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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0-08-03 08:14:06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商丘市国土资源局 商丘市城乡规划局

      商丘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土地规划建设管理严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为全面加强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与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杜绝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促进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应依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不得擅自兑付农民补偿,不得以新农村建设为名,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小产权房。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应依法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开工建设。没有依法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没有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证,没有按照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内容开工、竣工的建设项目,均属于违法用地行为。

      二、依照国家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以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材料(出让方式需提供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建设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做出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四、在建制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和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的建设项目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临时建设项目需要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建设期限届满,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或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或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限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未提出延期申请或核发机关决定不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七、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重大建设工程或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八、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以及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项目外,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不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

      (二)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和个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三)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约定期限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20%征收土地闲置费,超过二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

      十一、在商丘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五年)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未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确需进行企业、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其费用自负。

      十二、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工程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强制拆除等措施,。

      十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规划管理和建设项目的查处,对未经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十四、对违法建设项目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媒体、建设现场发布公告等形式通知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十五、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或《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住建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十七、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拒绝、妨碍规划、国土、住建等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八、对放松管理,放纵、支持违法建设的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凡违法建筑,在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相关关键词: 商丘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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