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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生委加强村级计生专干队伍建设推进工作汇报_

    时间:2020-08-06 01:01:17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计生委2019年加强村级计生专干队伍建设推进工作汇报

     一、明确职责,充分发挥村级计生专干在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中的骨干作用

     推行村民自治,依靠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是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和创新。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后,村级成为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体,承担着越来越广泛、越来越重要的工作职责。目前,村级至少要承担以下几项职责:组织村民制定并按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倡导婚育新风,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做好新婚夫妇的计生知识宣传、出生缺陷干预、围产期保健等生育服务工作,做好照顾再生育资格条件的初审和材料申报工作;普及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动员生育及流产后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落实安全、长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对服用药具对象及时发放避孕药具,杜绝违法怀孕及违法生育;组织育龄妇女参加孕情、环情及生殖保健检查,对怀孕对象开展定期跟踪访视服务;及时采集本村(居)婚、孕、育、节育、人流等信息以及死亡、流入、流出等人口变动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及时统计上报至镇级计生部门;协助上级计生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及对违法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定期向本村(居)民公布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信息。我市先后制定了《村级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办法》、《村级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村(居)计划生育专干主要职责》、《组级计划生育信息员主要职责》、《村(居)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职责》,明确了村(居)支部书记、主任、村(居)两委会成员、计生专干及组信息员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对村级阵地建设、孕情监测、随访服务、台帐管理、信息采集及上报、村务公开、节育措施落实、优惠政策兑现、群众对计生的满意程序等都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标准,制定了孕检、孕情跟踪服务、计生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详尽的工作规范,使村级计生专干有章可循、有制可依,做到有的放矢。

     在实现低生育水平之后,计划生育工作基础、群众观念、任务要求发生了很大变化,与之相对照,当前村级计划生育干部队伍主要在三个方面存在明显的不适应。

     一是思想观念的不适应。部分村计划生育干部对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和任务乏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不同程度存在重管理、轻服务;重治标、轻治本;重人治、轻法治;重落实基本国策、轻维护群众权利的“四重四轻”现象,与人口计生事业发展方向不相适应。

     二是工作方法的不适应。稳定低生育水平,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单凭工作热情和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感情还不够,还要善于做群众的工作,通过深人细致的工作,发动群众、组织群众、运用群众力量,调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实现少数人管多数人向多数人管少数人的转变。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要创新思维,创新制度,创新办法,依靠稳定完善的工作机制,约束和规范群众的生育行为。但是,当前仍有为数不少的村计划生育干部固守传统的管理观念,面对新的形势,裹足不前,用老办法怕群众反感,不服管,新办法又认为管不住,畏难发愁,左右为难,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

     三是文化水平上的不适应。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颁布实施,人口计生工作的主要任务转变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口计生工作思路由单纯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稳定低生育水平基础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工作方法由行政制约为主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综合施治转变,这些都标志着人口计生工作进入到一个全新的时期,对人口计生工作者尤其是村级计生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部分村级计划生育干部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很难掌握新政策,把握新形势,做好上情下情结合工作,致使上级的一些新要求、新规定得不到贯彻落实。加之现在育龄群众文化水平有所提高,维权意识增强,他们对计划生育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从计划生育到优生优育;从避孕节育到生殖保健;从被动接受管理到主动要求服务;从管理者怎么说就怎么办,到认为合法合理才办。这一切都对村级计划生育干部的文化知识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

     综上所述,村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存在的种种不适应,已经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知情选择工作质量,动摇了村级工作的基础,加强和改进村级队伍,提高村级队伍素质,已经刻不容缓。5 n7 p! ~' c% a% g& ]& z3 v2 v3

