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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共11篇)

    时间:2020-07-29 08:57:51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既要治病,更要救人

    有关犯罪研究表明:初次犯罪的年龄越小,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越大;再次犯罪的次数越多,终止犯罪的可能性越小。因此,在一个孩子因为伤害他人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司法机关给予他怎样的对待,能否使他感受到关怀、理解和尊重,能否使他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并消除他对未来的担忧、防止出现破罐破摔心理,对这个孩子今后的人生,影响重大。

    早在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科内设立了一个特殊的小组——“少年刑事案件起诉组”,这是我国检察机关第一个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小组。2009年1月17日,上海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正式成立,成为全国第一家省级检察机关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目前,上海市三级检察机关已全部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科),全市共有110人专门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经过20多年的探索,上海市检察机关创设了一整套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检察工作机制。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严明华认为,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检察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要有爱心、有必备的法律专业素养、有一定的社会阅历,比如,只有那些做了妈妈的检察官,才有足够的宽厚和慈爱,才能理解那些犯了错的孩子,并用真心去关爱、教育他们。记者注意到,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未检科长顾晓琼,卢湾区检察院未检科长赵丛萍,黄浦区检察院未检科长黄卓懿,闵行区检察院未检科长董利,杨浦区检察院未检科长夏芳„„这些未检科长都已身为人母。

    姚建龙说,如果仅仅是完成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惩罚,检察机关通过机械地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基本职能就可以实现,但这只是看病,不是看人。而我们正在做的不仅是人的工作,更是心的工作。

    据了解,目前,上海市检察机关已初步形成了“捕诉防”一体化的未检基本模式,并开始出现向“未检一体化”模式发展的趋势。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犯罪,所犯罪行一般较为简单、犯罪事实较为清楚,因此没有必要像成年人犯罪那样实行捕诉分开,而可以由主办检察官自受理案件起,全程负责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以及参与综合治理预防犯罪等工作,以使预防工作更好地融于检察办案过程之中,真正做到一案一防,有案必防,办案紧贴预防。而“未检一体化”,则代表了上海市未检工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新趋势,其目的在于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矫正的多部门、跨部门合作机制,以聚集区域内资源优势,形成挽救合力。具体包括四个着眼点:

    一是未检机构职能一体化。打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职能壁垒,将批捕、起诉、预防、执行(监所检察),以及民事行政检察、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办理等职能,统归未检机构。

    二是未检办案模式一体化。打破捕诉交叉的办案方式,由同一检察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进行个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较为简单,绝大部分涉罪未成年人都会认罪,捕诉交叉制约的意义不大,而由同一检察官承担批捕、起诉、预防职能有利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三是司法一体化。公检法司均形成未成年人案件专办机制,提高专业化素能,实现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无缝衔接。

    四是社会支持一体化。聚集国家力量(民政、教育、文化、工商、妇联、共青团等)和社会力量(专业社工、志愿者、非政府组织、社区等),建立健全少年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

    严明华检察长告诉记者,从上海未检的发展现状来看,“未检一体化”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未检改革基本上还停留在自下而上的阶段。除上海市外,在大部分省市未成年人检察总体上还只是被视为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一项“活动”,而不是检察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未检机构建设、未检办案程序、未检特殊办案制度等均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此外,由于未成年人检察改革易于引起社会关注,也因此容易出现“形式”重于“实质”的风险。今后未检改革应进一步坚持依法、理性、“儿童中心主义”的原则,避免未检改革的异化,尽快推动独立未检制度的建立,让未成年人真正成为改革的受益者。

    以下是我多年来对少年司法的一些切身体会,以及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的一些做法:

    一、创新法庭设置,U型法台更加符合少年审判的需要

    常言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少年法庭的工作,首先离不开法庭这一空间物质环境。我院少年法庭率先对法庭的内部布局进行了突破,以便更加符合少年审判的要求。

    开庭审判既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心,又是决定未成年被告人命运的关键时刻。在这种特殊的法庭环境中,未成年人不可避免地感到紧张、恐惧。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法庭的设置形式也要体现这一原则。我院党组要求少年法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对少年法庭的内部布局进行大胆探索。按照院党组的意见,在主管院长的具体指导下,我们根据未成年被告人多为在校学生,课堂、老师是他们最熟悉的环境这一特点,大胆尝试将法庭变为“课堂”,将1米多高“黑笼子”、“冷板凳”的被告席变为只有70公分高的式样精巧的“课桌”、“课椅”。法台设置以未成年人为中心,形成英文大写“U”字型。色彩是天然木质的暖色,营造出温暖明亮的法庭气氛。合议庭位居圆弧中部,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和帮教席分别在同一弧线上,体现了审、控、辩、帮四方既各司其职,又在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上形成合力。20余年的审判实践证明,这样的法庭设置大大缓解了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的紧张心理,他们的恐惧感消失了;
    公诉人、辩护人亦觉得恰到好处,便于执行职务;
    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也很感激能在这样的审判环境中跟孩子沟通;
    出席法庭的帮教人也感到自己是法庭的一员,增强了责任感。我院这样的法庭设置被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也为全国许多法院所效仿。

    二、寓教于审,通过法律和爱心让罪错少年迷途知返

    每当我看到那些站在刑事被告席上的花季少年,我的心情总是无比沉重。他们的行为危害了社会,毁了自身的前程,也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不幸和痛苦,更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我作为一名少年法庭的法官,一名共产党员,也作为一位母亲,从哪个角度而言,我都有责任在公正司法的同时,教育、挽救这些失足的孩子。

    我认为,少年审判与普通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侧重庭审的教育作用。少年法庭的庭审不仅是一个查明事实,辨法析理的过程,还是一个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使其深刻认识罪行和错误,痛改前非的特殊课堂。因此我院少年法庭一贯非常重视寓教于审的工作,在庭审中特意设置了法庭教育程序,并为此做了大量庭前准备工作。

    我曾审理过这样一件未成年人刑事案:5名未成年人将一名女孩诱骗至家中,对其实施了3个多小时的殴打猥亵,致其轻伤。事发后,被害人母亲情绪异常激动,不断地写信给各级领导和各大媒体。一时间,案件的审理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我在冷静分析思考之后,认为首先要安抚好被害人一方的情绪。为此我在双方家长之间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沟通,最后,被告人的家长主动表示愿意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足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长也为被告人父母真诚忏悔的言行所感动,一改当初要求严惩被告人的态度,出具了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要求从轻处罚的书面意见。

    前期工作铺垫好之后,我开始认真布置庭审,以求利用庭审对被告人开展教育。开庭时,在确认被告人有罪后,我请被害人的母亲当庭陈述了女儿遭遇不幸的痛苦。理性的倾诉比严厉的指责更能发人深省,5名被告人当场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他们此时此刻已经深切地体会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和创伤。我进一步发挥检察官、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人学校老师的作用,在法庭这样一个特殊的“课堂”里,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亲情教育和人生观教育。庭审从上午9点一直持续到12点多。此案最后经合议庭评议,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过两年不懈的判后帮教,现在该案的5名失足少年,有的考上了大学,有的在读大专。两年前那个让他们难以忘怀的审判,真正成为了引导他们寻找正确人生方向的航标。

    三、准确认定年龄,不枉不纵切实保障案件质量

    虽然未成年犯大多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案情也较为简单清楚,但是要切实保证案件质量,把每一件案子都办成铁案,却需要我们更加认真细致地工作,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年龄是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问题,因此,确认被告人年龄这个看似轻而易举的环节,在审判中就显得至关重要,有时需要法官善于从案件的细节中发掘重要信息。我曾经办理过这样一个案子:被告人是未成年女学生,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起诉至我院。在庭审中,她本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然而却说不清作案的具体日期,被盗事主因出差在外也无法说清。考虑到16周岁是未成年人的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重要年龄界限,关系到罪与非罪,我想无论多麻烦,花再大的精力也要查个水落石出。为此我和检察官多次去侦查机关、失主单位、居委会和被告人家里走访。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被告人家中的一张照片引起了我的注意。那是一张被告人十六岁生日当天与全家人的合影,照片中,她身上所穿的紫色上衣正是失主家中被盗的那件外套。最终,由于这名少女实施盗窃行为时未满十六周岁,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撤回了起诉,避免了一件错案。

    实践中也有少数被告人谎报年龄,企图逃避法律的惩罚。2000年11月,我承办的一件盗窃案的起诉书中写到“被告人李某,17岁,1983年5月5日出生,家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图宝山镇”。但我发现,案卷材料中既无户籍证明,也无被告人身份证件,只有一张手写的办案说明,提到了他的出生日期是1983年5月5日。为了核实这一情况,我与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取得了联系。然而,派出所的同志却给了我一个出乎意料的回复:“我们这里只有元宝山镇,而且元宝山镇也不属于红山区。”这一情况引起了我的警觉。再进一步核实其它情况时,被告人的供述也得不到印证。12月10日,为了查清李某的年龄,我和书记员在严寒中冒雪驱车12小时赶到了数百公里外的赤峰。几经周折,走访了当地多个派出所后,我们查到了“李某”的真实姓名和信息。“李某,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大庙乡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盗窃,目前在逃。”最终,我们查明李某作案时已满19周岁。李某试图隐瞒姓名、年龄,假冒未成年人逃避刑事处罚的企图没有得逞,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处罚。为此,我的同事们都说,你这个法官妈妈慈心也有铁面时。

    四、宽严相济,细致调解全力化解社会矛盾

    基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特殊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也必将有别于普通刑事审判。少年审判以教育、感化、挽救被告人为导向,量刑必然总体上趋于宽缓,即更加强调“宽”。然而,在对未成年被告人从宽判处刑罚的同时,我们应当认真地思考,案件背后的社会矛盾是否通过审判得到了化解?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否得到了恢复?

