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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0-11-21 12:22:39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 1 -

    县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管,有效发挥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债券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
    (二)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

    (三)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年度预算及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四)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工程项目的预算、结算和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依法依规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一)财政部门是主管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 2 - (二)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核算部门,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协助预算部门编制当年项目的资金预算。

    (三)预算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部门,负责编制当年项目的资金预算,参与项目资金监管和办理资金支付,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四)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依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审计(调查)或跟踪审计。

    (五)政府造价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实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招投标、变更、责任追究等按《政府投资条例》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执行《××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和《××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选取中介服务公司。县财政部门凭项目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中选确认书)支付中介服务费或拨付所需经费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支付。

    第七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 3 -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必须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坚持建设规模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建设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建设初步设计概算必须涵盖相关工程建设、技术咨询服务、管理费用(包括土地使用费用)及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备用金等前期费用,未列入概算的不得安排和拨付资金。

    第九条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以及未经预算审查核定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施工合同,项目建设单位在与中标企业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后须将合同原件(一份)送财政局备案,财政部门按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核拨工程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通过合同(或补充合同)约定施工企业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对外省(市)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时,要重点关注外省(市)施工企业是否及时足额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发现问题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反映,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力争通过合同约定方式由中标方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 11 号第二点的规定,由中标方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并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由

    - 4 - 子公司(或分公司)在项目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资金的建设项目,如需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由发改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批准后,再由发改部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资金。不需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项目,由发改部门直接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国家资金。

    第十二条 按规定需派驻财务总监的,财务总监对建设项目实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

    项目资金预算、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未经立项的或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对重点项目,确有必要可适当安排前期经费。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批准的规模及项目建设工期按照年度预算编制时间要求,将下年度项目建设资金预算报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审核后编入本单位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各预算单位编制的部门预算,结合财力情况,汇总编制下年度本级预算草案报县人大代会批准后实施。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优先保障 完工和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 5 - 第十四条

    简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核流程,扩大授权支付范围。单项投资建安工程费金额 20 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授权支付方式审核和拨付工程款和相关费用,建设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把关按规定审核和拨付建设资金,县财政部门事后抽查。单项投资建安工程费金额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的,由县财政核拨;
    申请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由项目中标单位(或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部门、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财务总监(有驻派)审核后送财政部门审定,按照规定流程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项目工程拨款审核意见表(一式三份);
    (二)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及资金文件(包括追加工程造价的批准文件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三)中标通知书(中选确认书);

    (四)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及其他服务合同;

    (五)财政部门对工程项目的预算、标底造价审定书、工程结算定案书;

    (六)工程进度汇总表(加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章);

    (七)工程竣工验收表及竣工验收报告;

    (八)项目税务机关缴交税票据(复印件)。

    - 6 -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前期费用、待摊费用服务范围与选取方式按照《××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施行。项目的咨询、服务类、管理费用,参照国家和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为计费参考基数并结合我县的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下浮计取。如有另外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工程价款及各项待摊费用支付比例如下:

    (一)工程价款的支付 ⒈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 15%。重大工程项目,按工程年度计划结合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分批次预付。如遇特急工程(抢险、救灾等)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 30%。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合同中约定在申请支付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时开始按工程进度相对应的比例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实质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财务管理部门有权限据客观存在的施工前期准备情况合理降低预付款比例,施工单位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2.合同价款内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验收前,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 80%(除行业另有规定外);
    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 90%;
    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完成后,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结算价款 97%;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预留结算价款 3%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保留期限为一年(除行业另有规定外),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

    - 7 - 证金预留时限内,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剩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一次性返还给施工单位。

    ⒊合同价款外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在总投资概算额度内,且工程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进度款按合同价款内的办法执行。超出批准总投资概算额部分,报县政府批准同意且工程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定的,按合同价款内办法执行,工程预算未经财政部门审定的,支付比例不超过 50%。超出批准总投资概算额的部分,未经县政府批准同意的,不得支付工程款。

    (二)项目的前期费用、待摊费的管理 财政部门按基本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核拨各项费用。

    1.工程勘察、设计费,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 20%,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前支付比例不超过 90%(行业另有规定除外),余款在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2.工程监理费用支付比例根据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按比例支付且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 20%,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支付比例不超过 80%(行业另有规定除外),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比例不超过 95%,余款在质保期满后支付。

    3.工程其他费用,包括各类咨询、评估、检测等项目报

    - 8 - 告完成后不再提供后续服务的,报告完成后可全额支付,需提供后续服务的,根据后续服务的要求确定费用的支付比例,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前,支付比例不超过 90%,余款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或约定服务期满后支付。

    (三)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如项目远离市区,需聘请专业人员管理等情况的,按行业标准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用使用范畴列支,建设单位需编制建设单位管理费的预算和用款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核拨,建设单位管理费需严格按规定开支,严禁挪用和改变资金用途。

    (四)建设领域工人工资的支付管理 各职能单位需要求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发布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要求施工企业设立工资专户。施工合同或协议中应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的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的比例、工资款拨付的期限作出明确约定,且确保足额支付应付的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实行分账管理。

    (五)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 根据政府批准的预算,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再支付至被征收人。相关部门对资金实行专户、专项管理。预拨付征地补偿及附着物补偿按实结算,结余部分资金缴回国库账户。

    - 9 - (六)政府采购项目的支付比例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项目的回购,由社会资本方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核实并出具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程序回购。