     2019-07-20

     一、明确职责,充分发挥村级计生专干在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中的骨干作用

     推行村民自治,依靠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是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和创新。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后,村级成为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体,承担着越来越广泛、越来越重要的工作职责。目前,村级至少要承担以下几项职责:组织村民制定并按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倡导婚育新风,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做好新婚夫妇的计生知识宣传、出生缺陷干预、围产期保健等生育服务工作,做好照顾再生育资格条件的初审和材料申报工作;普及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动员生育及流产后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落实安全、长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对服用药具对象及时发放避孕药具,杜绝违法怀孕及违法生育;组织育龄妇女参加孕情、环情及生殖保健检查,对怀孕对象开展定期跟踪访视服务;及时采集本村(居)婚、孕、育、节育、人流等信息以及死亡、流入、流出等人口变动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及时统计上报至镇级计生部门;协助上级计生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及对违法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定期向本村(居)民公布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信息。我市先后制定了《村级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办法》、《村级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村(居)计划生育专干主要职责》、《组级计划生育信息员主要职责》、《村(居)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职责》,明确了村(居)支部书记、主任、村(居)两委会成员、计生专干及组信息员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对村级阵地建设、孕情监测、随访服务、台帐管理、信息采集及上报、村务公开、节育措施落实、优惠政策兑现、群众对计生的满意程序等都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标准,制定了孕检、孕情跟踪服务、计生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详尽的工作规范,使村级计生专干有章可循、有制可依,做到有的放矢。

     在实现低生育水平之后,计划生育工作基础、群众观念、任务要求发生了很大变化,与之相对照,当前村级计划生育干部队伍主要在三个方面存在明显的不适应。

     一是思想观念的不适应。部分村计划生育干部对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和任务乏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不同程度存在重管理、轻服务;重治标、轻治本;重人治、轻法治;重落实基本国策、轻维护群众权利的“四重四轻”现象,与人口计生事业发展方向不相适应。

     二是工作方法的不适应。稳定低生育水平,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单凭工作热情和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感情还不够,还要善于做群众的工作,通过深人细致的工作,发动群众、组织群众、运用群众力量,调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实现少数人管多数人向多数人管少数人的转变。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要创新思维,创新制度,创新办法,依靠稳定完善的工作机制,约束和规范群众的生育行为。但是,当前仍有为数不少的村计划生育干部固守传统的管理观念,面对新的形势,裹足不前,用老办法怕群众反感,不服管,新办法又认为管不住,畏难发愁,左右为难,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

     三是文化水平上的不适应。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颁布实施,人口计生工作的主要任务转变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口计生工作思路由单纯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稳定低生育水平基础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工作方法由行政制约为主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综合施治转变,这些都标志着人口计生工作进入到一个全新的时期,对人口计生工作者尤其是村级计生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部分村级计划生育干部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很难掌握新政策,把握新形势,做好上情下情结合工作,致使上级的一些新要求、新规定得不到贯彻落实。加之现在育龄群众文化水平有所提高,维权意识增强,他们对计划生育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从计划生育到优生优育;从避孕节育到生殖保健;从被动接受管理到主动要求服务;从管理者怎么说就怎么办,到认为合法合理才办。这一切都对村级计划生育干部的文化知识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

     综上所述,村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存在的种种不适应,已经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知情选择工作质量,动摇了村级工作的基础,加强和改进村级队伍,提高村级队伍素质,已经刻不容缓。5 n7 p! ~' c% a% g& ]& z3 v2 v3

     2019-07-20

     一、明确职责,充分发挥村级计生专干在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中的骨干作用

     推行村民自治,依靠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是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和创新。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后,村级成为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体,承担着越来越广泛、越来越重要的工作职责。目前,村级至少要承担以下几项职责:组织村民制定并按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倡导婚育新风,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做好新婚夫妇的计生知识宣传、出生缺陷干预、围产期保健等生育服务工作,做好照顾再生育资格条件的初审和材料申报工作;普及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动员生育及流产后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落实安全、长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对服用药具对象及时发放避孕药具,杜绝违法怀孕及违法生育;组织育龄妇女参加孕情、环情及生殖保健检查,对怀孕对象开展定期跟踪访视服务;及时采集本村(居)婚、孕、育、节育、人流等信息以及死亡、流入、流出等人口变动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及时统计上报至镇级计生部门;协助上级计生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及对违法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定期向本村(居)民公布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信息。我市先后制定了《村级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办法》、《村级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村(居)计划生育专干主要职责》、《组级计划生育信息员主要职责》、《村(居)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职责》,明确了村(居)支部书记、主任、村(居)两委会成员、计生专干及组信息员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对村级阵地建设、孕情监测、随访服务、台帐管理、信息采集及上报、村务公开、节育措施落实、优惠政策兑现、群众对计生的满意程序等都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标准,制定了孕检、孕情跟踪服务、计生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详尽的工作规范,使村级计生专干有章可循、有制可依,做到有的放矢。

