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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时间:2019-02-21 12:02:25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无照经营是指未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以及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北京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谢谢参阅。

    无照经营

      北京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六条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无照经营的危害性

      有悖于公平竞争规则

      加入世贸组织是 中国一次前所未有的彻底对外开放, 而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对中国加入经济将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就要置身于国际社会的监督之下,而经济与市场是密不可分的,如果不彻底清除无照经营行为,杜绝制假售假等违法现象的发生,必将影响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阻碍我国的经济延伸及各类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扰乱市场秩序

      无照经营是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它具有即时发生,流动性大,对抗性强的特点,对有照经营造成冲击,严重扰乱了 市场经济秩序。它的主要危害为:一是经销的产品往往是审批许可或限制经营的商品,直接破坏国家行政管理秩序,并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偷逃 税费,侵害国家利益。三是逃避监管,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直接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是流动经营、占道经营,影响了市容、市貌。五是生产经销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没有质量保证,容易给人民群众造成伤害。

      增加监管难度

      无照经营有着生存条件简单,表现形式多样,从业人员背景复杂等特点,给工商部门的查处带来极大的难度。首先是无照经营商贩大多是规模小,流动性强,突出性治理远不能一网打尽,一劳永逸。其次是无照经营从业人员复杂,三教九流,鱼目混杂,致使一些不法分子使用 “你来我走,你走我来”的 游击策略,或是公然对抗执法,加大了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管理的难度。

      无照经营的成因

      相关法律、法规难以及时到位

      基于确保国家 财政 税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保护 消费者合法 权益和市场交易安全及国家和 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世界各国的法律无一例外地对无照经营持十分严厉的否定态度,而目前,我国有关取缔无照经营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并且由于 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形势发展快,使得一些相关立法难于及时跟进,原有的一些便于操作的法规虽然在用,但由于 历史的原因,其中一些内容已不太符合今天行政执法的要求。另外,近几年,我国针对不同市场主体制定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尽管有很多对无照经营规定的内容,但由于颁布于不同的历史时期,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缺少逻辑的连贯性,使得工商部门在日常执法中,法律适用问题难以解决,导致了无照经营行为的延伸。

      监管不力,执法不到位

      无照经营行为一直是久打不绝, 屡禁不止,除了业户和社会原因外,工商部门在日常行政执法中的力度不够也是导致无照经营行为存在的一大原因。 一是“只责改,不处理”,在日常监管中有些工商人员发现无照经营,只是口头或书面责令改正或限期办照,过后既不处罚,又不督促办理执照。二是“只罚款,不取缔”,在查处无照经营案件中,工商执法人员只是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而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取缔,停业整顿或责令终止经营活动。

      审批繁多,市场准入难

      主要是指一些特种行业办照前的审批(许可)环节多,如食品生产经营等需要前后置许可审批的行业,办一个营业执照要跑多个部门,办理完各种审批手续,往往要花费几个月的时间。

      多头管理,多头收费

      在当前, 管理收费政出多门,使得经营者无所适从。譬如一家申办营业执照的饮食店,一年中要接受综合治理、卫生达标、计划生育等多个部门的检查,要缴纳诸如环保卫生费、卫生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而无照经营者除了承担工商部门查处的风险外,其他部门几乎谁也不管,还能减免交其他费用。两相权衡之下,部分经营者就很现实地选择了无照经营。

      查处难度大

      近年来,各级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清理整顿自始至终就没有停止过,但最终效果却不理想,往往是行动过后不久,无照经营又像雨后的毒菇再度冒出,猖狂的势头依然不减。究其原因,一是利益驱动,不惜违法经营。二是由于工商部门职权所限,只能治标,不能治本;三是无照经营点多面广,情况复杂,经营者易于流动,给查处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

      无照经营的处罚

      一、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1.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和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罚款。触犯 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罚款。

      4.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无照经营行为处罚的优先适用问题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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