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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兰州大学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办法

    时间:2020-08-11 08:12:52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附件:

     兰州大学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促进学校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并有效实施,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学校对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并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监督,是指学校内部审计与监察部门,对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应涵盖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各类经济活动、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所有内部控制关键部门、关键岗位和相关工作任务。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关键部门和岗位、重要业务和高风险领域,着力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

     (三)客观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应当准确地揭示经济活动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状况。

     第四条 学校设立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负责对学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完善性、有效性等做出评价。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学校应统筹安排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监督意见、建议的作用,不断完善我校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有效性。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内容

     第六条 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的评价。

     第七条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对学校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的评价。

      第八条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对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办学管理、科研管理、后勤管理、采购管理、建设工程管理、合同管理等业务控制活动的评价。

     第九条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可以对整体内部控制进行评价,也可以对专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整体内部控制评价,是针对学校整体内部控制所进行的评价。专项内部控制评价,是针对学校内部控制的某个要素、某类业务或者某些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所进行的评价。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实施

     第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成立评价小组、制订评价工作方案、组织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实施现场测试、认定内部控制风险、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组建评价小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评价小组应当制订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分工、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在实施评价之前,应当要求被评价单位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并出具报告。评价小组对各单位的自评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 被评价单位应根据评价小组的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评价小组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内部控制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是否有效的证据,研究分析内部控制风险。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形成工作底稿。评价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证据充分。

     第四章 内部控制风险认定

     第十七条 评价小组应当根据内部控制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风险进行初步认定,按影响程度分为重大风险、重要风险和一般风险。

     重大风险,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可能导致学校严重偏离控制目标,严重影响学校的事业发展。重要风险,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风险,但仍有可能导致学校偏离控制目标,影响学校事业发展。一般风险,是指除重大风险、重要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

     第十八条 评价小组应当汇总内部控制风险,对内部控制风险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经与被评价单位沟通后提出认定意见。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报

     第十九条 评价小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内部控制评价后,应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真实性声明、评价工作总体情况、评价依据、评价范围、评价程序和方法、风险及其认定、风险整改及对重大风险拟采取的控制措施、评价结论等内容。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提交给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审定,审定后的评价报告发送校领导和内部控制建设归口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建设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根据评价要求及时进行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以每年的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并于6个月内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应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将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第六章 内部控制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内部控制的监督工作,依法主动接受校内外监督部门的检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日常监督可以选择重点业务、重要经济事项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负责内部监督的部门或岗位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学校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与内部控制规范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关键词: 内部控制评价监督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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