     在实现低生育水平之后,计划生育工作基础、群众观念、任务要求发生了很大变化,与之相对照,当前村级计划生育干部队伍主要在三个方面存在明显的不适应。

     一是思想观念的不适应。部分村计划生育干部对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和任务乏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不同程度存在重管理、轻服务;重治标、轻治本;重人治、轻法治;重落实基本国策、轻维护群众权利的“四重四轻”现象,与人口计生事业发展方向不相适应。

     二是工作方法的不适应。稳定低生育水平,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单凭工作热情和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感情还不够,还要善于做群众的工作,通过深人细致的工作,发动群众、组织群众、运用群众力量,调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实现少数人管多数人向多数人管少数人的转变。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要创新思维,创新制度,创新办法,依靠稳定完善的工作机制,约束和规范群众的生育行为。但是,当前仍有为数不少的村计划生育干部固守传统的管理观念,面对新的形势,裹足不前,用老办法怕群众反感,不服管,新办法又认为管不住,畏难发愁,左右为难,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

     三是文化水平上的不适应。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颁布实施,人口计生工作的主要任务转变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口计生工作思路由单纯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稳定低生育水平基础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工作方法由行政制约为主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综合施治转变,这些都标志着人口计生工作进入到一个全新的时期,对人口计生工作者尤其是村级计生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部分村级计划生育干部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很难掌握新政策,把握新形势,做好上情下情结合工作,致使上级的一些新要求、新规定得不到贯彻落实。加之现在育龄群众文化水平有所提高,维权意识增强,他们对计划生育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从计划生育到优生优育;从避孕节育到生殖保健;从被动接受管理到主动要求服务;从管理者怎么说就怎么办,到认为合法合理才办。这一切都对村级计划生育干部的文化知识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

     综上所述,村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存在的种种不适应,已经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知情选择工作质量,动摇了村级工作的基础,加强和改进村级队伍,提高村级队伍素质,已经刻不容缓。5 n7 p! ~' c% a% g& ]& z3 v2 v3

     2019-07-20

     一、明确职责,充分发挥村级计生专干在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中的骨干作用

     推行村民自治,依靠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是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和创新。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后,村级成为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体,承担着越来越广泛、越来越重要的工作职责。目前,村级至少要承担以下几项职责:组织村民制定并按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倡导婚育新风,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做好新婚夫妇的计生知识宣传、出生缺陷干预、围产期保健等生育服务工作,做好照顾再生育资格条件的初审和材料申报工作;普及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动员生育及流产后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落实安全、长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对服用药具对象及时发放避孕药具,杜绝违法怀孕及违法生育;组织育龄妇女参加孕情、环情及生殖保健检查,对怀孕对象开展定期跟踪访视服务;及时采集本村(居)婚、孕、育、节育、人流等信息以及死亡、流入、流出等人口变动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及时统计上报至镇级计生部门;协助上级计生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及对违法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定期向本村(居)民公布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信息。我市先后制定了《村级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办法》、《村级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村(居)计划生育专干主要职责》、《组级计划生育信息员主要职责》、《村(居)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职责》,明确了村(居)支部书记、主任、村(居)两委会成员、计生专干及组信息员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对村级阵地建设、孕情监测、随访服务、台帐管理、信息采集及上报、村务公开、节育措施落实、优惠政策兑现、群众对计生的满意程序等都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标准,制定了孕检、孕情跟踪服务、计生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详尽的工作规范,使村级计生专干有章可循、有制可依,做到有的放矢。

     在实现低生育水平之后,计划生育工作基础、群众观念、任务要求发生了很大变化,与之相对照,当前村级计划生育干部队伍主要在三个方面存在明显的不适应。

     一是思想观念的不适应。部分村计划生育干部对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和任务乏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不同程度存在重管理、轻服务;重治标、轻治本;重人治、轻法治;重落实基本国策、轻维护群众权利的“四重四轻”现象,与人口计生事业发展方向不相适应。

     二是工作方法的不适应。稳定低生育水平,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单凭工作热情和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感情还不够,还要善于做群众的工作,通过深人细致的工作,发动群众、组织群众、运用群众力量,调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实现少数人管多数人向多数人管少数人的转变。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要创新思维,创新制度,创新办法,依靠稳定完善的工作机制,约束和规范群众的生育行为。但是,当前仍有为数不少的村计划生育干部固守传统的管理观念,面对新的形势,裹足不前,用老办法怕群众反感,不服管,新办法又认为管不住,畏难发愁,左右为难,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

