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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市推进村(社区),民主协商经验材料

    时间:2020-10-26 22:45:50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深入推进,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利益诉求更加多样,迫切需要加强城乡社区民主协商,有效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省委把全面推行村(居)民理事会制度,作为推进党建“三大工程”的重要内容和村(社区)民主协商的重要载体,进行全面部署。xx市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主动策应省委“三大工程”部署要求,以民情理事会为载体,着力在村(社区)民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上下功夫,有力推动了村(社区)民主协商健康有序发展。

    一、主要做法

    2014年,xx市在9个村(社区)开展了民主协商试点,出台了《关于推进基层协商民主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12个村(社区)。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在村(社区)全面推进基层协商的若干意见》和《村(社区)民主协商操作工作手册》,在全市范围内推进村(社区)民主协商工作。主要做法是:

    (一)搭建协商平台。与“民情家访”工作相对接,在全市村(社区)建立统一的常设协商议事机构——民情理事会。规模较大、人口较多的村(社区),根据实际情况,以村(居)民小组、自然村(社区网格)为单位建立民情理事会。目前,全市建立村(社区)民情理事会2458个,实现了村(社区)的全覆盖。同时,明确村民理事会“两个必须两个不能”的职责定位:民情理事会必须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有序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协商议事会议,利用村(社区)现有办公活动场所开展协商议事;

    民情理事会开展民主协商必须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村(居)民自治范围内开展。民情理事会不能取代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

    不能侵犯法律赋予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权力。

    (二)明确协商主体。着眼于实现最广泛的协商、保障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协商权利,协商主体由常任理事会成员、非常任理事会成员和其他成员构成,总人数为单数,基层干部占比不超过三分之一。一是常任理事会成员。设理事长1人,一般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成员5—7人(含理事长),按照“代表性、公认性、稳定性”的原则,

    统筹考虑从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驻村(社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人员中产生,注重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参与。二是非常任理事会成员。成员5—7人,从农民合作组织、社区非公组织和社会组织、居民代表中产生,注重吸纳“两代表一委员”、辖区在职党员、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村(社区)志愿者以及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参与。三是理事会其他成员。即其他利益相关方,根据协商议题需要确定,所有利益相关方都可以作为协商主体。常任和非常任理事会成员由村(社区)党组织提名,公示7天后,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常任理事会成员实行任期制,参照村(居)委会成员任期执行。同时,设名誉理事长1人,由“民情家访”挂点领导或乡镇(街道)领导担任,主要帮助解决村(社区)一级无法解决的问题。

    (三)规范协商内容。坚持广泛协商,注重合法有效,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特点,明确了协商内容“五议三不议”:“五议”,即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当地居

    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共环境、公益事业;

    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

    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村(社区)的落实;

    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

    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在农村,还把村级集体资源资金资产的使用和分配、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等事项作为重点协商内容;

    在社区,把物业服务、文明行为规范养成等事项作为重点协商内容。“三不议”,即对明显违反党的政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

    上级党委、政府有明确要求、明文规定必须执行的事项;

    明显带有歧视性、不公平的事项,不予商议。通过明确“什么可以议、什么不能议”,合理界定协商议题的边界范围,最大限度保证了协商成果合法有效。

    (四)规范协商程序。结合实际,规范了协商议事的6个基本环节:一是收集问题。村(社区)“两委”和理事会,通过民情家访、热线电话、qq群、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收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建立台账。二是拟定议题。村(社区)党组织对收集到的问题进行集中研究,初步确定协商议题,然后提交村(社区)“两委”会议审议确定协商议题。三是议前调研。理事会成员就协商议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拟定协商议事方案,根据协商议题明确协商主体,并通过多种方式,提前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四是多方商议。理事会召开协商议事会议,开展民主协商,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结果。其中,对涉及面广、事关村(社区)公共事务、公共矛盾、公共秩序管理、公共设施建管用以及村(社区)党组织管理权限内应“还权于民”的其他事务等五类议题,理事会以民主恳谈会、民主议事会、民主说事会等形式进行“座谈式”协商;