    因此,在准确定罪恰当量刑的同时,少年法庭的法官应当更加重视调解工作,以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力求做到“三个充分”,即“被告人充分认罪、充分赔偿、被害人充分谅解”,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近日,我审理了这样一件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小利系某小区保安,十六岁生日刚过两天,就因琐事与班长高某发生冲突,致其轻伤。因小利家境贫寒,案发后虽经公安、检察机关多次调解,但未能赔偿高某的治伤损失费,因此高某要求法院严惩小利。通过庭前调查,我发现高某来自北川地震灾区,家庭财产因地震损失殆尽,本案的赔偿款对其重建家园至关重要;
    然而小利家在河北山区农村,其父在外打工不管家事,其母常年患病,年幼的妹妹还在上学。虽然调解难度很大,但我并未轻易放弃,而是坚持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让其换位思考,体会对方的困难。一次又一次的调解工作使被告人的家长深受感动,其经多方筹措终于交来了赔偿款,高某也降低了赔偿要求,谅解了小利,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小利从轻处罚。看到曾经剑拔弩张的双方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达成了和解,我感到十分欣慰。宣判后,少年被告人的家长特地送来了一面锦旗,上书:“清正廉明,执法如山。”

    五、限制前科公开,真诚帮教失足少年

    在多年的审判工作中,我深刻地认识到,犯罪未成年人往往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容易受到不良环境影响,人格特征不稳定、可塑性强是他们的突出特点。这就决定了未成年犯罪人具有较大的矫正可能性。为了帮助他们彻底改正错误,重回人生正道,还需在宣判之后,配合执行机关对失足少年进行持续有效的帮教,时刻警醒他们不要重蹈覆辙,并为他们顺利归复社会提供便利条件。我们认为,在跟踪帮教时,如果对失足少年的前科限制公开,将更有利于促进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有利于他们更好地复学、升学、就业,维护这些孩子的最大利益。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我院少年法庭从10多年前就开始探索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开制度。

    未成年被告人张某是个十分聪明的孩子,他的父亲在国外做科研,母亲是医生,张某本人也品学兼优。可是在张某16周岁那一年的暑假,他竟然带领三名同学,盗窃10余起,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的犯罪。好好的一个孩子怎么忽然成了盗窃犯呢?张某说:“我崇拜英雄,但我不能像董存瑞那样炸碉堡,也不能像欧阳海那样拦惊马,所以我就模仿小说里的侠客劫富济贫。”那些偷来的东西,他一样也没留下,全都分给家庭困难的同学了。

    依照法律,张某应当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考虑到张某作案动机和一贯表现,合议庭对他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我没有中断对他的教育,在家长、老师和法官的帮助下,张某的思想取得了很大进步,他更加刻苦学习,成绩在班里名列前茅。他还拾金不昧,受到了学校的表彰。鉴于他学习成绩优异,又有突出的悔改表现,为了让失足后愿意悔过自新的孩子同样能以自己的努力创造美好的未来,使他不因曾受到刑事处罚而影响到大学的高考,我对张某的前科能否限制公开的问题进行了探索和尝试。

    经向院领导请示后,我主动找到张某所在中学的校长,提出能不能将这名少年犯的前科材料转由我院少年法庭保存。开始,校长明确地说:“不行,出了问题谁负责?”为了打消校长的顾虑,我又到区教委查找有关文件,并由我院出具保存档案的备查函,经过我们主动找校长做说服工作,说明张某的悔罪情况及一贯表现,校长终于被感动,答应了我的请求,并说:“尚法官,我真服了你了,现在我才明白,你审判的少年犯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考上大学。”后来,张某在全国统一高考中以591分的优异成绩考取了某全国重点大学,一家人欢天喜地拿着大学录取通知书到我院向少年法庭的法官们报喜,并送来了一面锦旗,上面写着:“琢璞为玉育新苗,铁面慈心法官情。”张某大学毕业后,顺利地申请到了赴国外留学深造的机会,他通过贺卡告诉了我这一好消息,这是我那一年收到的最好的新年礼物。

    六、宣传法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少年法庭的法官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还应当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将少年审判的工作向前延伸,参与青少年法制宣传,帮助提高青少年的遵纪守法意识和法律维权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当今社会的价值标准更加多样化,各种利益诉求也更加多元化,这给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我要求自己不断的学习,逐步完成从经验型法官向专家型法官的转变,努力借鉴他人的经验成果和先进方法,进一步了解新时期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我先后担任了多所学校的法制校长,并和多个街道的社区建立了“少年与家庭法制教育基地”,以《让法律成为我们的信仰——我以守法为荣》、《走进孩子们的心灵——争做教子有方的合格父母》等为题,在本市和全国各地做了数十场法制教育巡回报告,受到师生和家长的肯定和好评。工作之余,我还全面分析总结了现实案例中反映出的家庭教育问题、学校管理问题以及未成年人心理疏导问题等,撰写了《法官妈妈给父母的90个建议》等书籍,积极向社会宣传推广科学的教育方法。

    近年来,我还先后应邀参加了在美国、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所举办的关于预防青少年犯罪和探索人格教育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并分别以《犯罪的孩子为什么称呼我妈妈?》、《用精心的审判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家长携手挽救失足的孩子》、《女法官与少年犯——中国未成年人审判的理论与实践》等为题做了主题发言。与会的国际同行、专家学者们,在听了我的演讲之后,无不对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少年法庭的工作和中国的法官大为赞赏。与此同时,我也通过这些国际性的研讨会拓宽了视野,虚心地吸收国外同行们在青少年犯罪预防方面的先进做法,运用到我所从事的少年审判工作中去。

    一直以来,我始终坚持将少年审判的原则和宗旨具体贯彻到每一个案件当中,做到忠于事实和法律,对每一个未成年被告人负责,对每一个被害人负责。22年来,我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826件,无一件被发回重审;
    共判处少年犯1000余人,其中适用非监禁刑256人。在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中,有100余人考入了各类专业学校,22人考上了包括清华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央戏剧学院等在内的大专院校,3人考取了研究生,2人出国留学深造,其它人也都自立自强,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重新犯罪率低于1%。

    党和国家一贯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胡锦涛总书记于2005年6月语重心长地指出:“要从国家和民族未来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要明确责任,大力协同,综合防治。通过教育和法制相结合,使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得到明显好转。”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也强调:“少年法庭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必须贯彻好‘坚持、完善、改革、发展’八字方针,做到切实加强对少年法庭工作的领导等‘六个加强’。”少年审判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的崇高事业,是重塑少年健全人格和优良品行的“希望工程”,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对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少年司法经过多年的探索,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也积累了不少的经验,取得了显着的社会效果。我愿与全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共同携手,为进一步做好少年法庭的工作、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为成长在同一片蓝天下的每个孩子都拥有美好的人生而不懈努力!

    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的回顾与展望

    刑事执行检察是一个新词语,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刑事执行检察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监督内容是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监督对象是与刑事执行活动有关的机关,监督核心是执行机关的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

    一、刑事执行检察的发展历程

    刑事执行古已有之,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任何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特别是刑法,因此都离不开刑事执行,特别是刑罚的执行。我国古代社会没有检察机关,也没有专门对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清朝末年,中国建立了检察制度,其职责就包括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因此可以说,刑事执行检察是我国检察机关与生俱来的职责。从发展历程看,我国刑事执行检察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1906年至1949年

    这一时期包括从清末创立检察制度到北洋军阀政府时期,国民党政府时期,也包括同时期共产党创立的新民主主义政权时期。刑事执行检察的主要特征是检察官有权监督、指挥判决执行。

    (二)1949年至1968年

    从新中国检察机关成立到“文革”期间检察机关被撤销。这一时期,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和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957年之后检察机关还承担了对劳动教养执行情况的检察任务。同时,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了负责监所劳改监督业务的机构,对大部分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实行了派驻检察,并在个别大型劳动改造机关建立了派出检察院。

    (三)1978年至2014年

    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高检院设立了监所检察厅,地方各级检察院也设立了监所检察处(科),监所派出检察院逐渐增多。

    (四)2015年至今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发展,特别是2013年1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同年底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责和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监所检察”的名称已经不能涵盖和准确反映其所承担的主要职责。经报中央编办同意,2014年12月30日,高检院印发了《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的通知》。按照高检院部署,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也进行了更名。因此,从2015年起,开始了刑事执行检察新阶段。

    2015年12月,高检院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刑事执行检察的主要职责,包括:(1)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6)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
    (9)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0)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11)其他事项。

    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基本经验

    近年来,在高检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防止和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防止和纠正不依法交付执行等问题;
    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监督,防止和纠正社区服刑罪犯脱管漏管等问题;
    加强对特赦活动的监督,确保“不错放一个,不漏赦一个”;
    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切实减少不必要羁押;
    加强对羁押期限的监督,集中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
    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的监督,维护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益;
    加强安全防范检察,维护监管场所秩序安全稳定;
    推动纠正和预防冤假错案,切实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2015年11月,曹建明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得到委员普遍赞扬和社会各界好评。新中国刑事执行检察在67年的发展历程中,适应形势发展,积极开拓进取,创造和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

    (一)形成了明确的工作思路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法治精神为引领,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刑事执行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为主线,在全面履行职责、规范司法行为、创新体制机制、提升履职能力、增强监督实效上下功夫,全面加强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努力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障“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贡献力量。

    (二)形成了“四个维护”有机统一的工作理念

    2015年5月,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四个维护”有机统一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理念,即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个维护”目标一致、内在统

    一、相辅相成,是新时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理念的发展和完善。

    (三)形成了四种检察方式

    1、派驻检察。对监管场所实行派驻检察,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派出派驻刑事执行检察机构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在大型监管场所或监管场所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置的派出检察院和在监狱、看守所设置的派驻检察室。截至2015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在监管场所设置派出检察院89个,共在监管场所设置派驻检察室3396个,共承担2659个看守所和668个监狱的检察任务,占监管场所总数的。

    2、巡回检察。对常年关押或者收治人数较少的监管场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和社区矫正活动,可以实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每周不得少于一次,参加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每次巡回检察结束后,应当制作检察记录,报告重大事项,确保巡回检察扎实有效开展。

    3、专项检察。针对一个时期刑事执行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可以组织开展专项检察活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清理纠正或者监督整改。2014年,高检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了以职务罪犯、金融罪犯、涉黑罪犯为重点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2015年,高检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了社区服刑罪犯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