     三是文化水平上的不适应。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颁布实施,人口计生工作的主要任务转变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口计生工作思路由单纯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稳定低生育水平基础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工作方法由行政制约为主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综合施治转变,这些都标志着人口计生工作进入到一个全新的时期,对人口计生工作者尤其是村级计生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部分村级计划生育干部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很难掌握新政策,把握新形势,做好上情下情结合工作,致使上级的一些新要求、新规定得不到贯彻落实。加之现在育龄群众文化水平有所提高,维权意识增强,他们对计划生育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从计划生育到优生优育;从避孕节育到生殖保健;从被动接受管理到主动要求服务;从管理者怎么说就怎么办,到认为合法合理才办。这一切都对村级计划生育干部的文化知识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

     综上所述,村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存在的种种不适应,已经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知情选择工作质量,动摇了村级工作的基础,加强和改进村级队伍,提高村级队伍素质,已经刻不容缓。5 n7 p! ~' c% a% g& ]& z3 v2 v3

     2019-07-20

     一、明确职责,充分发挥村级计生专干在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中的骨干作用

     推行村民自治,依靠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是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和创新。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后,村级成为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体,承担着越来越广泛、越来越重要的工作职责。目前,村级至少要承担以下几项职责:组织村民制定并按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倡导婚育新风,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做好新婚夫妇的计生知识宣传、出生缺陷干预、围产期保健等生育服务工作,做好照顾再生育资格条件的初审和材料申报工作;普及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动员生育及流产后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落实安全、长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对服用药具对象及时发放避孕药具,杜绝违法怀孕及违法生育;组织育龄妇女参加孕情、环情及生殖保健检查,对怀孕对象开展定期跟踪访视服务;及时采集本村(居)婚、孕、育、节育、人流等信息以及死亡、流入、流出等人口变动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及时统计上报至镇级计生部门;协助上级计生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及对违法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定期向本村(居)民公布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信息。我市先后制定了《村级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办法》、《村级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村(居)计划生育专干主要职责》、《组级计划生育信息员主要职责》、《村(居)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职责》,明确了村(居)支部书记、主任、村(居)两委会成员、计生专干及组信息员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对村级阵地建设、孕情监测、随访服务、台帐管理、信息采集及上报、村务公开、节育措施落实、优惠政策兑现、群众对计生的满意程序等都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标准,制定了孕检、孕情跟踪服务、计生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详尽的工作规范,使村级计生专干有章可循、有制可依,做到有的放矢。

     在实现低生育水平之后,计划生育工作基础、群众观念、任务要求发生了很大变化,与之相对照,当前村级计划生育干部队伍主要在三个方面存在明显的不适应。

     一是思想观念的不适应。部分村计划生育干部对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和任务乏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不同程度存在重管理、轻服务;重治标、轻治本;重人治、轻法治;重落实基本国策、轻维护群众权利的“四重四轻”现象,与人口计生事业发展方向不相适应。

     二是工作方法的不适应。稳定低生育水平,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单凭工作热情和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感情还不够,还要善于做群众的工作,通过深人细致的工作,发动群众、组织群众、运用群众力量,调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实现少数人管多数人向多数人管少数人的转变。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要创新思维,创新制度,创新办法,依靠稳定完善的工作机制,约束和规范群众的生育行为。但是,当前仍有为数不少的村计划生育干部固守传统的管理观念,面对新的形势,裹足不前,用老办法怕群众反感,不服管,新办法又认为管不住,畏难发愁,左右为难,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

     三是文化水平上的不适应。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颁布实施,人口计生工作的主要任务转变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口计生工作思路由单纯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稳定低生育水平基础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工作方法由行政制约为主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综合施治转变,这些都标志着人口计生工作进入到一个全新的时期,对人口计生工作者尤其是村级计生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部分村级计划生育干部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很难掌握新政策,把握新形势,做好上情下情结合工作,致使上级的一些新要求、新规定得不到贯彻落实。加之现在育龄群众文化水平有所提高,维权意识增强,他们对计划生育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从计划生育到优生优育;从避孕节育到生殖保健;从被动接受管理到主动要求服务;从管理者怎么说就怎么办,到认为合法合理才办。这一切都对村级计划生育干部的文化知识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