    第四章

    项目工程概、预、结算编制、审核和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审核由政府规定的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安工程费单项投资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的项目预、结算审核由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完成设计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及时做好概算、预算编制,向县财政部门提交概算审核批文、施工图预算及其他相关文件申请项目预算审核。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安工程费单项投资 20 万元以下(不含 20 万元)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预算编制(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质人员的部门可自行编制)及预、结算审核,并按相关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县财政部门事后抽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经财政部门或第三方审查核定的工程预算,不得擅自扩大或调整预算,不得擅自增加未纳入工程预算的其他工程项目,不得提高建设标准,

    - 10 - 确需调整预算、增加工程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参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的概、预、结算按本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会计制度与财务核算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关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建立会计账簿,做好会计凭证及账簿的记录,完整、明晰、及时、准确地反映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并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建设项目的会计报表及有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大中型建设项目如需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财务人员的,须报请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发生分项工程报废的,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按规定分清造成工程报废各方所承担的责任,

    - 11 - 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报废的分项工程净损失,作待核销处理,项目完工(或取消)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的城市绿化、项目报废、水土保持、江河清障、航道清淤、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项目完工(或取消)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的划转,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包括各项资金来源、已交付使用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报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九条 特许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第六章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与资产移交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相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和审批。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后 60 日内,建设单位需完成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向县财政部门报送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设有专门机构的,工程竣工后原机构撤销,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原项目负责人及财务管

    - 12 - 理人员仍需负责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工作。项目预算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财政部门在收到报告 3 个月内出具批复意见。批复意见是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规定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对所属的财产物资、临时设备、工具器具等逐项进行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的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应根据产权所属,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登记手续,并按下列办法做好财务处理:

    (一)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二)产权不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并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转出投资的受让单位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入账。

    (三)特许建设项目的资产移交由实施机关(单位)和

    - 13 - 使用单位共同审核后,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 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二)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容,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表式见附件);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4.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5.决算和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6.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由政府授权的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办法和要求参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的编制和

    - 14 - 审定,以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执行过程中的工程造价争议,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5 年。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按国家、省、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刘伟平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加快项目建设,促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补助的财政性资金、地方财政性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地方专项基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现行审批权限,完善内部协调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除重大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道”审批程序简化为“两道”,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当日受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
    初步设计审批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

    第五条 承担项目审批前置职能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分别在30、2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项目选址意见、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用地预审意见自受理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建立项目联合审查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和评审,科学、合理确定投资项目,健全规范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必须按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及时组织实施;
    凡国家和省上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应当按时开工建设,切实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尽快实现投资支出。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是项目管理和财政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项目和专项资金进行全程监管,跟踪问效,促进项目建设发挥预期效益;
    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纪检、检察部门报告。

    第九条 属于政府财政预算投资来源的项目,视财力按程序列入财政预算;
    属于贷款资金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落实信贷资金。

    第十条 列入财政预算的项目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将预算直接细化编制到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滞留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一律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凡年初部门预算中已经批准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编报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在接到用款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对于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项目明确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计划,并按集中支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项目尚不明确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意见,并审批下达项目计划后,按集中支付程序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补助市(州)、县(区、市)的项目资金,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文件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市州和省直管县;
    市州或省直管县收到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要督促其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涉及“三农”、民生等时效性较强的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季节性等特殊因素,加快项目计划审批和下达效率;
    在正式项目计划未下达前,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初步计划和项目需求,预拨专项资金,确保工期进度,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五条 省级各项目主管部门对年初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按项目建设进度,原则上每年6月底、9月底前,下达的均衡比例不得低于60%、90%。11月底之前,中央和省级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必须全部下达完毕。对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不按规定拨付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实施、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年中或年底对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对不按时限进行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违规使用资金、项目管理混乱等行为,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要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加强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管理,修订完善本部门涉及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的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金拨付 办法 令

    分送: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

    单位,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

    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甘政办发„2011‟12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05‟50号)和《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性基金以及政府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国外贷款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信、财政、水利、交通运输、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 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

    (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股份或资产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

    (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

    (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符合

    (一)、

    (二)、

    (三)款的,应当执行审批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项目单位根据审批部门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文件,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审批手续,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第七条 对经济、社会、环境有重大影响或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以及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开展后续工作。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额,确需超过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评审;
    重大项目应当进行专家评议。咨询评估或评审没有通过的,不予审批。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建设性质、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分别由国家、省级和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一)根据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省内审批权限按照项目隶属关系予以划分:
    1.对于市州、县市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且政府投资比例超过50%或者安排政府投资1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组织竣工验收;
    上述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和管理。

    2.对于省直部门或单位的建设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且政府投资比例超过50%或者安排政府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组织竣工验收;
    上述限额以下的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工作流程;
    规划、环保、土地等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前期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除重大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三道”审批程序简化为“两道”,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符合条件、审批所需材料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3个工作日内办结,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间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延时和咨询评估机构评审时间。对需要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由省直对口部门负责跟踪协调衔接,积极争取尽早获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联合审查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和评审,科学、合理地确定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先收尾、后续建、再新开”的时序安排。投资主管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杜绝多头申报、重复安排。

    第十五条 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计划,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达。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及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政府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截留。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或选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非经营性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购置等事项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确因客观条件进行重大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于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办理相关的财务决算审计、审批等手续,并按规定报政府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及时将结余资金上交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可按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独立稽察。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对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进行财务监督,对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投资评审,并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下达、资金拨付、财务支出和工程实施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建设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部门进行行政监察。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 使用以工代赈、国外贷款等专项资金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对相关程序和期限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投资项目 办法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省法院,省检察院。

    相关关键词: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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