    4、巡视检察。2012年2月,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印发了《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开展巡视检察工作的意见》,首次提出巡视检察的概念。所谓巡视检察,是指地(市)级以上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辖区内由下级检察院检察的监狱、看守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检察,同时对派出、派驻该监管场所检察机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巡视检察,既不同于以往检察院对监管场所的派驻检察或者巡回检察,也不同于以往上级检察院执检部门对下级检察院执检部门的工作检查,而是在二者有机结合基础上的创新发展。巡视检察制度在执检工作中施行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对2000余个监管场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以及派驻检察室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进行了巡视检察,督促被巡视单位整改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查处了多起监管场所干警职务犯罪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2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肯定了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巡视检察,将其作为司法改革的成果之一。

    (四)形成了三种监督手段

    1、检察建议。在刑事执行检察活动中,对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安全隐患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或者监管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采纳落实情况。对被建议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予采纳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进一步督促落实。

    2、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在刑事执行检察活动中,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对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提出口头纠正意见不被采纳的,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在发出的同时,要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抄送被监督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增强监督效果,对被监督单位不纠正或者纠正不到位,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直至报告高检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协调同级政法机关监督纠正。

    3、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依法查办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执检部门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最强有力的一种法律监督手段。实践证明,凡是查办刑事执行活动中职务犯罪案件数量较多的地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就有权威,法律监督效果就好。反之,凡是查办刑事执行活动中职务犯罪案件数量较少的地方,甚至多年不能查办一起职务犯罪的地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通常缺乏权威,法律监督工作往往也无法打开局面。2015年5月,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既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增强刑事执行法律监督刚性的重要手段,必须贯穿整个刑事执行监督全过程。”

    (五)形成了“忠诚、执着、担当、奉献”的张飚精神

    张飚,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原检察官,2011年退休。为帮助张氏叔侄俩翻案,张飚坚持了5年。在高检院授予张飚“全国模范检察官”荣誉称号后,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召开了部分省级院监所检察处处长和派出院检察长学习张飚先进事迹座谈会,总结出“忠诚、执着、担当、奉献”的八字张飚精神,作为学习的核心内容,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职业忠诚度和责任感。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专门表扬了张飚同志。同年4月,中央政法委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全体干警学习宣传张飚先进事迹,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六)形成了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十项禁令”

    高检院执检厅对执检人员违纪违法问题高度重视,深入分析了近年来全国执检人员违纪违法高发的原因,排查出容易导致执检人员违纪违法的廉政风险点,研究提出了“十项禁令”。一是严禁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错不纠,有案不立,压案不查;
    二是严禁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三是严禁派出(派驻)检察人员未经请示,擅自对重大事项、重要案件作出决定,或者不严格执行上级决定;
    四是严禁未经调查、审批,擅自对外发布监管场所重大事故情况,甚至为监管场所遮掩、开脱;
    五是严禁弄虚作假,造假监督,拆分监督,滥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
    六是严禁违法会见在押人员,为在押人员传递物品信件、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泄露办案秘密;
    七是严禁简单粗暴对待刑事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漠不关心其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
    八是严禁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九是严禁在刑事执行机关和监管场所领取补贴、报销费用、免费用餐;
    十是严禁接受刑事被执行人及其亲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吃请、礼物及提供的娱乐活动。违反以上禁令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问责。

    三、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展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谈到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时指出: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四中全会突出强调了执行权,将之与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相并列。近年来,社会各界对监管执法特别是被执行人权益保障状况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涉及的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和执法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的关注程度之高前所未有,监管事故检察应对工作的难度和压力之大前所未有,中央领导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批示之多和要求之高前所未有。这“三个前所未有”是近几年我们分析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形势常用的概括语,这反映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也有难得的发展机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认清形势,明确任务,保持优势,补齐短板,坚持核心抓监督,突出抓办案,扎实抓基础,持续抓规范,着力抓素质,改进监督方式,强化监督实效,推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一)突出抓好重点工作

    1、就刑罚执行检察而言,要重点抓好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对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调动罪犯改恶从善的积极性,保证刑罚执行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这个环节往往容易出现司法不公问题,党中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必须始终作为刑罚执行监督的重点。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抓好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的落实,继续加强对“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防止“有权人”、“有钱人”、有关系的人特事特办甚至法外开恩,巩固专项检察成果。要着力强化对提请、审理、裁决、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同步监督,特别是加强对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立功奖励、病情鉴定等环节的监督,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出庭监督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前门进后门出”的问题。

    2、就强制措施执行检察而言,要重点抓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切实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依法积极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规范操作流程、证据标准,探索建立说理告知、案件风险评估预警等制度,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规范开展。

    3、就监外执行检察而言,要重点抓好社区矫正执行的监督。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两高两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促进社区矫正依法进行。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建设,推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重心由定期专项检察向常态化检察转移,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日常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和预防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等问题,促进社区矫正依法进行。

    4、就强化人权司法保障而言,要重点抓好对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认真办理刑事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控告、举报和申诉,注重对监管场所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畅通其诉求渠道。加强刑事羁押期限监督,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久押不决。依法严厉打击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的检察和防范。依法重视保护未成年、女性和老病残刑事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死刑执行临场监督,保护死刑罪犯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优势和作用,有效防止、及时发现和积极推动纠防冤假错案。

    (二)努力补齐业务短板

    1、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项刑事强制措施,无论是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还是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都要进行监督。要拓展案件信息来源,推动建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公安、法院以及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等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制度,畅通监督信息渠道。要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巡回检察,通过查阅卷宗、走访现场、听取被监视居住人意见等方式,重点监督了解监视居住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发现违法行为必须坚决监督纠正。特别是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打擦边球”违规办案、暴力取证、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的,要坚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2、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刑罚交付执行是刑罚执行的起始环节。各级检察机关要抓好“起点”,从一开始就注意监督纠正该交付执行不交付执行等违法问题,切实把好“入口”关。2014年在“减假暂”专项检察活动中,我们发现一些地方审前未羁押罪犯判实刑后不交付执行的问题比较严重。一些罪犯长期流散于社会,甚至重新违法犯罪;
    一些罪犯自恃有病而看守所、监狱又不收押,多次故意犯罪,影响恶劣。2016年上半年,高检院将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及时监督纠正应当交付执行而不交付执行或者不及时交付执行,应当收押、收监而拒不收押、收监等行为。

    3、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财产刑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刑事裁判的目的能否得以实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刑事裁判适用财产刑的比例很高、执结率较低,各地普遍存在财产刑“难执行”、“不执行”等问题,大部分财产刑裁判处于“白条”状态,“空判”问题严重,不但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成为刑罚执行活动中被社会日益关注的又一个敏感热点问题。2015年,高检院执检厅在六个省份部署开展了财产刑执行检察试点工作。2016年,高检院执检厅将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沟通协调,适时扩大财产刑执行检察试点范围,研究起草指导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4、加强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强制医疗是刑事诉讼法针对特定的精神病人规定的一种具有强制监管和医疗性质的措施,虽不属于刑罚和刑事强制措施,但因其具有强制监管性质,被执行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对其执行情况的监督也是刑事执行检察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践中,强制医疗存在执行场所不规范、执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也处于起步阶段,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主动探索研究,无论是在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所执行,还是交由一般地方医院执行,检察机关的监督必须跟上,切实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益。要根据工作需要实行派驻检察或巡回检察,主动探索适应强制医疗执行工作特点的监督方式和措施。要加强与公安、法院、强制医疗机构的沟通协调,加强检察机关内部执检与公诉等部门的工作衔接。高检院研究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于2016年印发执行。

    (三)深入推进机构改革

    刑事执行检察机构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组织者和执行者,直接关系到刑事执行的顺利进行和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直接关系到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和公信力。但在工作实践中,一些地方机构设置不规范、人员编制不明确、工作职能被虚化,甚至一些地方还没有设置刑事执行检察机构。各地检察机关要紧紧抓住监所检察机构更名这个契机,建立健全刑事执行检察机构。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的监所检察部门可以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局,监所派出检察院可以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院,有条件的省级院可以探索建立省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分院,推行刑事执行检察院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合一工作模式。按照同级派驻和对等监督的原则,积极争取编制主管部门支持,明确将检察室列为检察机关正式的派出机构。进一步加强对派出机构的管理,研究制定《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等级动态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院业务管理办法》。

    (四)着力加强队伍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法治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只有拥有一支优秀的政法队伍,才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广大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特别是派驻检察人员长期处于相对封闭的工作环境,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任劳任怨,非常辛苦,涌现出张飚等一大批先进典型,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各级检察机关执检部门要认真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建设,弘扬“忠诚、执着、担当、奉献”的张飚精神;
    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落实责任追究,加强纪律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

    (五)大力加强保障建设

    1、全面完善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规范。2015年,我们先后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等多个规范性文件。目前,正在抓紧修改《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接下来还将修改完善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监外执行检察等工作办法,研究制定财产刑执行监督等新增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全面提升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规范化水平。

    2、着力构建信息管理机制。坚持把科技强检作为提高刑事执行监督能力和效率效果的重要途径,加快研发和推行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应用软件,把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全面纳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强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监控联网和检察专线网支线“两网一线”的建设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减刑假释网上办案平台和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建设,全面建成检察机关与刑事执行机关数据信息网络交换平台。

    3、切实加强物质保障。派出检察院和派驻检察室,大多远离机关单位、远离市区,如果相关保障工作再不到位,势必会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也会挫伤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必须高度重视。要加大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经费投入,保障派驻检察机构有专门或者独立的用房、必要的车辆,落实派驻检察人员生活补助费等。

    4、重视和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由于受“重诉讼、轻执行”观念的长期影响,与其它检察业务的理论研究相比,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一直比较薄弱,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凭借经验较多,和理论界交往不多,理论研究成果也较少。从当前看,高检院执检厅创办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指导》,每年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征文活动,2015年出版了系列业务教材,重视和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但还远远不能满足基层的需求。要重点加强对刑事执行检察重大实务和基础理论的研究,通过理论创新推进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积极拓宽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平台和途径,促进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科学决策、深化改革、制定司法解释、完善相关立法提供理论支撑。拓展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构建中国特色刑事执行检察理论体系。

    作者:袁其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

    关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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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本情况

    2015年以来,市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紧紧围绕刑事执行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提升监督能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成效明显,为促进刑事执行规范有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1、突出问题导向,加大监督力度。在做好日常监督工作的同时,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先后组织开展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等活动,全面清理、督促解决刑罚执行中的突出问题。逐案复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刑罚变更执行案件罪犯14人,督促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人收监执行。核查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漏管3人,监督收监缓刑、假释罪犯7人。清理纠正决后未执行罪犯42人,怀某交付执行案被评为全省刑罚交付执行法律监督精品案件。全面核查2013年以来财产刑案件执行情况,就加强案件管理、加大执行力度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

