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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汇报

    时间:2021-01-15 12:23:26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关于2009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审核结果的报告

    周口市水务局:

    按照周口市水务局《关于下达2009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审核工作任务的通知》(周移民后扶办

    【2009】12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我县高度重视,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周密部署,严格实施,目前,此项工作已结束,现将核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为确保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不漏登、错登,使真正的移民早日受益,商水县水利局严格按照《河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

    二、周密部署、稳步实施

    要求移民亲自到移民办进行登记,来时携带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证明材料。移民办对移民的各种资料逐人进行验证,并登记造册。

    三、严明纪律、认真核查商水县水利局按照(国发【2006】17号)和(豫政【2006】57号)文件规定,认真审核,核定我县现有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44户60人,符合移民登记政策,并已将审核结果在电

    视台于以公示。

    特此报告!

    附:2009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审核成果表

    2009-12-13

    2011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总结

    2011年,我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认真落实省、市有关的政策和工作任务,积极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兑现工作。我区按政策共兑现2010年度大中型水库水库移民资金143.91万元。其中:兑现发放2010年度大中型水库水库移民原迁人员直补资金56.46万元,(上半年直补资金28.23万元,下半年原迁移民直补资金28.23万元);
    实施2010年度大中型水库水库移民增长人员项目扶持资金86.7万元,(上半年项目扶持资金43.275万元,下半年项目扶持资金43.425万元);
    实施转入我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增长人员2009年上半年—2010年上半年项目扶持资金7500元,政策兑现率达100%。区移民局、区财政局对2009年度中型水库水库经济发展项目进行了验收,走马岭办事处苗湖大队农田水利项目实施完毕,验收合格,拨付经济发展项目资金36.5万元。

    二、抓好2011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编制。编制了全区2011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计划,涉及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扶持资金86.55万元和大中型水库原迁移 民直补资金59.1万元。申报了辛安渡办事处红星大队无公害蔬菜科技示范园建设项目、新沟镇街办事处三大队红花村移民生活区排水沟改造项目、柏泉办事处西二大队移民生产区600亩水生菜项目、东山办事处蒿口大队生态养殖观光园

    项目等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经济发展项目4个,项目总投资163万元。

    三、加强自然减员人员的管理

    根据《武汉市移民局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日常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武移[2008]16号)精神,各街道(农场、园区)办事处于2010年底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对象自然减员人员进行了检查核实、公示,经区移民局审核,报市移民局批准,全区自然减员人员共计15人,其中原迁移民9人、新增移民6人。

    四、加强移民工作检查力度。

    根据湖北省移民局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检查工作的通知(鄂移[2011]180号)精神,区移民局精心组织,及时下发了(关于开展2010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检查工作的通知(东移[2011]17号),各街道(农场、园区)办事处进行了认真自查,并形成了自查报告。

    区移民局、区财政局成立了联合检查小组,对15个办事处(农场、园区)的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了原迁移民资金兑现和后期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后期扶持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查看了账目和兑现资料,各办事处全部设立了专项资金账户,专款专用,移民资金兑现手续齐全、合理、及时。

    五、做好水库移民的社会稳定工作。

    区移民局认真组织,加大水库移民稳定工作的力度,各街(办事处、园区)对移民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和调处力度,

    做了大量艰苦、细致、耐心地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没有出现群体上访事件,确保了社会稳定。

    六、2011年工作要点。

    一、抓好原迁移民直补到人工作,确保第一时间将后扶资金打入移民个人帐户。

    二、抓好增长人员项目扶持工作,项目扶持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并及时填报《大中型水库移民新增人口项目扶持实施情况表》。

    三、抓好后期扶持对象减员人口管理,随时掌握移民减员人员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自然减员情况进行公示,每年年底核实上报

    四、抓好水库移民维稳工作,密切关注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动态,加大对移民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和调处力度,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移民反映的问题,确保移民群体稳定。

    2011年10月15日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工作

    情况汇报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对帮助广大移民脱贫致富、促进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是**省移民人口最多的地区,搞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对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移民收入,维护库区和安臵区稳定有着深远的意义。现将我市移民后扶资金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市移民工作基本情况

    省核定我**市大中型水库30座,有中央直属水库*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人口12334人,其中原迁人口45677人,新增人口23456。涉及全市五县一(市)四个区的565个乡镇、tyt个村、ghgh个组,是全省移民后扶人口最多的市(州)。

