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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2020廉政制度汇编合集

    时间:2020-10-24 12:40:04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最新2020廉政制度汇编合集

    01

    1.党组成员廉洁自律规定

    1、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制度规定。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制度规定,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带头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和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做廉洁自律的模范,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

    2、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政治本色。加强思想道德修养,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不做群众看不惯、不满意的事,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

    3、自觉接受监督。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广泛听取意见,增加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质量,认真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纠正各种不正确的思想和行为。

    4、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组书记对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所分管的党员干部要严格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的规定。

    02

    党员廉洁自律规定

    1、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工作中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吃苦在先、享受在后。

    2、工作中要把住自己的嘴、管住自己的手,不准利用职权,向基层企业“吃、拿、卡、要、报”。

    3、按照“八小时以外”监督措施的有关规定,把握好自己的业余时间,不准违法乱纪。

    03

    “八小时以外”监督制度

    为加强我局机关廉政建设,建立健全依法行使人力社保行政执法管理职权的制约机制,进一步强化机关干部的廉政意识,有效监督我局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防范和严厉惩处腐败行为,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制定如下监督措施:

    一、总体原则

    此项监督制度按照党中央“从严治党”、“以德治国”的要求,在充分保护干部隐私权的基础上,对我局机关干部“八小时以外”涉及工作的活动及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行为进行监督,以便能全方位地考核干部,正确提拨、任用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通过实施此项监督制度,切实加强人力社保部门自身建设,使人力社保干部能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形势中时刻以清醒的头脑正确把握自己,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监督内容

    ㈠监督在婚丧嫁娶,逢年过节,职务升迁,配偶、子女升学、就业等个人重大事项上,有无滥用职权的行为;

    ㈡监督有无进入营业性歌舞厅进行不正当娱乐的行为;

    ㈢监督有无在美容美发厅、宾馆、饭店等场所接受异性按摩的行为;

    ㈣监督有无参与封建迷信、赌博活动等行为;

    ㈤监督因处理公务有无收受服务对象贿赂及接受吃请的行为;

    ㈥监督有无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腐败行为及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行为;

    ㈦监督思想上有无贪污腐败的苗头。

    三、具体监督措施

    ㈠建立监督组织机构

    成立局廉政建设监督小组,组长由X书记担任,副组长由X局长担任,成员由党支部成员组成,负责监督有关本局干部廉政建设方面的一切事宜,抽查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并受理有关举报。

    ㈡积极开展自我监督

    局每位干部每季末都要以书面总结的形式向本科室领导汇报自己一个季度来的业余时间涉及工作的活动情况,公开自己业余时间有关工作方面的行为及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行为,尤其是在节假日期间去外地访友、探亲、旅游一定要提前向单位请假,使组织全面掌握干部的活动情况。

    ㈢与干部家属联合监督干部

    为全面了解我局干部家庭的情况,使我局干部的家属在干部廉洁从政方面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及时抽查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局廉政建设监督小组每年要不定期对干部进行家访,请家属到局里来开座谈会,了解干部的业余生活、个人爱好、家庭成员以及经济等方面情况,并使干部家属互相交流监督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经验。

    ㈣利用社会舆论监督干部

    1、居住地监督

    在每位干部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公布局廉政建设监督小组电话、地址。

    2、本局服务对象监督

    本局廉政建设监督小组每年定期向本局服务对象发放《天津市X区X局征求意见表》,调查上一年度人力社保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㈤对有关腐败行为的处罚

    对在监督过程中查处出来的违反党纪的腐败行为,按情节轻重给予自我检查、扣除奖金、降职、开除党籍等不同的行政处罚及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法规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并将所有腐败行为及处理结果在新闻媒体曝光。

    04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负其责。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本单位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㈢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㈤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㈥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本单位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㈠对本单位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㈡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㈢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㈣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第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05

    关于加强惩防体系建设的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市区《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加强党内和行政监督,提高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参与的工作机制,保障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的落实。

    第三条 监督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㈠依法行政的原则。围绕促进人力社保事业发展、构建和谐X这个主题开展监督与服务,依法办事,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㈡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有章必循,违章必纠,客观公正。

    ㈢标本兼治的原则。思想教育与完善制度相结合;领导监督与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保证廉政勤政。

    第四条 监督的重点对象:

     ㈠领导班子及成员,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㈡行使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政管理的科室和工作人员。

    ㈢涉及科级干部任免选拔、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党政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选拔、就业与失业、X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养老保险、医疗(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职业技能培训、财务行政等科室。

    第五条 监督的重点环节:

    ㈠再就业资金补贴项目兑付,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培训和职业介绍资金拨付,劳服企业、再就业基地、劳务派遣组织的管理,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㈡X监察,包括专项执法检查、日常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及其案件查处。

    ㈢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劳动争议仲裁。

    ㈣劳动能力鉴定,因病和特岗提前退休审批。

    ㈤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工伤待遇核定。

    ㈥干部任免、考核,人事调配。

    ㈦资金管理使用,行政管理与基建。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六条 局党组领导全局监督工作。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关于加强监督工作的意见,研究解决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各科室,特别是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监督工作中的职责:

    ㈠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监督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支持和指导开展监督工作,掌握监督工作进展情况,把握工作方向,在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中发挥表率作用。

    ㈡分管局长对负责的科室及科级干部进行监督;对职责范围内及分管科室的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

    ㈢主要负责人在支持副职履行职责的同时,对副职和重点岗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㈣副职要协助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时向正职汇报监督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对班子成员、分管工作及其人员进行监督;对分管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教育;对职责范围内监督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党员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工作制度和程序办事;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提出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加民主监督活动。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廉政规定,定期向科室领导汇报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

    第九条 办公室是监督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其他科室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搞好监督工作。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一条 党内监督与行政监督相结合,领导干部监督与工作人员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十二条 党组织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班子成员思想、工作和廉政情况汇报;深入基层调研,征求群众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结合年度考核,组织上级机关、市X局、服务对象对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效能、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评议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同时通过报告工作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局领导应当把监督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一起考核,将监督工作贯穿业务工作全过程。

    第十四条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应通过例会对廉政建设进行讲评。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实行政务公开制,通过网络、报刊等形式公开办事的依据、程序、时限、结果;实行经办与审批分离制,明确岗位分工和工作流程;实行审批复核制,在审批之前,要对经办过程、经办手续以及政策依据等进行全面复核;实行经办审批结果抽查制;实行审批责任追究制,明确权限,逐级把关,落实责任。

    第十五条 其他党员应通过专项业务工作、年度总结、日常汇报等形式,进行自我监督。积极参加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活动,主动提出加强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本科室领导和工作人员出现的不廉洁现象,及时提醒,敢于批评,必要时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十六条 开展监督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㈠受理举报投诉。通过以信访、电话投诉等为主要载体的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立体通道,受理公民、法人对监督对象违反依法行政问题和行为的举报投诉,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㈡列席会议。列席重点科室的政策研讨、工作形势分析、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等有关会议,了解情况,掌握进度,提出建议,监督落实。

    ㈢提前介入。对机关依法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重大项目建设、重大项目招投标等事项提前介入,就实施方案的合法性予以重点审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监督。

    ㈣跟踪督查。对交办事项、阶段性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建设等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㈤例行检查。对监督对象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其整改。

    ㈥专项检查。根据上级的部署、局中心工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每年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㈦随机监督。通过走访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行政效能、廉政建设进行随机监督。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七条 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坚持集体研究决定。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班子成员应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除遇紧急情况需事后报告外,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落实重大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局党组、党支部对上级的重要会议精神、本级做出的重要决议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涉及干部职工利益调整的规定、年度经费预算等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局党员通报。本科室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而引发问题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落实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处级领导班子,每年结合年终考核进行述职述廉。

    ㈠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包括:理论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廉政准则、遵守各项纪律和需要说明廉政方面的问题等情况。

    ㈡述职述廉的要求。述职述廉应在规定范围的会议上进行,并组织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述职述廉前,要认真学习对照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充分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如实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㈢在述职述廉中,对有意隐瞒回避重要情况、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不正常情况的干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其实行谈话提醒,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有:

    ㈠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㈡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㈢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㈣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㈤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㈥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㈦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外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㈧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㈨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经查明情况后,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总支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讲政治、讲原则,统一思想,增进团结,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㈠按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和学习实践活动的具体要求,严格民主生活会程序。根据上级党组织安排,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明确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会议主题。班子成员之间应互相谈心、交换意见。班子主要负责人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努力创造团结、民主、和谐的气氛。

    ㈡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对于解决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情况,应在干部职工大会上通报,以接受群众监督。

    ㈢在召开民主生活会时,局党组成员或分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参加。发现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直接确定;认为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应责令重新召开。

    第二十二条 落实轮岗交流制度。干部的轮岗交流,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程序和纪律,集体讨论决定。对不服从轮岗交流决定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内交流的干部,应进行离任审计,对有问题的停止轮岗交流。对轮岗交流中违反纪律和程序的,党员干部有权向本级党组织反映或申诉,或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落实谈话诫勉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党组、党支部应当不定期与各科室干部谈话。

    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对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做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四条 落实行政告诫制度。对在工作中不能正确履行职责,侵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但尚未构成或被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告诫,并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之一。年内工作人员被行政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被告诫二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定为称职等次。年内有被告诫两人次以上的科室,取消其年度评先资格。

    第二十五条 落实询问和质询制度。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有权对本科室、全局做出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询问人在对有关科室所作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处室和单位应当做出书面解释或答复。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局党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落实行政效能监察制度。办公室应对具有行政职能的处室和带有行政职能的各科室依法行政、完成任务、为民服务、办事效率、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察,并定期通报,重要问题应随时通报。

    第二十七条 落实社会监督制度。坚持每半年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报告人力社保工作、征求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和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人力社保工作的提案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按要求积极配合区纪检委的各项监督,在政策咨询、受理投诉、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中,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八条 局成立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成员由党支部、办公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并实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发挥监督作用。