    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议题,以理事会牵头召开民主评议会、决策听证会、村(居)民论坛等方式,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作为协商主体参与协商并进行论证评估;

    对涉及面小的议题,主要是涉及面较小的矛盾纠纷,由村(社区)干部和理事会成员以民情恳谈日、警务开放日、妇女之家等平台,通过“面对面”交流、“串门式”谈心等形式进行协商;

    对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议题,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对涉及多个村(社区)的议题,由乡镇(街道)牵头开展协商。五是公开结果。形成协商意见后,将协商结果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会议决议、计划方案、口头协定等形式确定,通过村(居)务公开栏、村(社区)微信平台等渠道进行公示。六是监督执行。按照“谁负责、谁执行”、“谁受益、

    谁监督”的原则,分类抓好协商结果的落实。对需要村(居)民遵守的事项,重点是村(社区)公共秩序、公共环境、文明礼仪等需要村(居)民共同遵守的协商结果,通过订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作为全体村(居)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固化下来,村(社区)“两委”和理事会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执行、相互监督;

    对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村(社区)“两委”及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多种形式公开,接受各利益相关方对协商结果落实情况的监督,涉及资金使用的,由上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监督;

    对需要上级有关部门落实或帮助落实的事项,以及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村(社区)党组织在形成协商结果后及时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帮助协调解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

    二、主要成效

    (一)进一步强化了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村(社区)党组织运用理事会这个民主协商的有效平台,一方面对协商议题、协商程序进行把关定向,另一方面积极

    引导群众广泛参与、有力推动协商成果落实,变大包大揽为组织引导,变“替民做主”为“让民做主”,既有效发挥了党组织的组织领导协调推动作用,又充分发扬了民主、汇聚了民智、凝聚了民心,进一步强化了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

    (二)进一步培养了村(社区)后备力量。理事会成员在村(社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较高的公认度。在村(社区)党组织的引导下,一批有声望、可信任度高、人缘好的村(社区)意见领袖进入理事会,同时通过民主协商的实践锻炼,一批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的理事会成员也逐步成为意见领袖,他们在正确引导舆论、宣传发动和示范带动群众参与村(社区)事务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村(社区)“两委”开展工作可依赖的重要力量。其次,通过开展村(社区)民主协商,理事会中的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村(社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增强,在群众中的威信不断提高,一大批奉献精神好、服务能力强的理事会成员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理事会成员成为发展党员的“源头活水”。再次,各地在推进村(社区)民主协商过程中,注重把理事会成员中的骨干力量培养成村(社区)干部或后备干部,进一步拓宽了村(社区)干部的来源渠道。

    (三)进一步激发了基层群众民主参与意识。群众广泛参与是村(社区)民主协商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当前,一些群众对所在村(社区)的归属感不强,参与公共事务热情不高。理事会为基层群众参与民主协商提供了平台,使他们都有机会平等参与议事,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和想法,形成了有序参与、平等议事、凝聚共识的良好局面,有效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群众逐步从“张嘴发牢骚”转变为“理性求共识”,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文明和谐社区建设的主人翁意识明显增强。

    (四)进一步提升了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理事会作为推进村(社区)民主协商的有效载体,畅通了不同利益诉求方有效沟通的渠道,既能引导群众理性思考问题、表达诉求、

    对待分歧,学会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相互支持,共建幸福美好家园;

    又能通过多元主体对社会治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合作管理,及时发现和化解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矛盾和问题,避免问题扩大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效提升了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三、主要经验

    (一)推进村(社区)民主协商工作,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党委高度重视是推进村(社区)民主协商工作的首要关键,只有各级党委特别是一把手的高位推动,才能形成