     综上所述,村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存在的种种不适应,已经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知情选择工作质量,动摇了村级工作的基础,加强和改进村级队伍,提高村级队伍素质,已经刻不容缓。5 n7 p! ~' c% a% g& ]& z3 v2 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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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明确职责,充分发挥村级计生专干在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中的骨干作用

     推行村民自治,依靠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是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和创新。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后,村级成为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体,承担着越来越广泛、越来越重要的工作职责。目前,村级至少要承担以下几项职责:组织村民制定并按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倡导婚育新风,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做好新婚夫妇的计生知识宣传、出生缺陷干预、围产期保健等生育服务工作,做好照顾再生育资格条件的初审和材料申报工作;普及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动员生育及流产后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落实安全、长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对服用药具对象及时发放避孕药具,杜绝违法怀孕及违法生育;组织育龄妇女参加孕情、环情及生殖保健检查,对怀孕对象开展定期跟踪访视服务;及时采集本村(居)婚、孕、育、节育、人流等信息以及死亡、流入、流出等人口变动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及时统计上报至镇级计生部门;协助上级计生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及对违法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定期向本村(居)民公布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信息。我市先后制定了《村级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办法》、《村级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村(居)计划生育专干主要职责》、《组级计划生育信息员主要职责》、《村(居)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职责》,明确了村(居)支部书记、主任、村(居)两委会成员、计生专干及组信息员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对村级阵地建设、孕情监测、随访服务、台帐管理、信息采集及上报、村务公开、节育措施落实、优惠政策兑现、群众对计生的满意程序等都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标准,制定了孕检、孕情跟踪服务、计生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详尽的工作规范,使村级计生专干有章可循、有制可依,做到有的放矢。

     在实现低生育水平之后,计划生育工作基础、群众观念、任务要求发生了很大变化,与之相对照,当前村级计划生育干部队伍主要在三个方面存在明显的不适应。

     一是思想观念的不适应。部分村计划生育干部对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和任务乏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不同程度存在重管理、轻服务;重治标、轻治本;重人治、轻法治;重落实基本国策、轻维护群众权利的“四重四轻”现象,与人口计生事业发展方向不相适应。

     二是工作方法的不适应。稳定低生育水平,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单凭工作热情和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感情还不够,还要善于做群众的工作,通过深人细致的工作,发动群众、组织群众、运用群众力量,调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实现少数人管多数人向多数人管少数人的转变。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要创新思维,创新制度,创新办法,依靠稳定完善的工作机制,约束和规范群众的生育行为。但是,当前仍有为数不少的村计划生育干部固守传统的管理观念,面对新的形势,裹足不前,用老办法怕群众反感,不服管,新办法又认为管不住,畏难发愁,左右为难,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

     三是文化水平上的不适应。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颁布实施,人口计生工作的主要任务转变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口计生工作思路由单纯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稳定低生育水平基础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工作方法由行政制约为主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综合施治转变,这些都标志着人口计生工作进入到一个全新的时期,对人口计生工作者尤其是村级计生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部分村级计划生育干部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很难掌握新政策,把握新形势,做好上情下情结合工作,致使上级的一些新要求、新规定得不到贯彻落实。加之现在育龄群众文化水平有所提高,维权意识增强,他们对计划生育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从计划生育到优生优育;从避孕节育到生殖保健;从被动接受管理到主动要求服务;从管理者怎么说就怎么办,到认为合法合理才办。这一切都对村级计划生育干部的文化知识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

     综上所述,村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存在的种种不适应,已经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知情选择工作质量,动摇了村级工作的基础,加强和改进村级队伍,提高村级队伍素质,已经刻不容缓。5 n7 p! ~' c% a% g& ]& z3 v2 v3