    2007—2009年度,省财政累计拨付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资金dfgfg万元(原迁移民直补资金fgfg万元;
    新增移民项目资金fgf万元),截至目前累计支出fgfg万元(原迁移民直补资金fgf万元;
    新增移民项目资金fgfg万元),累计结余fgfg万元(原迁移民直补资金fgfg万元;
    新增移民项目资金dfg万元。(详见附表)

    二、取得的成效

    **市移民后扶工作把后扶政策实施作为改善民生的重大机遇,以“政策兑现、资金安全、移民满意、社会稳定”

    1 为目标,扎实推进移民后扶工作的实施。通过实施移民再搬迁安臵工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和调整生产资源,培育和发展区域特色经济,开展科技扶持,使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有力地促进了库区安臵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直补资金稳妥发放,缓解了原迁移民突出困难。 在原迁直补助资金发放过程中,各地严格按照 “直补到人、一人一卡(折)”的要求,坚持把困难留给政府,把方便让给群众,本着“高效、简化、便民”的原则,全面推行直补资金社会化发放。最大程度地解决移民在资金发放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原迁移民及时稳妥地领到了直补资金,解决了原迁移民最直接的困难。

    (二)后扶项目效益明显,改善了库区和安置区生产生活条件。

    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得到库区和安臵区移民群众认可。**县**镇**村从移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饮水问题入手,投入后扶资金19.5万元,新建水窖20口,架设引水管道4.5千米,解决了近2000人吃水问题;
    **县**乡东钦村距离县城15公里,过去仅有一条机耕路,晴通雨阻,乘船、骑自行车到县城需要半天时间,通过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设将通村公路硬化后,现在到县城只需半个小时;
    **县**村通过后扶资金发展板栗,再结合地方配套部分资金,已建板栗基地400余亩,受益户年人均增收300元,既增加了移民的收入,又优化了库区生态环境,较好的发挥了移民后扶资金的综合 2 效益,真正让移民群众得到了实惠。这些项目的建成,有效缓解了库区和安臵区普遍存在的行路难、饮水难等,极大地改善了移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库区和安臵区面貌大有改观。

    (三)后扶政策实施使库区、安置区稳定态势进一步增强。

    后扶项目的实施解决了移民群众迁居地的实际困难,提高了移民和迁居地群众收入,安臵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得到了维护,切实感受到生产生活环境发生的变化,从而化解了移民对现状不满情绪,缓解了社会矛盾和积怨,因移民不满引起的纠纷和上访较以往大幅度减少。

    三、做法与经验

    在移民后扶政策实施过程中,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级财政、移民部门紧密配合,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领导高度重视。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对于涉及后期扶持工作的重要问题,亲自参加调研,深入库区和安臵区调查研究,并将移民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完善了移民部门具体实施后期扶持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的工作机制。各地按照移民工作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负起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职责,将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纳入该地区效能建设考评范畴,从而确保了工作扎实有效地向前推进。

    (二)机构健全。县(市、区)政府将“理顺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移民管理机构,完善工作机制”作为重

    3 要工作来抓,成立了由宣传、财政、移民、发展改革、水利、公安、广电、银行等多个部门组成的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切实做到了领导责任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到位。为切实做好移民后扶工作,很多地方还增加了人员编制和财政预算,从严从高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到移民工作中来。

    (三)部门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本着对移民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积极加强横向联系,共同努力,全面贯彻落实移民后扶政策,维护了库区和安臵区的社会稳定。各地方的财政和移民部门工作衔接及时,配合默契,保证了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推进,产生了积极明显的社会效果。

    (四)管理日趋规范。各地按照省、市制定出台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南,切实加强资金、项目和计划管理。从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等方面入手,结合实际研究措施,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移民后扶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存在的问题

    **市在实施后期扶持工作过程中,因建库时间长、历史情况复杂、后扶人口基数大、资金数额大、后扶项目多、工作量和难度大、管理滞后等带来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后扶工作的成效。

    (一)部分项目建设进度缓慢,进展不平衡。造成部分项目建设滞后,或停止实施的主要原因:一是资金和项目工作衔接不够,部门沟通不畅,有的项目资金到位了,但实施

    4 部门并不知晓,延误了工期;
    有的是县与乡、乡与村,以及部门内部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各项基础性工作不到位,日常管理工作跟不上。二是对项目的前期预算有偏差。有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原材料涨价、管理费用支出或前期评估不精确等,造成实际造价与预算价格存在偏差,致使项目因资金问题停滞。三是项目资金直达施工单位,部分乡镇和村没有参与管理和实施,没有积极性,对项目实施配合不够。四是部分拼盘项目,由于其他配套资金未及时到位,影响了整个项目进度。