    第二十九条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每年年初由办公室负责签订处级领导干部廉政工作责任书,科级干部签订廉政责任承诺书,明确责任,工作到位。

    第三十条 切实履行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将监督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内容,结合业务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落实,全程督查,常抓不懈。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申诉的权力。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处理的部门提出申诉,或向上一级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复核。

    06

    干部廉政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X局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加强对干部的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承诺主体

    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承诺内容

    1、严格执行中央、市委、区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2、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3、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4、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放任或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

    5、不收受与职权有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6、不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7、不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8、违反承诺,愿意接受组织的调查处理。

    三、承诺时间

    任命(聘任)文件下达之后一周内。

    四、承诺方法

    由领导干部个人填写领导干部廉政工作责任书,在本单位、本部门公示后,上交办公室。

    五、承诺监督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书记牵头,纪检委员具体负责,对实践承诺的情况监督检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干部实践承诺的情况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一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全局范围内公示。

    六、违反承诺的处理

    违反承诺,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07

    反腐倡廉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X局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副处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指导思想和目的: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同志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和《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规划》的要求为指导。大力开展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自觉性,在领导干部中形成廉洁、守法、诚信的良好氛围,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促进人力社保事业和谐发展。

    第四条 完善反腐倡廉教育培训工作格局。在党组书记的领导下,由纪检委员全面负责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办公室协助,共同做好反腐倡廉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 要主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思想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加强全局廉洁文化建设,坚固领导干部的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要经常性地组织举办反腐倡廉教育报告会、反腐倡廉教育党外人士座谈会。

    第六条 每年至少组织两次领导干部反腐倡廉专题培训。

    第七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自学和参加集体学习,主要领导人员每年至少作一次反腐倡廉形势报告,其他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写一篇反腐倡廉方面的论文或报告。

    08

    党员干部廉政党课制度

    一、廉政党课是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性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廉政教育以及其他经常性教育的主要形式,是领导干部在领导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廉政党课由党总支组织进行,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要亲自授课。

    三、廉政党课教育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对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现状进行了解和分析,找出党员、党员干部思想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增强教育的针对性。

    2、按照党课安排,及时组织党员、党员干部准时参加廉政党课教育,确保全员参加。

    3、要求党员、党员干部要认真做好记录,课后,要组织好讨论,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4、注意收集党员、党员干部对廉政党课内容的反响,包括提高廉政党课质量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廉政党课质量和效果。

    四、制定科学廉政党课教育方案,纳入工作计划,落实每季一次的廉政党课制度。廉政党课主要以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指示、会议精神为主要内容,结合人力社保工作实际开展教育。廉政党课要围绕全区中心工作,结合人力社保工作的特点,突出基本国情的教育,经济发展战略的教育,社会主义根本任务的教育和国际国内形势的教育,围绕党在一定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廉政教育。要根据上级党组织选定的课本或提供的教育材料,确定廉政讲课内容。

    五、促进廉政党课教育多样化。采取社会调查、参观学习、知识测验等形式,尽可能使廉政党课上得生动活泼,寓教育于活动之中,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09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范围

    局领导班子和干部。

    二、责任追究原则

    1、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政策,准确认定责任。

    2、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范围,进行责任追究。

    3、凡应予责任追究的,无论在职还是调离,一律予以追究。

    三、责任追究种类

    1、责令检查;

    2、通报批评;

    3、实行诫免;

    4、调离岗位;

    5、党纪、政纪处分。

    四、责任划分

    1、集体责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事项而出现了廉政方面的问题,主要领导者和提议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2、个人责任: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而出现了廉政方面的问题,决定者和提议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3、主要责任: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应负的直接领导责任。

    4、重要责任: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应负的次要责任。

    5、领导干部能认真抓好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在所属干部发生了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况下,又能够主动采取措施、积极主动查办案件的,不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6、对干部的选拔使用符合干部标准和任用程序,但虽经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被提拔的干部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不追究选拔使用干部的领导责任。

    五、责任追究程序

    凡需要追究领导班子或干部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和机关党委组成调查小组,查清责任,并向局党组提交调查报告。对应给予组织处理的,由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审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内容

    1、《规定》第四章第十二条所列举的情况。

    2、除上述所列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①对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尽领导责任,不研究部署,不监督检查,出了问题又不认真解决,放任自流,任其发展,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②对干部疏于管理,在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和必要的规章制度,因而带来不良后果的;③不能按照干部标准和任免程序选拔使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④忽视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不抓学习、教育或者流于形式、不讲效果,以致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风气不正,干部作风松懈、纪律涣散,问题较多的;⑤对群众举报或已发现的工作人员不廉洁行为或不正之风,应该批评教育而不批评教育,应该调查而没有及时组织调查,应该处理而没有及时处理,应上报而没有及时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⑥对查办违纪案件不配合、不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甚至袒护、隐瞒、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不是一般的好文。

    相关关键词: 党风廉政制度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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