     2019-07-20

     一、明确职责,充分发挥村级计生专干在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中的骨干作用

     推行村民自治,依靠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是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和创新。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后,村级成为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体,承担着越来越广泛、越来越重要的工作职责。目前,村级至少要承担以下几项职责:组织村民制定并按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倡导婚育新风,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做好新婚夫妇的计生知识宣传、出生缺陷干预、围产期保健等生育服务工作,做好照顾再生育资格条件的初审和材料申报工作;普及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动员生育及流产后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落实安全、长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对服用药具对象及时发放避孕药具,杜绝违法怀孕及违法生育;组织育龄妇女参加孕情、环情及生殖保健检查,对怀孕对象开展定期跟踪访视服务;及时采集本村(居)婚、孕、育、节育、人流等信息以及死亡、流入、流出等人口变动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及时统计上报至镇级计生部门;协助上级计生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及对违法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定期向本村(居)民公布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信息。我市先后制定了《村级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办法》、《村级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村(居)计划生育专干主要职责》、《组级计划生育信息员主要职责》、《村(居)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职责》,明确了村(居)支部书记、主任、村(居)两委会成员、计生专干及组信息员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对村级阵地建设、孕情监测、随访服务、台帐管理、信息采集及上报、村务公开、节育措施落实、优惠政策兑现、群众对计生的满意程序等都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标准,制定了孕检、孕情跟踪服务、计生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详尽的工作规范,使村级计生专干有章可循、有制可依,做到有的放矢。

     在实现低生育水平之后,计划生育工作基础、群众观念、任务要求发生了很大变化,与之相对照,当前村级计划生育干部队伍主要在三个方面存在明显的不适应。

     一是思想观念的不适应。部分村计划生育干部对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和任务乏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不同程度存在重管理、轻服务;重治标、轻治本;重人治、轻法治;重落实基本国策、轻维护群众权利的“四重四轻”现象,与人口计生事业发展方向不相适应。

     二是工作方法的不适应。稳定低生育水平,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单凭工作热情和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感情还不够,还要善于做群众的工作,通过深人细致的工作,发动群众、组织群众、运用群众力量,调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实现少数人管多数人向多数人管少数人的转变。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要创新思维,创新制度,创新办法,依靠稳定完善的工作机制,约束和规范群众的生育行为。但是,当前仍有为数不少的村计划生育干部固守传统的管理观念,面对新的形势,裹足不前,用老办法怕群众反感,不服管,新办法又认为管不住,畏难发愁,左右为难,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

     三是文化水平上的不适应。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颁布实施,人口计生工作的主要任务转变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口计生工作思路由单纯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稳定低生育水平基础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工作方法由行政制约为主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综合施治转变,这些都标志着人口计生工作进入到一个全新的时期,对人口计生工作者尤其是村级计生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部分村级计划生育干部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很难掌握新政策,把握新形势,做好上情下情结合工作,致使上级的一些新要求、新规定得不到贯彻落实。加之现在育龄群众文化水平有所提高,维权意识增强,他们对计划生育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从计划生育到优生优育;从避孕节育到生殖保健;从被动接受管理到主动要求服务;从管理者怎么说就怎么办,到认为合法合理才办。这一切都对村级计划生育干部的文化知识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

     综上所述,村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存在的种种不适应,已经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知情选择工作质量,动摇了村级工作的基础,加强和改进村级队伍,提高村级队伍素质,已经刻不容缓。5 n7 p! ~' c% a% g& ]& z3 v2 v3

     2019-07-20

     一、明确职责,充分发挥村级计生专干在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中的骨干作用

     推行村民自治,依靠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是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和创新。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后,村级成为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体,承担着越来越广泛、越来越重要的工作职责。目前,村级至少要承担以下几项职责:组织村民制定并按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倡导婚育新风,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做好新婚夫妇的计生知识宣传、出生缺陷干预、围产期保健等生育服务工作,做好照顾再生育资格条件的初审和材料申报工作;普及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动员生育及流产后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落实安全、长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对服用药具对象及时发放避孕药具,杜绝违法怀孕及违法生育;组织育龄妇女参加孕情、环情及生殖保健检查,对怀孕对象开展定期跟踪访视服务;及时采集本村(居)婚、孕、育、节育、人流等信息以及死亡、流入、流出等人口变动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及时统计上报至镇级计生部门;协助上级计生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及对违法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定期向本村(居)民公布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信息。我市先后制定了《村级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办法》、《村级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村(居)计划生育专干主要职责》、《组级计划生育信息员主要职责》、《村(居)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职责》,明确了村(居)支部书记、主任、村(居)两委会成员、计生专干及组信息员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对村级阵地建设、孕情监测、随访服务、台帐管理、信息采集及上报、村务公开、节育措施落实、优惠政策兑现、群众对计生的满意程序等都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标准,制定了孕检、孕情跟踪服务、计生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详尽的工作规范,使村级计生专干有章可循、有制可依,做到有的放矢。