    2、坚持多措并举,维护合法权益。加强日常动态检察,畅通在押人员诉求渠道,建立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促进依法文明监督。2015年以来共开展出入所检察2万余人次,械具使用检察700多次,对2起在押人员死亡事件开展独立调查。积极履行刑诉法赋予的新增职能,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没有羁押必要的建议变更强制措施44人。通过现场查看、谈话询问等方式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30件,开展强制医疗执行监督1次,配合上级院开展死刑临场监督3人次,依法确认46名在押人员的选举权利,实现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与保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双赢。

    3、构建信息平台,打造监督亮点。注重信息技术在刑事执行监督中的运用,有效提高刑事执行监督的能力和效率。全面建成启用"驻所检察智能监督平台",实现与监管场所的监控联网、信息联网,与检察局域网联网,实时传输在押人员数据信息和监管执法信息,检察人员在办公室轻点鼠标就可以直接审视、调阅监控图像,对监管、提审、律师会见等活动进行实时监督。2016年6月,已决犯任某在看守所突发死亡,该时段监管部门的监控因故障出现黑屏,检察院独立的监控录像为还原事件真相、消除死者家属疑虑、推动事件妥善处理发挥了关键作用。

    4、适应履职需要,建设过硬队伍。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建设,配备4名员额制检察官,1名"90"后大学生,队伍结构持续优化。突出履职需求导向,扎实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建立定期学习、专家讲座等制度,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坚持从严治检,加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推进纪律作风和司法规范化建设,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杜绝干警违法违纪问题发生,队伍职业素养和履职能力持续提升,2名干警在无锡市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竞赛中进入前十,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在无锡检察系统条线考核中名列前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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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市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取得积极成效,但对照形势任务、法定职责和群众期待,也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刑事执行监督还存在薄弱环节,一些监督难题有待破解,个别新增职能履行需要深化。如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问题还未得到彻底纠正,久押不决等现象仍然存在,重症病犯等特殊人员收押面临现实困难,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还没有建立,财产刑执行监督才刚刚起步。

    二是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执法理念、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与刑事执行机关的协作配合还不够顺畅,信息沟通、工作衔接需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分散、操作性不强,影响监督工作的刚性。围绕增强监督实效,刑事执行监督长效机制有待健全,规范自身监督行为的制度措施需要完善。

    三是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随着刑事执行监督职能拓展、责任加大和要求提高,队伍力量配备和整体素质还需加强,通过创新破解监督难题、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督质效的能力还需提高,队伍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有待进一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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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学习考察情况

    为学习借鉴其他地区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经验做法,3月28日至31日,市人大常委会朱敏副主任带领内司委、市检察院、市公安监管大队有关人员组成调研组,赴广东省中山市、佛山市顺德区调研,学习交流刑事执行监督的经验做法,为拓展刑事执行监督思路、提升监督工作水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是加强刑事执行检察机构和队伍建设。两地重视加强驻所检察规范化建设,都创成了"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一级规范化检察室".顺德区检察院成立诉讼监督局,统一行使包括刑事执行监督在内的诉讼监督职能,有效统筹检察资源、增强刑事执行监督内部合力。

    二是拓宽检察监督的途径渠道。顺德区检察院扩大检务公开,在看守所公开检察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刑事被执行人和家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畅通刑事被执行人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也拓展了刑事执行监督的线索来源,取得较好效果。

    三是积极查办刑事执行领域职务犯罪。两地检察院在刑事执行监督中,注重将纠正违法与查办职务犯罪有机结合,近年来,顺德区检察院立案查办看守所监管人员职务犯罪3件4人,大大增强了刑事执行监督的刚性和效果。

    四是突出重点环节开展专项监督。中山、顺德两地检察院在加强日常监督的同时,扎实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清理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活动、财产刑执行情况专项检察活动等多个专项监督活动,集中力量清理纠正和监督整改刑事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大大提升监督效果。

    五是加强与执行部门的沟通协作。中山、顺德两地检察院在监督工作中,注重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了联席会议、定期交流等制度,注重信息互通,加强工作衔接,统一执法尺度,共同保证刑事执行活动依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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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几点建议

    刑事执行检察是维护刑事执行领域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建议市检察院要准确把握形势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切实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监管场所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开创刑事执行监督工作新局面。

    一要适应形势发展,加快刑事执行监督转型。坚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适应司法改革的新要求、刑诉法赋予的新职能、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准确把握刑事执行监督的职能定位,从工作思维、工作主线、工作模式、监督重点、监督场所、监督方式、监督节点和工作目标等方面,全面推动传统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的转型发展。牢固树立"四个维护"有机统一的工作理念,积极担当,创新履职,全面深化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等活动监督,确保国家法律在刑事执行中全面正确实施。

    二要突出监督重点,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

    强化刑罚交付执行监督。深化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成果,对核查发现、尚未执行的案件,逐案分析问题原因、环节和责任,逐一制定监督措施,积极协调解决未成年人唯一监护人、艾滋病和重症病罪犯收押难问题,推动出台《进一步规范收押工作的意见》,确保应收尽收。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活动中交付、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启动、收押、收监、抓捕在逃罪犯等各个环节执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交付执行常态监督机制。

    强化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完善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严格把握条件程序、细化监督方式、落实逐案审查等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强化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全面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和省《社区矫正条例》,积极探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进行监督的方式、措施和程序,拓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发现、纠正和责任追究措施,推动社区矫正监督由定期专项检察向常态化监督转变。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构建联席会议、数据核对、联合检查和收监执行等联动机制,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积极探索乡镇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监督、对未成年人实施分别矫正等工作机制,努力提升社区矫正监督质效。

    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督促法院对财产刑案件进行集中管理、加大主动执行力度。建立内外联动的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对内推进执检与侦监、公诉、案管、自侦等部门关于财产刑生效裁判、涉案财物查扣等数据信息的联通共享,对外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明确各自在财产刑执行中的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坚持全面核查与个案调查、督促法院执行与督促罪犯自觉履行相结结合,推动财产刑执行监督常态化规范化。

    三要更新工作理念,推进刑事执行人权保障。

    畅通控告申诉渠道。通过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检察信箱进监室、约见检察官等途径,依法受理刑事被执行人控告、举报和申诉,及时发现纠正各类违法执行行为,督促落实对未成年人、女性和年老病残在押人员权益保护措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相关部门依法办案、文明监管。积极发挥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与在押人员面对面的职能优势和工作优势,增强刑事执行检察防错纠错功能。

    加强羁押情况检察。深化羁押必要性审查,规范操作流程、证据标准,探索建立说理告知、案件风险评估预警等制度,准确把握捕后继续羁押的必要性,使看守所免于羁押爆满之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于羁押之苦。完善防控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长效机制,督促落实换押制度、羁押期限变更通知等制度,加强羁押期限预警,坚决纠正隐性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等问题。

    维护监管秩序稳定。加强安全防范检察,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和工作漏洞,督促解决艾滋病人混押、监控设备老化等问题。支持执行机关依法打击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完善突发情况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各类监管事故发生,维护监管场所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要健全制度机制,提升刑事执行监督实效。

    完善协作配合机制。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健全与刑事执行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推进部门信息互联互通。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刑事执行中的难点问题,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形成刑事执行整体合力。

    完善长效监督机制。坚持传统业务和新增业务并重,积极探索履行新增职能的有效方式,实现对刑事执行的"全面、全程、全部"监督。坚持监督方式与监督效果并重,正确区分执法瑕疵、一般违法、重大违法和犯罪行为,综合运用口头意见、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查办职务犯罪等方式予以监督纠正。加强对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结合纠正违法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增强刑事执行监督的刚性。

    完善自我监督机制。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依法接受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和典型案例的宣传,不断提高刑事执行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监督权依法正确行使。

    五要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刑事执行监督基础。

    加强规范化建设。以创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为契机,全面落实业务、队伍和执法保障建设要求,确保履行职责、人员配备、保障建设全面达标。积极构建程序严密、标准具体、责任明确的业务规范体系,健全以办案流程、业务考评、执法监督等为内容的规范化工作机制,持续提升规范监督水平。

    推进信息化应用。进一步优化"驻所检察智能监督平台",按照"一级规范化检察室"信息化标准建设刑事执行检察中心大楼,配齐信息化装备,深化"两网一线"应用。积极推动政法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实现与各刑事执行部门数据信息网络交换,提高刑事执行监督科技含量。

    提升专业化水平。选优配强刑事执行监督力量,加强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全面提高刑事执行监督、职务犯罪查办、信息技术运用能力。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作风建设,严格执行"十项禁令",落实定期轮岗制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清正廉洁的刑事执行检察队伍。

    1.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的指导。2.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诉。3.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4.依法查处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督促检査有关部门查报结果。5.综合反映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情况。6.承办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7.研究、制定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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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政协市委员会第六届主席会议,关于《2010年政协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调研计划》的安排,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组成调研组,在邓刚副主席带领下,以“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监督”为主题,先后听取市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特区人民检察院、盘县人民检察院的情况通报,并邀请公安机关执法警官参加座谈会,达到了调研的目的。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市两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授权,独立行使检察权,认真履行刑事法律监督职能,切实开展对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立案、刑事侦查、检察机关本级自侦部门的立案和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公安机关看守所刑罚执行的监督。在刑事法律监督活动中,立足于监督职能,发挥刑事法律监督的指令性作用,积极参与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全市检察机关,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共受理提请批准和决定逮捕的案件4993件8633人,批准和决定逮捕4269件8222人,不批准逮捕477件1068人;
    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7587件13503人,不起诉23件34人;
    对监管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口头纠正意见78次,书面检察建议30次;
    对界临羁押期限的739件1409人案件进行催办,防止超期羁押,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方面。坚持刑事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独立行使刑事立案法律监督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刑事立案监督。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立案监督线索72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72件;
    公安机关立案28件32人;
    通知公安机关立案6件7人,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66件79人,已纠正52件58人;
    按照案件管辖范围,移交职务犯罪线索39件50人;
    立案33件60人。

