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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新华信托华恒号重庆市秀山县朝阳路旧城改造项目特定资产收益权买入返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

    时间:2020-07-16 13:55:00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精选资料

     新华信托华恒30号?重庆市秀山县朝阳路旧城改造项目特定资产

     收益权买入返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期)

     资金信托合同

     目 录

      TOC \o "1-5" \h \z 第一条释义 2

     第二条 信托当事人 2

     第三条信托目的 3

     第四条信托类别 3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3

     第六条 信托的成立与生效 3

     第七条 信托规模与期限 4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 5

     第九条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 5

     第十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6

     第十一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捐赠)、继承和质押 7

     第十二条信托费用的核算及支付 8

     第十三条信托收益的计算和分配 9

     第十四条 信托文件的挂失 10

     第十五条信托变更、终止及信托财产的归属 10

     第十六条 受益人大会 11

     第十七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12

     第十八条 信托事务的报告 12

     第十九条风险的揭示与承担 12

     第二十条 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14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15

     第二十二条其它事项 15

     第二十三条 通知 15

     鉴于

     委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 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 义将来源合法的资金委托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并对其信托资金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 《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 融业务的资格。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

     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 项目、本项目:指重庆市秀山县朝阳路旧城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朝阳路旧城 改造项目”

     二、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新华信托华恒30号?重庆市秀山县朝阳路旧城改 造项目特定资产收益权买入返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 修订和补充。

     三、 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新华信托华恒30号?重庆市秀 山县朝阳路旧城改造项目特定资产收益权买入返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四、 信托或本信托:指依据《信托合同》所设立的资金信托。

     五、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六、 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 认购资金1元。

     七、 信托资金专用账户:指受托人在光大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光大银 行”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

     八、 信托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

     九、 收入: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

     十、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认购风险申明书。

     十一、融资人:指秀山华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华信公司”。

     十二、信托财产保管人:光大银行

     第二条 信托当事人

     、本信托的当事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精选资料

     二、 本信托中委托人是指签署信托文件、按照约定缴付认购资金的合格投资者。

     三、 本信托中的受托人基本信息如下:

     受托人名称: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先定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新华金融大厦10楼

     邮 编:400010

     客服电话:400-622-3333

     传 真:023四、 本信托中受益人是指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为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根据信托 合同约定合法受让或继承(承继)信托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的人为最终受益人。

     第三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集合管理,向华 信公司买入返售特定资产收益权,由华信公司用于重庆市秀山县朝阳路旧城改造项目, 取得信托收益并分配给受益人。

     第四条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 资金信托。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一、 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交纳至以下信托资金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

     账 号:39410188000372949

     受托人开设独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 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二、 信托收据

     在本信托计划生效后,受托人统一为各委托人开具资金信托收款收据,由委托人 到原申请网点领取。

     第六条信托的成立与生效

     一、信托的成立

     (一)本信托计划推介期拟定为30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若有必要,可适当延长。推介地为重庆市。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本信托计划成立:

     第一期推介期内,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总额达到人民币 3,000万元,且第一期

     委托资金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总数不超过50人时,受托人可以酌情宣布 第一期募集的信托单位提前成立。若未提前成立,第一期推介期结束时,在募集总金 额达到3,000万元且委托资金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总数不超过50人的前 提下,第一期募集的信托单位按实际募集的金额成立。

     二、 信托计划的生效

     下列条件同时成就的,信托计划生效:

     1、 华信公司已经配合受托人在法定登记机关(如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 将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信用增级措施办理完毕,且信用增级措施涉及的相关合同已经 签订完毕;

     2、 受托人已经将信托资金由信托资金专用账户划付至华信公司资金监管专用账 户。

     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从信托资金专用账户划付至华信公司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之日, 为本信托计划生效日。

     三、 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生效前产生的利息计算及其分配

     信托资金在受托人收到日至本信托计划生效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信托资金在信托 财产专户获得的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支付 给受益人。

     如果在本信托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致使受托 人没有向华信公司支付特定资产收益权买入款,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于 10个工作

     日内承担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的活期存款利息的义务。

     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它任何义务。

     第七条信托规模与期限

     一、信托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规模为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

     本信托计划拟分三期发行,各期发行规模之和不得大于 10,000万元,第一期最低

     成立规模3,000万元,且单笔认购信托金额不足300万元的自然人投资人累计不得超 过50人。新华信托可以作为合格机构委托人以自有资金认购本信托计划。分期发行的 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期推介期内,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总额达到人民币 3,000万元,且第一期

     委托资金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总数不超过50人时,受托人可以酌情宣布 第一期募集的信托单位提前成立。若未提前成立,第一期推介期结束时,在募集总金 额达到3,000万元且委托资金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总数不超过50人的前 提下,第一期募集的信托单位按实际募集的金额成立。

     精选资料

     受托人有权决定何时发行后续各期及各期规模,具体以各期资金信托合同为准, 但是,信托资金总额不得超过10,000万元。

     信托计划项下单笔委托金额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委托人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 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委托人和合格的机构委托人数量不限。

     二、信托计划期限

     本期信托计划期限为1年,自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计算。本信托计划采用分期发 行,各期单独计算还款期限。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

     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一、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二、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三、 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九条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

     一、 经双方同意,委托人指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资金的方式: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 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信托资金,以及其他与委托人有相同投资目的,且与受 托人签订了《信托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用于向 华信公司买入返售特定资产收益权,由华信公司运用于重庆市秀山县朝阳路旧城改造 项目。

     (一) 融资对象:华信公司。

     (二) 融资用途:信托资金运用于重庆市秀山县朝阳路旧城改造项目。

     (三) 融资期限:本信托计划的融资期限为成立生效之日起至 1年届满之日止,

     具体起止时间以受托人与融资人签订的特定资产收益权买入返售合同的规定为准。

     (四) 信托本金偿还:按受托人与融资人签订的信托特定资产收益权买入返售合 同的约定偿还。

     (五) 信托本金和收益的结算:按年计算、按年支付。

     (六) 信用增级措施:

     为保障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的安全,华信公司将为本信托计划提供 12388.6平方 米的城镇住宅用地作为抵押物。另外华信公司还将提供合计14373.58平方米的商业服 务用房作为抵押物。前述抵押物合计预评估价值为 22264.87万元。

     二、 在信托期限内,受托人除了按本条第一款指定的方式对信托资金进行运用之 外,只能将信托财产存放于银行。

     三、 信托账户的管理

     (一)信托所有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承诺开设独立的信托账 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只能通过该账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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