    (二)档案管理不规范,民主程序不到位。一是后扶项目的申请立项、计划申报审批和下达、工程施工、竣工决算、验收、资金拨付等资料未严格按要求归档,部分基础资料收集不齐全;
    二是由于部分地区民主程序不到位,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群众不知情,缺乏监管,项目的实施不能充分反映移民的需求。

    (三)现行政策存在一定的纰漏、严重制约了后扶工作的向纵深发展

    移民后扶是是保护移民权益、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发展与和谐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长期艰巨的任务。虽然各级地方党委政府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意见,而在实际操作中暴露出的很多问题在现有的政策规定中没有明确,严重制约了后扶工作的深入开展。如项目预算与决算之间差额如何处理;
    项目从前期到竣工整个过程的预算编制、工程监理、决算等中间费用能否从项目资金中列支,项目中间费用按什么标准取费,哪些项目能够取费、哪

    5 些不必要取费;
    移民村能否作为项目实施单位;
    原迁移民自然减员节余资金能否用于项目建设,节余资金如何调剂使用等等问题。就项目预算与决算之间的差额问题而言,从我们在基层了解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已完工的项目其决算与预算资金是完全一致的,硬性的强求预算与决算的一致,其结果无非是项目“瘦身”或工程质量“打折” 6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

    (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及有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移民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逐步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协调解决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移民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下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的移民工作。

    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移民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移民工作。

    第六条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为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对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经济责任,及时足额缴(拨)付移民资金,做好有关的移民工作。

    第七条移民依法享有获得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以及监督移民资金使用的权利,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搬迁义务。

    第八条移民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二)移民安置以环境资源容量为基础,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相结合;

    (三)移民安置规划的实施必须与工程建设同步;

    (四)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并逐步超过原有水平。

    第二章移民安置

    第九条移民安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移民安置规划由业主会同移民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编制,经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移民安置规划未经批准,不得审批工程建设文件、办理征地手续,不得施工。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
    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设计单位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前,应当编制设计工作大纲。设计工作大纲应当经业主和移民管理部门共同审定,需要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设计工作大纲经审定后,设计单位方可开展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应当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不得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水库淹没和工程占地的实物指标是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和淹没补偿投资概算的依据。实物指标调查由设计单位、业主与当地移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实物指标调查结果应当由设计单位、业主、当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被调查者分别签署意见认可,并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二条移民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等的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移民补偿具体方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移民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农村移民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搬迁运输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发给移民本人。

    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足十五平方米的,按人均十五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房屋补偿费。

    第十三条移民工程用地、移民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或者土地征用手续,不得用于非移民项目。

    农村移民生产用地采取依法调整土地、开垦未利用土地等方式解决,并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农村移民安置应当坚持以农业生产形式安置为主、结合其他产业安置和以外迁安置为主、严格控制后靠安置的原则,首先在本县(市、区)内安置;
    本县(市、区)内安置不了的,在该水库工程受益县(市、区)安置;
    受益县(市、区)安置不了的,在其他县(市、区)安置。

    农村移民安置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以农业生产形式安置农村移民,在本县(市、区)安置的,由迁出地人民政府与安置地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签订安置协议,按照协议进行安置;
    在受益县(市、区)或者其他县(市、区)安置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组织迁出地和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以农业生产形式安置农村移民的,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被安置移民的人均耕地面积,不低于安置地安置移民后的人均面积。

    第十六条具备从事个体经营条件的农村移民申请自谋职业的,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移民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移民本人与迁出地人民政府签订书面合同,由迁出地人民政府将移民生产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给移民本人。

    第十七条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人民政府与移民商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
    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移民生产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八条按照移民安置规划以农业生产形式统一安置的农村移民居住地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

    第十九条城镇移民房屋搬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统一规划,限额用地,补偿到户,由移民联户自建;

    (二)经移民本人申请,实行货币安置;

    (三)依照规划集中统一建设,实行产权调换,结构和面积价差找补结算。

    第二十条需要迁移建设的城镇,应当节约用地,合理布局。新址选择必须进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勘查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需要迁移建设的城镇按照原规模和标准计算补偿。扩大规模或者提高标准增加的投资,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需要迁移建设的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水电等专业设施项目,按照原规模和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计算补偿。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者改变原功能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水库淹没和工程建设征用土地方案批准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公布水库淹没区和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范围。

    水库淹没区和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淹没线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除因出生、婚姻、工作调动、部队转业退伍、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及刑满释放等依法迁入的人口外,不得迁入其他人口。