    (二)在刑事侦查监督活动方面。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及时准确惩罚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严格执法。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侦查435件1177人,其中参与重大案件讨论244件659人,参加现场勘察191件518人,发出检察建议115份,书面提出纠正违法侦查活动345件,已纠正322件(其中,侦查取证违法58件,办案程序违法262件,执行违法2件),纠正漏捕8件45人。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起诉环节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固定证据1572件3362人。全市检察机关共发出127条检察建议和2条纠正违法通知书,均被相关单位采纳。向侦查部门移送线索2条,并已立案侦查。共追诉漏犯26人,追诉漏罪和遗漏犯罪事实133桩。

    (三)在刑事审判监督方面。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对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保障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分子,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维护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法院法官执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26件,目前已改判9件。

    (四)在刑罚执行监督方面。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监所部门,对公安机关看守所在押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作出判决的罪犯的刑罚执行进行监督,同时对在押人员的羁押活动进行监督,确保监管场所安全。注重监外执行罪犯的回访考察,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监管措施。今年上半年对辖区内的监外执行罪犯436人进行跟踪,发现漏管32人,脱管17人,重新犯罪2人(已收监),并对有关单位提出口头检察建议。

    二、主要做法

    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部门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一直肩负着对侦查立案、国家追诉与刑罚执行监督的任务,担负着制衡刑事审判及监督刑事侦查的双重功能,在追究犯罪过程中,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这一核心标志性职能,主动参加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实践活动,从稳定社会大局出发,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构建社会公平规则,把执法监督落到实处,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客观公正履行刑事立案监督职责。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刑事诉讼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刑事立案作为法律监督的主要环节,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主动协调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畅通刑事立案监督渠道,切实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方面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一是审查受理被告人、控告人、举报人以及其他报案人的情况反映和举报,扩大刑事立案线索来源,提高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在审查批捕案件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案件以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扩大案件线索来源跟踪督办。三是审查备案材料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汇总分析社会发案情况,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对不应当立案和应当立案的案件全程跟踪督办。通过以上监督方式,让有罪的人入罪,让无罪的人出罪,实现刑事立案法律监督客观公正的终极目标。

    第二,树立公平正义理念,提高刑事侦查监督能力。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把树立公平正义理念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要求,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着力提高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的能力,推动社会长治久安。一是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工作中,通过审查案件材料,提审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方式,对公安机关实体法的运用是否恰当,以及刑事侦查活动程序的合法性及时研判,保障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严格贯彻执行,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与询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参加现场勘察和检查,提前审阅有关案件材料,既能及时了解案情,掌握证据,保证案件质量,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三是对刑事侦查进行强制性监督,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以国家法律作后盾,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进行强制监督,全方位监督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不公、不文明、不廉洁的执法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国家法治权威。

    第三,建立执法办案责任制,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既要代表国家对公民犯罪进行法律监督,行使公诉权,又要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行使刑事审判监督权。面对特殊的责任:一是建立执法办案责任制,在检察长领导下,经检察长受权公诉部门实行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执法办案责任制,确立法律监督的核心地位和刑事诉讼的专业化,突出检察官的主体责任能力,从组织上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取得实效。二是坚持执法公示制。公平、公正、公开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加强审判程序监督和庭审监督,严格执行两审终审制,规范审级独立职权,查清犯罪事实,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保障未犯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三是坚持职权法定履行监督职责,注重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对特别重大案件跟庭监督,着力打造公诉部门检察官队伍,主动探索新形势下刑事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公诉质量,成立“刑事判决、裁定审查组”,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抗诉,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实行有效监督。

    第四,依法履行刑罚监督职责,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实行监督。一是坚持纠防超期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保障公安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杜绝超期羁押。二是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把公安机关看守所代为执行一年以下或余刑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服刑罪犯作为重点监督。在监督活动中对刑罚变更执行完善监督机制,注重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办理程序,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措施。三是强化安全监管制度落实,对罪犯和在押人员实行有效监管。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障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及时处理服刑罪犯和在押人员的申请,控告和检举,保障刑罚执行机关依法维护服刑罪犯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法律监督活动中,为维护法律尊严,紧紧围绕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如下:一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监督不规范,公安机关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处于被动地位,该立不立,立而不侦的现象依然存在;
    二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信息不畅,信息资源不能共享,有些执法违法行为不能及时纠正,有的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三是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对人民法院偏轻偏重,量刑不公的判决、裁定难予实现有效监督,导致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刑,给“暗箱操作”人为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可乘之机,影响司法公正;
    四是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活动中,对依法交付所外执行的犯罪分子,由于社区矫治制度和机制不健全,有些犯罪分子脱离监管而逍遥法外;
    五是检察机关在刑事法律监督活动中,监督工作机制不适应社会管理的要求,其编制结构对所承担的刑事法律监督任务不相适应,还不能满足诉讼参与人的诉求。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1、规范行使“违法立案”监督权,保障公民在刑事立案活动中的合法权利。规范执行刑诉法关于检察机关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的“违法立案”监督权。重点监督公安机关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借助公权力采取刑事拘留、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的情形,着力监督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利用立案手段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的情形。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更加注重程序和方法,切实保障公民在刑事立案中的合法权益。

    2、构建信息平台,增强刑事侦查监督合力。刑事侦查旨在依法惩治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被毁损后尽可能重建主体间的自由关系与和平关系,侦查权的滥用会使主体间的矛盾更加激化。检察机关在刑事侦查监督活动中,要在政府投入下构建硬件设施信息交流平台,同时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信息交流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共享侦查信息资源,共同查明案件的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共同对案件进行法律评价,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及时准确纠正违法办案行为,防止侦查权“失控”伤及无辜公民。

    3、构建社会公平规则,提升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自由裁量权备受人民群众关注。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公开、透明,主动适应人民法院量刑规范改革要求,监督刑事审判工作执法量刑程序,对所有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正确行使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维护被告人、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注重吸纳律师辩护意见,实现均衡量刑,依法治理滥用自由裁量权。杜绝“暗箱操作”和“三案”的发生,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4、参与社会管理,推进社区矫治工作开展。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监督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治制度,重点监督经刑事审判交付所外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落实帮教措施,预防重新违法犯罪危害社会。

    5、加强队伍建设,创新刑事法律监督机制。开展刑事法律监督,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刑事法律监督的执行力,必须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一是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树立监督执法新思维,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克服“特权”和“霸权”思想,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永葆检察机关的政治本色;
    二是建立健全刑事法律监督体制。依靠地方党委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建设一支编制结构合理,纪律严明的专业化队伍,解决案多人少、有人干事的问题,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坚持用好的制度管好权、管好事和管好人。三是建立错案追究制,加大对错案责任人的追究力度,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同时也要保护检察干警的合法权益;
    四是加强执法监督能力培训,选择国家最新法律、法规、政策作教材,正确解决经济和社会变革中立法不周延,司法解释注解不周详带来的认识不一致、不统一的问题,处理好理论和实战的关系,提高正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的素质能力,公正廉洁执法,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根据政协市委员会第六届主席会议,关于《2012年政协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调研计划》的安排,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组成调研组,在邓刚副主席带领下,以“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监督”为主题,先后听取市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特区人民检察院、盘县人民检察院的情况通报,并邀请公安机关执法警官参加座谈会,达到了调研的目的。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做法

    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部门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一直肩负着对侦查立案、国家追诉与刑罚执行监督的任务,担负着制衡刑事审判及监督刑事侦查的双重功能,在追究犯罪过程中,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这一核心标志性职能,主动参加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实践活动,从稳定社会大局出发,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构建社会公平规则,把执法监督落到实处,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客观公正履行刑事立案监督职责。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刑事诉讼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刑事立案作为法律监督的主要环节,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主动协调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畅通刑事立案监督渠道,切实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方面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一是审查受理被告人、控告人、举报人以及其他报案人的情况反映和举报,扩大刑事立案线索来源,提高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在审查批捕案件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案件以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扩大案件线索来源跟踪督办。三是审查备案材料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汇总分析社会发案情况,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对不应当立案和应当立案的案件全程跟踪督办。通过以上监督方式,让有罪的人入罪,让无罪的人出罪,实现刑事立案法律监督客观公正的终极目标。

    第二,树立公平正义理念,提高刑事侦查监督能力。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把树立公平正义理念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要求,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着力提高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的能力,推动社会长治久安。一是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工作中,通过审查案件材料,提审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方式,对公安机关实体法的运用是否恰当,以及刑事侦查活动程序的合法性及时研判,保障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严格贯彻执行,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与询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参加现场勘察和检查,提前审阅有关案件材料,既能及时了解案情,掌握证据,保证案件质量,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三是对刑事侦查进行强制性监督,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以国家法律作后盾,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进行强制监督,全方位监督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不公、不文明、不廉洁的执法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国家法治权威。

    第三,建立执法办案责任制,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既要代表国家对公民犯罪进行法律监督,行使公诉权,又要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行使刑事审判监督权。面对特殊的责任:一是建立执法办案责任制,在检察长领导下,经检察长受权公诉部门实行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执法办案责任制,确立法律监督的核心地位和刑事诉讼的专业化,突出检察官的主体责任能力,从组织上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取得实效。二是坚持执法公示制。公平、公正、公开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加强审判程序监督和庭审监督,严格执行两审终审制,规范审级独立职权,查清犯罪事实,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保障未犯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三是坚持职权法定履行监督职责,注重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对特别重大案件跟庭监督,着力打造公诉部门检察官队伍,主动探索新形势下刑事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公诉质量,成立“刑事判决、裁定审查组”,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抗诉,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实行有效监督。

