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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德人格的培育与德性的养成

    时间:2020-03-03 08:15:57 来源:天一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天一资源网手机站

    道德人格的培育与德性的养成
      
      孙伟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北京100732)
      
      [摘要]在人类的整个精神世界中,道德人格是以形成良好的道德习惯为标志的。培育一种健全的道德人格,能够促使人对道德的追求和选择,从而形成一种人的自主、向上、严肃、负责的态度,并自觉“慎独”,做有理想、守德性的道德新人。一个具有成熟、健全人格的人必定是一个社会人格与自我人格统一的人,一个自觉高标准要求自己和不断提高自己人格的人,就一定是具有德性人格的道德新人。
      
      [关键词]道德;人格;德性
      
      [中图分类号] B8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4799(2012)06-0001-04
      
      在人的整个精神世界中,促使一个人有德性、讲道德的最深沉、稳定的力量,是人格的尊严。同道德、法律规范相比较,道德人格是更深层、更基础的道德意识。在社会生活中,现实的道德、法律规范不仅是多元的,而且是多层次、多样化的,如果仅就规范讲规范,常常不胜枚举、挂一漏万、陷于被动。而如果养成了一种健全的道德人格,人们就会对道德选择和追求有一种自主、向上、严肃、负责的态度,并通过实践锻炼、培养出独立的判断和选择能力,从而自觉“慎独”,做有理想、有德性的道德新人。
      
      “德性完善与人格完善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基于此,养成一种健全的道德人格,人们就会对道德选择和追求有一种自主、向上、严肃、负责的态度,并通过实践锻炼、培养出独立的判断和选择能力,从而自觉“慎独”,做有理想、有德性的道德新人,为此,我们不妨结合江畅教授的新著《德性论》,谈谈道德人格与德性的养成问题。
      
      一、道德人格的培育
      
      “人格”(personality)一词源自拉丁文“persona”,它的原意是“面具”。这里的“面具”不是用作装扮一个人物身份的情节设计,而是用来代表那个人物或使那个人物典型化的惯例或程式。在《罗马法》中,人格是指具有法律权利、义务的主体,即具有公民身份的人。这使人格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它不是指人本身的自然状态,而是人的一种社会象征。后来,人格进一步引伸为一个人的惯常的行为模式,即人的个性化特征(当然,这也是有依据的,如personality一词的汉语直译就是“个性”)。
      
      今天我们所谓的“人格”,指涉十分广泛,含义极其复杂。概而言之,它大致包含如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任何人都会形成其人格,甚至每个人的“人格具有独特性或不可替代性”。人格表明一个人心理上的成熟,是一个人相对稳定的个性品质表现,为个人自身提供了一贯的思维和行为模式。从该意义上说,一个人的人格意识,实际上是他对自己“是不是一个人”、“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愿意做一个什么样的人”的自我定位与自我选择。它构成了一个人的“内在人格”或自我人格。当然,“内在人格要素”比较复杂,大体包括观念、知识、能力和品质四个方面,“虽然它们是人各具有的,但观念正确与否、知识是否丰富、能力是强是弱、品质是否优良共同规定着一个人的真实人格。人们在这些要素方面的差异决定着人们人格的差异”。这其中包括多方面的品质和能力,如基本的认识和分辨能力,能够对行为后果做出较准确的预见;对事物和人际关系有正常反应,能够独立处理个人生活问题和相关社会性问题;有自制力,可以调节自身情绪,可以控制自我的行为,具有起码的公共道德观念、法律意识和行为自律,等等。如果一个人在这些方面没有自己的定位和选择,或者虽然有,但自己并不能始终保持、清醒意识,则可称之为“缺少人格意识”,或者“缺少自我人格”。
      