    第二十二条移民安置后依法享有与安置地村(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

    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就学及土地、山林和房产确权发证等手续,并提供方便。

    第二十三条业主和移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支付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在得到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后,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

    绝搬迁;
    已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补助,不得干扰其他移民搬迁。

    第二十四条移民管理部门会同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行监理。

    移民安置后,由移民管理部门组织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内容对移民的安置进行验收。

    第三章后期扶持

    第二十五条移民后期扶持的主要任务是:对移民后期生产进行扶持,逐步提高和改善移民的生活水平。

    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部、省属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编制并下达年度实施计划,按照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州、县(市、区)所属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由有管理权限的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移民后期扶持时间为十年,自工程全部投产提取后期扶持基金之日起计算。

    经过后期扶持,移民生产生活仍然十分困难需要延长扶持时间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支持库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采取各种措施,扩大生产门路,并在安排交通、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等建设项目,分配支农、扶贫等各类资金时,对库区及移民安置区予以优先照顾。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引进农业优良品种,推广适用技术,加强对移民科学文化知识和应用科学技术的培训,提高移民的素质。

    第二十九条为安置移民修建的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决算手续。

    验收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管理。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移民资金是用于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专项资金,包括淹没补偿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移民资金由移民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淹没补偿费包括移民生产安置费、生活补助费、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防护工程费等。

    业主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审定的淹没补偿费及时足额缴入对水库有管理权限的同级人民政府财政专户。

    第三十二条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包括:

    (一)国家拨入的库区建设基金;

    (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按照规定从水库发电中计算提取的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维护基金;

    (四)从水库灌溉、供水、旅游、水产养殖等综合效益中提取的资金;

    (五)其他用于移民后期扶持的资金。

    除国家拨入的库区建设基金以外,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有关单位和业主及时足额缴入对水库有管理权限的同级人民政府财政专户,其中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

    第三十三条移民资金的使用实行年度项目计划管理。年度项目计划由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
    需要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
    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凡缴入国库的移民资金,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

    有移民工作任务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城镇迁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临时管理机构不是一级财务核算单位,移民资金不得经其转拨。

    第三十五条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移民管理部门报告移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向业主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物价、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使用移民资金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张榜公布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由移民资金或者移民劳务投入形成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移民资金存储期间的孳息,纳入移民资金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水库应当按照设计运行方案进行调度,不得超限蓄水。因防洪、抢险等特殊需要由人民政府决定超限蓄水造成淹没损失的,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业主超限蓄水造成淹没损失的,由业主予以赔偿。

    第三十八条水库消落区由业主统一管理,在不影响水库安全、防洪、发电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安排给当地移民作季节性生产使用,因水库正常运行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库区的排渍费、高扬程提灌站的运行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督促业主和有关单位从水库发电、水库其他收益中解决。

    第四十条水库灌溉受益地区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支付的从灌溉水费中提取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由被淹区和受益区的人民政府依法签订合同,由受益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合同约定收缴和支付。

    第四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和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条例实施以前自然条件艰苦、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已建大中型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扶持规划,分级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对本条例实施以前缺乏基本生产条件的农村移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依法调整土地、发展养殖业、种植业和工副业等办法,改善移民的基本生产条件,增加移民的收入。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拨款、筹集社会资金和移民投工投劳等办法,改善本条例实施以前基础设施特别落后的农村移民安置地村、组的道路、饮水、供电、灌溉、防洪等基础设施。

    第四十四条对本条例实施以前以农业生产形式安置、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农村移民,通过采取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办法仍不能脱贫的,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规划,积极创造条件,分步组织异地重新安置。

    第四十五条解决本条例实施以前已建大中型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所需的经费,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从水库发电、灌溉、供水、旅游、水产养殖等综合效益和财政补贴中解决。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的,由规划、计划的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移民工程用地、移民宅基地用于非移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移民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收缴的罚款,全部纳入移民资金,用于移民迁建。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淹没线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对个人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中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的;

    (二)移民安置规划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三)未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的;

    (四)不按规定拨付或者故意拖延拨付移民资金的;

    (五)截留、挤占或者挪用移民资金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一)拖延搬迁或者拒绝搬迁的;

    (二)按规定标准已获得补偿、补助费,搬迁后擅自返迁的;

    (三)按规定标准获得安置补偿、补助后,无理要求再次补偿、补助或者干扰其他移民搬迁的。

    第五十一条移民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移民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实施以后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小型水库,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移民给予适当扶持。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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