    第四,依法履行刑罚监督职责,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实行监督。一是坚持纠防超期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保障公安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杜绝超期羁押。二是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把公安机关看守所代为执行一年以下或余刑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服刑罪犯作为重点监督。在监督活动中对刑罚变更执行完善监督机制,注重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办理程序,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措施。三是强化安全监管制度落实,对罪犯和在押人员实行有效监管。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障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及时处理服刑罪犯和在押人员的申请,控告和检举,保障刑罚执行机关依法维护服刑罪犯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法律监督活动中,为维护法律尊严,紧紧围绕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如下:一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监督不规范,公安机关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处于被动地位,该立不立,立而不侦的现象依然存在;
    二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信息不畅,信息资源不能共享,有些执法违法行为不能及时纠正,有的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三是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对人民法院偏轻偏重,量刑不公的判决、裁定难予实现有效监督,导致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刑,给“暗箱操作”人为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可乘之机,影响司法公正;
    四是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活动中,对依法交付所外执行的犯罪分子,由于社区矫治制度和机制不健全,有些犯罪分子脱离监管而逍遥法外;
    五是检察机关在刑事法律监督活动中,监督工作机制不适应社会管理的要求,其编制结构对所承担的刑事法律监督任务不相适应,还不能满足诉讼参与人的诉求。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1、规范行使“违法立案”监督权,保障公民在刑事立案活动中的合法权利。规范执行刑诉法关于检察机关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的“违法立案”监督权。重点监督公安机关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借助公权力采取刑事拘留、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的情形,着力监督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利用立案手段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的情形。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更加注重程序和方法,切实保障公民在刑事立案中的合法权益。

    2、构建信息平台,增强刑事侦查监督合力。刑事侦查旨在依法惩治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被毁损后尽可能重建主体间的自由关系与和平关系,侦查权的滥用会使主体间的矛盾更加激化。检察机关在刑事侦查监督活动中,要在政府投入下构建硬件设施信息交流平台,同时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信息交流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共享侦查信息资源,共同查明案件的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共同对案件进行法律评价,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及时准确纠正违法办案行为,防止侦查权“失控”伤及无辜公民。

    3、构建社会公平规则,提升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自由裁量权备受人民群众关注。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公开、透明,主动适应人民法院量刑规范改革要求,监督刑事审判工作执法量刑程序,对所有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正确行使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维护被告人、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注重吸纳律师辩护意见,实现均衡量刑,依法治理滥用自由裁量权。杜绝“暗箱操作”和“三案”的发生,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4、参与社会管理,推进社区矫治工作开展。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监督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治制度,重点监督经刑事审判交付所外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落实帮教措施,预防重新违法犯罪危害社会。

    5、加强队伍建设,创新刑事法律监督机制。开展刑事法律监督,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刑事法律监督的执行力,必须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一是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树立监督执法新思维,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克服“特权”和“霸权”思想,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永葆检察机关的政治本色;
    二是建立健全刑事法律监督体制。依靠地方党委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建设一支编制结构合理,纪律严明的专业化队伍,解决案多人少、有人干事的问题,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坚持用好的制度管好权、管好事和管好人。三是建立错案追究制,加大对错案责任人的追究力度,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同时也要保护检察干警的合法权益;
    四是加强执法监督能力培训,选择国家最新法律、法规、政策作教材,正确解决经济和社会变革中立法不周延,司法解释注解不周详带来的认识不一致、不统一的问题,处理好理论和实战的关系,提高正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的素质能力,公正廉洁执法,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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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检察院通报六起刑事执行检察典型案例

    2016年4月8日,河北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6起刑事执行检察典型案例。

    案例一:冯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3年2月13日,冯某无证驾驶小客车与行人崔某某相撞,造成崔当场死亡。经认定,冯某应负全部责任。2013年3月8日,冯某妻子申请要求对冯某变更强制措施。监所检察科经审查发现,本案犯罪事实基本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冯某真诚悔罪,其亲属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冯某妻子即将分娩,家中老人需要赡养,遂提出检察建议,兴隆县公安局采纳建议,依法对冯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例二:骈某财产刑未执结部分强制执行。

    2014年12月,骈某因犯诈骗罪被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骈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金。2015年10月20日,磁县法院通知执行局对骈某罚金刑进行强制执行,并将该通知书送交该法院立案庭立案。该法院立案庭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立案直接转送执行局审查,且该执行局审查无果。对此,磁县检察院立即向磁县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该法院采纳了此建议,完善了生效判决中财产刑未执结部分强制执行工作机制。

    案例三:司法所所长玩忽职守致社区矫正罪犯脱管。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陈某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2年7月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该犯监管单位古城营乡司法所所长申某某玩忽职守,未对其实施有效监管,致使其在监管期间诈骗,并且还为该犯伪造了部分社区矫正工作档案。邱县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申某某立案侦查。2015年12月24日,邱县法院对申某某做出有罪判决。

    案例四:省监狱管理局一监区中队长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受贿案。

    原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一监区副监区长张某某,在任职期间,在负责报请侯某某保外就医的过程中徇私舞弊、捏造事实,收受家属礼品,为罪犯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报请。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对张某某立案侦查,最终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案例五:辛集市新城派出所所长等人徇私枉法为罪犯制造假立功材料案。

    衡水市检察院监所检察人员在书面审查监狱提请的郝某假释材料时,发现郝某在原审判决中有过立功情节,郝某供出其立功表现是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其父花钱买来的立功。衡水市检察院立即建议法院展开调查,最终法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对相关责任人作出有罪判决。

    案例六:廊坊大厂公安局将涉案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

    2015年2月19日,廊坊大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郝某某刑事拘留,后经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郝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该县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对郝某某强制医疗的决定,但大厂公安局却未执行法院决定,一直将郝某某羁押在看守所。大厂检察院对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限期要求县公安局将郝某某送交强制医疗。大厂公安局立即按照要求,将郝某某送交燕郊冶金医院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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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06年9月28日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为了做好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的审议准备工作,分管领导带领内务司法工委查阅了两院近两年来办理的部分刑事卷宗;
    邀请常委会部分委员和区政法委领导对两院的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调查,先后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召开了座谈会;

    人民陪审员了解相关情况。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两院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区检察院、法院近两年来能按照上级院工作的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紧紧围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工作主题,在区委和上级院的领导下,积极推进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为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我区检察院、法院在刑事公诉、刑事审判工作中相互支持、互相配合,在坚持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不动摇的同时,按照“稳、准、狠”的原则突击打击重点,先后依法严厉惩处了一批盗窃、抢劫、强奸、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组织介绍、容留卖淫、交通肇事等案件的犯罪分子,对严重暴力犯罪涉黑涉恶势力犯罪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依法从重从快地加大打击力度,对社会危害影响大的刑事案件快起诉、快审判,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我区的社会和谐稳定。

    (二)依法惩处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两年来,我区法院共审理经济犯罪案件46件,共53人,其中有南通市肿瘤医院系列贪污、受贿案,启东市检察院检察官系列受贿、玩忽职守案,南通市九圩港船闸管理所系列受贿案以及虚开增值税票案,利用合同诈骗案等。他们在审理这一类商业贿赂案件时,能注意适用财产刑,加大追赃力度,既减少了国家的损失,又不让犯罪分子得到经济上的便宜。不仅如此,两院还针对案件中反映出来的人事、管理问题,作出调研,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意见,有力推动了我区反腐败工作的深入,促进了我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三)慎重审理少年犯罪,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可是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一些本该茁壮成长的幼苗却产生畸变,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检察院在对未成年的被告人公诉时,不仅指控所犯罪事实,还在庭审中,以宣读“教育词”形式进行帮教;
    人民法院少年合议庭采用“圆桌审判”方式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以类似谈心的方式审理案件。这种“惩教结合、寓教于审”的方法强化了法庭教育功能,消除了心理欠成熟的未成年被告人紧张、恐惧感,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更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改造。孙军等三人抢劫一案的审理就体现了这种情与法的融合。庭审后两院还到学校对判决缓刑的少年犯进行回访,希望他们走出过去的阴影,吸取教训,放下思想包袱,以优异的成绩和实际行动回报父母、学校、社会。检察院积极开展青少年维权工作,先后获得省级青年文明号、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荣誉称号。

    (四)促进规范司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两院在刑事公诉、刑事审判司法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两高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积极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办案方式,通过庭前证据展示等庭前改革,大大提高了公诉案件的庭审效率。为了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而且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在刑事诉讼中两院牢固树立法定证据意识,注意收集证据的手段、程序合法。检察院在自侦案件询问犯罪嫌疑人时采用了全程录音录像,以客观、公正的手段将证据固定,也用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在文明合法审讯下供述的犯罪事实;
    法院狠抓了司法行为的规范化,逐步形成了一套秩序井然的案件审理流程,杜绝了不符合规定的超期送达、移送现象,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

    在充分肯定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和总结经验的同时,调查中也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两院个别干警政治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
    两院在一些案件退侦上还未能与公安分局达成共识;
    通过阅卷发现检察院涉税案不起诉占比较大,法院在少数判决缓刑的案件社会效果欠佳;
    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及证人到庭作证率还不高,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突出公正与效率,力求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调查中,我们也听到有少数刑事案件判决有偏重或偏轻和以罚代刑以及重刑轻民的情况。另外受检察院系统内部考核机制的影响,对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案件,法院一律要判实刑,判缓刑就认为是逮捕质量不高。因此,检察院在决定逮捕时就格外慎重。曾出现了一外地犯罪嫌疑人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期间

    ,由于疏于管理,开庭审理前因缴不起罚金而擅自逃离南通至今仍未归案。最终该案由法院退回检院,检院再退回公安侦查。不仅造成案件迟迟不得了结,而且大大地增加了公安办案成本,社会影响也不好。所以建议检察院对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要加大逮捕力度,法院根据情况可酌情判决拘役,管制等刑罚。

    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最突出的是公正与效率。实体公正表现为有

    罪必罚,罚当其罪,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如果重罪轻罚,使犯罪分子逃避了应有的惩罚,就不利于其改造,如果轻罪重判,就可能造成犯罪分子与法律产生对抗情绪,不服改造。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要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在定罪量刑上,要坚持以证据为本的原则,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有利于罪犯的改造,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出发,充分发挥各种刑罚的作用,做到宽严相济,不枉不纵,确保司法公正。法院要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处理好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更为有力地维护受害人利益,使受害人损失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

    (二)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刑事审判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两院在依法惩罚犯罪的同时,要继续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刑事案件开展法制宣传,对一些社会影响大、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案件,公开宣判,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目的。对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态势的新情况,检察院的公诉部门、法院的少年合议庭不能就案办案,而应积极地了解、分析青少年犯罪的规律,要与学校、家庭和社会一起形成强大的保护网,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要通过定期去学校上法制课,举办未成年人家庭保护讲座来提高未成年人及家庭成员的法律意识,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要充分发挥基层检察、审判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开展以案讲法,变被动预防为主动预防,变案后预防为案前预防,积极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协助他们堵塞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教育广大干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以预防和减少犯罪。