      另一方面,人格所代表的一个人的惯常行为模式,是一个人在社会中的独特呈现,是他人和社会了解、判断这个人的根据,因而人格又具有社会性,具有社会历史意义。这是一个人的“外在人格”或社会人格。实际上,人们是通过社会人格来了解、预测和评价一个人、形成对于一个人的形象的。当然,其中包含了用社会共同的或通行的标准进行了解、预测和评价。例如,对于一个人的言行表现,如果大家感到他没有一定之规,在做人的基本原则、大是大非面前没有“常性”,如同变色龙一般“不靠谱”,就会认为他尚未形成自己独立的人格,或者说做人“缺乏人格”;如果一个人的表现虽有一定之规,但所遵守之规却与正常的、社会公认的规则明显相悖、激烈冲突,如只是一门心思追求权位和名利,不讲良心和诚信,没有起码的羞耻感和荣誉感,没有基本的民族尊严感和爱国之心,等等,那就可说是人格低下、卑劣。
      
      一个成熟的具有健全人格的人,是能够将上述“内”、“外”两方面的人格、即自我人格和社会人格统一起来的人,亦即将“人类的共同规定性与个人区别于任何其他人的独特自我规定性”之类“共性与个性”统一起来的人,亦即既有自己的选择和追求,又能够使自己的选择、追求与他人、社会的发展保持一致,并且善于根据他人和社会的反映及时把握和校正自己的人。
      
      二、德性的养成
      
      尊重人们多样化、个性化、差异化的人格,是一个社会成熟、发达、宽容的表现。应该意识到,“按照人格个性化的要求,人不应该追求统一或同一的人格,社会要防止所有人的人格趋同,防止使所有的个人统一于一个刻板的模式。人格的个性化是人性的自然倾向,也是人格健全和完善的条件和标志”。当然,并非所有个性化的人格品质都会得到社会的认可或者首肯,都值得称道或者赞赏。实际上,不同的人格之间往往存在着差异、对抗、甚至冲突。有些人人格高尚,胸怀宽广,光明磊落,兢兢业业,始终如一;(社会学论文 www.fwsir.com)有些人人格平庸,胸无大志,目光短浅,随遇而安,得过且过;有些人人格低下,目的不纯,心理阴暗,行为猥琐,卑鄙龌龊……由于“人格形成变化是在环境特别是社会环境中实现的,因而人格形成变化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社会化的过程”,因而我们应该关注社会进步,营造昂扬、向上的良好社会环境,努力促使广大公众弃恶扬善,追求高尚、独立的理想人格,做有德性之人。
      
      具体到个人来说,则应该投身具体的历史的社会生活实践,立足如下几个方面培养自己的高尚人格和德性。
      
      首先,人格的养成以对自我的认识和要求为前提。只有对自我有明确意识的人,才可能有成熟、稳定的人格表现。“在人格中和在人格塑造的过程中,自我意识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人格形成的前提,并标志着人格形成的水平”。当然,“认识自我”是一个公认的哲学难题,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轻而易举地做到的。在社会生活中,有些人一生之中浑浑噩噩,稀里糊涂,对自我毫无所知或知之不多,甚至自我异化、心理变态,而且缺乏应有的反省、反思和批判意识。他们既不知道自己“有什么”,也不知道自己“要什么”,更不知道自己“应该如何”,或者说自己的一生应该怎样度过。这种缺乏自我意识的人的人格往往处于一种不健全的状态之中,甚至处于一种极度萎缩、亟待开发的状态之中。一个人如果要养成健全的人格,必须走出自我认识的这种混沌、无知和迷惘状态。
      
      其次,人格的养成源于人对自身人性的清醒洞察,对自己做人宗旨和使命的深刻意识。“人之所以要塑造人格,归根到底是人本性的要求,是出于自己更好生存的需要”。人之为人在于他能够改变他的纯粹自然天性,在有限的生命过程中不懈追求,成就他的理想和事业。而对人格的执着追求和自我把握,则表现为人的尊严,体现出生命的意义。功利主义者密尔说:“宁可做一个不满足的人,也不做一头满足的猪;宁愿成为不满足的苏格拉底,也不愿成为一个满足的白痴。”吃饱喝足整天酣睡的猪总是十分满足,甚至可以称得上“幸福”,但是,猪的生活和“幸福”却为有人格有尊严的人所不耻。正是人格和尊严使人摆脱了纯粹动物的世界,从而执意地追求人生的意义,不懈地追求人生的更高价值,不断地提升和超越自我。正因为此,曾经混沌一体的动物界永远只能遥望人类高大、伟岸的背影了!
      