    组织部门牵头抓、民政部门协同抓、其他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格局。xx市在推进村(社区)民主协商工作过程中,成立了以市委主要领导为组长,市委常委、组织部长为副组长的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各县(区)也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级党委、政府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政策研究,注重分类指导,提高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党组织书记切实强化责任担当、以身示范,有力推动工作开展。同时,把推进村(社区)民主协商工作成效,作为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书记的工作责任。实践证明,正是各级党委的高度重视和高位推动,xx市的村(社区)民主协商工作得以有力、快速、高效地落到实处,成为基层广大群众点赞的“民心工程”。

    (二)推进村(社区)民主协商工作,必须切实改进党员干部作风。作风决定作为,事关成败。村(社区)民主协商工作能否面上开花、落地见效,离不开党员干部求真务

    实的作风。xx市在推进村(社区)民主协商工作过程中,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坚持从严从实、以身作则,带头学习掌握理论,熟悉工作方法,把握工作规律,成为村(社区)民主协商工作的积极组织者、有力促进者、自觉实践者,有力推动村(社区)民主协商工作从点上探索到整体提升。实践证明,推进村(社区)民主协商工作,必须加强各级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坚决防止推进工作“挂个名”、“亮个相”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防止抓工作只重点不重面、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的不严不实作风。

    (三)推进村(社区)民主协商工作,必须强化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的领导是村(社区)民主协商的应有之义和内在要求。xx市在推进村(社区)民主

    协商工作过程中,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随处可见,无论是理事会成员推选、协商议题确定,还是协商过程掌控、协商成果落实,村(社区)党组织始终是领导核心。实践证明,正是由于村(社区)党组织把握方向、把控局面的作用得以彰显,保证了民主协商始终与党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相一致,与公共利益相契合,与基层和谐稳定相衔接,并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和发展。推进村(社区)民主协商工作,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只能强化,不能弱化。

    (四)推进村(社区)民主协商工作,必须切实保障基层群众的民主权利。村(社区)民主协商如果缺乏广泛的群众基础,就会成为“空中楼阁”。xx市在推进村(社区)

    民主协商工作过程中,注重保障基层群众的民主权利,调动基层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在协商主体上,把方方面面的群众代表作为协商主体;

    在协商内容上,把与基层群众切身利益

    紧密相关的事项作为协商重点;

    在协商过程中,无论是事前收集问题,事中多方商议,还是事后成果落实,都注重发挥基层群众的主体作用。实践证明,正是由于构建了保障基层群众民主权利的完整链条,村(社区)民主协商才赢得了广泛的群众基础。

    (五)推进村(社区)民主协商工作,必须做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民主协商的特性决定了开展这项工作必须做到依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xx市在推进村(社区)民主协商工作过程中,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和操作手册,明确了理事会职责定位、协商内容、协商程序等,最大限度保证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结果合法有

    效;

    协商过程中,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根据不同事项、不同对象、不同内容、不同诉求,坚持从整体大局、公众利益、多数意见进行协商,注重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以座谈、评议、入户等形式协商基层事项和问题,力争群众满意、整体和谐。实践证明,只有始终坚持法、理、情的有机结合,才能更好地实现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使村(社区)协商工作有序运行、健康发展。

    (六)推进村(社区)民主协商工作,必须以较真碰硬的精神抓好成果落实。协商成果得不到有效落实,民主协商的权威性势必被削弱,村(居)民参与协商的积极性势必降低。xx市充分认识到抓好成果落实的重要性,针对不同协商成果,严格落实村(社区)“两委”、基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责任;

    通过将成果落实纳入“民情家访”督办事项、委托“两代表一委员”督导处理、落实情况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健全成果督办反馈机制,倒逼成果落实,以成果落实取信于民。实践证明,村(社区)民主协商重在成果落实。落实好协商成果,要敢于较真碰硬,以严的要求、严的标准,推动成果落实、让群众满意,使村(社区)民主协商工作获得持久的生命力。

    参考价值很大。

    相关关键词: 统筹推进什么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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