    (三)进一步提高刑事检察、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切实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司法实践。

    检察官、法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准确领会基本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工作既具有惩罚犯罪的作用,也具有保障人权的功能。检察、审判人员除需掌握相关的法律和大量的司法解释外,还要具有社会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和其他专业学科知识,形成科学、现代的办案理念。刑事检察官、法官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坚定的政治信仰和严明的纪律观念,通过学习掌握最新的法学理论、立法动态,养成法律思维,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程序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坚决排斥以领导意志、利益和感情为导向的执法思想。检察院要积极寻求全面提高公诉人素质的新的着力点,打造一支有较高专业知识、良好职业道德的公诉人队伍,不断提高出庭公诉能力。法院要不断培养法官的职业气质,讲究司法礼仪,开展文明审判,树立公正、廉洁、严谨、敬业、团结法官形象。

    (四)不断健全和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提高司法能力。

    从90年代开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率先从审判方式和检察方式入手进行改革,强化了当事人和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地位和作用,取得了积极的成果。法院在公开透明审判方式的同时,又进一步规范了公开审判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专门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决定),检察院在推行了检务公开、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等责任制时,也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了广泛的试点,但在司法实践中,两院在实际使用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方面还做得不够。因此,两院要加快对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的培训和指导,让他们尽快进入角色,早上岗,多参加案件审理,以更好地推进陪审员、监督员制度的落实。另外,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工作要加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在一些重大制度和涉及当事人重要诉讼权利的问题上取得共识,既要体现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又要贯彻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精神,确保审判权和检察权独立、公正、高效行使。检察院要继续与社会矛盾调解中心搞好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的检调对接工作,以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

    (五)进一步加强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工作,为我区各项工作再作新贡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担负着惩罚犯罪、维护稳定,化解矛盾、促进发展的重要任务。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期,同时也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刑事工作显得更为重要。今年上半年,党中央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可见党中央对两院工作的高度重视。我区两院的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工作要紧紧围绕党中央所作的决定,坚持“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依法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活动。同时,要继续重点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等有组织的犯罪,把侵财型犯罪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全力维护我区的政治和经济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为我区经济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2006年9月28日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为了做好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的审议准备工作,分管领导带领内务司法工委查阅了两院近两年来办理的部分刑事卷宗;
    邀请常委会部分委员和区政法委领导对两院的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调查,先后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召开了座谈会;
    向人民陪审员了解相关情况。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两院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区检察院、法院近两年来能按照上级院工作的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紧紧围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工作主题,在区委和上级院的领导下,积极推进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为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制环境。[本文来源于xiexiebang.com-http://www.dawendou.com-xiexiebang.com,帮您找文章]

    (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我区检察院、法院在刑事公诉、刑事审判工作中相互支持、互相配合,在坚持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不动摇的同时,按照“稳、准、狠”的原则突击打击重点,先后依法严厉惩处了一批盗窃、抢劫、强奸、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组织介绍、容留卖淫、交通肇事等案件的犯罪分子,对严重暴力犯罪涉黑涉恶势力犯罪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依法从重从快地加大打击力度,对社会危害影响大的刑事案件快起诉、快审判,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我区的社会和谐稳定。

    (二)依法惩处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两年来,我区法院共审理经济犯罪案件46件,共53人,其中有南通市肿瘤医院系列贪污、受贿案,启东市检察院检察官系列受贿、玩忽职守案,南通市九圩港船闸管理所系列受贿案以及虚开增值税票案,利用合同诈骗案等。他们在审理这一类商业贿赂案件时,能注意适用财产刑,加大追赃力度,既减少了国家的损失,又不让犯罪分子得到经济上的便宜。不仅如此,两院还针对案件中反映出来的人事、管理问题,作出调研,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意见,有力推动了我区反腐败工作的深入,促进了我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三)慎重审理少年犯罪,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可是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一些本该茁壮成长的幼苗却产生畸变,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检察院在对未成年的被告人公诉时,不仅指控所犯罪事实,还在庭审中,以宣读“教育词”形式进行帮教;
    人民法院少年合议庭采用“圆桌审判”方式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以类似谈心的方式审理案件。这种“惩教结合、寓教于审”的方法强化了法庭教育功能,消除了心理欠成熟的未成年被告人紧张、恐惧感,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更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改造。孙军等三人抢劫一案的审理就体现了这种情与法的融合。庭审后两院还到学校对判决缓刑的少年犯进行回访,希望他们走出过去的阴影,吸取教训,放下思想包袱,以优异的成绩和实际行动回报父母、学校、社会。检察院积极开展青少年维权工作,先后获得省级青年文明号、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荣誉称号。

    (四)促进规范司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两院在刑事公诉、刑事审判司法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两高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积极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办案方式,通过庭前证据展示等庭前改革,大大提高了公诉案件的庭审效率。为了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而且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在刑事诉讼中两院牢固树立法定证据意识,注意收集证据的手段、程序合法。检察院在自侦案件询问犯罪嫌疑人时采用了全程录音录像,以客观、公正的手段将证据固定,也用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在文明合法审讯下供述的犯罪事实;
    法院狠抓了司法行为的规范化,逐步形成了一套秩序井然的案件审理流程,杜绝了不符合规定的超期送达、移送现象,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

    在充分肯定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和总结经验的同时,调查中也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两院个别干警政治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
    两院在一些案件退侦上还未能与公安分局达成共识;
    通过阅卷发现检察院涉税案不起诉占比较大,法院在少数判决缓刑的案件社会效果欠佳;
    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及证人到庭作证率还不高,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突出公正与效率,力求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调查中,我们也听到有少数刑事案件判决有偏重或偏轻和以罚代刑以及重刑轻民的情况。另外受检察院系统内部考核机制的影响,对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案件,法院一律要判实刑,判缓刑就认为是逮捕质量不高。因此,检察院在决定逮捕时就格外慎重。曾出现了一外地犯罪嫌疑人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期间,由于疏于管理,开庭审理前因缴不起罚金而擅自逃离南通至今仍未归案。最终该案由法院

    新和县检察院2010年监外执行

    工作总结

    2010年,为了确保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院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和规范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矫正人员再次违法犯罪。现将今年以来的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得力。

    今年以来,我院将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检察监督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精心部署安排,积极有序推进,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的安排部署,在人员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将日常工作与监外执行工作做了专门安排,确保监外执行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二、对监外执行人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为有效开展监外执行监督工作,监所科对全县范围内监外执行人员进行了逐个登记造册,从完善人员信息、档案台帐等入手,对监外执行对象进行全面落实、全方位核实掌握有关情况。截止2010年11月30日,全县范围内共有监外执行罪犯131人(城镇23人,排先巴扎乡18人,塘木托格拉格乡12人,依其艾日克乡26人,尤鲁都斯巴格镇11人,玉其哈特乡9人,塔什艾日克乡16人,渭干乡16人),其中缓刑犯125人,暂予监外执行犯2人,剥夺政治权利犯4

    1人。监外执行罪犯又重新犯罪2人,无管制、假释人员。

    三、深入各乡镇派出所开展监外执行监督工作。

    根据《新和县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预防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对新和县范围内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切实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院向县综治委请示后,我院先后于今年在8月及12月利用6天时间,深入到各乡镇派出所,主要采取听汇报、查看档案材料、核对有关材料及数据、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面对面询问谈话等方式,对全县范围内六乡两镇的监外执行情况进行了逐个检察。按照“三清”原则,在检察过程中做到了监外执行罪犯的底数清、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情况清、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原因清。

    三、各派出所对被监外执行人员执行刑法的情况

    根据检察的情况,大部分派出所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比较重视,对监外执行人员建立了档案,能够正确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实行了严格管理,定期进行考察,实现了及时掌握被监管人的一言一行,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执行较好的是塘木托格拉克派出所,档案材料齐全,无脱、漏管现象,辖区内的监外执行罪犯均在撑控范围内,并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了严格监督管理和有效的思

    想教育工作。塔什艾日克乡派出所建立了跟综管理系统,这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监控管理措施。

    在第一次检察中,有个别派出所不重视此项工作,对有些监外执行人员未建立档案,有些虽然建立了档案,但不规范、谈话教育内容不齐全,对本辖区内的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撑握不清,出现脱管的情况。个别派出所未对被监外执行罪犯和重点人员监督考察档案分别管理,存在对有些被监外执行罪犯未能有效监控的情况。针对存在的以上问题,我院向有关派出所提出了纠正意见,并协助有关派出所补充完善了有关档案材料。根据第二次检察的情况,以上问题基本得到了纠正。但个别派出所还是存在监外执行人员与重点监控对象混合建档管理的情况。

    在检察中,发现漏管1人,脱管11人,提出检察建议后,纠正8人。有1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公安机关未及时收监执行,经我院提出检察建议后,公安机关及时进行了收监执行。

    四、普遍存在的问题

    1、基层基础工作有待加强,监管较乏力。按照规定,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应由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负责,监管中应建立罪犯档案,成立监督考察小组,制定、落实监督和考察的具体措施。从本次检查的情况来看,虽然档案都已基本建立,由于基层派出所存在人员少、所辖

    区面积大、经费紧张等各方面因素,个别派出所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不能做到经常化。

    2、部门合力未充分形成。虽然政法部门联合制定了《监外罪犯监督管理及交付执行办法》,该办法对法院、检察、公安各个机关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工作中,衔接还不够紧密,致使监外罪犯执行工作脱节。法院、公安机关之间没有建立统一的监外执行罪犯信息库,各部门监外执行罪犯的人数往往不一致、不准确,造成了监管工作的困难。

    五、今后的工作思路

    监外执行检察是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有效防止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是一项关系社会稳定,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的工作思路是:

    1、健全制度,逐步规范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监外执行工作虽在刑事法律中作了明确规定,但长期以来没有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监外执行工作。

    2、加强配合,确保监外罪犯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监外罪犯执行工作系统性较强,法院判决裁定,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监督,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

    积极取得政法委的支持和各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形成合力。

    3、强化监督职能,防止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流于形式。为确保监外执行工作落到实处,坚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督查,每半年对全县监外执行工作进行一次普查。平常对反映强烈的进行重点督查,确保监外执行不流于形式。