     在实现低生育水平之后,计划生育工作基础、群众观念、任务要求发生了很大变化,与之相对照,当前村级计划生育干部队伍主要在三个方面存在明显的不适应。

     一是思想观念的不适应。部分村计划生育干部对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和任务乏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不同程度存在重管理、轻服务;重治标、轻治本;重人治、轻法治;重落实基本国策、轻维护群众权利的“四重四轻”现象,与人口计生事业发展方向不相适应。

     二是工作方法的不适应。稳定低生育水平,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单凭工作热情和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感情还不够,还要善于做群众的工作,通过深人细致的工作,发动群众、组织群众、运用群众力量,调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实现少数人管多数人向多数人管少数人的转变。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要创新思维,创新制度,创新办法,依靠稳定完善的工作机制,约束和规范群众的生育行为。但是,当前仍有为数不少的村计划生育干部固守传统的管理观念,面对新的形势,裹足不前,用老办法怕群众反感,不服管,新办法又认为管不住,畏难发愁,左右为难,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

     三是文化水平上的不适应。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颁布实施,人口计生工作的主要任务转变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口计生工作思路由单纯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稳定低生育水平基础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工作方法由行政制约为主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综合施治转变,这些都标志着人口计生工作进入到一个全新的时期,对人口计生工作者尤其是村级计生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部分村级计划生育干部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很难掌握新政策,把握新形势,做好上情下情结合工作,致使上级的一些新要求、新规定得不到贯彻落实。加之现在育龄群众文化水平有所提高,维权意识增强,他们对计划生育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从计划生育到优生优育;从避孕节育到生殖保健;从被动接受管理到主动要求服务;从管理者怎么说就怎么办,到认为合法合理才办。这一切都对村级计划生育干部的文化知识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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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明确职责,充分发挥村级计生专干在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中的骨干作用

     推行村民自治,依靠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是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和创新。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后,村级成为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体,承担着越来越广泛、越来越重要的工作职责。目前,村级至少要承担以下几项职责:组织村民制定并按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倡导婚育新风,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做好新婚夫妇的计生知识宣传、出生缺陷干预、围产期保健等生育服务工作,做好照顾再生育资格条件的初审和材料申报工作;普及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动员生育及流产后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落实安全、长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对服用药具对象及时发放避孕药具,杜绝违法怀孕及违法生育;组织育龄妇女参加孕情、环情及生殖保健检查,对怀孕对象开展定期跟踪访视服务;及时采集本村(居)婚、孕、育、节育、人流等信息以及死亡、流入、流出等人口变动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及时统计上报至镇级计生部门;协助上级计生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及对违法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定期向本村(居)民公布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信息。我市先后制定了《村级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办法》、《村级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村(居)计划生育专干主要职责》、《组级计划生育信息员主要职责》、《村(居)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职责》,明确了村(居)支部书记、主任、村(居)两委会成员、计生专干及组信息员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对村级阵地建设、孕情监测、随访服务、台帐管理、信息采集及上报、村务公开、节育措施落实、优惠政策兑现、群众对计生的满意程序等都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标准,制定了孕检、孕情跟踪服务、计生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详尽的工作规范,使村级计生专干有章可循、有制可依,做到有的放矢。

     在实现低生育水平之后,计划生育工作基础、群众观念、任务要求发生了很大变化,与之相对照,当前村级计划生育干部队伍主要在三个方面存在明显的不适应。

     一是思想观念的不适应。部分村计划生育干部对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和任务乏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不同程度存在重管理、轻服务;重治标、轻治本;重人治、轻法治;重落实基本国策、轻维护群众权利的“四重四轻”现象,与人口计生事业发展方向不相适应。

     二是工作方法的不适应。稳定低生育水平,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单凭工作热情和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感情还不够,还要善于做群众的工作,通过深人细致的工作,发动群众、组织群众、运用群众力量,调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实现少数人管多数人向多数人管少数人的转变。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要创新思维,创新制度,创新办法,依靠稳定完善的工作机制,约束和规范群众的生育行为。但是,当前仍有为数不少的村计划生育干部固守传统的管理观念,面对新的形势,裹足不前,用老办法怕群众反感,不服管,新办法又认为管不住,畏难发愁,左右为难,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