      再次,人格是人的精神力量的凝结,与一个人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不存在确定的关联性。我们不难在社会生活中发现这样的例子:有的人身处顺境,养尊处优,却只想保全自己的权位,缺乏敢做敢当、积极有为的心态,这样的人格或许称之为“位格”更合适;有的人“富得流油”,腰缠万贯,却“有奶就是娘”,奢侈浪费,不问是非对错,不知善恶荣辱,这些人的人格往往只是“钱格”——金钱奴仆型的人格。当然,这里并不是说,有权或有钱的人就必然没有人格,或者要有健全的人格就必须远离权位、钱财。其实,是否能够正确对待权力和钱财,是否能够理性驾驭权力和钱财,往往是现代人面临的一场严峻的考验,人们所交的答卷往往是展示其人格的重要表征:一个有权或有钱的人,不应该为了权力或金钱而迷失自己,丧失自己的人格和尊严;同样,一个没有权或钱的人,也不应该自我矮化,自惭形秽,妄自菲薄,被权力或金钱“打倒”。这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都只能算是被权力或金钱所异化了的人。令人欣慰的是,社会状况并非像有些人想象、诅咒的那么“一团糟”,那么一无是处。在社会生活中我们也不难发现,有些人过着非常简朴的生活,却具有充实的精神世界,一直在默默地努力地追求自己的理想;有些人身处恶劣污浊的环境,但也能洁身自好,不同流合污,“出污泥而不染”……这些人的人格是完整、健全和高尚的。至于咀嚼历史,我们更是能够发现,中华民族曾经涌现出许多具有伟大人格的人,甚至理论上也有精辟的归纳和概括,如孟子主张大丈夫应“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陶渊明主张应“不为五斗米折腰”,这被后人称为“大丈夫人格”;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则是志士仁人型人格的特征;顾炎武提出,在国家民族利益面前,要有“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自主意识和主动精神,从而鲜明地表达了一种社会主人观念和人格品质……正是这些闪耀着人性光辉的高尚人格,构筑了鲁迅所谓“中国人的脊梁”、“民族的自信”。
      
      一个人培养健全人格的过程,是与他在心理、认知、社会等各方面走向成熟的过程相伴随的。因而一旦培养起健全的人格,他就会有行动的一贯准则和做事的标准,能够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做出正确的合理的选择。从这一意义上说,培养健全的人格是非常基础的德性修养。如果没有相应的人格基础,所谓的德性修养就可能如无源之水,如沙滩建楼,不是收效甚微,就是做表面文章。深刻反思中国传统道德,我们会发现一个非常重要的缺陷,即“重人伦规范,轻人格塑造”。传统道德往往更多地注重道德规范的制定和遵守,很少鼓励、欢迎、甚至允许人们探讨为什么要这么做,不大注意尊重人们的道德人格,不善于把它同培养健全的道德人格、同锻炼正确地进行道德选择的能力结合起来。例如,为了达到某种近期的明显的效果,往往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生硬地要人遵守这遵守那,却很少以平等的身份与人一起思考为什么应该这样做的道理;在用各种规范来指责或褒扬人的行为时,往往不注意个人的个性和选择权力;等等。典型的例子是,规范者往往对被规范者(包括家长和老师教育孩子时)说:“这是祖宗传下来的,自古如此”;“叫你这样就这样,不要多问”;甚至毫不讲理地命令:“你必须这样!”“你给我如何如何!”……而不注意从被规范者本身的实际出发,不注意培养人们进行道德选择的能力,从而伤害了人们的道德人格意识。甚至,道德有时会成为管理、教育者好用、适用的“工具”、“利器”。这有意无意地是在培养某种被动型、依赖型、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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