    新和县人民检察院

    2010年12月28日

    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竞赛

    模拟试卷

    本试卷共页,满分15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提示:本卷刑事执行检察与监所检察系同一概念。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多选、错选均不得分;
    每题1分,共25分)

    1、高检院关于“派驻检察室每个工作日都要有人员在岗”,以及“派驻检察人员每月派驻检察时间不得少于(

    )个工作日”的规定,是对派驻检察时间的基本要求,各地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

    A、十五

    B、十六

    C、二十

    D、二十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

    )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A、监内改造

    B、减刑

    C、立功

    D、计分考核

    3、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

    )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A、司法所

    B、县级以上社区矫正机构

    C、社区矫正机构

    D、原关押监狱

    4、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

    )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A、七日

    B、二十日

    C、一个月

    D、二个月

    5、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

    ),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A、违法

    B、错误

    C、不当

    D、严重违法

    6、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

    )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A、狱政部门

    B、狱侦部门

    C、所在地公安机关

    D、监狱

    7、《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

    )进行调查评估。

    A、当地派出所

    B、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C、当地司法所

    D、当地法行政机关

    8、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

    )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A、三个月

    B、半年

    C、一年

    D、二个月

    9、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

    )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

    2 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A、十五日

    B、二十日

    C、一个月

    D、二个月

    10、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

    )。

    A、十三年

    B、十五年

    C、十七年

    D、二十年

    11、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该罪犯是正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

    )计算执行。

    A、一年

    B、半年

    C、十个月

    D、一年半

    12、派驻检察人员应当(

    )定期接待罪犯近亲属、监护人来访,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提供法律咨询。

    A、每天

    B、每周

    C、每月

    D、每半年

    13、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接到监狱通知后,原则上应在(

    )小时内对尸体进行检验,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依法及时处理。

    A、十二

    B、二十四

    C、三十六

    D、四十八

    14、张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交付执行前,突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有权决定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是哪一个机关(

    )。

    A、省监狱管理机关

    B、负责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 C、负责监所检察的检察院

    D、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

    15、对人民法院采取庭审方式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

    )应当派员参加,发表检察意见并对听证或者庭审过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A、派驻监管单位检察室

    B、市级人民检察院

    3 C、同级人民检察院

    D、省级人民检察院

    16、看守所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届满前(

    ),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17、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

    )内,办案机关未回复意见或者仍然超期羁押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处理。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18、在教育管理活动检察中,驻所检察人员对看守所的监区、监室、提讯室、会见室进行实地检察和(

    )。

    A、重点检察

    B、现场检察

    C、巡视检察

    D、定期检察

    19、看守所检察中,发现留所服刑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属于职务犯罪的,由(

    )办理。

    A、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B、原审地人民检察院 C、犯罪地人民检察院

    D、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20、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刑满释放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出所时,派驻检察机构应当填写《监外执行罪犯出所告知表》,寄送执行地(

    )。

    A、县级公安机关

    B、公安派出所

    C、司法所

    D、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21、(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A、社区矫正机构

    B、司法所

    4 C、县级检察机关

    D、司法行政机关

    22、被(

    )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A、宣告缓刑

    B、判处管制

    C、裁定假释

    D、暂予监外执行

    23、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下列哪个部门(

    )?

    A、公安局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县级人民政府

    2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的犯罪案件,由原办案机关处理。驻所检察室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应当(

    )。

    A、告知本院侦查监督部门

    B、报告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

    C、监督公安机关直接立案

    D、报告上级院监所检察部门

    25、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

    )受理,并依法办理。

    A、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B、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 C、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D、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有两个以上正确选项,少选、多选、错选均不得分;
    每题2分,共50分):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家属的,应当在监视居住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A、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B、没有家属的;

    C、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D、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2、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

    )。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A、提出口头纠正意见、B、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C、制发检察建议书 D、制发检察公函

    3、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A、高血压、B、糖尿病 C、心脏病 D、肺结核

    6

    4、对依法留所执行刑罚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A、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D、系未成年人唯一抚养人的

    5、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A、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B、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C、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D、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6、(

    )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A、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B、恐怖活动犯罪;

    C、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D、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7、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

    )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7 怀孕的妇女,应当宣告缓刑:(

    A、犯罪情节较轻;

    B、有悔罪表现;

    C、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D、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8、监所检察“三个维护”的工作理念包括(

    ) A、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公平公正 B、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 C、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 D、维护监管秩序稳定

    9、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调查处理或组织办理(

    的被监管人死亡事件。

    A、重大

    B、复杂

    C、敏感

    D、社会关注

    10、收押检察中禁止收押的人员有(

    ) A、除特殊情形外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B、除特殊情形外的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人员C、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员

    D、应当收押而拒绝收押的人员

    11、出所检察的方法包括(

    )

    A、查阅出所人员出所登记

    B、查阅出所人员出所凭证

    C、现场检察出所活动

    D、与出所人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

    12、看守所事故检察的方法有(

    ) A、派驻检察机构接到看守所关于在押人员逃跑、破坏监管秩序、群体病疫、伤残、死亡等事故报告,应当立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本院检察长

    B、认为可能存在违法犯罪问题的,派驻检察人员应当深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

    C、派驻检察机构与看守所共同剖析事故原因,研究对策,完善监管措施

    D、立案侦查

    13、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项目有(

    ) A、血压

    B、血常规

    C、心电图

    D、胸片、E、B超

    14、羁押期限检察的内容有(

    ) A、看守所执行办案换押制度是否严格,应当换押的是否及时督促办案机关换押

    B、看守所是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

    C、看守所是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后,立即向人民检察院发出超期羁押报告书并抄送办案机关

    D、提示看守所是否及时履行羁押期限预警职责

    15、检察机关在交付执行检察中发现人民法院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A、没有向执行地执行机关送达监外执行罪犯有关法律文书或者送达的法律文书不齐全的

    B、没有派员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押送至执行地执行机关的 C、没有将监外执行罪犯的有关法律文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的

    9 D、因交付执行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监外执行罪犯漏管的

    16、禁闭室检察的方法包括(

    )。

    A、对禁闭室进行现场检察

    B、听取被禁闭人的意见

    C、审查禁闭登记和审批手续

    D、听取有关人员意见

    17、发现监狱在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

    A、监狱警察变相体罚、虐待罪犯的

    B、安全防范警戒设施不完备的

    C、对伤病罪犯没有及时治疗的

    D、没有执行罪犯生活标准规定的

    18、下列情况中,哪些罪犯不符合假释条件(

    )。

    A、罪犯李×199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满释放后于2002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刑期过半且确有悔改表现

    B、罪犯张×因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执行刑期过半且确有悔改表现

    C、罪犯王×因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执行刑期已满12年且确有悔改表现

    D、罪犯林×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执行刑期过半且确有悔改表现

    19、新修订的刑诉法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 A、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B、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C、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居住地就业的

    10 D、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20、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法定事由包括的情况有(

    )。

    A、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B、有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C、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D、年老体弱,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1、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保证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 A、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B、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变更居住地,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需要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C、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

    D、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的义务。

    22、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在下列诉讼阶段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备案:(

    ) A、立案侦查的;

    B、侦查终结的;

    C、作撤案、起诉或者不起诉处理的;

    D、法院作出一审和二审判决、裁定的。

    11

    23、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 A、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B、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C、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D、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24、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在收押罪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A、对公安机关、看守所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应当收押而拒绝收押的;

    B、没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而收押的;

    C、收押罪犯与收押凭证不符的;

    D、收押依法不应当关押的罪犯的;

    25、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

    )

    A、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B、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C、罪犯正在怀孕的;

    D、在执行前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至少有一个以上正确选项,少选、多选、错选均不得分;
    每题3分,共30分):

    1、刑讯逼供是(

    )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A、使用肉刑 B、变相使用肉刑

    C、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遭受剧烈疼痛 D、使犯罪嫌疑人在精神上遭受痛苦

    2、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

    )

    A、讯问犯罪嫌疑人;

    B、询问办案人员;

    C、询问在场人员及证人;

    D、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E、调取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

    F、调取、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

    G、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

    3、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

    ) A、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B、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人;
    (七十五) C、无固定职业的;

    D、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

    4、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

    (

    )

    A、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B、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D、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的;

    E、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

    5、人民检察院(

    ),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A、发现

    B、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 C、法定代理人的申请 D、近亲属的申请 E、辩护人的申请

    6、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

    (

    )

    A、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B、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

    D、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E、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F、羁押期限届满的;

    G、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的;

    7、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

    A、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

    B、侦查机关了解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

    C、听取有关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意见;

    D、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E、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F、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审查有关人员提供的证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8、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执行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A、未按规定办理换押手续的;

    B、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未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

    C、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没有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

    D、他违法情形。

    9、人民检察院接到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

    )

    A、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B、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

    C、是否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D、否属于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E、是否属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

    F、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G、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10、检察院发现监狱等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A、将不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的罪犯,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

    B、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不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

    C、请对罪犯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D、请对罪犯减刑的减刑幅度、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E、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F、他违法情形。

    三、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
    每题1分,共25分):

    1、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

    2、临时寄押的犯罪嫌疑人出所时,看守所应当出具羁押该犯罪嫌疑人的证明,载明该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羁押原因、入所和出所时间。

    ( )

    3、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4、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社区矫正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6、犯罪嫌疑人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7、被告人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的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界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8、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准探视。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看守所民警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9、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0、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可以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1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12、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对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

    17 当进行审查,并在交付执行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13、交付执行检察的内容:包含以下三方面:

    (一)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的相关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三)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是否及时。

    14、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15、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16、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17、监狱法规定: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18、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18

    19、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20、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21、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的内容不仅包括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减刑、假释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还包括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监狱是否提请减刑、假释。

    22、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23、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24、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25、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审查。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许可;
    对于 19 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通知其更换。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查验公安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26、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有关办案机关未回复意见或者继续超期羁押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人民检察院处理。

    27、对于造成超期羁押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书面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对于造成超期羁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8、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9、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发生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备案审查。

    30、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

    20 监外执行。(√)

    四、简答题(3道题,每道10分,任选2道,共20分)

    1、为有效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请简述换押的范围。

    2、简述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具有哪些情形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

    21

    3、对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必须从严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请简述。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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