     三是文化水平上的不适应。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颁布实施,人口计生工作的主要任务转变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口计生工作思路由单纯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稳定低生育水平基础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工作方法由行政制约为主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综合施治转变,这些都标志着人口计生工作进入到一个全新的时期,对人口计生工作者尤其是村级计生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部分村级计划生育干部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很难掌握新政策,把握新形势,做好上情下情结合工作,致使上级的一些新要求、新规定得不到贯彻落实。加之现在育龄群众文化水平有所提高,维权意识增强,他们对计划生育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从计划生育到优生优育;从避孕节育到生殖保健;从被动接受管理到主动要求服务;从管理者怎么说就怎么办,到认为合法合理才办。这一切都对村级计划生育干部的文化知识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

     综上所述,村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存在的种种不适应,已经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知情选择工作质量,动摇了村级工作的基础,加强和改进村级队伍,提高村级队伍素质,已经刻不容缓。5 n7 p! ~' c% a% g& ]& z3 v2 v3

     2019-07-20

     一、明确职责,充分发挥村级计生专干在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中的骨干作用

     推行村民自治,依靠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是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和创新。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后,村级成为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体,承担着越来越广泛、越来越重要的工作职责。目前,村级至少要承担以下几项职责:组织村民制定并按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倡导婚育新风,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做好新婚夫妇的计生知识宣传、出生缺陷干预、围产期保健等生育服务工作,做好照顾再生育资格条件的初审和材料申报工作;普及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动员生育及流产后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落实安全、长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对服用药具对象及时发放避孕药具,杜绝违法怀孕及违法生育;组织育龄妇女参加孕情、环情及生殖保健检查,对怀孕对象开展定期跟踪访视服务;及时采集本村(居)婚、孕、育、节育、人流等信息以及死亡、流入、流出等人口变动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及时统计上报至镇级计生部门;协助上级计生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及对违法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定期向本村(居)民公布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信息。我市先后制定了《村级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办法》、《村级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村(居)计划生育专干主要职责》、《组级计划生育信息员主要职责》、《村(居)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职责》,明确了村(居)支部书记、主任、村(居)两委会成员、计生专干及组信息员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对村级阵地建设、孕情监测、随访服务、台帐管理、信息采集及上报、村务公开、节育措施落实、优惠政策兑现、群众对计生的满意程序等都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标准,制定了孕检、孕情跟踪服务、计生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详尽的工作规范,使村级计生专干有章可循、有制可依,做到有的放矢。

     在实现低生育水平之后,计划生育工作基础、群众观念、任务要求发生了很大变化,与之相对照,当前村级计划生育干部队伍主要在三个方面存在明显的不适应。

     一是思想观念的不适应。部分村计划生育干部对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和任务乏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不同程度存在重管理、轻服务;重治标、轻治本;重人治、轻法治;重落实基本国策、轻维护群众权利的“四重四轻”现象,与人口计生事业发展方向不相适应。

     二是工作方法的不适应。稳定低生育水平,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单凭工作热情和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感情还不够,还要善于做群众的工作,通过深人细致的工作,发动群众、组织群众、运用群众力量,调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实现少数人管多数人向多数人管少数人的转变。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要创新思维,创新制度,创新办法,依靠稳定完善的工作机制,约束和规范群众的生育行为。但是,当前仍有为数不少的村计划生育干部固守传统的管理观念,面对新的形势,裹足不前,用老办法怕群众反感,不服管,新办法又认为管不住,畏难发愁,左右为难,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

     三是文化水平上的不适应。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颁布实施,人口计生工作的主要任务转变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口计生工作思路由单纯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稳定低生育水平基础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工作方法由行政制约为主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综合施治转变,这些都标志着人口计生工作进入到一个全新的时期,对人口计生工作者尤其是村级计生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部分村级计划生育干部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很难掌握新政策,把握新形势,做好上情下情结合工作,致使上级的一些新要求、新规定得不到贯彻落实。加之现在育龄群众文化水平有所提高,维权意识增强,他们对计划生育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从计划生育到优生优育;从避孕节育到生殖保健;从被动接受管理到主动要求服务;从管理者怎么说就怎么办,到认为合法合理才办。这一切都对村级计划生育干部的文化知识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

     综上所述,村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存在的种种不适应,已经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知情选择工作质量,动摇了村级工作的基础,加强和改进村级队伍,提高村级队伍素质,已经刻不容缓。5 n7 p! ~' c% a% g& ]& z3 v2 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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