/综合科办理登记、面试、择优录取并安排接收部门。但是管理干部在介绍人员加入本公司前,必须事先到人力资源部/综合部/综合科备案。严禁管理干部要求由人事部门安排到指定部门或私下与部门负责人协调安排到指定部门,如有此类事件发生,人力资源部/综合部/综合科和指定部门应予以拒绝安排和接收。

      第十条凡公司在招聘、员工考评、转正、加薪、晋升、员工调动过程中,涉及到自己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有特殊关系的人,考评者或管理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由考评者或管理人员的上级管理者完成。

      第十一条公司在员工提拔、任免、培训选拔时,管理人员不得直接向有关部门推荐自己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是有特殊关系的人。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有特殊关系的员工牟取私利,而对其他部门主管打招呼、说情、施加压力等,不得参与相关的调查、审核和讨论,也

      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施加影响。上述情况,一经查实罚款相关管理人员500元/次。

      第十三条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管理干部本人应在15日内提出回避申请,人力资源部/综合部/综合科等部门在接到回避申请后15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回避建议和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决定;人力资源部/综合部/综合科等部门在15日内完成提出建议和意见报相关副总审批同意后备案执行。

      第十四条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对相关管理人员予以批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理。

      已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妥善处理而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回避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对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本制度从修订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已发制度、办法、流程与本制度不一致或发生冲突的,执行本制度。

      第十七条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投资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解释和处理。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附图:

      四川高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年2月11日印发

    相关关键词: 国企领导干部亲属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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